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处分办法-编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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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川路桥制202302013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处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衔接,加强公司职工的监督管理,促进职工依法依规履职、秉公用权、规范行为、廉洁从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参照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规章制度与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分、子公司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职工给予处分的活动。本办法中的职工是指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所有经公司组织(人事)部门正式

2、招聘录用的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公司应当按照职工层级管理权限,加强对其所属职工的教育、管理、监督。职工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管理制度,应当承担责任的,依本办法给予处分。第四条给予职工处分,坚持党管干部、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为准绳,给予的处分与违规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第五条给予职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六条职工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一般情况下,非因本办法规定事由、非经本办法规定程序,不受处分。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七条处分

3、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留用察看;(七)开除。第八条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六个月;(二)记过,十二个月;(三)记大过,十八个月;(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五)留用察看,二十四个月。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九条留用察看,分为留用察看一年、留用察看两年。对于受到留用察看处分一年的员工,期满后仍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可以延长一年留用察看期限。留用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留用察看期满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处分的违规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第十条两人及以上共同违反本办法的,根据其在共同违规违法中

4、所起的作用和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第十一条有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规违法或者实施违规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法给予处分。第十二条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所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所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开除处分,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则。第十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处分的违规违法行为的;(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规违法事实的;(三)检举他人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和危害结果发生的

5、;(五)在共同违规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规违法所得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第十四条职工违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给予诫勉,免予或者不予处分。职工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规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处分。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处分:(一)在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规违法,应当受到处分的;(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包庇同案人员的;(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规

6、违法行为的;(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规违法所得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第十六条职工有两个以上违规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处分。应当给予两种以上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处分的,可以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职工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处分的,可以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处分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第十七条对于应受到撤职处分的,已调任高于原任职务或与原任职务相当的其他职务的,撤销现任职务;担任两个及以上职务,给予

7、撤职处分的,其所担任的所有职务应同时撤销。对应当受到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但又无级可降、无职可撤的,给予记大过处分,影响期为二十四个月。第十八条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员工,其职务自然撤销。留用察看期满后二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第十九条职工在处分期间,不得评选先进,不得授予任何荣誉称号,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岗位等级和职称(专业技术职务)等,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等。第二十条受处分的职工,在处分期内应当减发或不发绩效;降级、撤职或留用察看的,同时降低薪酬等级。第二十一条对受处分职工执行职位禁入的规定。公司职工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

8、终止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组织(人事)部门三十日内按规定办理解除其劳动合同手续,五年内不得重新录用。第二十二条公司职工因违规违法给国家和公司造成损失的,除给予处分外,还应依据损失情况做出经济赔偿。经济赔偿标准由所属公司结合自身实际并参照公司其他相关规定自行确定。拒绝赔偿的,所属公司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缴。经济赔偿可从职工薪酬待遇、绩效、风险抵押金等中扣除,但扣除经济赔偿后的实际工资性收入不得低于公司所在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三条公司职工发生违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处分,但下落不明的,应当依据本办法给予处分,下达处分决定。(一)处分决定下达后,要依法在三十日内将处分决定送达被处分人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

9、责任能力的直系亲属,送达人员要做好相关记录。无法送达的,应通过媒体予以公告送达。(二)送达或公告发出三十日内被处分人未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的,由组织(人事)部门直接办理开除手续。第二十四条已经退休的职工退休前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一般不再给予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已经离职或调离本单位的职工在离职或调离前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把处分建议送其现任单位。已经死亡的职工在履职期间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不再处分。第二十五条公司职工违规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规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纪检监督部门暂扣、没收、追缴;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

10、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第二十六条职工因违规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纪检监督部门应向组织(人事)部门建议取消其违规违法获得的利益,具体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第二十七条公司职工有违规违法行为,组织(人事)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已经给予组织处理的,但依据此办法应当受到处分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将职工违规违法线索移交纪检监督部门处理。其中被罢免、免职、责令辞职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职工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督部门处理。第三章对受到刑事、行政处罚职工的处分第二十八条职工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

11、除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第二十九条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案件情况特殊,给予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应当报请上一级公司批准。第三十条职工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H一条对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职工,一般不再履行立案程序,由纪检监督部门依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

12、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提出给予处分的意见,移送审理。第三十二条对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机关决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职工,需要给予处分的,纪检监督部门应当立案调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第三十三条公司根据本办法作出处分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处分决定产生影响的,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第三十四条职工涉嫌违法犯罪,已经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对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公司应暂停其履行职责。待司法机关案件办理完毕之后,纪检监督部门再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第三十五条职工因违规违法问题在被调查核实期间,

13、不得提拔重用、晋升职务、晋升职级以及开除、出国(境)、办理退休、离职手续等。第四章处分权限和程序第三十六条纪检监督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所属职工的违规违法行为具有调查处理的职责和权力,负责对职工违规违法问题进行受理、初核、立案、调查、审理以及监督处分决定的执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办理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的相关手续。其他业务部门发现职工的违规违法行为,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向纪检监督部门移交相关材料,并提出处理建议。第三十七条纪检监督部门收到反映职工违规违法问题线索,应先对问题线索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处置意见,需要初步核实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初核。对反映所属单位主要领导的问题进行初核应报公司主

14、要负责人批准。第三十八条初步核实后,需要进一步调查的,按程序报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后立案调查。第三十九条纪检监督部门进行调查时,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谈话了解情况;收集、调取、复印有关证据;暂扣、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涉案财物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予以配合。第四十条根据案件调查的需要,需要采取其他调查措施的,呈报上级纪检监督部门批准。第四十一条立案调查应遵守以下程序要求:(一)被立案调查的职工是党员的,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纪检监督部门应一并党纪立案审查;(二)对案情简单,经过初核已查清违规违法事实,需要追究相关责任,不需要进一步开展调查工作的,立案和移送审理可以一并报批;(三)对

15、违规违法职工立案调查,应当通知被立案调查人本人及所在单位及人事部门;(四)纪检监督部门对涉嫌违规违法的职工进行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五)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处分的依据。第四十二条作出处分决定前,纪检监督部门应当将调查认定的违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人,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其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记录在案。被调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处分。第四十三条调查终结后,纪检监督部门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确有应受处分的

16、违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处分决定权限,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作出处分决定;(二)违规违法行为轻微不需要给予处分的,可向组织(人事)部门建议组织处理;(三)违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案件;(四)符合免予、不予处分条件的,作出免予、不予处分决定;(五)被调查人涉嫌其他违规违法或者犯罪的,依法移送主管机关处理。第四十四条调查工作终结,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并由审查调查组组长以及有关人员签名。调查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依照规定移送审理。审理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审理报告,审理报告经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后,按以下程序处理。(一)对公司中层管理干部(含副职)及以上职级人员、下级公司领导班子

17、成员以及重大、疑难问题的调查处理,在报分管领导审批后,还需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后上董事会审议决定。(二)对公司第一款以外的其他人员,拟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经专题会议审议后,报分管领导审核,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拟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的,报分管领导审核,经党委会前置研究后,提交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四十五条决定给予处分的,应当制作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二)违规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受处分的期限和依据以及经济赔偿的标准和数额;(四)不服处分决定,申请复核、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

18、名称和日期。第四十六条处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分人和被处分人所在单位及组织人事(部门),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第四十七条参与职工违规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被调查人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四)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查、处理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八条纪检监督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公司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参与案件调查、处理人员的回避,由纪检监督部门负责人决定。第四十九条给予公司职工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决定;拟给予撤职以上处分或遇不

19、可抗力的,办案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五十条公司对违规违法职工作出的经济赔偿决定,由同级财务部门依据处分决定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关收款手续。第五章处分的解除第五H一条职工受到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处分的违规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第五十二条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职务职级等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受到降级、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职务、岗位等级和薪酬待遇等。第六章复核和申诉第五十三条受到处分的职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

20、督部门申请复核。逾期未申请复核的,按无异议执行。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上一级纪检监督部门提出申诉。上一级纪检监督部门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第五十四条纪检监督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纪检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申请延长期限,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第五十五条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职工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复核、申诉的纪检监督部门应当撤销原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下一级纪检监督部门重新作出决定:(一)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1、的;(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复核、申诉的纪检监督部门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下一级纪检监督部门变更处分决定:(一)处分适用的依据、法规、规章等错误的;(二)对违规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三)处分不当的。第五十八条复审、复核纪检监督部门认为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第五十九条职工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职工的职务、职级、岗位和职员等级或者薪酬待遇等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职工的级别、薪酬待遇,并在原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没收、追缴财

22、物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赔偿。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职工的工资待遇受到损失的,公司应当予以赔偿。第六十条公司依据司法机关有效裁决文书对违法犯罪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后,因当事人申诉,司法机关重新作出无罪判决的,公司职工应依据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国家赔偿要求。公司作为无过错方,不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相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纪检监督部门纪律检查建议的,由公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处理。第六十二条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任免单位或者纪检监督部门责令改正,依

23、法给予处理:(一)拒不执行处分决定的;(二)拒不配合或者阻碍调查的;(三)对检举人、证人或者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四)诬告陷害职工的;(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第六十三条纪检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一)违反规定处置问题线索的;(二)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检举事项、检举受理情况以及检举人信息的;(三)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等不文明行为;(四)收受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的财物以及其他利益的;(五)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的;(六)违反规定采取调查措施的;(七)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

24、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八)违反规定办案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的;(九)违反回避等程序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不依法受理和处理职工复审、复核的;(十一)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第八章分则第一节一般性规定第六十四条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言论的;(二)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三)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

25、部署的;(四)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五)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六)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七)其他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和活动或散布有关言论损害国家和民族利益以及宪法、法律的行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处分。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六十五条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

26、重大事项的;(二)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的;(三)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骗取职务、职级、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其他利益的。第六十六条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二)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集体、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三)重大问题擅自决定的;(四)其他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行为。第六十七条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

27、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一)收受他人贿赂或向他人行贿的;(二)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三)把国家、集体、公共财产据为己有的;(四)利用职权搞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的;(五)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等各项福利待遇的;(六)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违反规定超标准、超范围的;(七)违反规定报销各类费用、补助的;(八)违反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有业务关联往来的单位收取、摊派费用的;(九)违规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或借机敛财,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十)其他违反廉洁相

28、关规定的行为。第六十八条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一)在本公司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或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投资入股或任职取薪的;(二)接受、索取本公司的关联企业、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单位,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的;(三)将公司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四)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工程分包、设备物资购销、施工机械租赁等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五)在本公司、关联企业和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单位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

29、关系人支付学习、培训、考察、旅游等费用的;(六)利用职务之便,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七)利用职务之便,利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公司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八)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九)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十)其他利用职权及其影响为本人

30、或者他人谋取利益、输送利益等行为。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或不服从职务调整的,给予撤职处分。第六十九条职工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一)在本公司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投资入股或任职取薪;(二)投资经营的单位与本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的;(三)收受他人贿赂或向他人行贿的;(四)向他人提供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有偿服务的;(五)其他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

31、权和影响谋取利益的行为。第七十条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危害国家、单位和他人利益的行为。第七十一条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

32、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一)违反公司用人制度规定,在公司内部为亲朋好友介绍、安排工作的;(二)领导干部对单位内部职工的失职、渎职、违纪违法行为失察、放任,造成不良影响或公司损失的;(三)工作中知情或掌握的职工违规违法的问题线索、材料隐瞒不移交的;(四)工作中违反相关规章制度或工作常识,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五)工作中态度恶劣粗暴、故意刁难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六)工作中不客观、不公正掺入个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意见等造成不良影响的;(七)其他违反有关工作规定、职业道德或影响单位形象、损害单位、国家和群众利益的行为。第七十二条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

33、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一)对依法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二)诬告陷害,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推荐选举的。第七十三条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参与赌博的;(

34、四)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五)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六)对家人失管失教的;(七)其他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行为;吸食、注射毒品,组织赌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第七十四条境外职工在工作和外事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出入境、办理出入境证件、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长期居留许可的;(二)不按规定路线绕道滞留、造成损失的;(三)在境外期间,触犯所在国(地区)法律,或者不尊重当地

35、的宗教习俗,造成不良后果和损失的;(四)在商务活动中违背国家政策,损害国家尊严、公司利益的;(五)不请示、不报告,越权处理境外重大事项,造成不良后果和经济损失的;(六)在与国内外机构和工作人员交往中,利用工作关系和职权,索贿受贿,收受礼品的;(七)未经授权擅自签订协议,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八)在境外工作期间,未经组织批准,私自去第三国或外出不归的;(九)在与外商交往中造成有损国格、人格事件的;(十)未经组织批准,擅自到境外单位任职兼职的;(十一)其他违反外事、商务纪律和管理规定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行为。第二节违反生产经营投资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第七十五条违反投资决策、资本运营管理规定,有下

36、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一)违反投资管理流程,考察项目不全面,未经认真调查研究、科学分析论证、经济效益评价以及风险评估,未按规定内容和程序出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二)未按规定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越权审批或擅自做出投资决策,刻意规避监督和审批权限规定,刻意隐瞒投资风险,提供不实项目决策信息的;(三)投资过程执行不力,擅自扩大投资规模,超出授权范围,改变投资标准和投资范围的;(四)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未进行有效管控,未设置风险应对预案或风险处置失当,出现重大风险未及时上报的;(五)在

37、资产处置过程中,未按规定办理程序审批手续,未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资产评估,擅自决定企业重组、兼并、分立、转让、改制或者进行对外合资合作、成立新企业等重大事项的;(六)在从事投资业务中与有关方恶意串通的;(七)其他违反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行为。第七十六条违反投标、招标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一)违规承揽垫资、资金不到位等工程项目的(经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为占领市场、承揽后续工程的除外);(二)考察不细、缺项漏项、盲目降低投标报价,未按规定程序评审,低于成本价投标,且无

38、后续项目盈利足以弥补亏损的;(三)出借公司资质证书、图章和图签,或者以挂靠和其他形式允许公司系统以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公司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或者允许公司系统以外单位或者个人以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建设项目的;(四)违反合同评审程序,对有特殊要求的履约保证办法、工程计量办法、工程价款支付办法、不合理工期及特殊结构需要投入大型专用设备等论证不充分,致使公司受损的;(五)违规支付投标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预付款保证金、诚信保证金或银行保函的;违规支付大额经营费用的;(六)对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采取化整为零以及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七)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

39、活动的;(八)在对外招标活动中,与投标人串通,搞虚假招标,或泄露重要招标信息,影响招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九)其他违反招投标管理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七十七条在签订、履行合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一)违反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受到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二)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没有签订的,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三)不按照合同评审程序评审批准,盲目签订合同的,或擅自超越权限签订合同,擅自改变或终止合同的;(四)擅自销毁、丢失合同及相关资料

40、的;(五)发现对方违约可能给公司利益造成危害,不及时加以纠正、制止,或者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利益的;(六)在签订合同时,与对方相互串通,损害公司的利益,或签订虚假合同的;(七)将外部企业及外部施工队伍挂靠在本公司的;(八)其他违反合同管理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七十八条在物资设备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一)采购(租赁)的物资设备与合同规定不符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损失的;(二)采购(租赁)市场调查中弄虚作假、调查不充分,导致采购(租赁)的物资设备单价与

41、市场价格相比明显偏高的;(三)谎报、虚报、瞒报物资设备采购(租赁)需求,骗取公司批复的;(四)无计划盲目性采购(租赁),或越权采购、多头采购,导致物资(设备)管理混乱,造成损失的;(五)采购(租赁)物资设备时,未经集体决策,或故意规避招标,搞暗箱操作的;(六)物资设备账实不符或未建立管理台账,造成物资设备丢失、变质、损毁或失保失修,造成损失的;(七)管理不善,造成设备大量闲置、材料大量超耗、浪费或擅自处理废旧物资(设备)的;(八)其他违反物资设备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七十九条在工程项目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42、;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一)未按规定对项目进行责任目标评估或责任目标评估不实的;(二)违规转包、分包工程项目的;(三)项目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的;(四)因施工方案不当或过程监控不力,造成工期延误、质量低劣、经济损失或信誉损失的;(五)无正当理由,项目经费开支超范围、超预算、超标准的;(六)签认不实工程数量的;(七)未经批准,超公司内部指导单价签订合同的;超施工图量或实际完成量计价,或者计价依据不真实、不完整,虚列成本的;(八)擅自提高工程建设标准,不计成本,贪多求大的;(九)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内外勾结、损公肥私的;(十)违反工程项目管理规定,造成项目亏损的;(十一)未严格按照项目管

43、理责任实施考核的;(十二)其他违反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八十条违反国家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健康保障等方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一)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二)发生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三)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四)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导致严重后果的;(五)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重大安全隐患的;(六)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七)拒绝执法

44、、安检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的;(八)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冒用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九)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上岗,造成严重后果的;(十)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或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活动的;(十一)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继续组织生产,或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十二)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抢救措施的;(十三)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不及时报告的;(十四)对事故调查不予配合,或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资料的;(十五)其他违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保障有关规定的行为。第八十一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45、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一)虚列、多列工程数量和投资的;(二)违规编制概算和蓄意高套计价单价的;(三)违规、越权变更设计;(四)不按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施工,偷工减料或者对发现的质量隐患整改不及时的;(五)对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和管理不到位,造成质量事故的;(六)工程技术资料弄虚作假的;(七)私自承揽、私人挂靠、私下组织参与承接工程建设业务的;(八)私自承包、转包、分包、转让建设工程项目,或私人挂靠、私下组织施工队伍或者与他人合伙承揽建设工程的;(九)推荐或者变相推荐产品或者指定设备厂家以获取利益的

46、,或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十)擅自出借、转让或者有偿提供本人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或者职称证书,或者私自为其他单位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签字、盖章,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十一)其他违反工程项目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第八十二条在技术引进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一)提供虚假论证,使不应引进的技术得到批准引进的;(二)盲目引进,造成引进技术长期闲置,或无法使用的;(三)引进技术的性能或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四)其他违反公司科技引进、研

47、发相关规定的行为。第八十三条在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一)给公司造成较大法律风险,声誉造成严重影响的;或在法律纠纷案件发生后,故意隐瞒或者不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以及不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的;(二)应当或者可以追究对方当事人责任而擅自放弃追究的;(三)违反规定越权办理法律纠纷案件的;(四)遗漏或遗失关键证据的;(五)无故不参加庭审,或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影响的;(六)与案件对立主体或外部人员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七)冒用公司名义、私刻公司印章、骗取公司法人代表授权委托,擅自办理应诉、复议、仲裁等工作事项的;(八)在承办法律纠纷案件中玩忽职守或者发生重大失误的。(九)其他违反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八十四条在商业保险资源集中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一)不按规定集中办理投保,擅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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