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从业人员执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教育从业人员执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docx(8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教育从业人员执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全市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提升教育从业人员执业信用水平,保护教育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结合教育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各级各类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管理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的教育从业人员执业信用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教育从业人员指第二条所列学校中从事管理、专业技术、工勤工作的人员,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管理者、教师。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执业信用管理包含执业信用建设、信用管理平
2、台建设与维护、信用信息采集与认定、信用评价及使用、与信用管理相关的权益维护等内容。第五条执业信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真实准确、公平公正、安全有效、动态调整的原则,依法维护教育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第二章执业信用建设第六条将教育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纳入信用建设的核心内容。第七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为教育行业执业信用建设的主体,依法履行教育从业人员执业信用建设主体责任。市教委负责全市教育从业人员执业信用建设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教育从业人员执业信用建设管理工作。各级各类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的执业信用建设工作。第八条健全执业信用的评价机制,对
3、执业信用优良的教育从业人员给予激励,对执业信用不良的教育从业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惩戒。第九条支持全社会关心和参与教育从业人员执业信用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建设信息共享机制,推动教育从业人员执业信用与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联动管理。第三章信用体系平台建设与维护第十条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省级平台”,开设“信用重庆”教育频道,“信用重庆”教育频道是教育从业人员执业信用档案的官方查证平台。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共同负责平台的建设与维护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出示教育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报告。第十一条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中职)和校外培训机构负责录入本单位教育从业人员执业信用信息,区
4、、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高校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的执业信用信息录入和审核。第十二条健全从业人员信用体系平台信息安全制度。平台建设与使用过程中,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与教育从业人员执业信用无关的个人隐私。第十三条建立平台维护抽查和通报制度,及时通报未按期完成平台信息更新和安全维护工作的情况,并责令整改。第四章信用信息构成、采集与认定第十四条教育从业人员执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执业信用信息和不良执业信用信息构成。基本信息包括:1.身份证件信息;2 .执业资格信息;3 .岗位信息;4 .年度考核信息;5 .师德考核信息;6 .依法
5、登记的其他有关教育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信息。第十五条良好执业信用信息包括:1.个人获得的与师德师风密切相关的荣誉,包含但不限于教书育人楷模、模范教师、最美教师、辅导员年度人物、优秀思政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辅导员)、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德育先进个人、优秀共产党员,嘉奖记功等;7 .个人参加急难险重专项任务,包含但不限于教育援藏、脱贫攻坚、乡村振兴、“三区”支教、疫情防控等;8 .其他方面的良好信用信息,如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孝老爱亲、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参与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9 .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获得诚信经营等表彰。良好执业信用信息应为区县党委政府及部门、高等学
6、校校级及以上认证的荣誉表彰等信息。第十六条不良执业信用信息包括:1 .违反党纪党规,受到党内处分;2 .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教育行政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3 .违反教育部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存在重庆市中小学幼儿园职业行为负面清单的行为,经查实受到处分;4 .违反科研诚信,存在学术腐败、学术不端、学术造假等行为,造成较恶劣影响;5 .在人才引进、人事调动、劳资纠纷、科研合作等协议事项中,违反协议内容或不按程序履行解约手续等违背契约精神的行为;6 .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校外培训禁止行为规定,经查实受到处理;7 .其他不良执业信用信息。第十
7、七条教育从业人员所在单位定期采集、录入本单位从业人员执业信用信息。教育从业人员有义务向所在单位申报信用信息并提供印证资料,用人单位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对资料进行认定、审核。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定期向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查询本区域本高校教育从业人员违纪违法犯罪记录并录入。第十八条基本信息依据相关证书原件认定。良好执业信用信息依据相关证书(含奖章、奖状、奖牌)原件或党政机关、高校相关文件认定。不良执业信用信息依据有效期内的相关法律文书和党政机关签发的正式文件认定。第五章信用评价与使用第十九条建立教育从业人员执业信用评价制度。实行信用等级评价制,依据采集并认定的执业信用信息实际划分为五级
8、:A级为信用优秀,B级为信用良好,C级为信用一般,D级为信用较差、E级为严重失信。第二十条高校教育从业人员信用等级由所在高校评价。其他教育从业人员由所在单位进行初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评价。第二十一条教育从业人员信用等级依据以下标准认定:A级:具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省部级以上良好执业信息1项、区县级良好执业信息2项以上,且无第十六条规定的不良执业信息。B级:具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区县级良好执业信息1项及以下,且无第十六条规定的不良执业信息。C级:教育从业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 .在执业行为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约谈、诫勉谈话的;2 .受到党纪政纪警告
9、处分,且在影响期内的;3 .违反师德师风等有关规定,被查实情节较轻的;4 .具有执业活动中其他不良信息,情节较轻的。D级:教育从业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 .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行政记过、记大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处分,且在影响期内的;2 .在教师资格、职称晋升、招生考试等方面违规、作弊受到处理,且在惩戒期内的;3 .学术不端、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等被查实,情节严重的;4 .违反师德师风等有关规定,被查实情节严重的;5 .具有执业活动中其他不良信息,情节严重的。E级:教育从业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受到撤销教师资格证或丧失教师资格处罚的;6 .受到开除党籍
10、或开除公职处分的;7 .受到刑事处罚的;8 .因恶意预收费、“卷钱跑路”而拒不配合,造成重大安全稳定及社会影响的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管理者;9 .因违规培训被吊销证照的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10 市发展改革委推送的需要联合惩戒的失信人员名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评价考核、职务晋升、评优评先、重点人才培养中,可将教育从业人员执业信用情况作为参考条件。第二十三条执业信用评价信息不能作为教育从业人员奖惩的直接依据。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根据教育从业人员的执业信用评价信息,识别、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差异化的激励、惩戒及监管措施。第二十四条教育从业人员
11、执业信用评价等级实行动态更新,评价结果每年更新1次。信用评价时失信行为的评价依据具有时效的按照相关时效规定执行,时效期满,未再有失信信息记录的,应当对其信用评价进行修复。第六章权益保护与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教育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对本人执业信用信息知情权和查询权。评价为D级、E级的教育从业人员,由所在单位将评价结果及时告知其本人,认为平台归集的个人执业信用信息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向对应的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信用信息记载存在错误或遗漏的;(二)侵犯其个人隐私的;(三)不良信用信息超过法定有效期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书面更正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将处理
12、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高校负责本校教育从业人员提出的申请。第二十六条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对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D级的教育从业人员,能依法纠正自己的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条件和规定的,可按程序向做出信用评价的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应在收到书面更正申请后及时予以处理。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修复,并书面告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以信用修复:1.被认定为失信行为之日起,未满3个月的;2 .失信人在信用修复期内,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3 .党纪政纪处分尚在影响期内的;4 .其他失信行为需要联合惩戒尚在惩戒期的;5 .依法依规暂不适宜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失信行为。第二十七条教
13、育从业人员执业信用管理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执业信用信息弄虚作假的,均可实名向教育行政部门举报。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实名举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3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举报人。保护举报者的权益,严禁违规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平台推送虚假信息,故意瞒报执业信用信息,未经授权违规发布信用信息,违规删除信用信息,篡改信用信息或评价结果,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存在上述行为的,依法追究主管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高校和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8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