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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为林Q声Q%日贷款(包管理办注(弑8)(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林业产业项目贷款贴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2)171号)贵州省林业草原改革资金管理办法(黔财资环(2024)9号)省林业局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贵州省“贵林贷”金融产品支持油茶产业高质量发展措施的通知(黔林产发(2023)5号)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财政资金和林业产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林业产业项目是指开展竹、油茶、花椒、皂角、山桐子等特色林业、林下经济、花卉及观赏苗木培育、森林旅游、森林康养、自
2、然教育、木竹材和林产品加工、林产品品牌建设、现代林业产业示范区等产业发展项目。林业产业项目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林业产业实施主体从各银行金融机构获得的用于林业产业育苗、种植、加工、品牌、销售、科研等用途的贷款(不包括民间借贷)。贴息资金主要来源于贵州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第二章贴息条件与计算方式第三条贴息条件:省级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林业产业实施主体从各银行金融机构获得的用于产业育苗、种植、加工、品牌、销售、科研等林业产业项目的贷款给予利息补助。申报贷款贴息应当将银行征信查询纳入审核环节,在“贵州林业产业服务平台”申报获批的贷款可申请贴息。第四条林业贷款贴息视财力状况,采取一年一贴
3、、据实贴息的方式,对贴息年度(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内存续并正常还本付息的林业贷款,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年贴息率不高于3%o已享受其他财政资金贷款贴息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林业产业贷款贴息。第三章申请和审批流程第五条贴息申请:每年8月31日前或根据上级要求,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贷款借款主体申请年度贴息,填报林业产业项目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借款主体申请林业产业贷款贴息资金,需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报送借款合同、借款凭证、银行进账单、利息支付单据、林业产业项目支付凭证等相关贷款证明材料和贴息年度内项目建设情况、贷款使用情况、征信报告等相关材料,并配合做好项目建设现场核实工作
4、。借款主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受理汇总借款主体申请,经合规性审核和必要的现场核实后,对拟申请贴息项目通过政府部门门户网站等有效途径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的,由当地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联合逐级上报。第六条省林业局组织金融机构专家对申报贴息项目材料进行评审,根据省级财政下达的预算中贴息资金规模,结合各市(州)申报情况,综合平衡提出贴息资金分配比例,经省林业局党组会审议后按程序报省财政厅下达财政贴息资金。市、县级贴息资金按照市、县级财政相关规定执行。第七条收到上级拨付贴息资金30日内,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应完成对借款主体贷款存续、资金使用、项目建设等情况的
5、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同级财政部门。对检查合格的,当地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贴息资金;检查不合格的,经限期整改合格后拨付或取消当年贴息资金。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八条建立健全部门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各市(州)林业及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对贴息贷款的联合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专款专用。第九条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对违反有关规定,通过伪造申报材料等不法方式骗取贷款贴息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依据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列入负面清单,取消贴息申请资格,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收回已拨付的贴息资金。同时,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对违法违规信息推送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供有关方面查询使用,形成失信惩戒的长效机制。第五章档案管理第十一条各级主管部门报送上级有关材料,本级应同时存档。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应留存相关文件、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利息支付凭证、资质证明、项目实施报告、检查验收等相关材料,保留期限至项目检查验收合格出具验收报告后,存档资料保留时间不少于10年。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有关内容因政策变化、上级管理要求和林业产业工作实际等需要调整的,根据调整后的要求执行。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林业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