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兰区财政预算资金审批拨付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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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呼政规(2019)10号呼兰区财政预算资金审批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规范财政预算资金审批拨付行为,根据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财政预算资金包括本级预算(包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会保障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财政对外借款资金、财政专户资金、政府性债券资金等。第三条财政预算资金的审批拨付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分类管理、集中审批、讲究效率的原则。第二章本级预算安排资金第四条区人大批准的预算,涉及人员支出、公用经费支出,由区财政部门按序时进度拨付。第五条区人大批准的预算,涉及已细化

2、安排到部门(单位)的项目经费,由各部门(单位)申报,区财政部门按项目进度拨付。第六条预备费由区长依规审批。第七条预算经人大批准后,原则上不得提出追加申请,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受理,并研究提出意见,报区政府每月集中会审一次,按规定纳入预算调整,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基本支出超年初预算的,由财政部门报区长批准后,纳入预算调整。项目支出原则上不得超预算,区人大批准的预算,涉及部门代编、年初未细化的项目以及执行中确需超预算的,由各部门(单位)提报资金支出项目申请事由及计划,经主管区长审核把关同意,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提出拟办意见,报政府审批,额度在100万元以下项目(含

3、100万),由主管副区长审核后、由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批。额度在Ioo万元以上项目(含三重一大”事项涉及的资金),由财政部门向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和区长请示,经区长同意后,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以上资金按程序纳入预算调整。第八条预算安排明确到项目的结算性支出,由财政部门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第九条部门预算年终结余结转资金,由财政部门依规进行清理核实,提出处理方案,报常务副区长或区长审批。第十条本级财政国库资金调度,由财政部门依规办理。第三章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第十一条上级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由财政部门纳入区级预算统筹安排,其中具有专项性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由财政部门结合年初预算审批拨付。第

4、十二条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涉及人员方面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文件要求经审核直接拨付到位;涉及项目的专项资金,一是已确定项目的,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单位)商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报区政府审批,额度在100万元以下项目(含100万),报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区长或区长审批;额度在100万元以上项目(含三重一大事项涉及的资金),报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区长、区长同意,由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财政部门根据上级部门专项资金到位情况、拨付要求以及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二是未确定项目的、以及需提出再分配意见的,由相关部门(单位)依据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商财政部门共同提出拟

5、分配意见,报区政府审批,审批程序同上。以上中央、省、市专项资金,为了加快支出进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本着资金到位后,按照上述程序原则上1个月内(按照项目进度拨付的除外)及时拨付到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专项资金确需调整的,财政部门可以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结合本级资金安排情况,加大整合力度,将支持方向相同、扶持领域相关的专项资金整合使用,报常务副区长、区长批准,并上报市财政局及市级主管部门备案。对于在上级专项资金到位前财政部门先行垫付资金启动实施的,专项资金到位后,可将其有关资金用于归垫。财政部门及时清理盘活中央、省、市专项结转结余资金,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

6、资金,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的,由财政部门在办理上下级财政结算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待收到上级正式文件后缴回市级财政,已分配到部门的,由同级财政在年度终了后90日内收回统筹使用,项目未完工需继续使用的,由相关部门(单位)商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区政府审批,审批程序同上。第四章财政对外借款及专户资金第十三条区级政府原则上不再新增财政对外借款,但预算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急需临时资金周转或临时急需垫款的,可以申请借款:1.处理社会影响面较大的突发事件的;2 .上级紧急安排部署的重大重点工作,但上级资金尚未下达的;3 .区委、区政府安排部署的重点工作,但预算或调整预算尚未下达的。借款申请仅限于一级预算单位,

7、期限不超过一年,由各部门(单位)提报借款申请报告,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会同申请部门定期向常务副区长或区长汇报商定后,财政部门提出拟办意见,报政府审批,额度在100万元以下借款项目(含100万),由主管副区长审核同意、由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批。额度在100万元以上项目(含三重一大”事项涉及的资金),由财政部门向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和区长请示,经区长同意后,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不得向企业和个人借款。财政借款应按期归还,逾期不还的,由财政部门从其非基本支出资金中扣还。第十四条财政专户资金(社会保险基金、粮食风险基金等),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由使用部门(单位)提出申请,区财政部门根据资金的性质和用

8、途审核拨付。第五章政府债券资金第十五条本级政府新增债券资金,由区财政部门根据上级规定和区委、区政府要求提出安排方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拨付。第十六条本级政府置换债券资金,置换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锁定债务项目的,额度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含100万),报分管副区长审核后、由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批;额度在100万元以上项目,由财政部门向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和区长请示,经区长同意后,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对重大自然灾害防治、重大公共事件处置等紧急资金,区财政部门根据区政府的意见可先预拨,再按规定程序报批。第十八条以上预算资金财政部门拨付到部门(单位)后,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由部门(单位)负主体责任,财政、审计部门定期对部门(单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定期向常务副区长、区长报告政府预算支出进度。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10月22日印发的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兰区财政预算资金审批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哈呼政规(201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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