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建设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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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建设实施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以下简称管理示范店)建设工作,切实增强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积极发挥管理示范店示范引领作用,有效提升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的整体水平,按照市政府民心工程建设的总体要求,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管理示范店建设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管理示范店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经本办法规定程序认定的以销售食品为主的超市、商场、食杂店、批发经营者、市场内经营者等各类市场经营主体。第三条管理示范店建设,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四条管

2、理示范店分为市级和区(县)级。市、区(县)两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与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管理示范店认定颁证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管理示范店申报、培养、检查等具体工作。第五条市、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管理示范店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第六条管理示范店建设按照“成熟一家、发展一家”的指导思想,原则上实行每年一认定、每两年一复查的工作机制,每年10月份集中进行认定、复查。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七条申报区(县)级管理示范店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主体方面1.经营主体证照齐全、合法、有效。2 .设有食品安全联络员和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3、3 .正常经营两年以上。4 .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5 .两年内没有因未落实主体责任造成的不良经营行为记录。(二)硬件方面1.在经营场所明显处悬挂营业执照、许可证和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2 .经营场所整洁卫生,店容店貌良好,食品陈列整齐有序。3 .经营场所面积应在30平方米以上。4 .裸装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设置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志及遮盖设施,并提供专用工具、包装物。5 .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及时公布最新的食品安全相关信息。(三)管理方面1.建立并严格落实食品(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食品(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承诺、食品安全管理、不合格食品(食用农产品)退市和销毁、食

4、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等经营自律制度。6 .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以书式、电子进货台账或粘贴“证票合一”票据等形式,如实记录购入食品(食用农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7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或者“证票合一”票据建档保存两年以上,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或者“证票合一”票据建档保存半年以上。特殊食品、乳制品、肉及肉制品、食用油等重点食品单独建档。8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由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将总部出具的索证索票证明(每年至少1次)和统一配送单建档保存;自采食品(食用农产品)的,按照本办法规

5、定,单独建档保存。9 .散装、预包装食品标签符合法定要求。10 在售、库存的食品未贴地、墙、顶摆放,未与非食品混放。11 冷藏、冷冻设备运转正常,温度符合食品(食用农产品)标签标注要求。12 依法处置不合格食品(食用农产品),如实记录检查、处置、销毁不合格食品(食用农产品)情况,销毁过程留有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相关记录建档保存两年以上。13 不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用农产品)。14 .设立临近保质期食品专柜(区)。IL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食品或保健食品的,应设立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食品或保健食品专柜(区)与提示牌。12 .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和

6、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学习培训档案。13 .经营场所内有协议准入联合经营的,签订协议准入合同,明确规定进场经营者的责任与义务,并建立管理档案。14 .积极妥善处理消费投诉,不无故拖延或故意拒绝,并有处置记录。第八条申报市级管理示范店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区(县)级管理示范店条件,且被认定为区(县)级管理示范店满一年以上的。(二)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三)使用天津市食品安全可追溯管理系统。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九条管理示范店认定程序包括申请(推荐)、实地核查、审核认定、公告颁证四个环节。第十条申请区(县)级管理示范店,由申请人向辖区市场监管所提出申请,由辖区市场监管所向市场监管局申报。市级

7、管理示范店,由辖区市场监管局向市市场监管委推荐。第十一条申请区(县)级管理示范店的,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区(县)级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二)本单位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存续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本单位食品安全经营自律制度。(四)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二条区(县)市场监管局向市市场监管委推荐市级管理示范店时,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市级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二)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三条认定区(县)级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辖区市场监管所接到申请后,向所属市场监管局填报区(县

8、)级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申报(认定)表(简称申报(认定)表)。(二)市场监管局接到申报(认定)表后,会同辖区市场监管所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并在申报(认定)表上签署现场核查意见。(三)经实地核查,符合区(县)级管理示范店条件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相关内设职能机构意见,汇总反馈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审核;经实地核查,不符合区(县)级管理示范店条件的,提出驳回意见报领导小组批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市场监管局将拟认定名单报区(县)食安办备案。(四)区(县)食安办、市场监管局联合发文确定授予区(县)级管理示范店称号的申请单位名单,向认定单位颁发认定牌匾,并将认定单位名单在区(县)有线电

9、视台等当地新闻媒体进行公布。第十四条认定市级管理示范店,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辖区市场监管局确定符合市级管理示范店条件的候选单位后,填写推荐表上报市市场监管委。(二)市市场监管委接到推荐表后,应当组织实地核查,并在市级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推荐(认定)表(简称推荐(认定)表上签署实地核查意见。实地核查采取市局重点抽查与委托区县局交叉互查相结合的方式,并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三)经实地核查,符合市级管理示范店条件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相关内设职能机构意见,汇总反馈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审核;经实地核查,不符合市级管理示范店条件的,提出驳回意见报领导小组批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市市场监管

10、委将拟认定名单报市食安办备案。(四)市食安办、市市场监管委联合发文确定授予市级管理示范店称号的申报单位名单,向认定单位颁发认定牌匾,并将认定单位名单在市级新闻媒体进行公布。第四章复查程序第十五条管理示范店复查程序包括实地核查、审核认定、公告三个环节。市市场监管委、区(县)市场监管局分别对市级、区(县)级管理示范店进行复查。第十六条复查区(县)级管理示范店,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市场监管局会同辖区市场监管所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并在区(县)级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复查表上签署现场核查意见。(二)经实地核查,符合区(县)级管理示范店条件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相关内设职能机构意见

11、,汇总反馈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审核;经实地核查,不符合区(县)级管理示范店条件的,提出取消称号意见报领导小组批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市场监管局将复查结果报区(县)食安办备案。(三)区(县)食安办、市场监管局联合发文确定复查合格单位名单和取消称号单位名单,并收回取消称号单位的认定牌匾,在区(县)有线电视台等当地新闻媒体公布复查合格单位名单。第十七条复查市级管理示范店,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市市场监管委采取重点抽查与委托区县局市场监管局交叉互查相结合的方式,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并在市级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复查表上签署实地核查意见。(二)经实地核查,符合市级管理示范店条件的,由领

12、导小组办公室征求相关内设职能机构意见,汇总反馈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审核;经实地核查,不符合市级管理示范店条件的,提出取消称号意见报领导小组批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市市场监管委将复查结果报市食安办备案。(三)市食安办、市市场监管委联合发文确定复查合格单位名单和取消称号单位名单,并收回取消称号单位的认定牌匾,在市级新闻媒体公布复查合格单位名单。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各责任网格监管工作人员应当增强责任意识,严格履行法定监管职责,采取不定期抽查、集中复查、重点检查、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管理示范店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问题,通过教育培训、行政约谈、提示公告等方式,加强对管理示范

13、店的行政指导工作,不断提升管理示范店的自律意识与管理水平,确保管理示范店建设整体质量。第十九条辖区市场监管所应当建立管理示范店建设管理档案。对于认定为管理示范店的,在其动态监管档案中加注“示范”标记,并将市市场监管委、市场监管局移交的相关材料及时入档保存。第二十条辖区市场监管所应当建立管理示范店培养库管理档案。对于纳入培养库的,在其动态监管档案中加注“培养”标记,并如实记录培养、帮扶情况。第二十一条市市场监管委、区(县)市场监管局应当自做出认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申报单位上报材料、申报表、推荐表、申报(认定)表、推荐(认定)表、复查表等相关材料全部移交辖区市场监管所。第二十二条各级市场监管部

14、门应当大力扶持、帮助管理示范店经营规模扩大、发展,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政策上的支持与优惠。第二十三条管理示范店名称、经营场所等重要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辖区市场监管所备案,提供变更的相关材料。辖区市场监管所应当自完成变更备案之日起,按照发生事项变更的管理示范店等级,上报市市场监管委或市场监管局。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认定部门取消称号:(一)被新闻媒体曝光有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且查实的。(二)经销不合格食品(食用农产品)造成较大影响的。(三)因经营者自身原因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四)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五)经营期间连续停业超过6个月或转让他人的。(六)因其他违法行

15、为或原因应予取消的。抽检发现不合格食品(食用农产品),但该经营者已履行进货查验与记录义务,该批次食品(食用农产品)相关证票齐全的,不作为取消称号的条件。第二十五条被取消称号的经营者,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或被推荐为管理示范店。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天津市市场监管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附件:1.区(县)级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申请表2 .区(县)级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申报(认定)表3 .区(县)级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复查表4 .市级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推荐表5,市级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推荐(认定)表6 .市级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

16、范店复查表附(牛1区(县)级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申请表申请单位名称住所或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体类型许可证编号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设立时间经营面积平方米食品安全联络员联系电话经营项目申请理由申请人签字(盖章):年月日附件2区(县)级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申报(认定)表申请单位名称住所或经营场所实地核查情况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结果主体方面是否证照齐全、合法、有效。是否是否设有食品安全联络员和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是否正常经营两年以上。是否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证明。是否硬件方面是否在经营场所明显处悬挂营业执照、许可证和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是否是否经营场所整洁卫生,店

17、容店貌良好,食品陈列整齐有序。是否经营场所面积是否在50平方米以上。是否裸嵯售S接散舱品,是劭娥Ih肖费触蝴东ja端粉&用触脚具三io是否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是否及时公布最新的食品安全相关信息。是否管理方面是否建立相关经营自律制度。是否是否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按照要求建立进货台账。是否乳制品、生猪产品、食用油等重点食品是否单独建档Q是否散装、预包装食品标签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是否在售、库存的食品是否未贴地、墙、顶摆放,未与非食品混放。是否冷藏、冷冻设备运转是否正常,温度符合食品(食用农产品)标签标注要求。是否是否依法处置不合格食品(食用农产品H如实记录检查、处置、销毁不合格食品(食用农产品)情况,销

18、毁过程留有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相关正球建档保存两年以上。是否是否销售过期、变质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用农产品)。是否是否设立临近保质期食品专柜(区)。是否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是否设立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食品或保健食品专柜(区)和提示牌。是否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学习培训档案。是否是否是否积极妥善处理消费投诉,不无故拖延和故意拒绝,并有处置记录。是否实地核查意见实地核查人员签字:年月日实地核查人员姓名单位执法证号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意见(盖章):年月日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工作领导小组核准意见(盖章)

19、:年月日注:“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意见”栏加盖食品销售监督管理机构公章,“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工作领导小组核准意见”栏加盖局公章。附件3区(县)级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复查表受检单位名称住所或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体类型许可证编号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认定时间经营面积平方米食品安全联络员联系电话实地核查情况核查项目核查结果核查记录主体方面是否符合条件是否硬件方面是否符合条件是否管理方面是否符合条件是否重要事项发生变化是否向辖区市场监管所备案是否实地核查意见实地核查人员签字:年月日实地核查人员姓名单位执法证号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工作领导小组

20、办公室审查意见(盖章):年月日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工作领导小组核准意见(盖章):注:“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意见”栏加盖食品销售监督管理机构公章,“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工作领导小组核准意见”栏加盖局公章。的牛4市级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推荐表推荐单位名称被推荐单位名称住所或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体类型许可证编号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被认定为区(县)级管理示范店时间经营面积平方米食品安全联络员联系电话经营项目推荐理由推荐单位(盖章):年月日附件5市级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推荐(认定)表被推荐单位名称住所或经营场所实地核查情况核查项目核查内

21、容核查结果主体方面是否证照齐全、合法、有效。是是否设有食品安全联络员和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是否正常经营两年以上。口是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证明。口是硬件方面是否在经营场所明显处悬挂营业执照、许可证和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是否是否经营场所整洁卫生,店容店貌良好,食品陈列整齐有序。是否经营场所面积是否在200平方米以上。是否三糖直接入赭装食品,是否肖费者触W三JSi三僻供的具碘是否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是否及时公布最新的食品安全相关信息。是否管理方面是否建立相关经营自律制度。是否是否使用市市场监管委开发的食品可追溯电子管理系统。是否乳制品、生猪产品、食用油等重点食品是否单独建档。是否散装、预包装

22、食品标签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是否在售、库存的食品是否未贴地、墙、顶摆放,未与非食品混放。是否冷藏、冷冻设备运转是否正常,温度符合食品(食用农产品)标签标注要求。是否裸装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是否设置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志及遮盖设施,并提供专用工具、包装物。是否是否销售过期、变质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用农产品)。是否是否设立临近保质期食品专柜(区)。是否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是否设立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食品或保健食品专柜(区)和提示牌。是否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学习培训档案。是否的新三加的廨额?精耐娜角是否是否积极妥善处理消费投诉,不无理拖

23、延和故意拒绝,并有处置记录。是否实地核查意见实地核查人员签字:年月日实地核查人员姓名单位执法证号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意见(盖章):年月日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工作领导小组核准意见(盖章):年月日注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意见”栏加盖食品处公章,“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工作领导小组核准意见”栏加盖市场监管委公章。附件6市级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复查表受检单位名称住所或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体类型许可证编号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认定时间经营面积平方米食品安全联络员联系电话实地核查情况主体方面是否符合条件是否硬件方面是否符合条件是否管理方面是否符合条件是否重要事项发生变化是否向辖区市场监管所备案是否实地核查意见实地核查人员签字:年月日实地核查人员姓名单位执法证号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意见核查项目核查结果核查记录(盖章):年月日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工作领导小组核准意见(盖章):年月日注:“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意见”栏加盖食品处公章,“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工作领导小组核准意见”栏加盖市场监管委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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