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片开发与土地征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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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片开发与土地征收一、本文概述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的当下,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配置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成片开发与土地征收作为土地利用与城市规划的重要手段,对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本文旨在探讨成片开发与土地征收的内涵、关系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以期为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本文将概述成片开发与土地征收的基本概念、目的及其在城市发展中的作用。分析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与区别,探讨如何在城市规划与土地资源管理中实现两者的协调发展。结合具体案例,深入剖析成片开发与土地征收在实践中的应用及其效果,为城市规划者和土地资源管理者提供借鉴与参考。通过对成片开发与土地征收的深入研究,

2、本文旨在提高城市规划与土地资源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本文也期望通过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为相关领域的研究者提供新的研究视角和方法。二、成片开发的概念与特点成片开发,又称为区域开发或整体开发,是指在一定的地理区域内,按照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进行综合、统有计划的开发利用。它涉及土地征收、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配套、生态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是一种综合性的土地开发模式。系统性:成片开发强调对整个区域的系统性规划和整体布局,确保各项建设和发展协调一致,避免碎片化开发带来的资源浪费和效率低下。规模性:成片开发通常涉及较大的土地面积和较多的投资项目,能够实现规模效应,提升土地

3、利用率和开发效益。综合性:除了土地征收和基础设施建设,成片开发还涵盖产业规划、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追求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长期性:成片开发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和持续投入,确保开发的可持续性。政策导向性:成片开发往往受到国家政策的引导和支持,涉及土地、财政、金融等多方面的优惠政策,以促进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在现代城市规划中,成片开发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土地开发模式,对于推动城市化进程、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升城市功能品质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也需要关注可能出现的土地浪费、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确保开发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三、土地征收的

4、概念与流程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并给予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这一制度在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均有明确规定。前期准备:包括项目立项、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环节。政府需要确定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并对用地范围和类型进行初步预判。申请报批:地方政府在确认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后,需向上级政府提出土地征收申请。申请材料需包括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征收目的等详细信息。审查批准:上级政府对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土地征收的条件和规定。审查通过后,将批准土地征收的决定。发布公告:地方

5、政府在获得批准后,需要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公告中需明确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关键信息。补偿安置:政府需按照公告中的补偿标准,对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补偿。同时.,还需妥善安置被征收人,确保其生活不受影响。组织实施:在完成补偿安置后,政府可以开始组织实施土地征收。这包括清理土地、拆除地上建筑物等。后续管理:土地征收完成后,政府还需对征收的土地进行后续管理,确保土地的有效利用和保护。土地征收是一项复杂的法律行为,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法规和程序。在征收过程中,政府应充分尊重被征收人的权益,确保征收的公正、公平和合法。被征收人也应积极配合政府的工作,共同推动土地征收的顺利进行。四、成片开发与土

6、地征收的关联与互动成片开发与土地征收是现代城市发展与土地管理的重要环节,两者在诸多方面表现出紧密的关联与互动。从概念上讲,成片开发指的是对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域,实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基础设施配套和统一组织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行为。而土地征收则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两者在目标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成片开发与土地征收在实践中相互依存、相互促进。一方面,土地征收为成片开发提供了必要的土地资源和空间条件。通过土地征收,政府可以将分散的、零星的集体土地整合为

7、连片的、规模化的国有土地,为成片开发提供必要的土地资源保障。另一方面,成片开发又为土地征收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和推动。通过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成片开发可以充分发挥土地的集聚效应和规模效应,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为土地征收提供有力的经济支撑和发展动力。成片开发与土地征收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上也呈现出高度的关联性和互动性。一方面,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为成片开发和土地征收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和规范,确保两者在法制轨道上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成片开发和土地征收的实践经验和做法也为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和完善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成片开发与土地征收是现代城市发展与土地管理的重要环节,两者在概念、实践、法律法规和

8、政策导向上都呈现出紧密的关联与互动。未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土地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成片开发与土地征收的关联与互动将更加紧密,共同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五、案例分析为了更深入地理解成片开发与土地征收之间的关系,本部分将通过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在某市的新城区建设项目中,政府计划对一片区域进行成片开发,用于建设新的商业区、住宅区和公共设施。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政府首先对该片区域进行了土地征收。在征收过程中,政府充分考虑了当地居民的利益,通过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措施,确保了被征收土地居民的合法权益。在成片开发过程中,政府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确保了土地的有效利用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同时,政府还加强了

9、对土地市场的监管,防止了土地资源的浪费和滥用。某县为了推动农业转型升级,计划建设一个农业观光园项目。该项目涉及对一片农田的征收和成片开发。在征收过程中,政府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通过协商和谈判,达成了合理的补偿和安置协议。在成片开发过程中,政府注重保护农田生态环境,确保了农业观光园的可持续发展。政府还积极引导农民参与项目开发,提高了农民的收益和参与度。通过以上两个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成片开发与土地征收之间的关系密切。合理的土地征收和成片开发不仅可以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还可以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和提高农民的收益。因此,在未来的城市建设中,应更加注重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确保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10、六、面临的挑战与前景展望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成片开发与土地征收成为推动城市发展的重要手段。然而,在这一过程中,我们也面临着诸多挑战。挑战方面,土地资源的有限性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随着土地资源的日益减少,如何在保证经济发展的同时,实现土地的可持续利用,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难题。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利益分配问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如何在保护被征收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实现公平、公正的土地征收,是我们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前景展望,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未来土地开发与征收将更加智能化、人性化。例如,通过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我们可以更加精准地预测土地需求,实现土地的高效利用。随着法治社会的进步,土地

11、征收过程中的利益分配将更加公平、公正,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加有效的保障。虽然当前成片开发与土地征收面临着诸多挑战,但只要我们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积极运用先进技术手段,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就一定能够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七、结论经过对成片开发与土地征收的深入研究和探讨,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成片开发与土地征收是城市发展中的两个重要环节,二者相互促进,共同推动着城市的进步与繁荣。成片开发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实现土地的高效利用和价值的最大化,为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而土地征收则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土地进行征收和补偿,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成片

12、开发与土地征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在成片开发过程中,如何平衡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如何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和解决的问题。在土地征收方面,如何确保征收程序的公开、公正、公平,如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也是需要我们不断改进和完善的地方。为了更好地推动成片开发与土地征收工作,我们建议:一是要加强规划引领,制定合理的土地利用规划,确保土地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二是要加强法治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征收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三是要加强公众参与,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成片开发与土地征收是城市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我们应该在充分认识其重要

13、性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有效的实施策略和方法,推动城市的持续健康发展。参考资料: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土地征收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城市化现象。成片开发是土地征收的重要方式之一,它是指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一定区域内的土地进行统一规划、开发和利用的行为。成片开发与土地征收密切相关,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城市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话题。成片开发是一种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的土地利用方式,它可以有效地促进城市化和经济发展。成片开发可以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使土地利用更加集约化和高效化。它可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减少土地浪费和环境污染。成片开发还可以为城市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和资源支持,促进城市经济

14、的持续发展。土地征收是城市化和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城市化和经济发展需要大量的土地资源,而土地私有化程度高、分散化程度高、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等问题制约了城市化和经济发展的进程。因此,政府需要通过土地征收的方式,将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进行统一规划、开发和利用。土地征收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减少土地浪费和环境污染。土地征收可以为城市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和资源支持,促进城市经济的持续发展。成片开发与土地征收密切相关,两者之间存在着相互促进、相互依存的关系。成片开发是实现土地征收的重要手段之一。政府可以通过成片开发的方式,将一定区域内的土地进行统一规划、开发和利用,进而实现土地资源的

15、优化配置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土地征收是实现成片开发的重要保障。政府可以通过土地征收的方式,将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为成片开发提供必要的土地资源保障。虽然成片开发和土地征收有着重要的意义和必要性,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短期利益和政绩工程,过度征收土地或者滥用土地资源,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和生态环境的破坏。一些开发商在成片开发过程中存在着违规操作、侵犯群众利益等问题,导致社会不稳定和经济发展不可持续。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采取一些对策。政府应该加强监管力度,规范成片开发和土地征收的行为。政府应该制定科学的规划和合理的征收标准,加强对开发商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其行为符合法律法

16、规和社会公共利益。开发商应该加强自律和诚信经营意识。在成片开发过程中,开发商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注重环保和生态保护,保障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公众也应该加强参与和监督意识。公众应该积极参与成片开发和土地征收的过程,对政府和开发商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维护自身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成片开发与土地征收是城市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话题。成片开发可以有效地促进城市化和经济发展,而土地征收则是实现成片开发的重要保障。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政府、开发商和公众共同努力,加强监管和管理力度,规范行为和提高自律意识,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保障群众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

17、的需要,在依法进行补偿的条件下,将集体所有土地及其上权利移转为国家所有的行为。土地征收是将农业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的重要制度,许多国家的法律均有相关规定。英国法称之为“强制收买”,法国、德国法称之为“征收”,日本法称之为“土地收买”,美国法称之为“最高土地权的行使”,我国香港法称之为“官地收回”。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进行补偿的条件下,将集体所有土地及其上权利移转为国家所有的行为。土地征收是将农业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的重要制度,许多国家的法律均有相关规定。英国法称之为“强制收买”,法国、德国法称之为“征收”,日本法称之为“土地收买”,美国法称之为“最高土地权的行使”,我国香港

18、法称之为“官地收回”。第一百一十七条【征收、征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

19、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第二百四十四条【耕地保护】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第三百二十七条【用益物权人因征收、征用有权获得补偿】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第三百三十八条【承包地的征收补偿】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第三百四十三条【国有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本编

20、的有关规定。第三百九十条【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及代位物的提存】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我国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征收的主体是特定的,而且只能是国家,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享有土地征收权。一方面,只有国家才能够利用公共权力对集体或他人财产进行干预,甚至将其所有权进行强制性移转。另一方面,“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土地征收的正当性依据和唯一合法理由,国家及其授权的政府部门

21、正是公共利益的唯一合法代表。实践中,各级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征收权。根据物权法第42条的规定,征收的对象主要有两类:一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上权利,二是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所有权只能归属于国家或农民集体。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法律另有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国家征收土地的对象只能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当土地所有权收归国有后,原存在于土地上的用益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则归于消灭;原建筑于其上的住宅或其他房产,根据“房随地走”的原则亦应一

22、并征收。我国宪法和物权法均明确规定国家实施土地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何为公共利益,法律并无明确界定。一般认为,公共利益是指有关国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利益,其无法在市场中自动实现,需要通过政府的行政行为完成。土地征收虽具有强制性,但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意为之,否则就是对土地所有者利益的侵害。政府只有在公共利益需要时才有权行使土地征收权,也就是说,公共利益是政府行使土地征收权的依据和界限,是行使土地征收权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前提。征收土地的情况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城市建设需要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另一类是城市外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项目建设占用集体土地的,均

23、需办理征收土地手续。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对征收与征用没有明确的区分,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直接把土地征收称为“征用”。这种表述并不准确,因为征收与征用最大的区分就在于是否发生了所有权的移转。征收作为政府的行政行为,之所以在民事法律中受到规制,是因为其引起了所有权的变动,即原土地所有人的所有权消灭,国家依法原始取得该土地的所有权。剥夺所有权引起的权利或财产的损失是征收问题的关键,如果不发生土地所有权的移转,仅是对土地的使用权作出一定限制,则不属于征收行为。土地征收决定以及补偿标准的制定均非基于合意发生,而是基于法律和政府的行政行为发生,这就使其不可避免的具有强制性。在此过程中,国家与集体经济组

24、织的法律地位并不相同,双方为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土地征收尽管具有强制性,但政府并非不受监督,可以为所欲为;被征收人也并非仅处于被动地位,没有任何表达意愿的渠道。行政机关应当充分保护被征收人的参与权,依法公告征地有关事项,聆听并认真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如果集体经济组织认为政府的征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以确认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在土地征收法律关系中,由于处于被管理地位的被征收人无法与国家相抗衡,对被征收人进行合理的补偿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这不仅体现了对土地征收权的约束,也是对被征收人失去财产的慰藉

25、。土地征收在实质上发生了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尽管这种转移因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无须通过合意发生,因此可将其理解为一种强制交易。这就涉及对价的问题,征收补偿正是土地征收的对价。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生产资料,一旦被国家征收,将直接威胁其生存基础。只有合理的安置补偿,才能够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房地产卷引用180-182页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立法和学术界没有区分征收和征用这两个概念。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当时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指出国家依

26、法“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而土地管理法第57条则采用了“临时使用地的说法。首次在立法上将两者明确区分的是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修正后的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一般认为,所谓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以补偿为条件,强制取得他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所谓征用,是国家在紧急状态下,强制性地使用公民私有财产的行为。征收与征用既有共同点,又存在不同之处。两者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但我们也应注意到征收和征用存在如下区别:根据物权法第44条的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

27、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见,征用只有在紧急状态下才能适用,而征收则不以紧急需要为前提,即使不存在紧急状态,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可以进行征收。征收的对象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而征用的对象则是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见,征收的对象仅为不动产,而征用的对象可为动产和不动产。征收的一个重要的特征在于发生所有权的移转,其客体是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及附着于所有权之上的其他权利,征收后不存在返还财产的问题。而征用的目的仅在于获得征用财产的临时使用权,并不导致征用财产所有权的移转,在紧急状态消除后,国家应当将所征用财产返还给权利人。这是两者最本质的区

28、别,例如:城市房屋拆迁后,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永久收回,这属于征收;而在紧急状态下,如为了防洪,临时征用公民房屋的,在防洪结束后应将房屋予以返还。由于征收需要移转财产所有权,而征用仅为对财产的临时使用权,因此两者的补偿标准自不相同。国家在征收时,应当向被征收方支付合理的经济补偿及其他费用,如导致房屋拆迁的,应当保证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如导致农用地收回的,应当保障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在征用的情况下,如果被征用财产在紧急使用后没有毁损、灭失的,应当返还原物,并就该物的使用费进行补偿,该补偿自然远远低于对财产所有权的补偿。当然,如果被征用财产在紧急使用中被毁损、灭失的,则应当按照该物的市场价格予以补偿。

29、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下)引用0688页土地征收应基于公共利益之因素。如果将公共利益视为土地征收的实体保障的话,那么,为保证土地征收的顺利实施,还应从程序的角度对土地征收加以规制和保障。土地征收涉及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为公平维护各方的权益,政府征收土地应有相应的程序加以规制。从域外的规定看,各国立法对公民财产的剥夺均有程序性的规定。例如,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17条规定: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须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从前述规定可以看出,土地征收应基于公平而预先的赔偿或者正当的法律程序等限定条件才

30、可为之。在我国,土地征收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特别是近年来我国房地产事业处于快速发展的时期,因土地征收问题产生的社会问题较为突出、尖锐,亟须规范。尽管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土地。然而,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难免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导致实践处理的冲突。为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强化对土地征收的程序保障尤为必要。从土地征收的程序规制而言,土地征收依法应符合一定的程序要求。例如,2019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2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

31、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

32、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相较于修订前的规定内容,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完善了土地征收程序,将法律规定的批后公告修改为批前公告,进一步保障了被征地农民在整个过程中的参与权、监督权和话语权,更好地保护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下),引用0690页从法律性质上而言,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的对存在于集体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之上的用益物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被征收时,在土地性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变为

33、国家所有的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相关权益也必然受到影响,也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丧失了其所享有的用益物权。在此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获得相应的补偿,以恢复因土地被征收而受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而对具体的补偿问题,从法律的规定看,物权法第132条明确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补偿。而对土地征收的具体补偿问题,物权法则通过条文指引的方式,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即根据物权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本法第243条也明确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的补偿范围,即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34、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从实践的情况看,物权法对承包地被征收的补偿规定较好地维护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为此,本法在吸收了物权法前述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了修订、完善。比如,对补偿费用的范围问题,除了明确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的补偿之外,突出了对农村村民住宅问题的补偿。实践中,基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以及对补偿项目未有明确依据的情况,有的地方对征地补偿的范围把握并不一致,存在将土地征收时村民主张的补偿笼统纳入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中去的做法,严重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毕竟住宅房屋的价值是其他地上附着物所不能比拟的。通过将地上附着物进一步区分村民

35、住宅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有力地保护了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补偿的公平合理。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下),引用0687页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广大农民群众所享有的一项重要民事权益,是广大农民群众赖以维持生计的基础。故此,承包地被征收时,对广大农民群众的影响深远而重大。征收承包地牵涉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不能任意为之,应符合法定的条件。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看,为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土地权益,法律对征收承包地进行了规制。例如,我国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

36、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根据前述规定,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征收土地,即公共利益为土地征收的重要考量因素。我国宪法和法律等虽明确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土地,然而,何为公共利益,则不尽明确、清晰。本法虽沿用物权法的规定,但从物权法的制定过程来看,对此问题的认识,应当说争议不断。在物权法立法过程中,对公共利益如何界定,曾存在不同意见。物权法(草案)第41条第1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

37、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在征求意见时,有人认为,应在物权法中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以限制有的地方政府滥用征收权力,侵害群众利益。在物权法(草案)审议过程中,曾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修改为“为了发展公益事业、维护国家安全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有关部门和专家认为这样规定仍不清楚,一致认为:在不同的领域、不同情形下,公共利益是不同的,情况相当复杂,物权法难以对公共利益作出统一的具体界定,还是分别由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单行法规规定较为切合实际。因此,物权法最终没有对草案第41条第1款进行修改。从其后颁布施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看,则体现了前述立法精神。例如,2011年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

38、征收与补偿条例采取列举式的规定,对此问题进行了细化、明确。该条例第8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39、。”再比如,2019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45条亦采用了列举的方式,对公共利益的范围再次进行了明确。该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所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和完善,范围基本一致。从实践的情况看,物权法颁布后,因物权争议引起的纠纷虽多,但整体而言对公共利益的判定应该说趋向统一,无需司法解释对此再作进一步的明确。例如,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则未将公共利益的问题进行明确,而是针对司法实践中有关不动产登记错误与民事诉讼的关系、异议登记与确权诉讼的关系、预告登记的效力、特殊动产转让中的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等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规定。由此,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仍应坚持基于不同的领域、不同的情形

40、加以理解,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进行认定。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上)引用0219页本条第2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本款虽没有规定征收补偿的标准,但强调了“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的要求。土地管理法第48条就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依据该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

41、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

42、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集体土地征收尽管可能涉及其他户的个人隐私,但为保障土地征收和后续征地行为依法实施,消除被征收农民疑虑和担心,国土资源部门对征地相关信息应当予以公开在涉及第三方的政府信息公开,并不单纯取决于第三方是否同意,更需要考虑是否确实涉及个人隐私及是否因为公共利益的考虑而使个人隐私权进行必要的让渡。集体土地征收尽管可能涉及其他户的个人隐私

43、,但为保障土地征收和后续征地行为依法实施,消除被征收农民疑虑和担心,国土资源部门对征地相关信息应当予以公开。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加某,男,汉族,住江苏省某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在江苏省某县某镇人民西路。再审申请人郭加某因与被申请人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某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某国土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连行终字第18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苏行申461号行政裁定,决定提审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

44、明,郭加某系某县XX村村民。2014年因要求某国土局向其公开某“县城2010-23号地块”征地报批前的农户签字确认材料而某国土局未予答复提起行政诉讼,后法院判令某国土局依法向郭加某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判决书生效后,某国土局于2015年4月27日发函至某县XX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王坪村委会),以郭加某申请的信息涉及该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被征地农户的合法权益为由,就是否同意公开“县城2010-23号地块”征地报批前的农户签字确认材料向该村民委员会征求意见。2015年5月14日,王坪村委会回函给某国土局称,作为被征地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认为,该信息涉及他人隐私,且公开会给其他被征地农户及

45、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带来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会影响到其他被征地农户家庭正常的生产和生活,危及社会稳定,不同意公开“县城2010-23号地块”征地报批前的农户签字确认材料的信息。某国土局据此于当日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书,对郭加某申请公开的信息不予提供。郭加某不服该答复,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

46、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本案某国土局自认涉及郭加某本人签字确认手续的信息不存在,郭加某对此也无异议,故该信息属于不存在的信息,某国土局无需提供。对于郭加某申请公开的其他被征地农户签字确认手续的信息因与郭加某无利害关系,且根据王坪村委会的回复函,为维护签字农户的利益及社会稳定,不同意公开农户签字确认材料的信息。某国土局据此函件对郭加某作出不予公开的信息公开答复书,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郭加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

47、定,判决驳回郭加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本案中,某国土局经查涉及郭加某本人签字确认手续的信息不存在,郭加某对此也无异议,故该信息属于不存在的信息,某

48、国土局无需提供。对于郭加某申请公开的其他被征地农户签字确认手续的信息因与郭加某无利害关系,且根据王坪村民委员会的回复函,为维护签字农户的利益及社会稳定,不同意公开农户签字确认材料的信息。某国土局据此函件对郭加某作出不予公开的信息公开答复书,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郭加某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再审申请人郭加某申请再审称,本案案涉信息为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和各农户分户确认表;认定案涉信息属于个人隐私而不予公开没有法律依据,原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请求依法撤销二审判决并对本案依法再审,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某国土局再审答辩称,申请人所申请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并且涉及农村集体内部稳定,且征求村集体意见,村集体不同意公开。请求驳回郭加某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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