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汽车零部件与新材料密封件生产项目环评可研资料环境影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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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新建汽车零部件与新材料密封件生产项目项目代码2308-320581-89-01-179237建设单位联系人程*联_1度34分35.4987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三十三、汽车制造业36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367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建设性质6新建(迁建)口改建口扩建口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6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口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口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常熟市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常行审投备(2023)1063号总投资(

2、万元)5000环保投资(万元)50环保投资占比(%)1.0施工工期5个月是否开工建设介口是:用地(用海)面积(m2)1220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污染物、二嗯英、苯并花、氟化物、氯气且厂界外500米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建设项目需设置大气专项评价。本项目废气涉及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甲醛,因此需设置大气专项评价。规划情况规划名称:常熟市支塘镇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21年修改)审批机关:常熟市人民政府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市政府关于常熟市支塘镇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21年修改)的批复,常政复(2021)207号,2021年10月9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

3、价符合性分析与常熟市支塘镇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21年修改)的相符性分析:产业定位:常熟市支塘镇工业园区规划定位为常熟市汽车产业协作基地,以汽车零部件制造、无纺产业为主导,兼有食品贸易、生活性服务功能的综合工业园。本项目为新建汽车零部件与新材料密封件生产项目,属于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行业,与常熟市支塘镇工业园区的产业定位相符。用地规划:本项目位于常熟市支塘镇规划思成路以南、锦绣大道以西,恒智(支塘)无纺科技产业园二期。对照常熟市支塘镇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21年修改)修改后用地规划图,项目所在地用地性质为二类工业用地。根据企业提供的不动产权证,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因此本项目与常

4、熟市支塘镇工业园区的用地规划要求相符。综上所述,本项目用地规划、产业定位等均与常熟市支塘镇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21年修改)均相符。其他符合性分析1、产业政策本项目为新建汽车零部件与新材料密封件生产项目,属于(C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0年1月1日施行,2021年修订),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项目,符合文件要求。对照苏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7年本),本项目不属于目录内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和淘汰类项目,且不属于落后产品,符合产业政策要求。对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发改体规改(2022)397号),本项目

5、不在禁止准入及许可准入限制措施范围内,符合文件要求。对照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及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本项目不属上述文件中所列项目。对照苏州市2023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要点(苏州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3年6月1日),本项目不属于两高项目,不在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名单内,项目按照先批后建、持证排污、严格按照报告表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及许可排放总量进行建设生产,符合文件要求。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2、项目与“三线一单”控制要求的对照分析(1)生态红线根据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常熟市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方案的复函(苏自然资函(2022)1221号)、省政

6、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常熟市生态保护规划如下表所示。表1/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范围及内容序号环境管控单元名称管控单元分类管控单元分类1常熟尚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空间管控区优先保护单元2常熟西南部湖荡重要湿地空间生态空间管控区优先保护单元3七浦塘(常熟市)清水通道维护区生态空间管控区优先保护单元4沙家浜一昆承湖重要湿地空间生态空间管控区优先保护单元5沙家浜国家湿地公园生态空间管控区优先保护单元6太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虞山景区生态空间管控区优先保护单元7望虞河(常熟市)清水通道维护区生态空间管控区优先保护单元8长江(常熟市)重要湿地空间生态空间

7、管控区优先保护单元9常熟南湖省级湿地公园生态空间管控区优先保护单元10长江浒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优先保护单元Il江苏沙家浜国家湿地公园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优先保护单元12江苏虞山国家森林公园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优先保护单元13江苏苏州常熟南湖省级湿地公园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优先保护单元14江苏苏州常熟滨江省级湿地公园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优先保护单元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中七浦塘(常熟市)清水通道维护区省级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七浦塘及两岸各100米陆域范围(不包括七浦塘桥Y526西侧650米至任直路东侧350米两岸各100米范围,浩泾河

8、西侧150米陆域范围)。本项目位于常熟市支塘镇规划思成路以南、锦绣大道以西,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没有占用常熟市生态红线区域用地。与本项目距离最近的生态红线为七浦塘(常熟市)清水通道维护区,距本项目约4.1km,因此,本项目不属于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规定的生态空间管控区范围内,符合相关要求。(2)环境质量底线根据2022年度常熟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22年常熟市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一氧化碳五项监测项目年度评价指标达到国家二级标准,臭氧年度评价指标未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六项监测指标日达标率在82.2%10

9、00%之间,其中臭氧日达标率最低。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臭氧日达标率分别较上年下降了0.3、1.9和3.3个百分点,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日达标率持平,均为100.0%,二氧化氮日达标率上升了0.3个百分点。各项年评价指标中,除一氧化碳24小时平均第95百分位浓度和臭氧日最大8小时滑动平均值第90百分位浓度与上年持平外,其他指标均有下降。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为3.72,与上年相比下降了0.30,环境空气质量有所提升。臭氧的单项质量指数分担率最高,是主要污染物,与上年相比,二氧化氮单项质量指数降幅最大。城区三个省控站点中,兴福站的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最低,为3.62。2022年,常熟市地表水水

10、质级别为良好,达到或优于In类水质断面比例为82.0%,与上年相比上升了4.0个百分点;无劣V类水质断面,与上年持平,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氨氮和五日生化需氧量。地表水平均综合污染指数为0.34,与上年相比下降了0.06,降幅为15.0%。全市地表水环境质量虽总体无明显变化,但略有好转。2022年常熟市城区四类功能区噪声年均值均达到对应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其中I类区域(居民文教区)污染程度减轻,HI类区域(工业区)污染程度加重,H类区域(居住、工商混合区)和IV类区域(交通干线两侧区)污染程度相对稳定。昼间噪声达标率为100%,与上年持平;夜间噪声I类区域(甸桥村村委会点位)和II类区域(漕泾

11、五区四幢点位)存在超标现象,达标率为95.0%,与上年相比下降了1.9个百分点。本项目实施后,在运营期会产生一定的污染物,如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等,本项目的建设在落实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类污染物均能实现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不会恶化区域环境质量功能,不会降低区域环境功能等级。因此,本项目的建设不会突破当地环境质量底线。(3)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用地为常熟市支塘镇规划工业用地,用水为当地自来水管网供给,用电为当地电网供电,各项能源使用消耗量均较小。因此,本项目不会超出当地资源利用上线。(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对照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

12、组办公室,2022年1月19日),本项目属于(C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不在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提出的禁止范畴内,因此符合指导意见要求。表12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的相符性对照表序号主要内容本项目符合情况1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码头项目,也不属于过长江通道项目。符合。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本项目不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

13、段范围内,不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符A口O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禽畜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符合。4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未有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不在国家湿

14、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符合。5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本项目不在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内和岸线保留区内,不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保护区、保留区内。符合。6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不涉及。符合。7禁止在“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线捕捞。不涉

15、及。符合。8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河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本项目不在长江岸线1公里范围内,且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符合。9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符合。10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石化、现代煤化工项目。符合。11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

16、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本项目不属于落后产能项目,不属于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亦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12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不涉及。符合。对照关于印发苏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苏环办字(2020)313号),本项目位于常熟市支塘镇规划思成路以南、锦绣大道以西,对照关于印发V苏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苏环办字(2020)313号),具体如下:表13苏州市环境管控单元名录(常熟部分)区域总单元数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

17、元一般管控单元常熟市77个共计17个常熟市长江浒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常熟尚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虞山国家级森林公园、常熟滨江省级森林公园、常熟虞山省级地质公园、沙家浜国家湿地公园(生态空间管控区)、江苏常熟南湖省级湿地公园(生态空间管控区)、常熟泥仓法省级湿地公园、望虞河(常熟市)清水通道维护区、长江(常熟市)重要湿地、七浦塘(常熟市)清水通道维护去、太湖国家级风景名共计48个常熟方浜工业园、梅李镇通港工业园、梅李镇通港工业园(南一区)、梅李镇通港工业园(南二区)、梅李镇通港工业园(赵市工业区)、辛庄工业园区、辛庄镇合资工业园、辛庄镇隆力奇工业园、沙家浜镇唐市工业集中区、辛庄轻纺

18、园、辛庄镇杨园集镇工业区、辛庄镇张桥集镇工业区、莫城工业园区2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含江苏常熟综合保税区B区)、江苏常熟新材料产业园、尚湖镇鸳鸯桥工业集中区、尚湖镇山鑫工业集中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尚湖园区、尚湖镇货架产业园、辛庄镇卫家塘村工业集中区、莫城街道三星村工业集中区、辛庄合泰村工业集中区、沙家浜镇昆南村杨浩工业集中区、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包含江苏常熟综合保税区A区)、碧溪街道溪东工业园、莫城街道锡太路南工业集中区、莫城工业园区1区、古里工业集聚(中)区B区、古里工业集聚(中)区A区、古里工业集聚(中)区C区、海虞镇工业集聚(中)区南区、海虞镇工业集聚(中)区北区(王市工业

19、新区、海阳路两侧工业区)、海虞镇工业集聚(中)区西(一区、二区、三区、四区)、沙家浜镇昆承湖村张泾工业集中区、常昆工业园E区、沙家浜镇昆南村娄里河工业集中区、沙家浜镇唐东村缪浜工业集中区、常昆工业园(A、B、D区)、支塘工业区、支塘镇何市工业区、支塘镇任阳工业区、支塘镇常盛工业区、江苏省常熟虞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虞镇龙福工业园、董浜镇工业集聚(中)区汽车零部件产业配套园、董浜镇工业集聚(中)区-汽车零共计12个辛庄镇、东南街道、支塘镇、古里镇、尚湖镇、梅李镇、沙家浜镇、董浜镇、虞山镇(注:虞山街道、常福街道、琴川街道、莫城街道)、碧溪街道、海虞镇、长江(苏州段)胜区虞山景区、沙家浜-昆承湖

20、重要湿地、常熟西南部湖荡重要湿地。部件产业配套园北区、董浜镇工业集聚(中)区-汽车零部件产业配套园支王线工业区。本项目位于常熟市支城熟市重点管控单元一支塘工V表14苏HE镇规划思成路以南、锦绣大道以西,属于常1.区。市重点保护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行政区划环境管控单元名称常熟市支塘工业区苏环办字(2020)313号本项目相符性分析空间布局约束(1)禁止引进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工业和信惠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及能耗限额淘汰类的产业;禁止引进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的产业。(2)严格执行园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中的提出的空间布局和产业准入要求,

21、禁止引进不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项目。(3)严格执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分级保护要求,禁止引进不符合条例要求的项目。(4)严格执行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相关管控要求。(5)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6)禁止引进列入上级生态环境负面清单的项目。(1)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上述规范文件,本项目均不属于限制、禁止及淘汰类产业,且本项目不属于外商投资类项目,因此符合要求。(2)根据上文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本项目符合常熟市支塘镇总体规划的产业定位。(3)根据上文与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不在规定禁止建设范畴,符合文件规定。(4)本项目不在阳澄湖水源水质保

22、护区范围内,符合文件要求。(5)本项目本项目不侵占河湖水域,不属于化工项目,不属于尾矿库。本项目生活污水接管至八字桥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尾水排入盐铁塘。因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规定。(6)本项目未列入上级生态环境负面清单的项目。相符污染物排放管控(1)园区内企业污染物排放应满足相关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2)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按照园区总体规划、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的要求进行管控。(3)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1)本项目喷砂工序有组织颗粒物及浸胶、烘干、橡胶分条、模压成型、烘烤工序产生有组织非甲烷总乳、甲醛、酚类执行江苏省地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

23、表1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限值。无组织相符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颗粒物及无组织非甲烷总嫌、甲醛、酚类执行江苏省地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I-2021)表3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无组织非甲烷总煌执行执行江苏省地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厂区内VC)CS无组织排放限值。(2)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执行常熟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3)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及颗粒物废气,尽可能采取有效收集、规范生产、从源头控制的方法,确保废气污染在区域内达标排放。环境风险防控(1)建立以

24、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构为核心,与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急处置机构联动的应急响应体系,加强应急物资装备储备,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2)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其他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风险防范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环境事故。(3)加强环境影响跟踪监测,建立健全各环境要素监控体系,完善并落实园区日常环境监测与污染源监控计划。(1)本项目严格加强环境安全管理,并对污染源建立日常跟踪监测机制,建立岗位责任制,制定操作规程,建立管理台帐。(2)待本项目落实后,企业应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可以按要求制定完善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开展日常演练,避免和

25、减轻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影响。(3)本项目建成营运后严格落实日常环境监测与污染源监控计划,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符合资源开发效率要求(1)园区内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和综合能耗应满足园区总体规划、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2)禁止销售使用燃料为“II类”(严格),具体包括:1、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砰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本项目不使用上述高污染原料作为生产用燃料。符合生物质成型燃料;4、国家规I定的其它高污染燃料。综上所遮天顼目与关于印发V苏州市“三线

26、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苏环办字(2020)313号)有关要求相符。3、与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及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4号)的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第四十三条,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二)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三)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

27、及其他废弃物;(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船舶和容器等;(五)使用农药等有毒物毒杀水生生物;(六)向水体直接排放人畜粪便、倾倒垃圾;(七)围湖造地;(八)违法开山采石,或者进行破坏林木、植被、水生生物的活动;(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根据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4号):第二十八条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便于检查、采样的规范化排污口,悬挂标志牌;不得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

28、染物的生产项目,现有的生产项目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应当依法关闭。第三十条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5000米范围内,淀山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2000米范围内,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IOoo米范围内,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至1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IooO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废物回收场、垃圾场;(二)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三)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四)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五)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六)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已经设置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设施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拆除或者

29、关闭。本项目属于(C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所在地块位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内,生活污水依托所在厂区生活污水管网接管至常熟市八字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尾水达标排放至盐铁塘,无生产废水的排放,且建设内容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禁止建设的范畴。因此本项目在此兴建不违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及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4、与“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实施行动方案的相符性分析对照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发(2016)4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30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

30、发苏州市“两减六治三提升”13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17)108号)及常熟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常发(2017)13号)中的相关要求,本项目与该文件的相符性分析见表l-5o表15“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对照表序号相关要求项目情况是否符合要求1减少煤炭消费总量本项目仅使用电能等清洁能源。是2减少落后化工产能本项目为(C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不涉及电镀及化工工艺。是3治理太湖水环境本项目无生产废水的排放,生活污水接管至常熟市八字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不向太湖水体排放污染物。是4治理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本项目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处置单位定期收运处置,生活

31、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是5治理挥发性有机污染本项目浸胶、烘干、橡胶分条、模压成型、烘烤工序挥发性有机物经收集后由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收集及治理工艺效果显著,经有效收集、规范生产、从源头控制等措施,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是6提升生态保护水平本项目选址不在生态红线管控区域内,各污染物均得到有效控制。是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中相关要求。5、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相符性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本项目为新建汽车零部件与新材料密封件生产项目,距长江岸线最近约19公里,

32、且本项目不涉及化工产品生产及化工工艺,不属于化工项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相符。6、与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清洁原料替代工作方案(苏大气办(2021)2号)及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的相符性分析根据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清洁原料替代工作方案提出的替代要求: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木材加工、纺织等行业为重点,分阶段推进企业清洁原料替代工作。实施替代的企业要使用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规定的粉末、水性、无溶剂、辐射固化涂料产品;符合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38507-2020)规定的水性油墨和能量固化

33、油墨产品;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2020)规定的水基、半水基清洗剂产品;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规定的水基型、本体型胶粘剂产品。若确实无法达到上述要求,应提供相应的论证说明,相关涂料、油墨、清洗剂、胶粘剂等产品应符合相关标准中VOCS含量的限值要求。本项目属于汽车零部件与新材料密封件生产项目,属于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行业。本项目使用胶黏剂属于溶剂型胶粘剂品类,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该物料VOCs含量为107gL,对照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其他类溶剂型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限值为250g

34、L,满足溶剂型胶粘剂VOCs含量限值要求,但因本项目使用胶黏剂在本项目的不可替代性(见附件胶黏剂不可替代专家咨询意见),因此在采取有效措施处理挥发性有机物,确保有机废气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本项目使用的胶黏剂满足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及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清洁原料替代工作方案(苏大气办(2021)2号)的相关要求。7、与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号生态环境部2020年6月23日印发)的相符性分析表16对照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的相符性分析工作目标具体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7弋替,有效大力推进低(无)Vc)CS含量原辅材料替

35、代。企业应建立原辅材料台账,记录VoCS原辅材料名称、成分、VOCS含量、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回收方式、回收量等信息,并保存相关证明材料。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本项目使用胶黏剂为溶剂型胶粘剂,根据不可替代论证意见,胶黏剂可以满足要求,本项目胶黏剂浸胶、烘干、模压成型、烘烤工序挥发有相符减少VOCS产生。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均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机废气在密闭车间/包围式集气罩的收集下经一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米高

36、排气筒排放,在取有效收集、规范生产、从源头控制的方法后,确保废气在区域内达标排放。二、全面落实标准要求,强化无组织排放控制。企业在无组织排放排查整治过程中,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加强含VOCS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密闭管理。储存环节应采用密闭容器、包装袋,高效密封储罐,封闭式储库、料仓等。装卸、转移和输送环节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罐车等。生产和使用环节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中操作并有效收集废气,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非取用状态时容器应密闭。本项目胶黏剂全环节均以密封罐装的形式密闭保存,确保无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散逸。相符聚焦治污设施“二率,提升综合治理效率。组织企业对现有VOCS废气收

37、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开展自查,重点关注单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喷淋吸收等工艺的治理设施,7月15日前完成。对达不到要求的VoCS收集、治理设施进行更换或升级改造,确保实现达标排放。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特征、VoCS组分及浓度、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对治理难度大、单一治理工艺难以稳定达标的,要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选择碘值不低于800毫克/克的活性炭,并按设计要求足量添加、及时更换;各地要督促行政区域内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术的企业按期更换活性炭,对于长期未进行更换的,于7月底前全部更

38、换一次,并将废旧活性炭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记录更换时间和使用量。本项目涉VoCS物料胶黏剂浸胶、烘干、模压成型、烘烤工序挥发有机废气在密闭车间/包围式集气罩的收集下经一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治理设施按照要求及时更换活性炭并做好台账记录。相符8、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相符性分析表L7对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相符性分析类别GB37822-2019的要求项目实际情况相符性)cs料存组排控要关Vo物储无织放制寸基本要求5.1.1 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5.1.2 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

39、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5.1.3 VOCS物料储罐应密封良好,其中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5.2条规定。5.1.4 Vc)CS物料储库、料仓应满足3.6条对密闭空间的要求。本项目所用的胶黏剂储存于密闭的容器罐内,放置于浸胶车间防爆柜内,车间具备遮阳、挡雨、防渗功能。符合Cs料移输无织放制求Vo物转和送组排控要基本要求6.1.1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液态VOCS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罐车。本项目所用的胶黏剂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内。符合艺程心组排控要发

40、工过Vo无织放制球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7.2.1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含VOCS产品,其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本项目涉VoCS物料胶黏剂为溶剂型胶粘齐IJ,在浸胶、烘干、模压成型、烘烤工序挥发有机废气在密闭车间/包围式集气罩的收集下经一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符合其他要求7.3.1 企业应建立台账,记录含VoCS原辅材料和含VOCS产品的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等信息。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7.3.

41、2 通风生产设备、操作工位、车间厂房等应在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行业作业规程与标准、工业建筑及洁净厂房通风设计规范等的要求,采用合理的通风量。7.3.3 载有VoCS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工(车)、检维修和清洗时,应在退料阶段将残存物料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企业按照规定建立台账并按要求记录、保存。企业通风生产设备、操作工位、车间厂房等在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根据行业作业规程与标准、工业建筑及洁净厂房通风设计规范等的要求,采用合理的通风量。企业所用的VoCS物料胶黏剂存放在密闭罐中,并放置在符合收集处理系统;清洗及吹扫

42、过程排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7.3.4工艺过程产生的含VOCS废料(渣、液)应按照第5章、第6章的要求进行储存、转移和输送。盛装过VOCS物料的废包装容器应加盖密封。浸胶车间内。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基本要求10.1.1 针对VOCS无组织排放设置的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满足本章要求。10.1.2 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本项目涉VOCS物料胶黏剂为溶剂型胶粘齐

43、1,在浸胶、烘干、模压成型、烘烤工序挥发有机废气在密闭车间/包围式集气罩的收集下经一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浸胶、烘干、模压成型、烘烤工序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符合气集统求废收系要10.2.1 企业应考虑生产工艺、操作方式、废气性质、处理方法等因素,对VOCs废气进行分类收集。10.2.2 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置应符合GB/T16758的规定。10.2.3 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应在负压下运行,若处于正压状态,应对输送管道组件的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泄漏检测值不应超500molL,亦不应有感官可察觉泄漏。泄漏检测频次

44、、修复与记录的要求按照第8章规定执行。本项目废气类型单一,模压成型、烘烤工序设置的包围式集气罩满足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规范,包围式将产污工序最远端VOCS产生源位置包罗在内,包围式集气罩罩面控制风速完全能满足X).3ms的要求。浸胶、烘干工序为密闭收集。符合VOCs排放控制要求103.1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16297或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规定。10.34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VoCS污染物非甲烷总煌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相关标准排放。本

45、项目排气筒高度设置为25m。符合记录要求企业应建立台账,记录废气收集系统、VOCS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操作温度、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吸收液PH值等关键运行参数。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企业按照规范建立台账及时记录并妥善保管。符合9、与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气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常环发(2021)118号)的相符性分析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气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常环发(2021)118号)中要求:加强末端治理措施,建设项目选取大气污染治理工艺时:不得使用单一活性炭吸附、光催化氧化、低温等离子等单级处理工艺,重点行业

46、、特征污染物因子的处理工艺应对照各行业废气治理工艺推荐表进行选取,不符合相关工艺要求的涉气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审批。本项目涉VoCS原辅料为胶黏剂,本项目本项目浸胶、烘干工序胶黏剂挥发有机废气均经浸胶车间、烘干车间密闭收集,模压成型、烘烤工序胶黏剂挥发有机废气均经设备上方包围式集气罩收集,橡胶分条、模压成型、烘烤工序橡胶挥发有机废气均经设备上方包围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一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米高DAOol号排气筒排放,治理设备不属于单一治理工艺,因此与常环发(2021)118号文件要求相符。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2.1 项目由来米卡斯密封科技(苏州)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3年08月23日,注册地位于常熟市支塘镇锦绣大道35号8幢。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研发;橡胶制品制造;模具制造;密封件制造;密封件销售;橡胶制品销售;模具销售;货物进出口。建设内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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