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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有明确约定或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员工支付科技成果转化奖励?作者:程阳(兰台律师事务所)刘志伟(兰台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24.02.26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等法律法规对科技成果转化奖励享有对象、享有情形、奖励内容等作出了规定,如果公司未对科技成果转化奖励作出明确或约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员工支付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本文以(2018)粤19民终2083号案例为例,结合上述法律法规作出分析。一、案件基本事实张某于2004年1月入职某公司,签订劳动合
2、同。在职期间,某公司完成“51CM低成本纯平彩色显像管研制”“51CM超薄无枕校彩色显像管研制及量产”两个项目,两项目张某均为主要完成人员。上述两项目,某公司向东莞市科学技术局申请作科技成果鉴定。经组织鉴定后,出具东科鉴字201491号、东科鉴字201492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盖有“东莞市科学技术局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鉴定日期为2015年1月19日。获得广东省科技成果登记证书,发证时间是2015年3月,登记号分别为粤科成登(1)字20150047和粤科成登(1)字20150049,登记的主要完成人共有15人,包括有裴某、李某、张某等;该两个登记证书上显示“该项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经公布未见
3、提出异议,准予登记”字样,同时盖有广东省科技成果登记专用章。2015年9月23日,某公司与张某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约定:当天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结算张某工资至2015年9月23日止,并同时额外发放协议解除合同补偿金及代通知金等一共合计人民币120376元整除此外关于合同解除再无其它任何款项;张某确认签署本协议时,张某对就职于某公司东莞分公司期间及离职时的所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工资、补偿金、代通知金、各种补贴、加班费、社保及公积金等都无任何异议,张某都不存在对某公司的任何索赔请求及其他要求;该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某公司主张,张某在职期间的所有事项及所有权利义务,已经在协议书签署时宣告结清,
4、张某已获取120376元富额额外款项,涵盖了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款项的所有款项。张某认为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120376元的结算是适用劳动合同法计算补偿金等,未包含有职务技术成果奖励报酬,要求某公司支付职务技术成果奖励、报酬236296.07兀。二、法院认为:涉案项目成果属于科技成果,张某属于涉案项目研发中有重要贡献的工作人员,依法应得到相应奖励1.涉案项目成果属于科技成果国家相关部门已经对涉案项目成果是否为科技成果作出鉴定,并核发了相关科技成果登记证书。尽管某公司提起行政诉讼和申请东莞市科学技术局进行听证,但上述事项并非本案必须中止审理的理由,且截至二审,并未有证据显示上述科研结果被推
5、翻。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上述研究为科研成果且依法判决并无不当。且根据权利义务责任统一原则,某公司申报成果、鉴定通过、获得登记,实际上已经享受了无形的声誉利益,必须承担起获此利益之责任。截止目前证据反映,涉案项目成果的鉴定和登记有效,故法院认可张某关于涉案项目成果为职务科技成果的主张。2 .张某可依法获得奖励因涉案项目成果为职务科技成果,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卜四条的规定,某公司应对完成、转化涉案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在申请鉴定涉案项目成果为科技成果时所提交的主要研制人员名单、登记证书主要完成人名单均包含了张某,可知该些名单所记载的是项目创造性贡献人员。由此,张某均属
6、于在涉案项目研发中有重要贡献的工作人员之一,依法应得到相应奖励、报酬。3 .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未约定支付研发报酬奖励方面的内容,某公司无法提交关于协议书所约定支付补偿金等具体明细项目,无证据反映已就涉案项目的研发工作给予了张某相应奖励或报酬至于某公司提出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以协议书方式约定支付高额补偿金等,包含有支付涉案项目报酬奖励在内,张某不能再要求某公司支付的抗辩。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未约定支付研发报酬奖励方面的内容,某公司无法提交关于协议书所约定支付补偿金等具体明细项目,无证据反映已就涉案项目的研发工作给予了张某相应奖励或报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没有
7、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某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某公司该抗辩不成立,即某公司应依法给予张某奖励报酬。综上,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某公司未规定、也未与涉案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情况下,某公司应当在涉案职务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对涉案科技人员给予奖励、报酬。该种科技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是明文规定受到法律保护,且有别于劳动合同法中工资、补偿金等计算方式。因此,某公司该抗辩不成立,即某公司应依法给予张某奖励报酬。三、用人
8、单位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合规提示1 .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标准通过约定或明确制度规定的方式确定科技成果转化的标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单位制定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规定。若通过制定规章制度的形式确定,需要经过民主公示程序。2 .针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奖励和报酬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在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
9、情况下,作为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用人单位需要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标准给予奖励和报酬:“(一)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二)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三)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应当注意的是,该条限制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10、规定的标准,但未对企业是否应当遵守上述标准作出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关于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报酬的标准,科技成果转化法确立了约定优先,在未有规定或约定的情况下再适用法定标准的规则,而现有规范性文件未对企业规定或约定奖励报酬的标准作出限制,应当认为遵守双方意思自治原则,但结合立法原意,仍建议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参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标准执行。3 .在未实际支付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的情况下,未明确指向的“无争议”条款的不能成为单位免责的事由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通常在解除材料中概括性表述所支付的款项已经包括在职期间应得的所有利益,双方就劳动关系不存在任何争议,但若未真正按照法定或约定
11、标准计算和支付科技成果转化奖励,仍存在较大风险被认定为员工有权要求该部分奖励。附:主要现有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1. 1996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修正)2. 2016年关于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3. 2016年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国办发(2016)28号)4. 2016年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5. 2018年关于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实施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资(2018)54号)问题解答6. 2017年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关于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
12、法的程阳(兰台律师事务所)程阳律师是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办公室在北京。程阳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具有10年以上法律从业经验,主要业务领域为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公司合规法律事务以及民商事争议解决。程阳律师目前担任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劳动保障法分会理事。程律师具备服务于各类企事业单位的经验,尤其擅长处理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领域的各类问题。程律师不仅常年担任各类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具备丰富的诉讼代理经验,同时在大型人员安置项目、人力资源合规项目以及法律服务产品跨领域的融合上颇有心得。刘志伟(兰台律师事务所)兰台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团队律师助理劳动争议调解员兰台律师事务所http:WwW.I兰台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2年5月,是一家大型的、在多个业务领域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兰台所下设法律顾问业务、房地产及基础设施业务、金融业务、知识产权业务、诉讼仲裁业务、资本项下业务、国际商事业务、刑事业务、劳动法律业务、医药法律业务、矿业能源业务、移民投资业务等多个业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