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山县农村宅基地审批与管理办法(第三次征求意见稿)含注释文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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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阳山县农村宅基地审批与管理办法(第三次征求意见稿)含注释文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本县农村村民基本居住需求,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清远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及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4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

2、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疏堵结合坚决遏制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20)2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本实施办法的目的和依据。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村村民,是指户籍地在本县农村宅基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本规定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的用地。本规定所称农村住宅,是指农村村民按照宅基地管理规定建设的供其居住的房屋。本规定所称集体建房,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本组织土地资源状况和村民意愿,在村域或者镇域范围

3、内,统一规划、统一设计、集中建造住房的活动。本实施办法所称宅基地用地审批,是指对农村村民申请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农村住宅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的审批。农户申请原址重建或改扩建住宅的,应当按照新申请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的程序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充分考虑农户原址重建或改扩建位置的道路出入、通风采光等村庄规划要求,可适当调整住宅建设界址。【释义】本条是关于本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明确关于农村宅基地及农村村民的定义、审批的事项、宅基地权属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

4、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二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适用范围“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她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规划管理办法。”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宅基她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地”。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第二点:强化各级联动,健全审批监管机制“农村村民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住房活动,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为

5、限额以上工程,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管理。其余为限额以下工程,可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限额以下工程的监督指导,强化镇街联动,健全审批监管机制”清远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的,应当持土地使用证明、房屋设计图、设计说明材料和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辖区范围内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管理全过程。【释义】本条是明确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程序。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审批与管理坚持规划先行、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合理布局、

6、节约集约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一户一宅的原则。农村住宅应当符合安全环保、适用美观的要求,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释义】本条是关于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基本原则。【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的指导意见全文第五条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宅基地,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置宅基地建住宅。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村庄,要通过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

7、腾退等多种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农户的建房需求。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可以通过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满足农民居住需要。【释义】本条是关于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基本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她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她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第三款:“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区依法

8、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免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条:“改革和完善宅基她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六条:新上建设项目首先要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她、林地、草地和湿地。”第六条农村宅基地归本村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对农村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非法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

9、非法转让。【释义】本条是关于本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明确宅基地权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应当根据村庄类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实际需要以及农村村民的实际建设住宅需求,纳入县、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进行管控,或编制村庄规划等详细规划,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规模和布局,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满足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地质灾害易发区

10、内的村庄规划应当对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进行评估,应将灾害影响范围和安全防护范围、综合防灾减灾的目标以及预防和应对措施等内容纳入村庄规划。涉及自然保护地的村庄规划在审批前应当征求自然保护地主管部门意见。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村庄,在依法编制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对农村住宅布局和用地规模作出适当安排。【释义】本条是关于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基本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

11、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她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

12、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八条: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

13、、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清远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村庄规划建设用地需求,明确用地规模和管控要求,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指标。”第九条农村住宅建设应当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的管控要求进行选址,尽量使用农村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得占压生态保护红线;禁止在自然保护地范围内新建住宅;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设住宅;不得在削坡建房风险点、

14、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评估认定存在地质灾害风险的地质灾害易发区等危险区域选址建设住宅;不得在公路建筑控制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电力线路保护区、河道管理范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要旅游景区景点、不可移动文物等重点区域范围建设住宅。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当取得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或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或未利用地转用,由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集中辖区内的宅基地需求情况分批次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单列管理。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按年度开展农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情况统计调查,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农村宅基地年度用地计

15、划指标核报工作。【释义】本条是关于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规划控制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

16、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第十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山区150平方米以下。宅基地面积以房屋投影占地面积计算。宅基地所属区域的地形类型,由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国土调查、地形地貌等情况确定。【释义】本条款明确宅基地的用地面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

17、实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八十平方米,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山区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五十平方米。农村村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鼓励通过集体建房、合建住房等方式,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第十一条村民新建住宅应当按照村庄规划进行,建筑层数原则上控制在3层以内,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0米。且住宅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批准使用面积X3+40平方米。同时须将上述占地面积、层数、建筑面积、建筑高度一并纳入公示内容。宅基地面

18、积以房屋投影占地面积计算。建设二层(含二层)以上建筑物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建设三层(含三层)以上建筑物的,鼓励聘用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鼓励农村村民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民居设计图集,采用优秀传统建筑工艺,或者使用绿色节能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进行住房建设。多户联合建设住宅的,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6层,占用农村宅基地的面积和住宅建筑面积不能超过分户住宅的合计面积标准。农村住宅建设工程投资额超过100万元或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规定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19、【释义】本条款明确宅基地建房的层高面积等标准和相关建设要求。【依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第二条第一款“农村宅基地地上房屋层高和建筑面积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作出限定”。清远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严格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宅基地范围、面积、规划层数、高度等进行施工。建设二层(含二层)以上建筑物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建设三层(含三层)以上建筑物的,鼓励聘用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鼓励

20、农村村民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民居设计图集,采用优秀传统建筑工艺,或者使用绿色节能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进行住房建设。”阳山县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第六条第三款:“村民新建住宅应当按照村庄规划进行,建筑层数原则上控制在3层以内,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0米。”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实力量,健全机构机制,落实经费,切实负起农村宅基地审批、农村宅基地执法和住宅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职责,定期向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自然资源局报送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审批数据

21、。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在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建立村级农村宅基地协管员和村庄规划联络员制度,健全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和申请审核工作机制,切实落实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和公示制度,确保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和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核渠道规范畅通,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数字化管理。【释义】第十二到第十五条明确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各级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的职责。【依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第

22、一条“一、明确各级各部门审批管理职责”全款。第十六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和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宅基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释义】本条明确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农业农村部门的职责。【依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第一条,第二款“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和宅基地违法用她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

23、局、闲置宅基她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她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宅基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第十七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依法办理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不动产确权登记。【释义】本条明确宅基地审批过程中,自然资源部门的职责。【依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第一条,第二款“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

24、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她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依法办理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不动产确权登记。”第十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住宅建设施工和工程质量安全进行检查监督管理,免费提供适合本地的农村住宅设计通用图集,指导农村住宅的设计、建设和质量验收,引导乡村建筑风貌提升。与人社部门组织开展乡村建筑工匠培训等工作,支持具有专业技术技能的志愿者开展技术下乡服务,鼓励有关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为村民提供住宅设计与现场施工技术服务。【释义】本条明确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责。【依据】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

25、步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第二条“农村村民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住房活动,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为限额以上工程,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管理。其余为限额以下工程,可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限额以下工程的监督指导,强化镇街联动,健全审批监管机制”“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设计、施工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设计、施工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26、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第三条“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加强对宅基地上合法低层农民自建房建设的指导服务。鼓励结合集镇建设、新农村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统建联建农村住房,实现村民新建住房适度有序集中,乡镇人民政府在日常管理中要以服务为主,加强指导。”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水利、林业、电力、公路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有关工作。【释义】本条明确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其他部门的职责。【依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第二条第二款“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要及时征求意见。”第

27、二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受县自然资源局委托负责农村住宅(集体建房除外)的规划许可工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履行属地责任和监管职责,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释义】本条明确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依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十四条“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中,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其总体规划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批。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第二条:二、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

28、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第二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初步审核宅基地使用申请,开展宅基地日常监督,探索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释义】本条明确宅基地审批过程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职责。【依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第二条第一款“(一)明确申请审查程序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

29、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她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

30、,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第二十二条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实现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宅基地用地规模指标、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等信息共享互通。有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并有权举报相关违法行为。【释义】本条明确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各部门应当建立部门协调机制,明确宅基地相关权利人的义务。【依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第一条第二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

31、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和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宅基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依法办理宅基她及其地上房屋的不动产确权登记。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宅基她用地规模指标、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等信

32、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第四章申请条件第二十三条在认定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的条件时,不以公安户籍登记作为判断“户”的依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一户”:(一)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为一户;(二)同户居住家庭中有两个及以上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应与其父母为一户,其余兄弟姐妹达到法定婚龄或结婚后可为一户;(三)依法继承房屋所有权的未成年人可为一户;(四)通过司法裁决依法取得的,按司法文书执行;(五)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地(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原则上跟男方;(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确有必要单独分户的。“户”的认定程序:村

33、民自行向本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申报,组级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调查核实,经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意见,并报镇审核确认。(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十一条“涉及村和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作出决定。”)【释义】本条款明确宅基地建房对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申请建房时,对“户”的判断和依据。【依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第二条第一款“(一)宅基她分配原则。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严格贯彻“一户一宅”

34、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继续沿用省规定的面积标准。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她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我省宅基地面积标准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完善以户为单位取得宅基她分配资格的具体条件和认定规则,消除公安分户前置障碍。农村宅基地地上房屋层高和建筑面积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作出

35、限定。”第二十四条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村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一)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户”的标准的;(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没有宅基地的;(三)因自然灾害或者政策性移民实施村庄规划、旧村改造,需要搬迁安置的;(四)因改善住房条件、改造危旧房,需要在原址翻建、改建、扩建或者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自行拆除旧宅退回原有宅基地协议后异址新建的;(五)住房因国家建设项目被征收或者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六)自愿退出宅基地向农村村民集中建房点集聚的;(七)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释义】本条款明确农村村民申请

36、宅基她的条件【依据】清远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村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她:(一)已依法登记结婚或者本户中有两名以上已达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需要分户,原有宅基她不能安置的;(二)因自然灾害或者政策性移民实施村庄规划、旧村改造,需要搬迁安置的;(三)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没有宅基她的;(四)自愿退出宅基地向农村村民集中建房点集聚的;(五)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回原有宅基地协议,申请新建住房的;(六)住房因国家建设项目被征收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释义】本条款明

37、确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她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她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她管理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回收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品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38、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宅基地申请:(一)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或者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分户条件的;(二)不符合镇国土空间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三)农户将原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赠与他人,或者将农村宅基地地上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以及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农村宅基地的;(四)农户原有农村宅基地或者农村宅基地地上住宅被依法征收后,已得到住宅实物或者货币化安置的;(五)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未经依法确权的;(六)拟申请使用的宅基地位于地质灾害

39、危险区的;(七)申请异址新建住房,但拒绝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回原有宅基地协议的;(八)有违法用地或者有违法住房建设行为未经处理的;(九)农户已参与农村集体建房,居住权益已得到保障的;(十)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释义】本条是关于不予审核、审批宅基地的规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第四十八条第四款:“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

40、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住房财产权益。”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第六十二条第五款:“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第二条第三款:“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

41、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清远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不符合“一户一宅”的;(二)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三)申请新建住房,但拒绝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回原有宅基地协议的;(四)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未经依法确权的;(五)将原有宅基地使用权或者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以及将住房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六)原有住房被依法征收已得到住房安置的;(七)有违法用地或者有违法住房建设行为未经处理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章审批程序第二十六条农户申请宅基地,按照

42、“个人申请、村级审核、镇级审批”的程序办理。【释义】本条明确农户申请宅基地建房的程序。【依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第二条第一款“(一)明确申请审查程序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

43、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第二十七条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的书面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三)申请人身份证和该户户口簿内所有家庭成员户口页复印件各一份;属委托办理的,同时附带授权委托书原件

44、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四)项目用地范围L500、1:100O地形图(大地2000坐标);(五)房屋设计方案(包括图纸和说明)。根据不同情况,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在原宅基地上翻建、改建、扩建的,应当提供原宅基地使用证明、并附上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材料,鉴定材料需明确说明现房屋是否符合翻建、改建、扩建要求;(二)分户建房的,应当提供本家庭成员共同签订的分户协议;(三)异址新建住房的,应当提供与原宅基地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退还原宅基地协议。多个农户联合建设住宅的,由联合建房的农户共同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批。【释义】本条款明确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所需递交的材料。【依据】广东省

45、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第二条第二款:“符合宅基她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第三条第二款“各地要对现行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等进行梳理,参照附件表单(附件1-6),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简化和规范申报材料,抓紧细化优化审批流程和办事指南。要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数字化管理。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2 .农村宅基地使

46、用承诺书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4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5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第二十八条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农户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一)资料审查。核对申请人是否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符合分户条件,是否具备农村宅基地申请资格,是否符合”一户一宅原则,拟建农村住宅占地面积、层高、楼高是否符合规定,申请资料是否齐全。(二)会议表决。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召开成员(代表)会议(附件3),对农户农村宅基地和规划建房许可事项进行表决,并组织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附件5)或征集过半数农户签名同意(

47、附件4),并组织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附件5)。(三)公示公告。制作公示公告,就申请人拟建农村住宅的位置、占地面积、层高、楼高、申请理由以及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结果等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拍照归档。(四)审核上报。提交的资料真实、符合条件、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公示无异议后,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成员(代表)会议记录、公示照片、宗地图、住宅设计图件(或通用图集)等材料一并提交给本村村民委员会审核。公示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照上述程序进行重新审查。第二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成员(代表)会议记录、公示照片、宗地图、住宅设计图件(或通用图集)等材料是否齐全,有关签章、指模、意见等是否完整。审核通过后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相关申请材料一并报镇人民政府审批。审核不通过的,说明原因并退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整改。没有分设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可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按照上述程序办理。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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