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2019年11月25日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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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威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2019年11月25日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稳步实施的原则,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融入生产生活、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

2、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需要。第五条市、区(县级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辖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第六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研究、展示、传承、收藏、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

3、其他组织,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表彰奖励。第八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本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县级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应当报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库制度。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评审、政策咨询等工作,应当听取专家库成员的意见。第十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数据库和数字化保护系统平台,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资料查询,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传播和保护。第十一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由市文化和旅

4、游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县级代表性项目名录应当报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请或者建议。受理申请或者建议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人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将结果反馈当事人。第十三条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的名义开展传承、传播和利用活动的,应当取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资格、保护单位资格。第十四条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不直接从事传承工作的人员,不得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

5、人。各级行政机关不得确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第十五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评估制度,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履行义务职责情况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给予相关补贴和是否取消资格的依据。第十六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不履行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保护义务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保护单位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保护单位。第十七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死亡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授予其荣誉传承人称号,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代表

6、性传承人不履行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第十八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当同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相关实物、场所、原材料等,以及其所依存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实施系统性、整体性保护。第十九条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一)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重点保护,编制专项保护规划,配套专项扶持资金,设立专题展示、传习场所或者博物馆,为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设立工作室,对其授徒传艺给予补贴;(二)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设立专题展示、传习场

7、所或者博物馆,为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设立工作室;(三)对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制定保护传承方案。第二十条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予以优先保护:(一)记录、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表现形式、技艺流程,编印图书,制作影音资料,建立档案;(二)制定抢救保护方案,安排保护资金及传习、展示、展演场地;(三)为常随学员学艺提供适当补贴。第二十一条对具有生产性技艺和社会需求,能够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转化为商品或者服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生产性保护。有关部门应当在场所、资金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实行生产性保护,应

8、当保持传统工艺流程的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的真实性,不得改变其核心技艺。第二十二条对丧失传承人、客观存续条件已经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记忆名录,实施记忆性保护。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列入记忆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开展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和实物,形成系统完整的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建立数据库、档案库。第二十三条支持老字号企业挖掘传统技艺的文化内涵,对老字号企业在生产和经营中应用的有保护价值的传统技艺,应当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第二十四条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文化内涵以及自然演变进程,尊重民族风俗习惯,保持其原有

9、的文化生态和文化风貌,不得以歪曲、贬损等不正当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第二十五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因客观环境改变无人传承、不再呈活态文化特性而自然消亡的,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调查核实,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退出名录,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六条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职业院校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建立教学和研究基地。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普及纳入地方课程以及校本课程,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研学活动。第二十七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知识,提高全社会的保护意识。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区域、商业营业场所、公园、绿地等具有展示条件的公共场

10、所,开展公益性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提供便利。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被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单位和个人,以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名义从事传承、传播或者利用活动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外,有关部门应当将相关信息向威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送。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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