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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办法(2014年2月1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平贸易秩序,增强企业抵御国际市场风险的能力,鼓励企业维护自身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企业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活动包括预警、协调、应诉、评估等。第三条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工作应当遵循防范在先、积极应对、权责明确、分工协作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工作
2、,建立健全应对工作机制。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职责提供下列协助:(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为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工作提供必要财政支持;(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为出口产品反倾销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提供人力资源支持;(三)外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为赴境外处理出口产品反倾销突发案件的任务审核(审批)和证件办理提供便利并开通绿色通道。各级海关依法向商务部门提供与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工作有关的统计信息、咨询服务等。第六条有关行业组织(包括被省商务部门确定为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的行业组织和未确定为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的行业组织,下同)应当发挥自律和协调作用,收集、核实、报送有关信息,组织、协助企业开
3、展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工作。第七条有关企业应当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完善企业会计制度,规范出口行为;及时向有关行业组织报送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的信息,配合商务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的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工作,并履行应诉主体义务。第八条鼓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为出口产品反倾销工作提供专业服务。中介组织参与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与委托人之间的约定,维护委托人利益。第九条商务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出口产品反倾销宣传和培训,帮助企业提高应对意识和能力。企业应当完善内部培训制度,提高自身应对意识和能力。第十条鼓励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市场拓展、境外投资等方式避免出口
4、产品反倾销或者减少反倾销措施造成的损害。第十一条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的行业组织(以下简称预警点行业组织)负责收集涉及本行业出口产品的反倾销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鼓励非预警点行业组织开展预警信息的收集、报送工作。第十二条企业获知预警信息的,自获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有关行业组织;情况紧急的,可以直接报送所在地商务部门。预警点行业组织获知预警信息的,自获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所在地商务部门、通知有关企业,并提出应对建议。商务部门获知预警信息的,自获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行业组织和企业,并提供应对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省商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应当组织召开预警通报会;认为应诉过程中有关事项
5、需要协调的,应当组织召开应诉协调会。预警通报会或者应诉协调会可以由省商务部门委托设区的市、县(市、区)商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组织召开。第十四条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调查机关立案后,由涉案产品所在行业的预警点行业组织承担组织应对职责;涉案产品所在行业无预警点行业组织或者省商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省商务部门应当协调确定相关行业组织承担组织应对职责。预警点行业组织或者经省商务部门协调确定承担组织应对职责的行业组织,应当采取下列应对措施:(一)组织、督促涉案企业参与应诉;(二)指导涉案企业配合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调查机关的调查;(三)组织、协助涉案企业开展磋商、谈判等工作;(四)涉案企业包括其他省(自治区、
6、直辖市)企业的,与国家或者相关地方的有关行业组织进行沟通、协作。第十五条有关行业组织在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应诉过程中组织无损害抗辩的,其在聘请律师、制定应诉方案时,应当充分听取参与无损害抗辩的企业的意见。国家有关行业组织在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应诉过程中组织无损害抗辩的,商务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负责协助。第十六条涉案企业或者有关行业组织决定应诉的,应当自应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应诉的信息报送所在地商务部门,由所在地商务部门报送省商务部门。被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调查机关选为强制应诉的企业决定不应诉的,企业应当自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调查机关公布强制应诉企业名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商务部门说明不应诉
7、的理由。第十七条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业组织或者应诉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商务部门,并提出应对意见或者建议:(一)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调查机关实施歧视性政策或者调查方式的;(二)应诉企业之间存在分歧,相关行业组织协调存在困难,可能影响应诉结果的。第十八条应诉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排斥其他涉案企业应诉;(二)诋毁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应诉企业利益;(三)采取其他可能对应诉秩序或者行业整体应诉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第十九条有关行业组织或者应诉企业在应诉过程中需要非应诉企业提供有关材料的,应当与非应诉企业签订保密协议,并合理使用取得的材料。第二十条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调查机关或
8、者进口国(地区)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利害关系方发起复审,应诉企业决定参加复审的,相关行业组织予以协助。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调查机关或者进口国(地区)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利害关系方未发起复审,但相关行业组织认为出口产品反倾销措施对本行业有不利影响的,由相关行业组织协调应诉企业发起复审。商务部门认为出口产品反倾销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相关行业有不利影响的,应当建议应诉企业或者相关行业组织发起或者参加复审;应诉企业或者相关行业组织拒绝发起或者参加复审的,应当向商务部门说明拒绝的理由。第二H一条涉案企业或者有关行业组织认为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需要国家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的,经由所在地商务部门向省商务部门提出申请。省
9、商务部门认为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需要国家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的,应当向国家商务部门提出开展多(双)边交涉等应对措施的申请。第二十二条涉案企业或者有关行业组织认为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涉及的事项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需要提交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裁定的,经由所在地商务部门向省商务部门提出申请。省商务部门认为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涉及的事项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需要提交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裁定的,应当向国家商务部门提出申请。第二十三条预警点行业组织负责建立本行业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档案,按年度对涉及本行业的出口产品反倾销措施进行行业影响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送所在地商务部门,由所在地商务部门报送省商务部门
10、。第二十四条参与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工作的有关部门(机构)、行业组织、中介组织和企业,应当对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的应对策略和应诉方案核心内容等重要信息以及应对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第二十五条应诉企业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商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关行业组织、中介组织和企业泄露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的应对策略和应诉方案核心内容等重要信息的,由商务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关行业组织、中介组织和企业泄露应对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二十七条商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获知预警信息后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通知有关行业组织和企业,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泄露应对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在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调查机关立案前获知的涉及出口产品反倾销的信息,以及在立案后对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工作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