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根据2022年10月15日滨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修正).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6994535 上传时间:2024-04-02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7.7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根据2022年10月15日滨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修正).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根据2022年10月15日滨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修正).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根据2022年10月15日滨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修正).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根据2022年10月15日滨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修正).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根据2022年10月15日滨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修正).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根据2022年10月15日滨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修正).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根据2022年10月15日滨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修正).docx(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2019年12月17日滨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根据2022年10月15日滨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修正自2020年1月20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等活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保障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经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依法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第

2、四条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劝阻、制止在日常巡查、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将依法燃放烟花爆竹要求纳入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并监督落实。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建设、施工等单位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关规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服务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以及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劝阻和报告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监督婚姻登记、殡葬服务、公墓管理等单位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加强对在校学生烟花爆

3、竹燃放安全的教育。财政、交通运输、文化旅游、退役军人、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劝阻、制止违法燃放行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和管理规约,对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规范。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环卫企业、宾馆、酒店等单位应当协助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工作人员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4、,劝阻、制止在工作或者营业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派出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宣传力度。相关部门在办理婚姻登记、户籍登记、产权登记、殡葬登记、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等业务时,应当通过发放告知书、设立告知牌等形式,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第九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第十条鼓励环境保护等社会组织以及志愿者参与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志愿服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接到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举报人。第

5、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公共安全需要,可以采取零售实名制登记等安全管理措施。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健全烟花爆竹流向登记档案。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第十二条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四)公共建筑物和公民集中居住区的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五)仓库、停车场;(六)商场、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七)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机构、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八)易燃易爆物品生产、

6、经营、使用、储存单位;(九)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十)公园、绿地、景区、山林、苗圃、草原、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十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在前款规定地点的显著位置设置禁止燃放警示标识,并做好防护工作。第十三条以下区域为本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一)滨州市主城区:东、西、南、北外环路以内;(二)县(市、区)建成区;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内,除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五、正月十五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第十四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点、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建筑工地、树木、河道

7、、公共绿地、客井等投掷烟花爆竹;(二)不得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燃放烟花爆竹;(三)不得在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上燃放烟花爆竹;(四)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第十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辖区实际,可以确定建成区以外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第十七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或者在限制燃放烟花爆

8、竹区域的禁止燃放时间内,从事庆典、婚庆、殡葬、宴席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第十八条饭店、酒店、宾馆等经营者,应当告知消费者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告知业主遵守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并做好燃放安全提醒和相关防范工作;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二十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二十一条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三条公安、应急管理和其他负有烟花爆竹燃放、经营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违反本办法的违法信息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四条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西分局按照管理权P艮,负责本市其管辖区内的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工作。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20日起施行。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0月15日印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