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根据2021年4月9日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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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2月1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公布根据1998年8月2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行政处罚等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2月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1年4月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用字管理,规范社会用字使用标准,维护国家文字的统一,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一

2、)公文、公用印章、标牌、标志牌、指示牌、名称牌、标语牌以及公务用名片用字;(二)广告、招牌、告示、会标用字;(三)汉语文出版物及其他汉语信息技术产品用语用字;(四)广播影视用语用字;(五)商品名称、包装说明、商标标识及使用说明用字;(六)课堂教学、板报、试题试卷用语用字;(七)地名、公共设施、企业事业组织名称用字;(八)执照、票据、报表、病历、处方、体检报告用字;(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第四条社会用字必须遵循国家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的方针。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使用、维护国家规范化、标准化文字和宣传执行国家有关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规

3、定的义务。第二章社会用字规范标准第五条使用汉字、标点符号、汉语拼音等,应当执行现代汉语通用字表简化字总表标点符号用法汉语拼音方案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等标准。第六条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社会公共用字不得使用下列汉字:(一)已简化的繁体字;(二)已淘汰的异体字和旧字形;(三)已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四)已更改的生僻地名和旧译计量单位名称用字;(五)有损社会文化环境,带有不良文化倾向的用字。第七条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一)文物古迹;(二)姓氏中的异体字;(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4、(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第八条社会用字需要使用汉语拼音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以汉语普通话语音为拼写标准,符合汉语拼音方案和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二)除汉语拼音教学和儿童汉语拼音读物外,应与汉字并用,不得单独作为社会用字使用。第九条社会用字的书写、印刷行款,一般应左起横行;确需竖行的,必须由右至左。汉字与汉语拼音并用的,必须横行,上为汉字,下为汉语拼音。第十条标语牌、地名标牌、告示招牌以及涉外单位的牌匾等需要书写外文的,外文与汉字必须并用,上为汉字,下为外文,不得单独使用外文。第三章组织领导与管理第十一条青岛市和各市、区设立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各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是同级

5、人民政府负责语言文字工作的主管机构。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称语委办),其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二)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对社会用字规范化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三)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社会用字的监督管理依照下列分工:(一)户外的广告、标语、牌匾和宣传栏、橱窗等社会用字,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或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二)商品的商标、包装、说明和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等社会用字,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三)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以及印刷企业的社会用字和电影、电视的社会用字

6、,由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四)涉及地名的社会用字,由地名管理部门负责;(五)其他方面的社会用字,由单位、行业或系统的主管部门负责。新闻舆论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用字的舆论监督工作。第十三条向境外发行的汉语文出版物、汉语信息技术产品以及商品说明等社会用字,应当使用简化字。第四章奖惩第十四条执行本规定,在推进社会用字规范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语言文字主管机构予以表彰、奖励。第十五条对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社会用字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责、权限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属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社会用字及印刷企业的社会用字违反本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六条社会用字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或由语委办提请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七条阻碍社会用字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执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所使用的以上或以下用语,均含本数。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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