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立案登记制度建构研究8200字(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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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立案登记制度建构研究摘要:我国民事立案登记的实施规范了立案人员的操作程序,使民事案件更容易进入司法程序,但也导致人案矛盾的激化以及滥用诉权案件数量的增加,不仅给我国司法审判带来了压力,也导致案件审判质量的下降,进一步浪费了我国的司法资源。因此,有必要对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度进行研窕。本文将从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的理论基础出发,在借鉴国外民事立案制度的基础上,找出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度面临的挑战,最后,提出几点切实可行的完善建议,从而确保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的效果发挥。关键词:民事诉讼;立案制度;诉权;公民目录前言1一、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改革路径与制度构成2二、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的理论基础3(一)诉权

2、理论3(二)正当当事人理论3(三)诉的利益理论4三、国外民事立案制度4(一)大陆法系国家4(二)英美法系国家5(三)对我国的启示5四、我国民事立案制度的改革面临的挑战5(一)法院人案矛盾更加突出5(二)滥用诉权案件数量增加6五、对我国立案登记制度的建议6(一)完善立案登记制度的辅助机制6(二)现代化立案平台的搭建8结束语8参考文献10前言立案制度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关键环节,在保障诉权、提高诉讼效率、合理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实行了几十年之久的立案审查制度,抬高了法院受理案件的门槛,限制了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范围,“起诉难”、“立案难”等问题加剧了当事人和法院之间的矛盾,在法治不断健全的

3、新环境下,显然已经不能体现立案制度的应有之义。为了使公民不再“为权利而斗争”,更容易的行使诉权,充分体现司法为民的宗旨,在众多法学家和司法实务部门的共同推动下,2015年2月4日,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208条首次将立案登记制度写入民事诉讼法中,5月1日立案登记制度取代了立案审查制度,正式施行。立案登记制并不是对立案审查制的彻底“颠覆”,而是“改良”,也不意味着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只需要登记,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立案的条件,仍然缺少不了形式审查。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的实施,虽然规范了立案人员的操作程序,使民事案件更容易进入司法程序,但也导致人案矛盾的激化以及滥用诉权案件数量

4、的增加,不仅给我国司法审判带来了压力,也导致案件审判质量的下降,进一步浪费了我国的司法资源。因此,本文将分析我国立案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在学习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提出建构适合我国的民事立案登记制的建议,从而确保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有效运行。一、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改革路径与制度构成民事诉讼程序是民事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根据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这一程序的启动需要纠纷当事人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在民事诉讼程度启动之前,就需要增加立案程序。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民事诉权,我国于1982年颁布了第一部立案审查制度,并于2012进行了修正,但修正前后的内容改变不大。于是我国这么多年来,

5、一直实施的是立案审查制度。2014年10月28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决定,该文件提出了“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的规定,但规定还停留在原则性的层面上,没有对具体内容和改革方向进行明确。2014年12月18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的208条对立案登记制作了初步规范,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124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201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

6、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细化了立案登记制度的具体规定。这标志着我国立案审查制度的废止,立案登记制度在我国司法领域全面建立。民事立案登记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的起诉时,对案件进行登记立案的制度。但就立案登记制度是否完全放弃对案件的审查问题,学术界依然众说纷纭。二、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的理论基础(一)诉权理论诉权理论是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理论基础,主要探讨诉权本质问题以及当事人如何诉讼的问题,是对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法的有效衔接。私法诉权学说认为诉权是民事权利受到侵犯后而产生的特殊权利,是可以进行诉讼的权利。此学说建立在诉的开启还没有从实体权利中完全分离基础上,存在局限性。公法诉

7、权说认为诉权是公法上的权利,是独立存在的,并不依赖于私法上的民事权利。但之后出现的二元诉权说将诉权分为程序诉权和实体诉权两方面。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出发,认为诉权是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从民事实体法的角度出发,认为诉权是当事人通过法院的审判权向侵害他的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主张实体权益的权利。可见,诉权是当事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或者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定对划分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归属,作出裁判以排除他人对其权益侵害的权利。诉权可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是一种司法救济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二)正当当事人理论当事人行使诉权

8、是法院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的前提。正当当事人理论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的重要理论,与之对应的是程序当事人理论。而我国民事诉讼法理论并没有有意区分正当当事人和程序当事人,两者之间相互混同。为了理解当事人概念,有必要将二者区别开来。程序当事人只是符合起诉的形式要件的人,不考虑其与案件争议是否有实体利害关系以及法院是否支持。正当当事人,又称为当事人适格,是指就特定的诉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做原告或被告,并受判决约束的当事人。民事立案审查制度在立案审查时,就要求起诉的当事人必须与本案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从实体法的角度确定了当事人是正当当事人,而不是程序当事人,这就使得诉讼尚未进入审判环节,实体法律关系的权属尚未明确

9、之前,一些诉讼就被拒之门外,不利于当事人诉权的保护。因此,有必要确定程序当事人理念,法院不必审查起诉的当事人与本案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是否有直接利害关系即可。对参加诉讼的人是否为案件的正当当事人,应当在具体的诉讼开始之后通过审判程序加以确定。(三)诉的利益理论诉的利益也是当事人行使救济权的前提条件,对案件的审理结果会产生一定的影响。目前,学者对诉的利益的理解也有不同的说法,主要有国家利益说、当事人利益说及国家和当事人利益说三种主流学说。国家利益说从维护国家利益的角度,认为民事活动的实施需要首先考虑司法资源的充分与否,根据资源的多少来放宽或限制民事诉讼活动,从而设置或调整起诉条件,从而减轻国家负担

10、,这虽然维护了国家的利益,但忽略了社会公众的需求,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当事人利益说则从保护当事人利益出发,认定民事诉讼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学说在一定程度上忽略社会的客观条件限制,不利于维护社会整体的公正。国家和当事人利益说则从平衡国家利益及当事人利益的焦点出发,即优先考虑国家利益,又要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同时尽可能避免当事人滥用诉权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可见,国家和当事人利益说在保护当事人诉权正当行使的同时也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更符合实际和时代的需求。三、国外民事立案制度(一)大陆法系国家1、德国德国作为大陆法系的最典型代表国家,其对民事诉讼法相关制度的规定做出了重大努力,

11、也有许多创造性的改变,总体来说可以概括为简单、高效。就立案制度而言,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具体的规定,该法典规定诉讼开始于递交起诉状,在起诉后就产生诉讼系属的法律后果。该法典也详细规定了诉状的内容及载明事项,例如诉讼当事人的姓名、地位;诉讼请求标的及相关事实和理由;管辖法院等等。德国民事诉讼法的民事立案制度除了以上对起诉状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之外,也规定了禁止重复起诉事项,即“不曾诉讼系属”这一否定要件,坚持一事不再理原则,以规制恶意诉讼现象。2、日本日本民事诉讼法对诉讼的过程规定的很详细,首先,当事人应将案件递交到法院,法院根据案件的性质进行审查,其次,其对诉讼要件的审查要求法院依职

12、权进行审查,关于诉讼要件制度方面的规定主要包括:当事人必须具备诉讼能力;对诉讼标的具有诉之利益;受诉法院具备对案件的管辖权。同时日本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禁止性事项,要求所诉案件不存在既判力判决,规定一事不再理原则。只要当事人的起诉符合起诉状的必要记载事项,通过形式审查,其诉讼程序便会启动,不需要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二)英美法系国家1、英国的立案制度英国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代表,其对立案制度亦有独特规定,关于民事诉讼立案的规定都包含在英国民事诉讼规则之中,该规则将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过程分为两部分,包括提起和答辩。该规则规定,诉讼开始的标志是原告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对诉状格式予以准许签发。诉讼格式必须

13、载明例如诉讼请求的性质;如为给付金钱之诉,应载明请求的金额;原告权利被侵犯可采取的救济措施;有关其他事项,如诉讼当事人的姓名,受案法院等等相关事项。这也就意味着英国的起诉只要当事人递交的起诉状符合形式要件,便开启诉讼程序。2、美国的立案制度美国关于民事诉讼立案方面的规定在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得到很详细的体现。该规则认定受理程序主要是诉答程序,也就是通过当事人之间彼此交换文书而进行的诉讼。该规则规定从原告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时,民事诉讼便被开启开。该规则第8条规定了诉状中需载明的事项:简要陈述自己有权获得救济的事实和理由;受诉法院有权管辖;有明确的诉讼请求。美国在起诉方面规定的比较简单,充分尊重当事

14、人的意志,而不是积极主动地审查起诉的内容。(三)对我国的启示从以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案规定考察中可以看出,其对立案均没有设置专门的机构审查当事人的起诉,在审查的内容上,也仅限于程序性,形式方面的审查,由其是对起诉状格式、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只要递交符合规定的起诉状,就能启动诉讼程序。但与此同时,大陆法系国家严格区分起诉要件和诉讼要件,如果起诉要件不符合形式规定,法院可以直接驳回,而对诉讼要件在起诉时则不加以审查,如不具备诉讼要件,也不影响诉讼的开启。而且两大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规定都区分了程序当事人以及实体当事人概念,承认程序当事人能够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诉权,而当事人适格理论又

15、可以避免因认可程序当事人而给司法资源带来的浪费。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案审查制度对起诉的实质审查,忽略了程序当事人的概念,应当对两大法系的民事诉讼理论加以借鉴,吸收程序当事人及当事人适格理论,以保障当事人诉权的正常行使。四、我国民事立案制度的改革面临的挑战(一)法院人案矛盾更加突出据统计,民事立案登记制实施的第一个,我国的案件总量同比增长了30%左右,当场立案率高达90%,案件数量猛增,主要涉及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物业供暖等群众纠纷,这一现象在中西部地区尤为突出,大大增加了立案和审判的压力。就安徽省来说,自2015年5月1日以来,全省法院共登记立案30万余件,当场立案率达97%,2016年

16、第一个工作日,全省法院共立案1668件,进一步加重了人民法院的审判任务。立案绝对数与同比立案增长率均大幅增加,法院人少案多矛盾更趋突出,立案质量明显下降,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虽然诉权获得了程序上的保障,但从实体处理的角度来看,诉权依然没有得到有效保障。2014年11月20日至2015年11月20口间,有基层法院结案率不足60%,远低于全省基层法院平均结案率,但其人均结案数却居于全省基层法院人均结案数平均水平之上。可见,法院审判力量和能力有效供给不足与社会审判需求持续高涨之间存在尖锐的矛盾。随着立案登记制的施行,这一矛盾将更为突出,当法官在单位时间内审理的案件数量超出其能力范围,案件裁判质量将会

17、难以保证,而立案登记制度的实施效果也会大打折扣。(二)滥用诉权案件数增加我国法律界虽然没有明确界定滥用诉讼行为,但行为人为了追求不正当结果,在不具有诉权行使要件或无诉讼理由的情况下行使了诉权,就属于滥用诉权,恶意诉讼也是其表现形式之一。当事人为了实现自己不正当的利益或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目的而提起诉讼行为,就是一种恶意诉讼行为。由于我国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对滥用诉权行为的规定缺乏实操性,不够系统,存在法律程序漏洞,导致滥用诉权的行为尤为普遍。立案登记制度实施以来,由于降低了受理案件的门槛,导致案件数量激增,虽然扩大了审理案件的范围,但滥用诉权的案件也在逐步增加。法院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等的裁定也

18、存在困境,案件审理质量不高,导致司法不公平的现象频发,重复上诉的事件也增加,这些都加大了法院的审查压力。五、对我国立案登记制度的建议(一)完善立案登记制度的辅助机制1、实行法官员额制,适时补充审判力量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改革纲要明确指出,我国法院应实行法官员额制,员额制是司法改革的一个基础,它的实施有助于实现法官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精英化,淘汰不具备专业素质的一部分法官,提高法院整体效率。除此之外,还应建立健全法官职业保障机制,从制度层面上消除法官的后顾之忧,但这种机制的覆盖面有限,国家财政也没有能力支撑,所以其针对的是行使审判权的法官,让这部分

19、选拔出来的精英群体优先享受较高的待遇,形成激励机制,从而逐步带动法院其他辅助人员待遇的提高,也能吸引更多的专业人才投身到法官的职业生涯中。2、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了减轻法院的诉讼压力,保障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的有效运作,就需要建立以法院为主导,以律师、妇联、公安、街道、社区等其他调解组织相互补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接诉讼与非诉讼,全面解决诉讼纠纷的事件发生。首先,充分发挥律师在诉调对接中的作用,搭建律师参与诉调对接的平台。针对在实施立案登记制度后,当事人对诉前调解制度存在抵制、要求案件进入到诉讼中去的情形,法院在实际工作中,应当通过当事人的律师积极引导当事人参与诉前调解。在调解中,应认真帮

20、咨询者分析情况、权衡利弊,不夸大其词,不调词架讼。其次,利用人民调解这一制度优势。对人民调解员选拔标准和任用程序进行详细的符合实际的规定,加强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指导,在调解员的培养上给予帮助和支持,建立法院审判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信息沟通制度。再次,构建诉调对接平台,保持法院的中立性和被动性,对其他纠纷解决方式进行指导,同时允许律师、专家、行政单位等调解组织的加入,发挥各自的优势,拓宽纠纷解决渠道,取代单一的诉讼立案模式。第四,引进ODR模式,将调解范围扩大到网络空间,由法院以外的中立机构调解纠纷,包括在线调解、在线仲裁等。最后,由于我国缺乏对ADR模式的专门立法,相关的法律规定较为零散

21、,因此,有必要将散落的法律规定集中起来,加强其联系,从而促进纠纷的高效解决。3、建立健全对滥用诉权行为的预防惩治机制立案登记制度实施后,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滥用诉讼权利问题逐渐凸显,滥用诉权行为,不仅影响人民群众正当诉权的行使,也侵犯了被诉方实体权益,更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因此,有必要进行规制,采取一定的预防惩治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中虽然对滥用诉权的方式进行了罗列,但依然存在法律漏洞,从而导致滥诉行为依然层出不穷。对此,首先,应对滥诉行为进行界定,严格设置行为的构成标准:一是要求当事人在主观上是故意,不包括过失行为;二是行为上表现为双方当

22、事人恶意串通,或者一方当事人恶意提起欺诈型、骚扰型、拖延型诉讼的行为;三是当事人必须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发生;四是当事人恶意诉讼的行为与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同时构成了这四个要件,则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条文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次,立案部门应加强宣传,引导当事人行为。在立案环节,由立案法官释明,告知当事人滥用诉权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同时法院应当通过公布对虚假诉讼进行惩治的典型案例以及宣传虚假诉讼的危害和严重后果,在社会上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引导当事人尊崇法律,坚守诚信,让当事人能够充分了解法律规定,正确行使诉权,自觉抵制滥用诉权行为,形成全社

23、会防范虚假诉讼的良好外部氛围和有效合力。最后,从立法上,对重复起诉等滥用诉权的行为,一经查实,可比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在“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一章中关于罚款、拘留的规定进行惩罚,同时可以出台具体的司法解释,对更为严重的行为,如何进行刑事上的责任追窕。(二)现代化立案平台的搭建法院内部管理系统虽然有系统自动分案到承办人的功能,但在实践操作中,不少法院的分案机制依然为人工分案,运转流程为立案庭将案件分配给审判庭,审判庭再将案件分配给每一位法官。这种多环节流转拉长了卷宗流转线条,容易造成卷宗流转不畅,从而延误审限,而且这种分案存在人为控制因素。因此,有必要建立现代化的立案平台,可以让诉讼当事人首先

24、在平台上进行诉讼,然后方便法官进行筛选,根据以上滥诉行为的标准,确定哪些案件处于滥诉行为,对这些案件诉讼人进行惩罚的同时,驳回这些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从而将精力集中于那些有诉讼价值的案件上,进一步保障司法资源的有效分配。此外,这一平台还可以方便法官进行民事纠纷调解,从而使得不足以立案的案件通过民事调解机制来解决,从而进一步节省司法资源。结束语民事立案制度关系到每一个群众的切身利益,与每一个群众息息相关。我国于上世纪建立的民事立案审查制度已完成了其历史使命,2015年我国司法改革后确立的现行的民事立案登记制度,是我国民事立案制度的一大发展,其实是唤起了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的进一步理解和尊重。与此同时

25、,我们也要清醒的认识到虽然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的确立实施,为破解“立案难”等司法实践中的顽疾提供新契机,但这也只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万里长征之路的第一步,民事立案登记制度功能的真正实现,有赖于当事人诉权理性的行使,法律对当事人的诉权保障,有赖于立案登记制度自身的完善细化,亦有赖于对滥诉行为规制,配套制度的建立健全。我们要批判性的吸收国外法治理念,对该制度进行逐步完善,使立案登记制度在我国长久运行下去,以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鉴于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比如法院人案矛盾更加突出、滥用诉权案件数量增加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给我国司法审判带来了压力

26、,也导致案件审判质量的下降,进一步浪费了我国的司法资源。因此,有必要提出几点完善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的建议。本文在对国外民事立案制度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几点完善的建议,包括完善立案登记制度的辅助机制、搭建现代化立案平台等,在完善立案登记制度的辅助机制方面,我国应实行法官员额制,适时补充审判力量;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及建立健全对滥用诉权行为的预防惩治机制等,从而保障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的作用发挥,确保当事人诉权这一基本权利的保障。优化立案登记制度需要诉讼法学界及实务界的共同努力,立案登记改革相对于立案审查制度是一种进步,我们必须牢牢把握住该制度的核心,健全法律法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探索出与之

27、相辅相成的配套制度,立案登记才能不断成熟,为民事诉讼的相关制度奠定基础。学生对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度进行了粗浅的论述,旨在为当前制度的发展提出一些拙见,却憾于能力所限,以及对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度及国外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的认识还很肤浅,分析不够透彻,但仍期待未来的理论及立法能够让立案登记制度更加成熟。参考文献1董浩洋.民事立案登记制度背景下法院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安徽工程大学学报,2016,(06):6-12.谢雨,王林丽.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研究一一从司法实践说起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04):99702.3蔡虹,李棠洁.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的法理省思J.法学论坛,2016,(04):115-125.4李秀艳.民事立案登记制度实施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6.5郭晨曦.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研究D.安徽大学,2016.6蔡虹,李棠洁.民事立案登记制度之反思一一写在立案登记制度实施之后J.湖南社会科学,2016,(01):60-65.7高佳丽.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研究一以解决“立案难”为中心J.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16,(01):103-106.8金富文.论民事诉讼中的立案登记制度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06):104-106+119.9刘思娇.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度建构J.法制博览,2015,(22):176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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