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个人财产权的保护83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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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夫妻个人财产权的保护目录引言2一、我国夫妻个人财产的基本理论2(一)夫妻个人财产的界定2(二)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3(三)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别4二、夫妻个人财产制度的立法状况5(一)婚前财产属夫妻之一方所有5(一)根据财产权的取得时间判定婚前财产归属5(三)不因婚姻关系的变化影响婚前财产归属5(四)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后的债务归属6(五)明确婚内财产分割情形6(六)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双方共同确认,避免一方“被负债”6三、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关于夫妻个人财产权的缺陷7(一)缺乏必要的公示程序7(二)夫妻分居期间财产如何处理的问题7(三)知识产权收益归属问题的不明确8四、完善我国夫妻个人财产权制度的思考9

2、(一)建立约定财产制的公证制度9(二)完善财产补偿制度和过错赔偿制度10()完善知识产权期待权经济利益的分割10结语1112参考文献引言近些年来,办理离婚登记的家庭越来越多,根据民政部发布的数据:2010年离婚登记的数量仅为267.8万,而2019年全年离婚登记的数量已经达到470.1万,增加量将近200万,可以说近些年来,离婚登记的数量在逐年增加。根据法院公布的数据:2019年法院审结婚姻家庭案件185万件,其中90%以上的婚姻诉讼案件都涉及到财产纠纷问题。以上数据表明,大多数离婚都会涉及到财产的问题,因为在婚姻的过程中,会涉及到很多种类的财产,而夫妻个人财产权的归属,更是频频引起争议。自2

3、021年起,新的民法典正式实施以来,夫妻个人财产权的法律归属更加明确,但还需要针对现实问题进一步具体化。一、我国夫妻个人财产的基本理论(一)夫妻个人财产的界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是指夫妻一方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或法律规定应属于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现行婚姻法和民法典对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4、二)一方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有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佚名.2019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J中国民政,2010,000(007):15-16.通过对比可以看出,民法典扩大了因人身损害所获得的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其中,夫妻一方所获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二)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1.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前财产顾名思义就是一方的婚前取得个人财产。包括婚前所得财产、继承或捐赠的财产,同时也包括一方通过自己的劳动付出取得的法律所承认的财产,这其中无论是像房屋一类的不动产,亦或是可动产,有形或无

5、形财产,只要是合法获得的,均受法律保护。要想清晰认识婚前财产,可通过以下三个方面了解:一是判断其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是财产权的取得时间在婚前。一旦是自己妻子或是丈夫在婚前就有的,目一直持续到婚后的,则就是个人的婚前财产,配偶无法挪用。二是在一的基础上建立的,即不能因为双方为婚姻关系就任意将另一方的个人财产转为双方的共有财产,除非双方有明确协议存在。三是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或者灭失,一旦双方婚姻发生破裂,要到离婚的地步,个人财产有损毁的一方可不可要求另一方进行赔偿,法院也不予以支持。2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里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

6、费等费用”是指与生命健康直接相关的财产。由于这些财产与生命健康关系密切,对于保护个人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当专属于个人所有,而不能成为共同财产。我国对此也是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支持的,在民法典中尤其提到,这有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受害人能够得到有效治疗、残疾人能够正常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3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根据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通过继承或馈赠获得的财产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但是,为了尊重遗嘱人或捐赠人的个人意愿并保护公民自由付一耀.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清偿与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建立J.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20(1):53-63.士祝巧丽.婚前财产

7、公证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分析J法制博览,2020(33).处置财产的权利,立遗嘱者或是捐赠者可通过书面形式或是律师指定具体的遗嘱受益者,如果受益者选择放弃,则财产只能遗赠或者赠与尚存配偶。由于没有权力享有,所以这种形式的财产就成为了夫妻双方之间的一种特殊财产,也是个人的财产。该法规的另一个目的是防止配偶滥用另一方的继承权或赠与权。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在生活用品方面,如个人的衣服、鞋帽等,应当属于夫妻特有财产。我国司法实践中,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一般也将个人专用的生活物品,作为个人财产处理。价值较大的生活用品,因其具有个人专用性,仍应当归个人所有,这也符合夫妻双方购买该物时的意愿。况且,夫

8、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多数情况下,夫妻双方都有价值较大的生活用品。5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项规定属于概括性规定。夫妻特有财产除前四项的规定外,还包括其他一些财产和财产权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财产类型的出现以及个人独立意识的增强,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也将有所增加。(三)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别1.取得时间不同首先,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公同财产的取得时间不同。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是否婚后取得是划分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一个首要标准,所以共同财产基本特性表现在取得时间方面。6 .财产范畴不同其次,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公同财产的财产范畴不同。修改

9、后的民法典增加了有关个人财产的规定。从该法所列举的几项个人财产来看,除个人婚前财产外,其余几项个人财产均与公民个人特定的身份密不可分,只有那些与个人身份不可分离的婚后所得财产,如复员费,残疾补偿金,医疗补助金,再就业补助金等和未获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才能被纳入个人财产的范围。7 .处置权不同最后,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公同财产的处置权不同,因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有平等的处置权。如果是夫妻个人财产,只有夫或妻个人才有处置权。二、夫妻个人财产制度的立法状况2021年新民法典对夫妻个人财产制度的规定如下:(一)婚前财产属夫妻之一方所有中国最近在婚姻立法方面出现的部分革新和进展,似乎也在不由自主地融入了西

10、方发达国家的某些特征。比如,将夫妻一方在婚前取得的财产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因赠与、继承取得的财产(比如从一方父母处获得赠与或继承的动产或不动产)视为私人财产。如前所述,2021年新民法典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如果出现夫妻双方的其中一方因为外债欠下债务,同时另一方在知情的情况下,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二)根据财产权的取得时间判定婚前财产归属决定其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是财产权的获取时间是否是婚前。如果财产权是在结婚前获得的,但在结婚后实际上是拥

11、有的,则自然是婚前个人财产。例如,配偶在结婚前接受继承,而遗产在结婚后分割,该遗产实际上是在结婚后获得的,但是其所有权是在结婚前获得的,应被视为一方的婚前财产。(三)不因婚姻关系的变化影响婚前财产归属不得通过延续婚姻关系将配偶的婚前财产转换为配偶的共同财产。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必须以双方之间存有相应约定为前提。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像房屋、店铺等价值较大的财产经双方经营管理超过8年的,以及像衣服、首饰等的生活资料超过4年的,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现在这项规定已经废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看俏伟.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适用空间与制度衔接一一来评我国民法典第1

12、066条CW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0年第9卷总第33卷)一一民法典婚姻家庭妇女权益保护文集.2020.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不得改变配偶的财产,通过继续婚姻关系,它成为一种共有财产,除非双方之间有单独的协议。”(四)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后的债务归属夫妻双方各自的婚前财产在夫妻双方的生活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如自然损耗、丢失等,在出现离婚的状况时,财产损毁的一方不得向另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的形式加以赔偿,法院也不予以支持。(五)明确婚内财产分割情形一方“挥霍”财产为法定的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的行为。民法典新增了“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比如发现对方有各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时,而

13、且夫妻双方不想离婚,就要及时主张婚内财产分割,可以通过以书面形式向法院主张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请求。而且,“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为法定的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情形之一,该法规的出现与实施,不仅及时保护了夫妻双方之间财产安全,而且也保护了两者的合法权益。(六)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双方共同确认,避免一方“被负债”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者夫妻一方认可后共同承担的债务等,以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家庭生活需要以自己名义承担的债务,均视为夫妻的共同债务。对目前社会中夫妻一方往往在不知情或者发生不明债务的情形下,被另一方故意负债的具体规定,即如果一方在外偷偷欠债,或因一己私利故意制造债务,逼迫对

14、方承担的,法律认定为债方的个人所为,须有债方个人承担,不得强加给另一方,保护了另一方的财产安全。三、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关于夫妻个人财产权的缺陷根据我过现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虽然对符合法定情形和约定情形的财产的认定和分割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日常出现的种种情况,以及还未出现的,现行的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是无法全面的给予解释,依旧是存在不少的“空白”,仍然直接影响司法实践中的操作。(一)缺乏必要的公示程序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该协议应为书面形式。如果没有协议或协议不清楚,则

15、应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无论是丈夫还是妻子在婚姻状态下取得共同财产,还是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都是适用的,夫妻取得财产独属于彼此。如果丈夫或妻子对外界负有债务,并且第三方知道该协议,则应使用丈夫或妻子的个人财产进行还款。有人认为,约定财产制度从表面上保护了婚姻双方的财产所有权和处置权,但它有严重的弊端。不仅会成为当事人实施规避的借口,而且很难判断约定的真实性。有些人认为,考虑约定财产诉讼程序的成本太高。所以其主张,对财产约定予以废除的建议,改为单一的法定共同制。叫旦是从笔者的角度出发,更是倾向于婚姻约定财产制度只是一个雏形,本质是不够健全和完善,不存在制度缺陷的问题。在

16、真实生活中,并不排除许多配偶与其他人串通以伪造债务并侵占其他配偶的财产,这对于另一半显然是不够的公正的。(二)夫妻分居期间财产如何处理的问题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对于夫妻分居没有较为明确的条文。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由于工作关系或情感上的不和而住在两个地方并不少见。新的民法典规定,结婚后获得的财产应允许分居在两个地方的夫妻分别管理和使用,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已登记婚姻但并不在一起居住,男方给予女方的彩礼和李丽云.试分析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J法制博览,2020,(006):115-116.女方的嫁妆都被视为夫妻的共有财产,财产的来源和数量应根据具体待遇进行适当划分。作为一般规则,一方购买和

17、使用的财产应归每一方所有。通过夫妻婚姻获得的财产由夫妻共同拥有,但协议尚不明确。针对难以判断夫妻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共有财产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未提供有力证据而人民法院无法核实的,记为夫妻共同财产,该财产受夫妻双方共同支配和使用,双方权利一致。一名配偶在配偶在场的情况下处置财产,应征得配偶的同意。这一条文的出现,使得夫妻双方在分居状态下的财产归纳为共有财产,但其中又是忽略了其中所存在的特殊性,即分居状态的前提是夫妻感情不和,双方虽有名以上的夫妻关系,但实际不存在任何联系,则这种相互夫妻名义上是无效的。对另一方分配财产或对仅以“名义”为原则的配偶承担债务偿还责任是不公平的。(三)知

18、识产权收益归属问题的不明确知识产权是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知识成果的专有权,也是具有商业信誉的商标的专有权。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新婚姻法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为夫妻共同所有。据此,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已经明确但实际取得却在离婚之后的这部分知识产权性收益,也应为夫妻共同所有。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已经明确的时间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是判断该部分收益归属的标准。具体如下:1.婚前明确知识产权取得时间的,即使该项取得是婚后实际取得的,仍应视为个人婚前财产。2.知识产权的财产性利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19、明确取得的,无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实际取得的,均归夫妻共同所有。3.知识产权收益在离婚后明示的,为个人财产。本条例只解决了部分知识产权收益问题,对未明确取得的知识产权,即,知识产权期待权。如果不考虑财产的未来价值而分割财产,可能对一方不公平。付一耀.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清偿与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建立田.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20(1):53-63.四、完善我国夫妻个人财产权制度的思考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家庭财产、夫妻财产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夫妻双方的收入和财富大量增加,家庭财产、夫妻财产内容复杂,存在的形式日益多样化;家庭经济功能强化,不再是单纯的消费单位,夫妻一方或双

20、方以多种形式参与经济生活,夫妻财产被大量用于生产、投资和经营,使夫妻财产关系日趋复杂,因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引发诸多纠纷和问题;夫妻对经济利益日益敏感和关注,对个人财产及权利保护的需求和呼声日趋强烈;另外从司法实践来看,夫妻财产纠纷案件噌多,处理难度加大。面对上述新的变化和出现的新问题,现行的我国夫妻财产制愈来愈显示出其不足,难以适应形势的需要,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已成为当务之急。(一)建立约定财产制的公证制度我国婚姻法以第三人是否知情作为有无对抗效力的前提,而在实际操作中,第三人是很难清楚夫妻之间有何财产约定的,因为这些约定属于内部约定,具有很强的隐秘性,除非夫妻

21、一方或双方明确告知,否则第三人根本无从知晓。一旦出现这一情况,笔者主要倾向于建立财产公示制度的约定制度,其建立形式可以是做公证,也可以是进行登记。前者的费用相对于后者来说是比较高的,依据我国目前的国民经济水平,作者比较推荐后者一一财产协议登记制度。在相应的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处理,透明化内容,以合适方式对外披露。至于这种公示可能暴露私人财产的隐私,这是夫妻双方自愿接受的,因为夫妻双方既然希望其约定对抗第三人,就必须要公证,而公证就必然意味着将其某些财产的秘密公开,当然,具体财产来源等细节还是不能公示,第三人不能查阅,以保护夫妻双方的隐私权,这样既能保障效率,又能防止公权力过分干涉私权领域,才能遏制

22、社会上故意利用夫妻财产约定来逃避债务的现象。如果夫妻财产约定未经登记的,则其中一方与第三人交易时,另一方不能通过约定财产制来强制抗议第三人,另外,第三人也可以要求夫妻双方中债方清偿债务,主要依据为夫妻财产制。赵兴盛.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及财产赠与的物权变动分析J法制与社会,2020,000(013):55-57.(二)完善财产补偿制度和过错赔偿制度我国现行法上未规定分居制度,因而只存在事实上的分居。对于夫妻分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是否仍然适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有不同的认识。所以针对夫妻分居期间财产如何处理的问题,笔者认为,夫妻分居或一方有过错,或其他原因,针对夫妻分居,可以完善财产补偿制度和过错赔

23、偿制度,从其他角度来弥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中一方的经济利益。财产补偿制度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明显超过另一方的,婚姻关系终止时,应给另一方相应补偿的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实际享有的权利不平等的现象是相当普遍的,如为了支持一方继续深造,另一方不仅自己作出牺牲,承担了包括家务在内的所有劳动,对婚姻家庭贡献较大。又如因双方家庭条件不同,婚后,一方在亲属的抚养、瞻养、救济上花去了大量的夫妻共同财产,而另一方则无此支出等。出现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应当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补偿,以真正体现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所享有的平等权利。过错赔偿指的是配偶一方因

24、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对对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制度。婚姻法第46条规定,出现重婚、与他人同居、对另一方实施暴力及虐待行为亦或者是抛弃家庭成员的,法律将其界定为非法离婚行为,不予支持离婚请求,还要对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但该条只规定,如果这种行为导致离婚,无辜的一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如果夫妻一方的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分割或者减少财产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所以第一种观点是错误的。离婚时,一方隐匿、转让、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应予以有错方少分或是不分夫妻共有财产的判定。(三)完善知识产权期待权经济利益的分割针对知识产权中未实现的经济利益,有学者提出在知识产权未来实际获得经济利益之

25、前,暂不进行分割。笔者认为,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是可以分割的,但这种分割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不应暂不分割,而应一次解决。就著作权而言,著作权受法律保护,其有效期为作者的终身和死亡后的付一耀.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清偿与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建立田.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20(1):53-63.50年。同时,作品可以出版或用于其他目的,每次都有可能获得经济利益。就专利权而言,发明专利的法定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法定保护期为10年。在此期间,权利人可以多次许可他人使用或者自行使用,每次都会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如果允许前配偶在每次实现经济利益后请求分割,法院会有太多麻烦,

26、同时也会浪费诉讼资源。笔者主张离婚时财产分割的一次性解决办法。笔者建议,数额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知识产品的创作者应当取得知识产品或者知识产权,并给予对方一半的赔偿。这种方法不仅可以使双方在和平的气氛中解决问题,而且可以节省评估成本,降低综合成本。但是,夫妻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或者知识产品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估。鉴定机构首先由双方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定,费用由夫妻共同财产承担。对于未完成的知识产品,评估价值不大,评估机构可能不会对其进行评估,因此笔者建议知识产品的创造者应酌情给予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结语目前,各国都十分重视婚姻家庭的稳定,并从立法上加以规范。任

27、何一个法律都不可能包含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他也需要时间去完善,这是个时间积累的过程,婚姻法亦是如此,除此之外国民经济的不断增长,人民生活的富足,或多或少都在影响夫妻的婚姻关系。在日常生活中,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变化使婚姻和家庭冲突以及纠纷更加复杂。故此,婚姻法的补充与完善在我国的整个婚姻法体系中是相当重要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的物质文化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人们生活价值观念的转变,夫妻双方个人财产数量的增多,家庭主体间相对独立性的较强,身份关系的渐趋弱化,随之而来的便是离婚率的升高,离婚会导致原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的分离和财产关系的重新分割,然而,离婚时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也越来越复

28、杂。在此,笔者结合当前司法实践,浅谈新民法典和现行婚姻法中夫妻个人财产权的保护。在新出台的婚姻法对夫妻的个人财产也补充了新的内容,与原立法相比有了很大的改进。由于本人的学识有一定的局限性,望后来研究者能进一步补充和完善,针对部分疏浅的规定希望能进一步研究法律适用问题。参考文献1祝巧丽.婚前财产公证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分析JL法制博览,2020(33).2石俏伟.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适用空间与制度衔接一一兼评我国民法典第1066条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0年第9卷总第33卷)一一民法典婚姻家庭妇女权益保护文集.2020.3李丽云试分析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J.法制博览,2020,(006

29、):115-116.4付一耀.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清偿与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建立J1.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20(1):53-63.5赵兴盛.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及财产赠与的物权变动分析J法制与社会,2020,000(013):55-57.16付一耀.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清偿与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建立J.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20(1):5363.王露露.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内容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难点和解决路径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0年第9卷总第33卷)一一民法典婚姻家庭妇女权益保护文集.2020.8贺剑.夫妻财产法的精神一一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和财产规则释论J法学,2020(7):2

30、04).9江潼.夫妻房产赠与与财产约定的区分及法律适用探讨JL法制博览,2020,000(002):165-166.10黎颖洁.新婚姻法中夫妻财产的关系探究J.法制与社会,2020,000(003):202L11陈建彬.新婚姻法解释中夫妻财产关系探究J.法制博览,2020,000(006):123-124.12季友泉.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分割问题解读J.法制与社会,2020(24).13黎颖洁.新婚姻法中夫妻财产的关系探究J.法制与社会,2020,000(003):20.21.141李丽云.试分析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J法制博览,2020,000(006):115-116.15肖娜.浅议夫妻共同债务分割协议的对外效力JL青年与社会,2020(8):87-88.16杜翌明.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J中国市场,2020,No.l042(15):122-123.(171王超.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债务界定困难原因的探讨J.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20,No.229(01):4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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