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病防治培训教案.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7000293 上传时间:2024-04-02 格式:DOCX 页数:19 大小:5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煤矿职业病防治培训教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煤矿职业病防治培训教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煤矿职业病防治培训教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煤矿职业病防治培训教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煤矿职业病防治培训教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煤矿职业病防治培训教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煤矿职业病防治培训教案.docx(19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职业病防治培训教案时间:年月曰授课人:XXX一、职业病危害的严重性以及我矿职业病案例确诊情况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相关内容;三、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相关部分;四、煤矿安全规程职业病危害防治部分五、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培训内容一、职业危害病建设项目及目录1、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规定中:一采矿业(一)煤炭开采和洗选业1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2、法定职业病目录中属于煤矿的有(一)尘肺中有:1、矽肺,2、煤工尘肺,7、水泥尘肺,11、电焊工尘肺;(三)职业中毒中有:14、二氧化硫中毒

2、,18、氮氧化物中毒,19、一氧化碳中毒,21、硫化氢中毒;(四)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有:1、中暑,5、手臂振动病;(八)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有:1、噪声聋;(十)其它职业病有:2、职业性哮喘,5、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二、职业危害的严重性(病例图片和我矿确诊职业病情况)对人体的危害。(一)尘肺(由长期接触粉尘引起)1、长期大量吸入可能引起矽肺和煤工尘肺。2、岩石掘进工作面工人,主要接触岩石粉尘,所患尘肺为矽肺;3、采煤工作面工人,主要接触煤尘,所患尘肺为煤肺;4、既接触煤尘又接触矽尘的混合工种工人,所患尘肺为煤矽肺。煤工尘肺-职业病一旦确诊不可逆转,随着年龄和身体抵抗能力的减弱,发病症状会愈发明

3、显;有些人已脱离采掘面多年仍被确诊,说明职业病防治必须从现在做起、从源头治理,从自己做起。(二)职业中毒,因短时间接触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有害气体而死亡。()基本概念及发病症状1、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2、煤矿职业危害事故,是指煤矿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造成伤亡、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3、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煤矿职业病主要有粉尘病、噪声聋、局部振动病、职业中毒(如一氧化碳中毒

4、)以及滑囊炎等。煤矿职业病之最是尘肺病。4、煤矿职业危害(以下简称煤矿职业危害)主要指以下职业危害因素: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5、尘肺病的发病症状第一期:重体力劳动时呼吸困难、胸痛、轻度干咳。第二期:中等体力劳动或正常工作时,感觉呼吸困难,胸痛、干咳或带痰咳嗽。第三期:做一般工作甚至休息时,也感到呼吸困难、胸痛、连续带痰咳嗽,甚至咯血和行动困难。为了更好的生活,请救救我们的肺!(四)发病现状截止今年,我矿已确诊19个煤工尘肺病人,其中2人已经死亡(1人因各种疾病

5、死亡,另一人因心脏病发作死亡)。(五)存在问题职业健康监护不到位、个体防护工作不到位、设施防护工作不到位、制度管理不到位。三、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相关内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防治工作,强化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煤矿劳动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各类煤矿及其所属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洗煤厂、选煤厂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预

6、防和治理活动。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以下简称职业病危害),是指由粉尘、噪声、热害、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导致煤矿劳动者职业病的危害。第四条煤矿是本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职业病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第五条煤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明确职责分工和落实工作经费,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第七条煤矿应当设置或者指

7、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第八条煤矿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建立健全下列制度:(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六)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十

8、一)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十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十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第九条煤矿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装备相应的监测仪器设备。监测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第十条煤矿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根据监测、检测、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同时将日常监测、检测、评价、落实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检测、评价结果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

9、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第十一条煤矿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第十二条煤矿应当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使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减少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数和接触时间。第十三条煤矿应当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IO51)规定,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提供符合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第十四条煤矿应当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10、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第十五条煤矿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第十六条煤矿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煤矿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接受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等内容。煤矿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体

11、防护用品。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第十七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职业卫生档案。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三)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六)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七)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资料;(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九)劳动者职业健康

12、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十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记录;(十二)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第十八条煤矿应当保障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经费,经费在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第十七条“(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中列支。第十九条煤矿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同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

13、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煤矿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第三章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第二十条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第二十一条煤矿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第二十二条煤矿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第二十三条煤矿建设项目完工后,在试运行期内,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

14、价,编制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第四章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第二十四条煤矿在中领、换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如实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同时抄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五条煤矿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煤矿的基本情况;(二)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管理机构情况;()煤矿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情况;(四)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监测人员及仪器设备配备情况;(五)职业病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情况;(六)煤矿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证明材料;(七)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症、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

15、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八)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与告知情况;(九)煤矿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情况;(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章职业健康监护第二十七条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煤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煤矿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第二十八条煤矿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

16、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煤矿企业不得以常规健康检查代替职业健康检查。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照表1执行。表1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接触有害物质体检对象检查周期煤尘(以煤尘为主)在岗人员2年八次观察对象、I期煤工尘肺患者每年1次岩尘(以岩尘为主)在岗人员、观察对象、I期矽肺患者噪声在岗人员高温在岗人员化学毒物在岗人员根据所接触的化学毒物确定检查周期接触粉尘

17、危害作业退休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煤矿不得以劳动者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代替在岗期间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也不得以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代替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但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在离岗前的90日内的,可以视为离岗时检查。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煤矿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三十一条煤矿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四)对疑似职业病病

18、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第三十二条煤矿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个人基本情况、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资料。劳动者离开煤矿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煤矿必须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第三十三条劳动者健康出现损害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煤矿企业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19、等资料。第六章粉尘危害防治第三十四条煤矿应当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对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进行监测。粉尘浓度应当符合表2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表2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要求粉尘种类游离Sio2含量(%)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mgm3)总粉尘呼吸性粉尘煤尘800.50.2水泥尘1041.5第三十五条煤矿进行粉尘监测时,其监测点的选择和布置应当符合表3的要求。表3煤矿作业场所测尘点的选择和布置要求类别生产工艺测尘点布置采煤工作面司机操作采煤机、打眼、人工落煤及擢煤工人作业地点多工序同时作业回风巷距工作面1015m处掘进工作面司机操作掘进机、打眼、装岩(煤)、锚喷支护工人作业地点多工序同时作业

20、(爆破作业除外)距掘进头1015m回风侧其他场所翻罐笼作业、巷道维修、转载点工人作业地点露天煤机穿孔机作业、挖掘机作业下风侧35m处司机操作穿孔机、司机操作挖掘机、汽车运输操作室内地面作业场所地面煤仓、储煤场、输送机运输等处生产作业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第三十六条粉尘监测采用定点或者个体方法进行,推广实时在线监测系统。粉尘监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总粉尘浓度,煤矿井下每月测定2次或者采用实时在线监测,地面及露天煤矿每月测定1次或者采用实时在线监测;(二)呼吸性粉尘浓度每月测定1次;(三)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监测1次;(四)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应当测定1次。第三

21、十七条煤矿应当使用粉尘采样器、直读式粉尘浓度测定仪等仪器设备进行粉尘浓度的测定。井工煤矿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回风侧应当设置粉尘浓度传感器,并接入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第三十八条井工煤矿必须建立防尘洒水系统。永久性防尘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m3,且贮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h的用水量,备用水池贮水量不得小于永久性防尘水池的50%。防尘管路应当敷设到所有能产生粉尘和沉积粉尘的地点,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静压供水管路管径应当满足矿井防尘用水量的要求,强度应当满足静压水压力的要求。防尘用水水质悬浮物的含量不得超过30mgL,粒径不大于0.3mm,水的PH值应当在69范围内,水的碳酸

22、盐硬度不超过3mmolL0使用降尘剂时,降尘剂应当无毒、无腐蚀、不污染环境。第三十九条井工煤矿掘进井巷和碉室时,必须采用湿式钻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冲洗井壁巷帮,爆破过程中采用高压喷雾(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者压气喷雾降尘、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第四十条井工煤矿在煤、岩层中钻孔,应当采取湿式作业。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者软煤层中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以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取除尘器捕尘、除尘,除尘器的呼吸性粉尘除尘效率不得低于90%。第四十一条井工煤矿炮采工作面应当采取湿式钻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当冲洗煤壁,爆破时应当采用高压喷雾(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者压气

23、喷雾降尘,出煤时应当洒水降尘。第四十二条井工煤矿采煤机作业时,必须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压力不得低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4MPa。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否则采煤机必须停机。液压支架必须安装自动喷雾降尘装置,实现降柱、移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并加装喷雾装置或者除尘器。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高压喷雾装置(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者采取压气喷雾降尘。第四十三条井工煤矿掘进机作业时,应当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和控尘装置、除尘器等构成的综合防尘系统。掘进机内喷雾压力不得低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4MPa。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外

24、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除尘器的呼吸性粉尘除尘效率不得低于90%。第四十四条井工煤矿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回风侧应当分别安设至少2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第四十五条煤矿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以及地面带式输送机走廊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者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者用除尘器除尘。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采用喷雾降尘时,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第四十六条井工煤矿的所有煤层必须进行煤层注水可注性测试。对于可注水煤层必须进行煤层注水。煤层注水过程中应当对注水流量、注水量及压力等参数进行监测和控制,单孔注水总量应当使该钻孔预湿煤体的平均水分含量增量不得低于1.5%,封孔深度应当保证注水过

25、程中煤壁及钻孔不漏水、不跑水。在厚煤层分层开采时,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应当采取在上一分层的采空区内灌水,对下一分层的煤体进行湿润。第四十七条井工煤矿打锚杆眼应当实施湿式钻孔,喷射源凝土时应当采用潮喷或者湿喷工艺,喷射机、喷浆点应当配备捕尘、除尘装置,距离锚喷作业点下风向IOom内,应当设置2道以上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第四十八条井工煤矿转载点应当采用自动喷雾降尘(喷雾压力应当大于07MPa)或者密闭尘源除尘器抽尘净化等措施。转载点落差超过05m,必须安装溜槽或者导向板。装煤点下风侧20m内,必须设置一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运输巷道内应当设置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第四十九条露天煤矿粉尘防治应当符

26、合下列要求:()设置有专门稳定可靠供水水源的加水站(池),加水能力满足洒水降尘所需的最大供给量;(二)采取湿式钻孔:不能实现湿式钻孔时,设置有效的孔口捕尘装置;(三)破碎作业时,密闭作业区域并采用喷雾降尘或者除尘器除尘;(四)加强对穿孔机、挖掘机、汽车等司机操作室的防护;(五)挖掘机装车前,对煤(岩)洒水,卸煤(岩)时喷雾降尘;(六)对运输路面经常清理浮尘、洒水,加强维护,保持路面平整。第五十条洗选煤厂原煤准备(给煤、破碎、筛分、转载)过程中宜密闭尘源,并采取喷雾降尘或者除尘器除尘。第五十一条储煤场厂区应当定期洒水抑尘,储煤场四周应当设抑尘网,装卸煤炭应当喷雾降尘或者洒水车降尘,煤炭外运时应当

27、采取密闭措施。第七章噪声危害防治第五十二条煤矿作业场所噪声危害依照下列标准判定:(一)劳动者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h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八);(二)劳动者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h的,可以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dB(八)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第五十三条煤矿应当配备2台以上噪声测定仪器,并对作业场所噪声每6个月监测1次。第五十四条煤矿作业场所噪声的监测地点主要包括:(一)井工煤矿的主要通风机、提升机、空气压缩机、局部通风机、采煤机、掘进机、风动凿岩机、风钻、乳化液泵、水泵等地点;(二)露天煤矿的挖掘机、穿孔机、矿用汽车、输送机、排土机和

28、爆破作业等地点;(三)选煤厂破碎机、筛分机、空压机等地点。煤矿进行监测时,应当在每个监测地点选择3个测点,监测结果以3个监测点的平均值为准。第五十五条煤矿应当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通过隔声、消声、吸声、减振、减少接触时间、佩戴防护耳塞(罩)等措施降低噪声危害。第八章热害防治第五十六条井工煤矿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碉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煤矿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劳动者高温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碉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C时,必须停止作业。第五十七条井工煤矿采掘工作面和机电设备碉室应当设置温度传感器。第五十

29、八条井工煤矿应当采取通风降温、采用分区式开拓方式缩短入风线路长度等措施,降低工作面的温度;当采用上述措施仍然无法达到作业环境标准温度的,应当采用制冷等降温措施。第五十九条井工煤矿地面辅助生产系统和露天煤矿应当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第九章职业中毒防治第六十条煤矿作业场所主要化学毒物浓度不得超过表4的要求。表4煤矿主要化学毒物最高允许浓度化学毋物名称最高允许浓度()CO0.0024H2S0.00066NO(换算成N02)0.00025S020.0005第六十一条煤矿进行化学毒物监测时,应当选择有代表性的作业地点,其中包括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作业人员接触时间最长的作业地点

30、。采样应当在正常生产状态下进行。第六十二条煤矿应当对No(换算成No2)、CO、SO2每3个月至少监测1次,对H2S每月至少监测1次。煤层有自燃倾向的,应当根据需要随时监测。第六十三条煤矿作业场所应当加强通风降低有害气体的浓度,在采用通风措施无法达到表4的规定时,应当采用净化、化学吸收等措施降低有害气体的浓度。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煤矿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二)未设置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三)未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或者实施方案的;(

31、四)未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的;(五)未建立健全企业职业卫生档案或者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六)未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七)未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第六十五条煤矿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四)未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

32、知劳动者的;(五)未在劳动者离开煤矿企业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第六十六条煤矿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本规定要求的;(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三)未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四)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本规定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五)

33、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六)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第六十七条煤矿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暂扣、吊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一)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三)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第六十八条煤矿违反本规定,有

34、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投入职业病防治经费的;(二)未建立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的;(三)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第六十九条煤矿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条煤矿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第七十一条本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第十一章附则第七十二条本规定中未涉及的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35、执行。第七十三条本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注:有害气体知识1、性质、来源、危害各是什么?CO,无色、无味、无臭、微溶于水,遇火有爆炸危险,有强烈毒性,允许最高浓度为0.0024%,主要来源于爆破和矿井火灾等;No2,棕红色,有刺激性臭味,有强烈毒性,最大允许浓度0.00025%,主要来源于炸药爆破时产生的一系列氮氧化物等;H2S,无色、微甜、有臭鸡蛋味,有剧毒性,最大允许浓度0.00066%,主要来源为坑木及其它有机物腐烂,采空区或旧老窑积水。SO2,无色、有硫磺味及酸臭味的气体,比重2.27,易溶于水,对眼睛和呼吸器官有强烈的刺激作用。常积聚于巷道下部位置。有强烈的毒性。来源(1)硫

36、化矿物燃烧及爆炸。(2)在含硫矿物中放炮时放出。(3)煤岩中放出。以上有害气体,短时间内极少量吸入就会使人急性中毒死亡,所以必须现场及时加强防治。新版煤矿安全规程(总局令第87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已经2015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1月3日公布的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10月25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2009年4月22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

37、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2010年1月21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2011年1月25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同时废止。局长杨焕宁2016年2月25日附件:煤矿安全规程目录第一编总则,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4第二章粉尘防治4第三章热害防治6第四章噪声防治6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7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7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

38、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

39、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七条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

40、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I。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第十条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试验涉及安全生

41、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安全投入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提取、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二条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三条入井

42、(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入井(场)前严禁饮酒。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第十四条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一)矿井地质图和水文地质图。(二)井上、下对照图。(三)巷道布置图。(四)采掘工程平面图。(五)通风系统图。(六)井下运输系统图。(七)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八)压风、排水、防尘、防火注浆、抽采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九)井下通信系统图。(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

43、气设备布置图。(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第十五条露天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一)地形地质图。(二)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三)综合水文地质图。(四)采剥、排土工程平面图和运输系统图。(五)供配电系统图。(六)通信系统图。(七)防排水系统图。(八)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九)井工采空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第十六条井工煤矿必须制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落实24h值班制度。复工复产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健全规章制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并定期检查补充。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安

44、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当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创伤急救系统应当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第十九条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第二十条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为其提供鉴定、检测、检验等服务,鉴定、检测、检验机构对其作出的结果负责。第二十一条煤矿闭坑前,煤矿企业必须编制闭坑报告,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矿井闭坑报告必须有完善的各种地质资料,在相应图件上标注采空区、煤柱、井筒、巷道、火区、

45、地面沉陷区等,情况不清的应当予以说明。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第六百三十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定期报告职业病危害因素。第六百三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配备监测人员和设备。煤矿企业应当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3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煤矿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从业人员公布。第六百三十九条煤矿企业应当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防尘或者防毒等个体防护用品。第二章粉尘防治第六百四十条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总粉尘、呼吸性粉尘)浓度应当

46、符合表25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表25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要求sis*人K,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mgm-3)粉尘种类游离SiOz含量/%、,I总尘呼尘煤尘1042.510-5010.7矽尘50-800.70.32800.50.2水泥尘1041.5注: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是以时间加权数规定的8h工作日、40h工作周的平均容许接触浓度。第六百四十一条粉尘监测应当采用定点监测、个体监测方法。第六百四十二条煤矿必须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总粉尘浓度,井工煤矿每月测定2次;露天煤矿每月测定1次。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二)呼吸性粉尘浓度每月测定1次。(三)粉尘中游离Si0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四)开采深度大于200m的露天煤矿,在气压较低的季节应当适当增加测定次数。第六百四十三条粉尘监测采样点布置应当符合表26的要求。表26粉尘监测采样点布置类别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其他场所露天煤矿地面作业场所生产工艺司机操作采煤机、打眼、人工落煤及擢煤多工序同时作业司机操作掘进机、打眼、装岩(煤)、锚喷支护多工序同时作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