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公文(3篇).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7003957 上传时间:2024-04-05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2.2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行政处罚决定公文(3篇).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行政处罚决定公文(3篇).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行政处罚决定公文(3篇).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行政处罚决定公文(3篇).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行政处罚决定公文(3篇).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行政处罚决定公文(3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公文(3篇).docx(9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行政处罚决定公文(3篇)行政处罚决定公文(精选3篇)行政处罚决定公文篇1罚号当事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人代表:性别:年龄:住址:当事人一案,经本单位依法调查,现查明:(违法事实与证据)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依照之规定,本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或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

2、,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处罚机关(印章)年月日行政处罚决定公文篇2当事人:陈性别:男年龄:_岁身份证号:32070住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32070营业执照号码:字号:经营地址:_市_县路1号门面委托代理人:无案件来源:_年_月一日,我局在位于市县路1号门面,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超市)内,查获下列卷烟:84飞南京(精品)5条、84S南京(红)5条,合计10条,案值人民币1550元(市场中间价)。当事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证号为32070。因上述卷烟均有明显假冒特征,其行为涉嫌销售非法生产卷烟,本局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于同日立案调查,对上述卷烟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存放于烟草

3、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库,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年一月日,我局对当事人下发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告知其被登记保存物品已抽样送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鉴定。违法事实:经过审理查明,上述卷烟均系当事人从上门推销卷烟的男烟贩处购进并全部放在经营场所销售。具体情况如下:84S南京(精品)5条(进价150元/条,售价200元/条)、84S南京(红)5条(进价60元/条,售价110元/条)。因均未售出即被我局查获,无违法所得,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其销售非法生产卷烟违法销售总额为人民币1550元。上述卷烟经检测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均属非法生产卷烟,该检测结果已告知当事人。证据

4、: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一)程序部分。证明我局对当事人陈涉嫌销售非法生产卷烟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的程序合法。1 .烟专处立口号立案报告表,书证,证明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立案批准程序;2 .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书证,证明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程序;3 .一烟专存处口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书证,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在7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进行了处理;4 ._烟专检告口号卷烟鉴定结果告知书,书证,证明按照法定程序告知了当事人鉴定结果以及申请复检的途径和期限;5 .烟专处终口号调查终结报告,书证,证明按照自立案之日起30内调查取证终结。(二)事实部

5、分。证明当事人陈涉嫌销售非法生产卷烟行为的时间、数量、销售总额等。1._年_月一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在现场销售有明显假冒特征卷烟的事实;2 .一年_月_日对当事人所作的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书证,证明对当事人的涉案物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履行了告知义务和告知当事人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的具体状况;3 .年_月_日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书证,证明当事人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及特征确认无误;4 ._年_月一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的现场照片4张(店面、涉案卷烟、价格标签等),视听资料,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现场状态、涉案卷烟及销售价格等情况;5 .鉴别

6、检验抽样单1份,书证,证明抽样产品名称、抽样日期、抽样数量和抽样基数,符合抽样的标准和程序;6 .鉴别检验委托书1份,书证,证明受委托的检测单位为具有资质的合法的检测单位;7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1份(编号:0);鉴定结论,证明涉案卷烟的检测结论,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8 .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书证;证明已依法告知当事人接受处理的期限和相关权利义务;9 .当事人陈身份证照片1张,视听资料,证明当事人本案身份;10 .对当事人陈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陈述,证明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11 .工商营业执照照片1张,视听资料,证明当事人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7、;12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照片1张,视听资料,证明当事人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13 .从当事人经营场所提取的卷烟价格标价签2张,书证,证明当事人对外销售涉案卷烟的销售价格;14 .卷烟零售户诚信经营承诺书1份,书证,证明当事人明知销售非法生产卷烟行为为违法行为。本局已于年_月_日向当事人陈全部出示并制作证据质证笔录,当事人对我局调查取证情况无异议。以上证据经过查证属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执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于_年_月一日向当事人发出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烟专处告口号),并于_月_日收到当事人的送达回证,当事人要

8、求陈述申辩。我局于_月_日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申辩其自己也是受害者,并不知道其销售的卷烟为非法生产的卷烟,要求对其减轻处罚。我局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辩理由进行了复核,认为当事人作为卷烟经营者,应当从其购进的卷烟价格上辨明其购进的卷烟为非法生产的卷烟,当事人对此应该是明知。我局认为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能成立,不具备减轻处罚的条件。违法依据和定性:本局认为,作为卷烟经营户,应该自觉遵守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销售非法生产卷烟行

9、为,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处罚依据和处罚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_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销售总额在20_元(含)以下的,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上述违法行为:2、公开销毁上述非法生产卷烟,即84飞南京(精品)5条、84S南京(红)5条;3、处以

10、违法销售总额25%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佰捌拾柒元伍角(387.50)o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的顺延)到中国银行分行营业部(罚没收入专户,账号:,开户行:,地址:县路号)缴纳上述款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置款。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烟草专卖局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十五日内直接向_市_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和起诉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联系

11、人:、联系电话:一年一月一日行政处罚决定公文篇3赵继源:身份证号码:43102219860908住址:_省市路310号人才交流中心赵核安全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一、违法事实和证据经调查核实,阳江核电厂1号机组大修期间,你在20_年3月22日干预设备冷却水系统水箱水位报警的处理过程中,未按程序操作,导致余热排出系统泵全停运6分钟,违反了核电厂运行技术规格书要求,且事件发生后未按程序记录事件。以上事实,有关于呈核电厂1号机组执行YlAPGoOlRF充水排气时导致RRl水箱低低水位运行事件报告的函(广阳江函(20_)44号)、关于报送核电厂1号机组执行Yiapgooirf充水排气时导

12、致余热排出泵全停运6分钟运行事件调查报告的函(环华南核函(20_)50号)、20_年5月5日调查形成的询问笔录5份为证。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5.1.2部分中对运行负有直接责任的运行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运行限值和条件,并保证遵守的规定,以及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4.1报告准则的要求。我局于20_年6月28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置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于20_年6月28日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接受行政处以上事实,有我局核安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字(20_)55号)及送达回证(国核安送(20_)06号)和你关于接受行政处罚的函为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执照持有者违章操纵的,国家核安全局可给予警告的处罚。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环境保护部20年7月26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