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规程第3部分:浅海部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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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13.100CCS09G目中华人民共和家标准GB/TXXXXX.320XX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规程第3部分:浅海部分Codeofsafetypracticeforoffshoreoil&gasexplorationandproductionPart3:Shallowsea(征求意见稿)20XX -XX-XX 实施20XX-XX-XX发布同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目次前言II引言I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总体要求15海洋石油生产设施25. 1固定平台25.2海底管道46海洋石油作业设施46. 1物探船(气枪震源船)56.2自升式钻(修)井平台51.1

2、3起重船56.4铺管船67作业管理61.2 1物探作业61.3 钻完井作业61.4 井下作业81.5 海上安装91.6 弃置作业10参考文献11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是GB40554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规程的第3部分。GB40554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一第1部分:总则。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提出。本文件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分技术委员会(SAC/TC288/SC10)归口。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工作,保

3、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制定本GB40554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规程系列标准。GB40554旨在规定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活动过程的安全要求,分为五个部分。第1部分:总则。目的在于规定适用于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生产通用要求。第2部分:海上部分。目的在于规定在海上(水深大于15m)进行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活动过程的安全生产要求。一一第3部分:浅海部分。目的在于规定在浅海(水深5m15m)进行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活动过程的安全生产要求。一一第4部分:滩海部分。目的在于规定在滩海(水深小于5m)进行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

4、作业活动过程的安全生产要求。第5部分:陆岸终端部分。目的在于规定在陆岸终端进行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活动过程的安全生产要求。本文件作为GB40554的第3部分,提出了海图水深5m15m的浅海海域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活动的安全生产要求,明确了浅海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管理、作业设施管理、作业管理的安全技术指标,用于规范浅海石油开采安全管理行为,固化成熟经验和技术,控制浅海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活动风险,保障浅海石油天然气开采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为浅海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提供依据。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规程第3部分:浅海部分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在浅海从

5、事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活动的安全生产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浅海石油天然气开采。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FI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40554.1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GB/T41029-2021石油天然气钻井海洋弃井作业规程SYZT6845-2011海洋弃井作业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1气枪震源船airgunsourcevesselforoiI&gasexpIoration用于海洋油气资源勘探的专用工程船

6、舶,主要从事海上物探施工的震源激发作业。3.2无人驻守平台unmannedpIatform指无人居住的平台。在日常生产情况下,平台上无人进行生产操作;在巡检检修、钻修井、应急处置、访问调查等情况下,允许人员登临。登平台人员不得在平台上过夜。4总体要求3.1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将风险管理贯穿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全过程,通过持续开展风险识别评价、风险控制、风险监控,防止事故发生,确保风险处于可接受范围。3.2 浅海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生产要求除应符合本文件外,还应符合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GB40554.1的要求。3.3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资格。

7、3.4 作业者与承包者应签订安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界面,落实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处置等措施。3.5 海洋石油作业设施从事物探、钻(修)井、铺管、起重和生活支持等活动15日前,应向所属作业区域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4. 6两个及以上生产作业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的生产作业活动,应明确作业过程中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4.1 作业者组织的生产设施发证检验工作,主要包括年度检验、定期检验、临时检验。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临时检验:发生事故或自然灾害,对设施造成损害或影响安全;结构、机电设备等

8、进行重大改造。4.2 经发证检验机构认可的设施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防火控制图、逃生路线图应张贴在设施明显位置。4.3 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有毒有害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应急关断系统,并保持系统功能有效。4.4 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和作业设施应建立人员登离管理制度,对登设施人员进行登记和安全告知。4.5 应建立并执行井控、硫化氢防护、变更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5海洋石油生产设施5. 1固定平台5.1.1 方案与设计阶段5.1.1.1 环境条件等方面的资料应由具备资格的单位提供。设计采用的环境条件重现期推算方法应是公认的。5.1.1.2 平台方位、尺度的确定,生产区

9、、公用设施区、生活区的布置,应保证生产作业和人员安全。5. 1.1.3平台方位应综合考虑风、浪、流等环境条件确定。5.1.1.4 平台总体布置应满足平台安全、防火、消防、人员逃生和救生的要求,应考虑下列因素: 危险区溢出的可燃或有毒气体扩散至生活区或公用设备区的可能性最低; 火灾或爆炸产生的烟气或生产排烟扩散至生活区或公用设备区的可能性最低; 所在海域供应船靠离泊; 直升机起降。5.1.1.5 平台总体布置应满足钻井、修井及生产作业、海上安装的要求。5.1.1.6 新建平台临近已建设施时,应考虑新老设施的供应船停靠、直升机起降、作业设施就位、火炬/放空设施以及海底管道、海底电缆路由等因素的影响

10、。5.1.1.7 有人驻守平台(包括栈桥相连组成的平台群)应设置水消防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气体灭火系统,并满足以下要求: 平台至少须配备两台由不同动力源驱动的消防泵; 消防泵的布置应能直接将海水抽入固定消防总管。消防泵的海水吸入口和动力源的布置应保证在平台上任何一个处所失火时,不致使所要求的两台泵都失去作用; 对于有注水管线与供水平台相连的平台,如果供水平台所供的注水或消防水能可靠地用于本平台的消防,经技术论证,该平台可以不设消防泵: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主控制站应布置在被保护区域以外的安全地点;应根据使用处所的面枳和特性选用炮式喷射器、泡沫喷枪和泡沫发生器来供送所需的泡沫。在寒冷地区使用的泡

11、沫液贮罐应有防冻措施; 气体灭火系统应能以手动和自动两种方式释放,其管路和喷咀应能在规范规定的时间内将所需的灭火剂喷入被保护处所;一一气体灭火系统应设声、光报警装置及灭火剂释放延时装置,报警后应延时10-60s(可调)释放灭火剂,以便操作人员安全撤离。5.1.1.8 有人驻守平台(包括栈桥相连组成的平台群)应设置救生艇和救生筏,并满足以下要求:一应配备救生艇装置,该装置包括刚性全封闭机动耐火救生艇、吊艇架、起艇机及登乘甲板等;配备的救生艇应能容纳其总人数,若总人数超过30人,所配备的救生艇装置不得少于2套;一平台群中的生活平台应配备能容纳其总人数的救生艇。平台群中的其它平台可按各自实际的最多工

12、作人数和平台特点,配置必要的逃生和救生装置;一一配备的气胀式救生筏应能容纳其总人数;一一平台群中的生活平台应配备能容纳其总人数的气胀式救生筏,平台群中的其它平台应按各自实际工作的最多人数和特点配备气胀式救生筏。无人驻守平台可按定员12人考虑。5.1.1.9 无人驻守平台设置安全可靠的登平台设施,确保作业人员上下平台的安全。5.1.1.10 无人驻守平台应设置防止外部人员登上平台的装置。5.1.1.11 模块钻机、修井机应满足6.2.2的要求,并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一应与所依托设施统筹考虑消防配置、救生逃生设施、紧急集合点;一防喷器控制装置的动力源、应急关断等系统或设备,应考虑二级或三级保护,且按

13、独立、功能相同、原理相异的原则设计;一一应配置正压式呼吸器、防护服等钻完井作业人员个人防护设备;-设计中应考虑易燃、易爆、辐射源等危险品的存储和隔离;一一应采用自然或强制通风等手段,避免可燃气体聚集导致火灾和爆炸;应划分危险区域,设置逃生路线、紧急集合点、两个以上逃生出口。5.1.2工程建造阶段5.1.2.1 海上安装和调试作业应由承包者制定作业计划,计划应覆盖全过程,并经作业者审批通过。5.1.2.2 海上安装与调试作业前应制定应急预案或现场应急处置方案。5.1.2.3海上安装前应对海底地形、地貌和水下结构(障碍)物进行调查。5.1.2.4所有用于海上安装与调试作业的船舶均应具备有效的船舶证

14、书。5.1.2.5在临时中断海上作业期间,承包者应在未完成的安装结构上设置航行警告标志。5.1.2.6平台结构物就位作业期间,应为作业人员设置工作平台,并按舷外作业管理。5.1.2.7海上调试承包者应编制海上调试方案,制定相应的检查程序,报作业者批准并经发证检验机构认可。联合调试应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结果作为试生产方案的一部分。5.1.3试生产阶段5.1.3.1作业者应对现场操作人员进行试生产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5.1.3.2试生产安全控制措施应至少包括:一一安全预评价和基本设计识别的主要风险和控制措施;一一生产井钻后对油藏新认识的影响及控制措施;一一设备设施的完工状态与设计差异导致的风

15、险及控制措施。5.1.3.3作业者应记录试生产情况并编制试生产安全生产情况报告。5.1.4生产阶段5.1.4.1 作业者应在平台设计使用年限到期前2年内完成主结构安全评估工作。5.1.4.2 因事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主结构出现裂纹、变形、下沉、倾斜等情况,应进行评估并及时处理。5.1.4.3 平台阴极保护应定期检测或监测。外加电流系统还应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周期不应超过2个月。所有检测、检查和维护均应有完整的记录。5.1.4.4采油(气)井的持续环空压力超过对应外层套管最小抗内压强度的80%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5.1.4.5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有毒有害气体探测报警系

16、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应急关断系统的报警或联锁关断信号旁通应按程序进行管理。5.1.4.6油、气井应设置与油藏压力相适应的井口装置。5.1.4.7消防系统应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检验,保持系统功能有效。5.1.4.8救生艇应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检验,保持其释放、动力、供气功能有效。5.2海底管道5.2.1方案与设计阶段5.2.1.1管道路由应考虑对管道自身或其他设备破坏的风险。5.2.1.2 新建管道与原有管道、其他海工结构物或海上设施应保持安全距离。5.2.1.3 管道系统应根据输送介质设计相应的腐蚀防护措施。5.2.1.4 布置于导管架外侧靠船侧的油气输送立管应采取防碰撞保护措施。5. 2.1.

17、5立管上不应装任何以管道或立管为支撑用以承受其他外力为目的附件。5.2.2工程建造阶段5.2.2 .1应按照设计文件对应急关断装置、清管装置、压力监控仪表、温度监控仪表等系统及其他配套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确认其完工状态。5.2.3 .2应进行管道清洗、强度及严密性试验、通球和吹扫。5.2.3试生产阶段1.1.1.1 2.3.1海底管道试生产应纳入所连接的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管理。1.1.1.2 试生产过程应考虑泄漏、冻堵等异常工况的主要风险和控制措施。1.1.1.3 试生产(投产)方案应包括管道热运等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5.2.3.4作业者应对现场操作人员进行操作流程培训。5.2.4生产阶段5.

18、2.4. 1作业者应建立海底管道运行管理、检测、监测与评估制度。5.2.4.2 作业者应制定海底管道因振动疲劳失效、内外腐蚀失效、受锚击锚刮以及渔业作业等第三方破坏失效等事件的处置方案。处置方案中应明确调整运行参数、管线两端隔离泄压、事后勘察等处理措施的安全风险,并制定控制措施。5.2.4.3 海底管道停输、停注后再启动前应进行调试,停输、停注时间超过6个月再次投入使用的,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5.2.4.4 海底管道改变原设计用途应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制定控制措施,投入使用前经发证检验机构审核同意。5.2.4.5 清管作业前应开展风险分析,并按审批通过的方案执行。6海洋石油作业设施6.1 物探船

19、(气枪震源船)6. 1.1物探船应取得相应船舶检验证书。物探船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水手和机工,应取得海事部门颁发的适任证书。7. 1.2震源系统的主要压力容器和装置、震源的拖曳钢缆和绞车、电缆绞车等设备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6.2 自升式钻(修)井平台6.2.1一般要求6.2. 1.1应取得相应船舶检验证书。6.2.1.2应设置航空障碍灯。6.2.2钻(修)井系统6.2.2.1钻机、修井机应至少设置两套独立的天车防碰装置。6.2.2.2钻台应设置至少两个安全逃生通道,未配置自动化排管系统的井架二层台应设置紧急逃生装置。6.2.2.3旋转系统应配置转盘锁紧和惯性制动装置。1.2.2.4

20、提升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一钢丝绳滑轮应设置防跳槽装置;一一应设置制动和防碰撞装置。1.2.2.5 循环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一封闭式泥浆舱应设置通风系统;一高压软管两端应设置安全绳(链)。6. 2.2.6动力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一每台柴油机排气口应设置火花捕捉装置;一一电传动控制系统应具有系统故障报警指示并具备紧急关停功能。7. 2.2.7其它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应配置气、液、电等控制系统的故障报警系统或装置;一应配置内部通信系统和电视监控系统。一火气系统应覆盖钻修井作业区域。6.3起重船6. 3.1起重船应取得相应船舶检验证书。起重船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水手和机工,应取得海事

21、部门颁发的适任证书。7. 3.2在起重机械的合适位置或工作区域设有以下可见的文字安全警示标志:一一起升物品下方严禁站人;一一臂架下方严禁停留;一一作业半径内注意安全;一一未经许可不得入内。8. 3.3在起重机的危险部位,应有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符号。6. 3.4起重机械安全装置要求:一一起升机构均应装设起升高度限位器;一一运行方向装设运行行程限位器:极限位置处设臂架低位置和高位置的幅度限位器;起重机应设有超负荷保护;具有变幅机构的起重机械,应装设幅度指示器(或臂架仰角指示器)。6.3.5 应制定起重设备的台账和管理规定。按规定对起重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刹车、限位、起重负荷指示、报警等装置齐全、

22、准确、灵敏(灵活)、可靠。6.3.6 对起重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维护、保养应作好记录,维持其适合的工况和运转条件。6.4铺管船6.4.1 铺管船应取得相应船舶检验证书。铺管船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水手和机工,应取得海事部门颁发的适任证书。6.4.2 铺管作业前,应对托管架、张紧器及其控制系统、管线收放绞车进行安全检查,并按照操作维护规程使用和维护。7作业管理7 .1物探作业7.1.1 应制定气枪震源船震源系统的操作维护规程,至少包括空压机、气枪及控制系统、高压管系等部分。7.1.2 物探作业前应对工区进行踏勘,分析作业风险,制定相应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7.1.3 应对气枪震源船的

23、震源系统进行开工前安全检查,并按照操作维护规程使用和维护。7.1.4 气枪震源高压系统内的高压软管应根据产品的使用周期,按时进行更换。7.1.5 物探船进入作业海域后,应针对气枪震源作业高压伤害现场处置方案进行演练。7.1.6 气枪震源作业应满足下列要求: 气枪震源船上的高压作业区域设置隔离警示。 高压管路两侧设置防护栏防护距离不少于1m。 拖缆作业震源周围5km之内不得进行潜水作业;震源周围5km-3Okm之内,应经评估或计算潜水作业是安全的,才可进行潜水作业。在甲板上试枪,要进行无压试验;气枪在升、降过程中,在水面上、下Im范围内,压力应控制在3.45MPa(500PSi)以下,提升至甲板

24、前应排空高压管汇和枪内的气体,沉枪达到工作深度后,方可将气压调到工作压力;并应设定警戒区,有声音、灯光报警。 气枪激发时,应确认附近无相关人员和挂碰气枪管路的障碍物,吊臂下严禁站人。 浪高超过4.5m不应开展震源激发作业。设备严禁带压拆卸。8 .2钻井作业8.1.1 钻(修)井平台就位1.1 .1.1自升式平台插桩作业前应根据海洋工程地质调查资料或邻井资料进行风险分析并完成应急预案。1.2 .1.2自升式平台下放桩腿前应清理升降装置周围的障碍物,根据操船手册要求对桃靴注水、解锁锁紧装置。7.2.1.3自升式平台插桩与压载按照操作手册规定方式进行。7.2.2钻井7.2.2.1地质设计7.2.2.

25、1.1地质设计应根据地质资料进行风险评估并编制安全提示。7.2.2.1.2地质设计应提供区域地质资料、地层压力、漏失压力、破裂压力、坍塌压力、地层流体性质、浅部断层、浅层气、古河道、海床陡坡等的预测及岩性剖面资料。7.2.2.1.3地质设计应提供邻井的油、气、水显示和复杂情况资料,并注明含硫化氢、二氧化碳地层深度和预计含量;应提供已钻井的测井解释成果、地层测试及试油、气资料。探井应提供相应的硫化氢、二氧化碳预测资料。7.2.2.1.4含硫化氢地层、严重坍塌地层、塑性泥岩层、严重漏失层、盐膏层和暂不能建立压力曲线图的裂缝性地层、受老区注水井影响的调整井均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层套管的应封点深度。7

26、.2.2.2工程设计1. 2.2.2.1工程设计应依据地质设计和邻井钻井有关资料编制,并应对地质设计中的风险评估、安全提示及所采用的工艺技术等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7. 2.2.2,2井身结构应符合以下安全技术要求:一一应根据土壤力学数据结构分析结果或邻井资料,确定隔水套管最小入泥深度。表层套管下深应能封隔浅部复杂层段,技术套管下深应考虑防止喷、漏、塌、卡的需要;一一套管柱强度设计应符合安全系数要求。根据地层压力和井内流体介质性质选择套管类型和性能指标;各层套管固井水泥返高设计应符合安全要求。表层套管固井水泥应返至泥线。7.2.2.2.3钻井液应符合以下安全技术要求:一应根据地质资料和钻井要求,

27、设计钻井液类型和性能指标;一一应储备一定数量的高密度钻井液或加重材料,含硫化氢油气井还应按设计储备除硫剂。7.2.2.2.4应收集丛式井的邻井资料,进行碰撞风险分析,制定防碰措施。7.2.2.3钻进、起下钻和甩钻具一开钻前完成地质设计、工程设计,进行安全检查和技术交底;一应对异常情况进行监控并及时处置;一一每个班次应检查大绳、绞车、防碰装置、刹车系统、井口工器具等关键设备设施和安全设施;一钻进作业期间,应注意观察井内溢流及漏失情况,做好井控工作;一一钻进过程中根据井内溢流或漏失情况,调整钻井液性能,平衡地层压力;一一油气层钻进过程中加强油气侵检查,控制油气上窜速度满足安全作业需要;起下钻应控制

28、速度,起钻过程应及时灌注钻井液,减少压力波动;一一应指定专人观察和记录循环罐(池)液面变化及起下钻灌入或返出钻井液情况;7.2.3钻开油气层7.2.3.1钻开油气层前,应现场组织钻开油气层前检查或验收工作,并符合以下要求:一一应按钻井设计确认井控和防硫化氢措施的落实情况;一一应确认井控装置符合钻井设计要求,性能可靠;一一钻具组合符合井控要求;一一按设计要求进行套管压力试验、地层破裂压力试验或地层完整性试验:一一应储备充足的井控应急物资;一钻开油气层前,应进行检查验收,保证设备设施满足施工要求。7.2.3.2 区域探井和高压、高含硫、高产油气井钻井作业应经开工检查或验收合格,钻开油气层或打(射)

29、开目的层应经作业者批准:现场配制的钻井液密度和PH值及储备加重钻井液、加重剂应符合设计要求。7.2.3.3 钻开油气层后应执行以下规定:起钻前充分循环井内钻井液,使其性能均匀,进出口密度差不大于002gc1A进行可燃气体的监测和火源、热源的管理;下套管时,应注意观察钻井液的返出情况,根据井下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钻开油气层后要掌握钻井参数、钻井液变化情况及井下油气上窜速度。7.2.4录井7.2.4.1录井仪器房应保持正压,配备火灾、可燃气体、硫化氢等探测与报警装置,具备声光报警功能。7.2.4.2 应配置气侵、溢流监测报警系统,保持功能完好,不应擅自停用。7.2.4.3 钻开油气层、含硫化氢

30、地层前,应加强地层对比,持续监测气测值、钻井液性能、循环池液面和钻井工程参数,发现油气或异常及时向作业者、钻井队提出地质预报。7.2.5测井7.2.5.1下井仪器、射孔器材应符合设计要求。测井作业前,应确认已安装防喷器且已通过压力测试。7.2.5.2 射孔起爆装置应有安全防护技术措施。7.2.5.3 钻具输送测井应针对仪器种类、仪器连接方式、钻具输送速度以及钻具输送过程制定落实风险管控措施。7.2.5.4 带压作业或使用电缆防喷器施工时,打开井口阀门前应检查井口防喷装置的连接及密封状况;手动开关阀门时应侧身操作。7.2.5.5 射孔枪组装、拆卸时与井口应保持安全距离。油管传输射孔器总成与起爆装

31、置之间应有安全隔离装置或空的枪段。7.2.5.6 未引爆的射孔器应由专业人员在井口卸下起爆装置,转移至安全地点后再进行处理。7.2.5.7 解卡作业时,除指挥人员和操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应进入作业区域。7.2.5.8 施工结束后,应及时下入管柱,不应空井等候。7.3井下作业7.3.1一般要求7.3.1.1施工作业前,应由作业者认可的单位编制完成地质设计和工程设计,并按审批程序审批。7.3.1.2设计应制定中毒、井喷、火灾、爆炸等事故及复杂情况的预防措施。7.3.2设计1.1.1.1 1地质设计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编制安全提示。风险评估包括本井的地质、钻完井资料、历次井下作业情况、前期生产动态情况

32、、邻井情况等;安全提示包括邻井或本区域的硫化氢、二氧化碳含量和异常高(低)压情况等。1.1.1.2 工程(工艺)设计应根据地质设计编制,并根据地质设计中的风险评估、安全提示和工艺技术制定安全管控要求。明确作业井井控风险级别及含硫化氢、二氧化碳井的安全管控要求。1.1.1.3 工程(工艺)设计应根据地质设计提供的地层压力和流体性质,计算预测井口最大关井压力,确定井控装置压力等级配套设计和修(压)井液性能、类型、数量、压井要求等。1.1.1.4 工程设计应根据地质设计的安全提示和工程(工艺)设计的安全管控要求,制定施工步骤、技术要求、井控设计。1.1.1.5 压裂、酸化作业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明确

33、高压防护、酸性物质防护和消防措施。压裂管汇元件应经检测合格。7.3.3施工作业1.1.1.1 3.3.1施工作业前应进行开工验收和技术交底。1.1.1.2 3.3.2打开油(气)层前,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确认井控和防硫化氢措施的落实情况。1.1.1.3 高压、高含硫、高产油气井修井作业应经开工验收合格,打开目的层应经建设单位批准。1.1.1.4 应按设计配制压井液,并保持压井液性能稳定。高压、高含硫、高产油气井现场配制的压井液密度和PH值及储备加重压井液、加重剂应符合设计要求。1.1.1.5 测试与诱喷应符合以下要求:-测试时,应执行设计中的压力控制要求;一一测试树及阻流管汇在每层测试前应重新试

34、压;一气举或混气水诱喷不应使用空气气举。若使用天然气诱喷,分离出的天然气应烧掉或进入集输系统;一一燃烧放喷时应根据风向及时切换燃烧器,确保顺风燃烧。1.1.1.6 压裂、酸化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压裂作业前应设置高压区域,并摆放安全警示标志。对作业人员进行技术和安全交底,检查设备设施、人员防护装备和消防措施。按设计要求配备高低压管汇、施工泵组;地面与井口连接管线和高压管汇,应按设计要求试压合格;一一压裂施工时,井口装置应用钢丝绳绷紧固定;排液过程中应对出口进行有毒有害气体监测,作业人员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7.4海上安装7.4.1一般要求7. 4.1.1在海上吊装、浮托安装等重大作业前,应组织施工方

35、案审查、技术交底和作业安全分析(JSA),落实审查意见和JSA分析意见,应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建立相关过程记录。7.4. 1.2海上吊装、浮托安装等重大作业前,应组织联合检查,并对检查问题项进行跟踪整改。7.4.1.3海上作业前,应对气象和海况条件进行安全评估并保持相应记录,并依据气象信息及潮汐预报,选择合适的作业窗口。7.4.1.4海上施工期间,两家及以上承包商在同一作业区域内存在作业,可能影响对方作业安全的,作业者应组织各承包商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和界面,制定作业实施计划和安全管理专项措施。7.4.1.5海上施工期间若存在联合作业,作业者应组织承包商编制联合作业

36、专项实施方案及安全管理计划,明确各方安全管理责任和界面,组织联合作业风险分析,制定联合作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7.4.2吊装7.4.2.1海上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机械、结构物的吊点、吊索具进行检查,确保处于完好状态。7.4.2.2海上吊装作业前,对起重机司机、起重机指挥进行资格确认。7.4.2.3 海上吊装作业前,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警戒区域以及吊装现场应当设置安全警戒标志或警戒线,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7.4.2.4 遇到大雪、暴雨、大雾以及6级及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海上吊装作业。7.5弃置作业7.5.1 水上结构及设施拆除应在弃井作业完成后进行。拆除前,应对

37、存在倒塌、坠落风险的设备、管线及结构件采取固定措施。7.5.2 水下结构及设施的拆除应根据水深、水下生产系统的实际情况选用适宜的拆除方法。1.1.1 5.3弃置施工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需经过发证检验机构审查同意。7.5.4 弃置施工所必需的吊点、节点等重要受力结构的预制及安装需经过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7.5.5 设施弃置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后,不再纳入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管理。参考文献1海上固定平台安全规则国经贸安全2000944号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规程第3部分:浅海部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标准编制工作组二O二三年十二月一、工作简况(一)任务来源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1

38、2月3日发布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等32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强制性国家标准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规程第3部分:浅海部分制定计划正式下达,计划号为20221477-Q-450o该标准由应急管理部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组织制定,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分技术委员会(TC288/SC10)实施管理。(二)起草单位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中石化胜利海上石油工程技术检验有限公司、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石油工程地球物理有限公司胜利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中国

39、石油大学(北京)、中海油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三)标准制订的目的及意义浅海石油天然气开采是我国海洋石油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以胜利海上油田为典型代表。胜利海上油田自1993年开采至今,已经有30年的历史,截至目前,胜利海上油田建有平台120座,包括单井平台及井组平台104座,采修一体化平台共13座,中心平台3座;建有海底管道166条。自2014年开始,年产油量一直在300万吨以上。浅海石油设施与陆上石油设施不同,它所处环境比较恶劣,受海流、海浪、台风、海冰等自然环境因素影响较大;投资高、运行成本高;发生事故时,海上救援难度大,造成人员和财产的损失都非常大。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海洋石油安全生

40、产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第4号令)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原国家安监总局第25号令)的有关要求,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进一步规范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规程系列标准,本标准为系列标准的第3部分:浅海部分。本标准实施后,可以解决以下问题:1、我国浅海海域的海洋石油开采作业活动多是由中石化、中石油主导的,国家层面缺乏系统化的安全标准建设。2、浅海海域的海洋石油开发工作,在海洋环境、气象条件、生产方式、设施结构、应急救助、生产组织等方面,与海上石油开发存在较多区别,需要国家层面以标准的形式统一规范

41、。3、现有部门规章中强制性技术条款和石油行业类标准,未对滩海、浅海及海上进行清晰地划分,存在界限不明、交叉使用情况,急需从国家层面进行规范。本标准对海洋石油生产设施、浅海石油作业设施、浅海作业管理等安全要求进行了规定;能够提高海洋石油行业安全管理水平,确保风险处于可接受水平,防止事故发生;为浅海海域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提供了依据。(四)主要工作过程主要工作过程如下:1、组建标准编制工作组本标准的起草工作从2022年1月开始启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和中石化胜利海上石油工程技术检验有限公司组织有丰富海洋工程技术经验的专业人员,成立标准编制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

42、”),明确各起草单位及人员职责,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制定标准工作计划。2、资料收集2022年1月2022年2月,开展资料调研。工作组各主要起草人根据职责分工,广泛收集、整理国内外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事故案例、管理措施等资料并进行分析。收集、整理的法规标准如下:(1)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号)(2)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5号)(3)海上固定平台安全规则(国经贸安全(2000)944号)(4)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海政法(2016)21号文)(5) 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

43、和起草规则(6) GB/T8423.3-2018石油天然气工业术语第3部分:油气地面工程(7) GB/T14090-2020海上油气开发工程术语(8) GB40554.1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9) GB/T41029-2021石油天然气钻井海洋弃井作业规程(10) GB/T23505-2017石油天然气工业-钻机和修井机(三)GB/T37159.3-2018石油天然气钻采设备海洋石油自升式钻井平台第3部分:运营检验(12) AQ2012-2007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13) AQ2079-2020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工作通则(14) SY6279-2016大型设备吊装安全

44、规程(15) SY5857-2013石油物探地震作业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范(16) SY6346-2016浅海移动式平台拖带与系泊安全规范(17) SY6500-2010滩(浅)海石油设施检验规程(18) SY5747-2008浅(滩)海钢质固定平台安全规则(19) SY/T6845-2011海洋弃井作业规范(20) SY/T6920-2018海洋钻井工程设计规范(21)海上固定平台总体设计规范(22) Q/SH0079-2007地震勘探震源控制系统检验规程(23)中国石化海洋石油安全管理规定(2021修订)(24)胜利油田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22修订)(25)船舶靠泊胜利油田海上设施作业

45、规范(胜油工单生产(2021)01号)3、工作组讨论稿编制(1)2022年3月4月,工作组根据中海油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申报书要求以及前期收集的资料,工作组各起草人员按照职责分工编制完成标准工作组讨论稿的初稿。工作组讨论稿初稿编制完成后,工作组内部组织2次研讨、论证会,会议主要意见如下:a)本标准整体章节命名以总则为主线。b)注意与总则的关系,以补充为主。C)编写内容要进一步细化。工作组各起草人员根据2次会议精神,对工作组讨论稿初稿进行了修改完善,于2022年5月完成了初步形成了工作组讨论稿。(2)工作组讨论稿于2022年5月报送给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石油天然气

46、安全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及国家应急管理部危化监管二司,随后于2022年5月20日、2022年6月1日、2022年6月15日就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生产规程系列标准组织召开了3次网络研讨会议。研讨会议提出了多项修改建议和编制要求,主要意见如下:a)结构框架应进行完善,与总则部分基本保持一致,具体内容可结合生产实际进行调整。b)浅海部分要突出浅海的安全风险和管理特点,内容与总则搭配使用,形成完整的标准内容。c)修改完善标准的一级、二级、三级目录。d)明确了分则与总则配合使用的原则,总则已规定的通用要求在分则中不再重复;分则重点对通用要求未涉及的,具有分则特殊性的内容作出规定。e)关于设施弃置和弃井的安全要求,一是针对弃置作业过程安全作出规定,二是参照非煤矿山尾矿库闭库与销号有关做法,从技术层面划出安全管理的边界,考虑弃置后不再纳入海洋石油安全监管范畴的可行性。f)标准定位为安全生产标准,内容不应超出应急管理部门职责范围,不应涉及环境、职业健康、海事等其他部门职责。g)关于系列标准的编制目的:各编写组要充分理解4个分则的划分目的,4个部分各有不同的要求,要突出“海的特点,如需适用陆上的相关标准,阐明即可。h)关于技术标准或管理标准的定位问题:首先,分则不是设计规范;其次,全国安标委归口,要兼顾技术和安全管理,要基于风险管控和事故,要将有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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