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单位、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知识点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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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人员密集场所(一)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安全疏散设施包括疏散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以及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逃生缓降器等安全疏散辅助器材。(I)应建立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安全疏散设施的检查内容、要求。(2)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前,应事先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活动期间,应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控制人数。(3)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1)人员密集场所在使用和营业期间,不应锁闭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或采取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的措施,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含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2、。2)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或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3)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4)建筑每层外墙的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5)在宾馆、商场、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等场所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疏散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和疏散门、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6)在宾馆、商场、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等场所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疏散引导箱,配备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瓶装水、毛巾、救援哨、发光指挥棒、疏散用手电筒等安全疏散辅助器材。(二)消防设施管理(1)应使用合格的消防产

3、品,建立消防设施、器材的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部位、检查及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况。(2)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运行。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3)应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巡查、单项检查、联动检查,做好维护保养。(4)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每日应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巡查;其他单位,每周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巡查,应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的巡查部位和内容。(5)建筑消防设施的电源开关、管道阀门,均应指示正常运行位置,并正确

4、标识开/关的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6)设置建筑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联动检查,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7)应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器材故隙报告和故障消除的登记制度。发生故障后,应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采取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建筑入口等明显位置公告。(8)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O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三)用电防火安全管理(1)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2

5、)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效核、布置电气线路并设置保护措施。(3)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进行,留存施工图纸或线路改造记录。(4)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5)靠近可燃物的电器,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6)人员密集场所内严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7)应定期进行防雷检测;应定期检查、检测电气线路、设备,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8)电气线路发生故隙时,应及时检查维修,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使用。(9)商场、餐饮场所、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内的非必要电源。(10)涉及重大活动临时增加用电负荷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用电安

6、全检测,检测报告应存档备查。(四)用火动火安全管理(1)应建立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并应明确用火、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等内容。动火审批应经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同意方可进行。(2)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1)人员密集场所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作业。2)需要动火作.业的区域,应与使用、营业区域进行防火分隔,严格将动火作业限制在防火分隔区域内,并加强消防安全现场监管。3)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可燃、易燃物品,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4)人员密集

7、场所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5)炉火、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6)宾馆、餐饮场所、医院、学校的厨房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7)进入建筑内以及厨房、锅炉房等部位内的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五)易燃易爆化学品管理(1)严禁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2)应明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使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3)在不使用时予以及时清除,且应由专人管理、登记。(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1)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建立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2)人员集中的厅(室)以及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

8、房、储油间、变配电室、锅炉房、厨房、空调机房、资料库、可燃物品仓库和化学实验室等,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在明显位置张贴标识,严格管理。(3)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器材。(4)应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处置操作程序。(5)应列入防火巡查范围,作为定期检查的重点。(七)典型场所消防安全措施1 .一般要求(1)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在具有多种用途的建筑内时,应至少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O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OO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满足各自不同营业时间对安全疏散的要求。人员密集场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搭建临时构筑物时,其芯材应为A级不燃材料。(2)建筑面积大于40(2的

9、营业厅、展览厅等场所内的疏散指示标志,应保证其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并使人员在走道上任何位置保持视觉连续。(3)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或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保证火灾时能从内部直接向外推开,并应在门上设置“紧急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用以下方法或其他等效的方法:1)设置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其报警延迟时间不应超过15s。2)设置能远程控制和现场手动开启的电磁门锁装置;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与系统联动。3)设置推闩式外开门。2 .宾馆(1)宾馆前台和大厅配置对讲机、喊话器、扩音器、应急手电筒、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等器材。(2)高层宾馆的客房内应配备

10、应急手电筒、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其他宾馆的客房内宜配备应急手电筒、消防过漉式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并应放置在醒目位置或设置明显的标志。应急手电筒和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的有效使用时间不应小于30mi11o(3)客房内应设置醒目、耐久的“请勿卧床吸烟”提示牌和楼层安全疏散及客房所在位置示意图。(4)客房层应按照有关建筑消防逃生器材及配备标准设置辅助逃生器材,并应有明显的标志。3 .商场(1)商场、市场建筑之间不应设置连接顶棚:当必须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消防车通道上部严禁设置连接顶棚。2)顶棚所连接的建筑总占地面积不应超过250Onl2。3)顶棚下面不应设置摊

11、位、放置可燃物。4)顶棚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l级。5)顶棚四周应敞开,其高度应高出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LOnl以上,其自然排烟口面积不应低于顶棚地面正投影面积的25%。(2)设置于商场内的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OOh的隔墙与营业、办公部分完全分隔,通向营业厅的开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3)营业厅的安全疏散路线不应穿越仓库、办公室等功能性用房。(4)防火卷帘门两侧各0.3m范围内不得放置物品,并应用黄色标识线划定范围。(5)设置在商场、市场内的中庭不应设置固定摊位,放置可燃物等。4 .公共娱乐场所(I)公共娱乐场所的每层外墙上应设置外窗(含阳台),间隔不应大于20.0m。每个外窗的面积不应

12、小于LOm2,且其短边不应小于LOnb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2m。(2)使用人数超过20人的厅、室内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Llnl的疏散通道,活动座椅应采用固定措施。(3)各种灯具距离窗帘、幕布、布景等可燃物不应小于0.50m。5 .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照料设施和儿童活动场所(1)门诊楼、病房楼的公共区域以及病房内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疏散方向、安全出口位置及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2)病房楼内的公共部位不应放置床位和留置过夜,不得放置可燃物和设置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障碍物。(3)重症监护室应自成一个相对独立的防火分区,通向该区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13、。(4)病房、重症监护室宜设置开敞式的阳台或凹廊。(5)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活动场所的厨房、烧水间应单独设置或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O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6 .体育场馆、展览馆(厅)(1)需要搭建临时建筑时,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l级的材料。临时建筑与周围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6.Omo(2)展厅等场所内的主要疏散通道应直通安全出口,其宽度不应小于5.0m,其他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0m。疏散通道的地面应设置明显标识。(3)布展时,不应进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必须进行动火作业时,动火现场应安排专人监护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4)展览馆内

14、设置的餐饮区域,应相对独立,不应使用明火。7 .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1)生产车间内应保持疏散通道畅通,通向疏散出口的主要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Om,其他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L5m,且地面上应设置明显的标示线。(2)车间内中间仓库的储量不应超过一昼夜的使用量。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应按火灾危险性分类集中存放,机电设备周围0.5m范围内不得放置可燃物。消防设施周围,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二、汽车加油加气站(1)加油加气站内的站房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加油加气站罩棚顶棚的承重构件为钢结构时,其耐火极限可为0.25h.(2)站内不应设置住宿、餐饮和娱

15、乐等场所(设施)。(3)站内不应设置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商店。商店内不应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4)站房、变配电间、库房、锅炉房等火灾危险区的明显部位应设置“火灾危险区域”等标识。(5)动火作业1)如需进行明火施工作业,应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落实安全监护人员,经木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2)动火期间严禁营业。3)动火现场应挂警示牌、增设消防器材,安全监护人员应到现场监督动火人员按照动火审批的具体要求作业。4)动火完毕,监护人员和动火人员应共同检查和清理现场。三、仓储场所(一)储存管理(1)室内储存场所不应设置员工宿舍。甲、乙类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内不应设办公室。其他室内储存场所确需设办公室时,

16、其耐火等级应为一、二级,且门、窗应直通库外。(2)物品人库前应有专人负责检查,确认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3)库房内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堆、限额存放。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应大于150m2。库房内主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m。(4)库房内堆放物品应满足以下要求:1)堆垛上部与楼板、平屋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m(人字屋架从横梁算起)。2)物品与照明灯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m。3)物品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m。4)物品堆垛与柱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m。5)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Imo(5)库房内需要设置货架堆放物品时,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货架不应遮挡消火栓、自动喷淋系统喷头以及排烟口。

17、(6)储存物品与风管、供暖管道、散热器的距离不应小于0.5m,与供暖机组、风管炉、烟道之间的距离在各个方向上都不应小于lmt,(二)装卸安全管理(1)进入易燃、可燃物资储存场所的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应设置防火罩。蒸汽机车应关闭风箱和送风器,并不应在库区内清炉。(2)汽车、拖拉机不应进入甲、乙、丙类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进入甲、乙类物品室内储存场所的电瓶车、铲车应为防爆型;进入丙类物品室内储存场所的电瓶车、铲车和其他能产生火花的装卸设备应安装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3)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对仓储场所、室内储存场所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作业人员方可离开。(4)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应在仓储

18、场所内停放和修理。(三)用电安全管理(1)丙类固体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不应使用碘鸨灯和功率超过60W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2)仓储场所的电器设备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0.5m的防火间距,架空线路的下方不应堆放物品。(3)仓储场所的每个库房应在库房外单独安装电气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应切断场所的非必要电源。(4)室内储存场所内敷设的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难燃硬塑料管保护。不应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5)室内储存场所内不应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电热水器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

19、等家用电器。(6)仓储场所的电气设备应设专人管理,由持证的电工进行安装和维修。发现漏电、老化、绝缘不良、接头松动、电线互相缠绕等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修理或更换。禁止带电移动电气设备或接线、检修。(7)仓储场所的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禁止长时间超负荷运行。(四)用火安全管理(1)仓储场所内不应使用明火,并应设置醒目的禁止标志。因施工确需明火作业时,应按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动火证,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专门人员进行动火操作,并设专人和灭火器材进行现场监护;动火作业结束后,应检查并确认无遗留火种。动火证应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20、。(2)室内储存场所禁止安放和使用火炉、火盆、电暖器等取暖设备。(3)仓储场所内的焊接、切割作业应在指定区域进行,并应满足以下条件:1)在工作区域内配备2具灭火级别不小于3A的灭火器。2)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确保自动消防设施处于正常状态。3)工作区周边8m以内不应存放物品,且应采用防火幕布、金属板、石棉板等与相邻可燃物隔开。4)若焊接、烘烤的部位紧邻或穿越墙体、吊顶等建筑分隔结构,应在分隔结构的另一侧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5)作业期间应有专人值守,作业完成30min后值守人员方可离开。(五)典型类别储存场所消防安全管理1 .氨制冷储存场所(1)当冷库设在地下室时,只允许设置在地下一层。(2)冷

21、库应设置消防车通道,贴邻建造的库房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通道。(3)冷藏间的冷藏门内侧应设有应急开锁装置,并设有醒目的标识。门口附近应设置能将信号传送至制冷机房控制室或有人值班房间的呼叫按钮。氨制冷机房和变配电所的门应采用平开门并向外开启。(4)库房的安全出口应设在穿堂附近,开向穿堂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多层、高层冷库的办公、更衣、休息应设置在首层,且应至少有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5)氨压缩机房、设备间、楼梯间、穿堂等部位应设置消火栓系统。大型冷库、高层冷库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根据环境温度进行设计选型。制冷机房内的氨压缩机、贮氨罐等部位宜设置开式喷淋系统,且可手动控制,用于吸收、稀释泄漏的氨气。大

22、型冷库、有条件的中小型冷库宜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6)氨制冷机房等液氨泄漏的主要防范部位,应设置具有声光报警功能的氨气浓度报警装置,并应能在报警时自动开启事故排风机。(7)氨制冷机房、变配电室等部位应设置防爆型应急照明灯具,氨制冷机房靠近其疏散出口的外墙上,应设置除事故排风机和应急照明灯具以外制冷机房其他用电设备的手动电源紧急切断装置,并应有警示标识。2 .石油库储存场所(1)石油库的消防应急预案应按照“一罐一案”的要求制定,根据不同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制定相应对策。(2)库内的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3)石油库应将油罐区、液化石油气罐区、油品装卸区、桶装油品库房、消防控制室、泡沫站、消防水池(

23、罐)、消防泵房等列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4)储罐成组布置,火灾危险性相同或相近的储罐布置在同组内。(5)不存在油品“跑冒滴漏”现象。(6)甲、乙类油品的重桶库房应设在地面单层建筑内,敞棚承重柱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顶面承重机构及屋面材料不应使用可燃材料。(7)当甲、乙类油品重桶与丙类油品重桶储存在同-栋库房内时,两者之间应采用完整的防火墙分隔。(8)库房内应保持良好通风,安装的电气设备应满足防爆要求,地面采用撞击不发生火花的地面。(9)重桶的堆放量不超过三日的灌装量,且应堆放在库房(棚)内。(10)油品重桶库房应设外开门,丙类油品重桶库房,应在墙外侧设推拉门。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0(2的

24、重桶堆放间,门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门宽不应小于2m,并应设置斜坡式门槛,门槛应选用非燃烧材料,且应高出室内地坪0.15m。3 .棉花储存场所(1)棉花储存应使用专用堆场、仓库,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存。不同类别的棉花应分区、分库储存。(2)棉花总储量超过5000t的露天、半露天堆场,应分设堆场,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堆场之间相邻的棉花堆垛应分别使用篷布苫盖。(3)露天、半露天棉花堆场内的棉垛与场区围墙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IOm。露天、半露天籽棉堆垛与皮棉堆垛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4)仓库内棉花堆垛每垛占地面积不大于15(2,垛与垛、门之间的距离不小于2m,垛与墙的距离不小于0

25、.5m,垛与柱的距离不小于0.3m,垛与梁的距离不小于Im。(5)棉花储存场所内应采用防爆型或防尘型照明灯具和开关,堆场户外照明灯具应采用防护型灯具。(6)棉花储存场所应严格执行门卫和夜间巡逻制度。棉花堆场区、仓库区禁止携带火种进入,并应设置明显的防火安全标志牌和禁止吸烟的警示牌。(7)棉花堆场区、仓库区外设置的维修工房、装卸人员休息室,安装和使用电暖器、火炉等应符合防火要求,并经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4 .粮食储存场所(1)粮食储存场所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不应设置在架空电气线路的下方。露天囤、露天堆垛和罩棚等临时储粮场所应设置在粮库储存区内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2)粮食储存场所四

26、周应设置不燃烧体实体围墙,入口处应有专人值守。设有露天囤、露天堆垛和罩棚等临时储粮场所的库区,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3)露天囤、露天堆垛和罩棚等临时储粮场所的消防车通道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总储量大于500Ot的,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通道。2)总储量为IOoo5000t的,应沿其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通道。3)总储量小于100Ot的,应沿其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通道。4)占地面积大于150(2的罩棚,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通道。5)占地面积不大于150(2的罩棚,应沿其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通道。(4)露天囤和露天堆垛应采用难燃材料遮盖,罩棚的屋顶应采用不燃材料,禁止采用可燃保温材料,其遮

27、阳和遮挡雨雪设施应采用难燃材料。(5)露天囤的檐口高度不应大于7m,露天堆垛和罩棚的堆粮高度不应大于5m。(6)露天囤、露天堆垛和罩棚等临时储粮场所应设置灭火器、储水桶、砂箱等消防器材。每5000t应至少配备1具灭火级别不小于6A的推车式灭火器,且每个场所不应少于2具。(7)粮食筒仓及工作塔内应严格划分粉尘爆炸危险区域。粉尘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器设备应采用密封防爆型。禁止在库内使用电热设备取暖。四、文物建筑(一)消防设施设置及管理(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砖木或木结构文物建筑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2)应按严重危险级配备灭火器。(3)文物建筑内无自然照明且有人员活动的场所、疏

28、散距离超过IOm的内走道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疏散照明灯具。(4)室外应配置水缸或水桶、沙子、铁锹等简易消防器材。(5)主要出入口附近应设置消防安全布局标识,标明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消防水源(天然水源、消防水池,室外消火栓及可利用的市政消火栓),消防道路、安全出口和疏散路线,消防器材等内容。消防安全标识的图形符号与几何尺寸、颜色、标志牌制作以及标识的设置位置、设置方法等应符合(二)火灾危险性控制与管理1 .一般规定(1)对公众开放的文物建筑宜设置安全检查设备,严防火种和危险品进入。(2)文物建筑内禁止设置公共娱乐场所。2 .用火管理(I)文物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不应使用明火。(2)日常生活确需用火的,

29、应符合以下规定:1)宜在文物建筑的保护范围外,独立建造厨房、锅炉房等生活用火建筑;不具备独立建造条件的,在厢房、走廊、庭院等附属建筑内集中使用,并确定专人管理,与文物建筑的其他部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2)用于炊事和采暖的灶台,烟道、烟囱等使用不燃材料制作,并与可燃物之间保持安全距离或采取隔热措施。3 .用电管理(1)文物建筑内除为满足展示照明、生活、经营、办公、教学、宗教等活动必需的用电设备和监测报警设备外,不应使用其他电气设备。电气设备使用结束后,应切断电源。(2)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电气线路禁止架空敷设。(3)配电线路应设置与电气设备相匹配的短路、过载保护装置。(4)文物建筑内禁止使用白炽灯、高压汞灯等高温照明灯具。(5)配电箱、开关、插座、照明灯具和电气取暖设备应安装、放置在不燃材料上,靠近可燃物时,应用不燃材料进行防火隔离。(6)每年应对电气线路进行一次安全检测。4 .易燃可燃物管理(1)文物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不应堆放柴草、木料等易燃、可燃物品。(2)文物建筑内禁止使用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燃料油、甲醇燃料等易燃可燃气体、液体。(3)修缮施工中确需使用油漆、稀料等易燃化学品的,应在文物建筑的保护范围外存放并实行限领料,禁止在施工中交叉作业,禁止在作业现场调配用料,禁止使用喷枪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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