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卫生健康类社团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鄂州市卫生健康类社团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docx(9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鄂州市卫生健康类社团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鄂州市卫生健康类社团的管理,更好地发挥社团作用,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鄂州市卫生健康类社团,是指由鄂州市卫生界学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学会办”)统一管理,业务主管单位为鄂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健康委”),并经鄂州市民政局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卫生健康类社会团体。第三条社团功能型党支部在鄂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市学会办在市卫生健康委直属机关党委的指导下做
2、好社团功能型党支部的日常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第四条社团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执行卫生健康工作方针、政策,完成社团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社团专业委员会按照鄂州市卫生健康类社团会员及专业委员会管理规定(暂行)组织开展相关活动。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成立社团,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发展规律,参考省级层面设立的社团,结合我市实际,有利于推动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有利于学科体系建设。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社团,不予重复成立.第六条申请成立社团,应有5名以上个人或3个以上单位发起,经市学会办初审,市卫生健康委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申请筹备社团的发起人(含发起单位)应向
3、市学会办提交下列材料:(一)筹备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成立社团名称、业务主管单位、办公地点、成立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社团的宗旨、性质、业务范围、会员分布、注册资金及经费来源、活动地域以及活动方式的书面说明;(二)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基本情况简介和身份证明,筹备机构组成人员名单、联系电话等内容,落款由3个以上的发起单位或者5名以上的发起个人签章。第七条经市卫生健康委审核同意、市民政局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发起人应完成下列筹备工作:(一)不低于3万元注册资金(必须为货币资金);(二)落实社团的办公场所;(三)发展会员(个人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名
4、或单位会员不得少于30个;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四)准备会议材料:会议议程、筹备工作报告、会费测算说明、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选举办法、监事、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名单、会员名册、选票或者表决票、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表,按照社团章程示范文本起草章程,报市卫生健康委审核后,报市民政局审查Q(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产生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执行机构,通过章程。第八条完成第七条所列筹备工作后,发起人向市民政局提交网上和纸质成立登记材料,待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准予成立登记决定书,并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5、书正、副本并予以公告。第九条社团凭社会团体准予成立登记决定书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办理印章刻制;到银行申请办理基本账户,注入开办资金;完成网上“社团成立备案“手续。第十条合理设置社团规模。理事会规模根据会员人数控制在100人左右,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数的1/3,常务理事(常务委员)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委员会)人数的1/3,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的1/3。第十一条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社团开展日常工作,每届任期5年Q第十二条社团必须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根据章程规定,按时召开会员代
6、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及常务理事会会议。会前30日内将会议议程安排等相关材料报经市学会办初审,市卫生健康委批准同意后方能召开。会后15日内将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报市学会办备案Q第十三条社团理事会应按章程规定的期限按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审核同意Q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四条换届大会召开前30日内应向市学会办提交下列材料:(一)理事会研究换届改选的会议纪要;(二)会议方案(含参会人员、邀请嘉宾等);(三)下一届理事、监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基本情况,候选人为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提交已审批通过的领导干
7、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表、会议议程、会费测算说明、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选举办法、章程(草案);(四)本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党支部工作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等。以上材料经市学会办初审通过后报请市卫生健康委审核。会后30日内到市民政局办理章程核准、登记事项变更、备案等手续,并将相关材料报市学会办备案。第十四条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社团凡举办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活动,应提前30日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学会办备案。(一)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社会科学方面跨组织的学术活动;(二)活动范围广、跨地区,影响较大的活动;(三)承接部分行政部门职能的活动;(四)组织涉外学术讨论会及其他活动;(五)承接市外组织提
8、出的社会科学方面的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六)接受市外捐款和资助。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市卫生健康委作为卫生健康类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对社团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改选换届等申请事项提出审查意见;(二)监督、指导社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对社团年度检查进行初审;(四)维护社团的合法权益,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团的违法行为;(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团的清算事宜。以上具体工作由市学会办协助承担。第十六条社团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市学会办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本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关材料,主要内容包括:
9、(一)本社团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二)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及本办法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四)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五)年度审计报告Q社团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和内容要求报送上述材料,市学会办不再受理其上一年度年检初审工作。根据社团在本年度的不同情况,市学会办在年检前应对有关社团提出整改意见,在社团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前,市学会办可不受理年检初审工作。第十七条市学会办应对社团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日常管理等工作进行审核、督导、检查、考核。社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该会章程,逾期不整改的,市学会办有权向市卫生健康委提出处理建议。第
10、四章党建工作第十八条按照市卫生健康委相关规定加强社团党的建设,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市学会办负责做好社团功能型党支部的日常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社团聘用工作人员的党组织关系依然在市学会办党支部,统一由市学会办党支部领导Q第十九条社团要主动联系党建指导员,充分发挥其政治引领、联系指导、团结凝聚、协调服务的职责作用。第五章人事管理第二十条按照民政部、人事部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人事管理问题的通知(民发2000263号),社团专职工作人员档案管理、档案工资、社会保险、职称评定、住房公积金等人事管理工作,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按照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
11、同管理的通知(民发2011155号),社团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并加强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和社团的可持续发展,市医学会原聘用工作人员继续聘用。根据各社团规模及财务情况,由市医学会与工作人员续签劳动合同,其他社团原则上不再聘用工作人员,其日常工作由市医学会工作人员统一负责,通过向市医学会购买服务的方式支付报酬保障日常工作运转。第二十二条社团应建立以岗位为基础的薪酬管理制度。按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IOl号),社团工作人员主要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薪酬一般由基础工资、绩效工资、津贴、
12、补贴和奖金等部分构成Q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有条件的可建立企业年金及其他补充保险。第二十三条社团工作人员招聘、聘任、奖惩、考核、解聘等人事管理工作,经市学会办审核后提交常务理事会或负责人会议讨论研究。第六章财务管理第二十四条社团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实行财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第二十五条社团财务管理按照鄂州市卫生健康类社团财务管理办法(暂行),实行财务集中监管,具体财务工作由分设的会计岗位和出纳岗位2名财务人员承担。第二十六条社团实行合署办公,管理费用由市医学会统一核算,年终按专业委员会数量比例分摊至各社团。无专业委员会的社团,按约定费用执行。管
13、理费用是指社团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员经费、办公经费、房屋租赁费、水电费、物业费、维修费、接待费、档案整理费、工会经费等。人员经费是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社保、公积金等。第二十七条社团财务工作接受市卫生健康委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市学会办协助承担。财务账目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的质询和监督。财务收支情况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每年提交审计部门审计。第七章日常管理第二十八条各社团印章、法人证委托社团办事机构集中统一管理,按照“工作人员申请、社团指定负责人审批、市学会办分管领导审核”的流程规范用印、用证。第二十九条各社团发文、信息发布等由市学会办统一监管,按照“工作人员拟稿、初审、社团指定负责人审批、市学会办分管领导审核”的流程规范运行。第三十条各社团档案资料参照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办法单独建档,专人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鄂州市卫生界学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