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食盐运销的成本、利润及相关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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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尚ta演肖的邮、糊飒联I碱清代的食盐运销有官督商销、官运官销、官运商销等多种运销体制,在诸种运销体制中,官督商销是食盐运销的主要形式。官督商销沿袭前代的专商引岸制,设官分职、签商认引、划界运销、按引征课,运商是运销食盐、输纳课税的主体。本文探讨清代食盐运销的成本与利润,主要是就官督商销体系下的运商而言。由于两淮盐区的重要性以及资料的系统性,所以也以两淮盐区为主要考察对象,其他盐区作为参照。一、食盐运销成本的核算光绪两淮盐法志征榷门成本开篇言:“逐利者,商也;主持商利者,官也。”光绪两淮盐法志卷99征榷门成本上。可谓至为精要。商人运销食盐在于“计本图利”嘉庆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两淮盐政额勒布奏:为

2、遵旨覆奏事。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88036o以下档案资料未标注馆藏者均为该馆所藏。,而商人盈利之多寡,则受制于运销食盐过程中的成本构成以及售卖食盐的价格,成本与价格之间的差额,构成利润的空间以及利润率的高低。在官督商销的食盐运销体系亦即食盐专卖体制下,与一般自主经营的商人不同,盐商是具有垄断性质的专卖商人,成本的核算以及售卖食盐价格的确定,不是单纯的商人行为和市场行为,会受到官方的强力干预,“商人运盐成本、输课纳帑,均赖各引地销盐价值”乾隆五十三年八月十二日长芦盐政穆腾额奏:为确查商运亏折情形,恭恳圣恩调剂事o军机处录副,档案号:030623-053o0“倘

3、价值过昂,则买食为艰,闾阎原属未便;倘价值不敷,则成本有亏,商力亦宜体恤。盖以盐价之低昂,视乎成本之贵贱,以为准绳也。”乾隆五年正月二十五日两淮盐政三保奏:为遵旨奏闻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44025o官方在核定成本和限制盐价时,必然会考虑到“民食”“商力”以及引盐的畅销和课税的完纳。换句话说,民食、商力、盐课是清廷和地方官员、盐政官员关注盐商成本和食盐价格的三个主要动因。民食、商力、盐课,三者密切关联,而成本的核定和盐价的限制又更为紧密的结合在一起。就清代各个盐销区的情况看,并不是一开始就有盐价的限制,经历过自由售卖到限定盐价的过程,从严格意义上讲,只有在限定盐价之后,才有成本

4、的核算。清代划分长芦、山东、两淮等12个盐区,各个盐区的情况有比较大的差异,长芦、山东等盐区的盐商,采取“直销”的方式,从盐场采买食盐到在引地(引岸)设店销售,均由各纲商人独立运营。淮盐(淮南)的运销方式则与长芦、山东等盐区不同。淮商(运商)又称为“扬商”“大商”,相当于承包商和一级批发商,只负责运盐到岸,然后有其他盐商或水贩批发、销售。如从盐场运盐到汉口,就有运商(扬商)T岸商(汉商)一盐行一水贩的运销系统,也有另外的成本和盈利方式乾隆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史贻直奏:为钦奉上谕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42042o,不备述。以下所说的两淮“成本”以及“盐价”均是指淮南运商运盐到岸的成本

5、和盐价。就各种版本的两淮盐法志来看,康熙两淮盐法志没有“成本”的专门记载,乾隆、嘉庆、光绪三种版本的两淮盐法志均有“成本”专篇,但其有关“成本”的首条记载,均是雍正元年,似乎成本的核算和盐价的限定起始于雍正元年。但事实上,此前己经有盐价的限定和成本的约略核算。康熙三十年,首次限定汉口盐价这里说的“汉口盐价”以及文献和后面论述的“湖广盐价”“江西盐价”均是淮盐运抵汉口和南昌的“到岸”价。,即所谓“康熙三十年间,楚省盐价每包一钱”周庆云:盐法通志卷67转运十三盐价二两淮。康熙四十四年,苏州织造李煦也有奏折说明限制盐价的不合理李煦奏折,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第28页。从康熙五十七年李煦的奏折中

6、,也可以知晓,在李煦上奏后,曾有上谕禁止限价,即:“康熙四十四年钦奉恩旨,盐价准随时销售,商民俱各称便。”盐价随行就市,确保了盐商的获利和盐课的输纳,李煦称之为“商人生意好,则国课输将甚易国课、商资,均有攸赖”康熙五十七年闰八月初九日苏州织造李煦奏:为物多则贱,物少则贵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0350438034。0也就是说,康熙后期,处于邛艮价”与“随时销售”的波动期。由于“随时销售”导致盐价的增高,雍正元年,裁革陋规,轻减盐商的运盐成本,重新定价:“价贱时,每包以一钱一分九厘为率,于价贵时,每包不得过一钱二分四厘。”这是在核定成本时,首次明确地出现“价贱”与“价贵”两种定价模式,并为

7、后来的成本定价所沿袭。雍正二年,因为“海潮淹没,灶煎不继,盐少价贵,成本倍增”,汉口盐价也因此而涨,户部议令:“商、民公平买卖,随时销售,不得禁定盐价以亏商,亦不得高抬时价以病民”乾隆两淮盐法志卷10课入四成本上。实际上改变了“限价”的初衷,致使湖广地区盐价不断增高。对此,湖北巡抚崔纪有描述:“楚省盐价自雍正二年以后商人藉口随时销售之谕旨,任意高抬,皆有案卷可稽,如雍正六年每包长至一钱八九分,雍正九年每包长至二钱一分,雍正十一年每包长至一钱七八分,雍正十二、十三两年盐价皆经陡长乾隆五年四月十二日崔纪奏:为据实陈明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44039o盐价的陡长,均是雍正二年的“放

8、价”使然。湖广地区食盐价格的不断高涨,虽然使盐商获得高额利润,但也导致一系列问题的出现,乾隆的上谕将“从前一包盐不过卖一钱三四分,今闻得卖一钱八九分不等”,概括为“湖北盐政废弛”乾隆二年五月二十九日户部尚书、署理湖广总督史贻直奏:为钦奉上谕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42042o0由此导致连绵不绝的核算成本,限定价格的讨论,以及盐商成本的反复核算和食盐价格的不断限定,江西也因为同为淮盐销区,在讨论湖广的成本时,也开始有江西成本的讨论。兹依据两淮盐法志,并以现存档案作为补充,缕述如下以下未注出处者见乾隆两淮盐法志卷10课入四成本上;卷11课入五成本下。嘉庆两淮盐法志卷23课程七成本上;

9、卷24课程八成本下。光绪两淮盐法志卷99征榷门成本上;卷100征榷门成本下。:乾隆五年四月开始,到乾隆五年十二月,历时半年有余,反复核算成本,限定盐价,先后由湖北巡抚崔纪、两淮盐政三保、户部及大学士、两淮盐政型泰、江苏巡抚徐士林开出不同的成本清单,湖广总督班第、署理江南总督郝玉麟也参与讨论,意见纷纭。据两淮盐政三保开出的第一次成本清单称:“自场价、额课、引窝、捆运、包索、水脚,以及河工、织造、铜斤并辛工火足等项,每引需用成本银七两一钱三分九厘六毫零,每包一钱七分一厘二毫零,每斤二分七毫零。”而湖北巡抚崔纪所开成本要低得多:“每引需成本银三两四钱,每包八分一厘五毫零,每斤九厘八毫零。”由于两者相

10、差悬殊,户部“将开列各单互相参较”,定出新的价贱和价贵成本单,随后,两淮盐政三保又开出新的“酌减”成本单,户部也再次核定。成本的反复核算以及盐政大臣、地方官员出于不同的目的,“为商为民,各执一见”乾隆五年四月二十四日湖广总督班第奏:为请奏报盐价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44043。,甚至有“湖北巡抚崔纪与盐政三保彼此抵稻乾隆二十八年八月十五日两淮盐政高恒奏:为遵旨据实查覆事。军机处录副,档案号:030616016。之说。乾隆五年底,两淮盐政型泰、江苏巡抚徐士林联衔上奏,认为是“逐项确查,按照每纲实在必须银数酌定”的运盐成本和限定盐价的标准乾隆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津泰、徐士林奏:为奏明

11、事。军机处录副,档案号:03-0610-002Oo并同时附录有最后三次不同的成本清单,此清单两淮盐法志未载,转录于下:大学士等议定成本价值:贱价每引成本四两三钱九分五厘七毫零每包一钱五厘四毫零每斤一分二厘七毫零贵价每引成本四两九钱三分九厘七毫零每包一钱一分八厘四毫零每斤一分四厘三毫零前任盐政三保续开酌减成本价值:贱价每引成本六两三钱六分三厘五毫零每包一钱五分二厘六毫零每斤一分八厘五毫零贵价每引成本六两五钱六分三厘五毫零每包一钱五分七厘四毫零每斤一分九厘三零盐政津泰与巡抚徐士林会同核定成本价值:贱价每引成本五两三钱七分三厘八毫零每包一钱二分八厘八毫零每斤一分五厘六毫零贵价每引成本五两七钱八分二毫

12、零每包一钱三分八厘六毫零每斤一分六厘八毫零乾隆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津泰呈:楚盐成本价值清单。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81055o最后经朱批同意的“成本”,不是户部和大学士的“议定”,恰恰是两淮盐政举泰和江苏巡抚徐士林议定的带有折中性质的标准。这在有清一代有关财政的决策过程中比较鲜见,从中亦可以体会到乾隆对盐商的偏向。这种“偏向”,应该与两淮盐课的款项解交,在乾隆四年发生变化有关,即一部分银两由解交户部转而解交内务府,盐商的获利和皇室的费用更加密切地结合在了一起参见陈锋:清代盐务与造办处经费、物料来源,盐业史研究2019年第3期。两淮盐政型泰、江苏巡抚徐士林在前揭奏疏中同时提出商人余息问

13、题,要求在核定成本之外,“每引酌给余息银二三钱工户部议覆认为,“该抚等议定盐价,较之臣等原议,业已多增,则各商所趁余利,谅已摊入,倘再议酌加,不免有昂价累民之弊,应毋庸议”。奉旨依议。这里明确标示出,所定“成本”,己暗含余利,不得再加。但随后又有特旨准许加给余息,事见乾隆六年江苏巡抚徐士林的奏折及朱批乾隆六年六月初八日徐士林奏:为恤商正以惠民,仰恳圣恩准给淮商余息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46028。此后,江西的运盐成本,基本上是仿照湖广的运盐成本议定乾隆十二年五月十七日刘于义题:为请旨事。户科题本,档案号:02010414108006o。乾隆七年,因雨涝灾害,导致场盐价格的上涨,

14、两淮盐政津泰要求在原有“余利三钱”的基础上,再加“成本三钱二遭到户部的议驳,但谕旨认为:“近年江苏被水,非寻常可比,着照依该盐政所奏,以次年四月为限,不得为例。”也就是同意了在余息之外,临时再额外加给余息。到了次年四月间,临时额外多加给的三钱余息到限,津泰“以粮草仍未平减,复奏请恩加成本三钱,奉旨展限”至八月才予以停止乾隆七年八月十九日举泰奏:为密陈场灶连灾,产盐缺少,仰恳皇恩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1388040。乾隆八年闰四月十七日津泰奏:为奏闻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0350448002。乾隆十一年四月十八日协办大学士、户部尚书刘于义奏:为遵旨议奏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

15、4010350450034oo由此也可以体会到,帝王对盐商以及盐政官员的态度远比户部宽容。乾隆九年,署湖广总督鄂弥达奏称:“楚省盐价,原准部臣定议,贵价每包卖一钱四分七厘零,贱价每包卖一钱四分五厘零,乃近来店价竟增至一钱八九分零,而各处口岸以渐而加,遂贵至二钱四五分不等,因而奸贩乘机囤卖,掺和石膏,一斤之盐,滤之仅得十余两之食。以每斤二分四五厘之价计之,便须得四五分一斤。在官家、富户力犹可支,而贫难小民苦淡,实属难堪。”乾隆九年八月十八日鄂弥达奏:为请定盐艘章程,并设常平盐仓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49022。这里的所谓部定“贵价”与“贱价”标准,与两淮盐法志有关年份的记载不同,

16、意味着这种“定价”在不断调整。乾隆二十八年,湖广总督李侍尧奏称:“楚省行销淮盐,部定每包贵价一钱四分六厘,各商自应遵照出售。如本年正二月间,每包卖银二钱三分,较之原价业已加增一半,乃于三四月间,复接港商来书,成本昂贵,不可贱价为词,增至二钱七八分之多,实属抬价病民。”要求严加究治,但不可能一一惩罚,仅“择其尤者,照例惩治,以儆其余”。两淮盐政高恒认为,“今日成本,较二十年前倍之二由于“今昔不同”,即使每引“蒙恩”另外加余息三钱,“仍多不足”,因此要求重新核定淮盐运楚的成本乾隆二十八年八月十五日高恒奏:为遵旨据实查覆事。军机处录副,档案号:0306160160O于是经两淮盐政和湖广督抚等的反复磋

17、商,奏准:“每引实需成本,加以余息三钱在内,按包计算,每包卖银二钱三分一厘。”这是首次在“成本”外,加商人的“余息”使其成为定制(之前加给余息是蒙恩”特准)。该年议定的成本细目,两淮盐法志没有记载,笔者在档案中查到了乾隆二十八年湖广总督李侍尧呈报的这次核定成本、盐价的清单,如下所示:正项钱粮:原定每引银一两一钱七分二厘七毫零。淮商折开,连带完戊寅纲钱粮十分之一,共银一两二钱八分九厘九毫零,较原定加银一钱一分七厘二毫零(无减)。织造、河饷并各杂项:原定每引银八钱一分四厘一毫零。淮商折开,现在纳银一两三分九厘零,较原定加银二钱二分四厘九毫零(无减)。扬州辛工、火足:原定每引六分。淮商折开相同。扬关

18、钞:原定每引银一分二厘。淮商折开,因屯船分驳,按船计算,需银二分,较原定加银八厘(无减)。场价:原定每引贵价银一两三分二厘。淮商折开,需银二两三钱,较原定加银一两二钱六分八厘(今减银七钱)。场盐包索、捆工、挂截等费:原定每引五分。淮商折开,需银三钱二分,较原定加银二钱七分(今减银一钱九分)。自场至坝水脚:原定每引一钱三分。淮商折开,需银二钱八分,较原定加银一钱五分(今减银八分)。泰坝抬盐脚费:原定每引一分五厘。淮商折开,人工加贵,现需银二分四厘,较原定加银九厘(无减)。坝客辛工、火足:原定每引银五厘,淮商折开相同。自坝至扬、自扬至仪水脚:原定每引银一钱七分。港商折开,需银二钱七分,较原定加银一

19、钱(今减银三分)。三岔河起驳:原定每引银二分五厘。淮商折开,需银九分,较原定加银六分五厘(今减银二分)。江船水脚:原定每引银五钱。淮商折开,需银一两三钱二分,较原定加银八钱二分(今减银二钱四分)。仪所捆掣、包索、人工等费:原定每引银二钱九分,港商折开,需银四钱七分,较原定加银一钱八分(今减银三分)。脚盐:原定每引银二钱四分,淮商折开相同。汉口布税、充公:原定每引银四分,淮商折开相同。口岸匣费并辛工、火足:原定每引银二钱六分四厘三毫零。淮商折开,需银三钱五分,较原定加银八分五厘六毫零(无减)。引窝:原定每引银一两。淮商折开相同。辛资、课力、进引、公盐等费:原无定。淮商折开,需银二钱五分(今减辛资

20、钱一钱)。以上各款,原定成本,每引共银五两八钱二分二毫零。又每引蒙皇上恩加余息银三钱,连原定成本每引共银六两一钱二分二毫零。淮商折开,每引共银九两六钱六分八厘零,较原定加银三两五钱四分七厘八毫零。今减银一两三钱九分。每引定卖价银八两二钱七分八厘零。以每引四十一包六分九厘零核算,每包卖价银一钱九分八厘五毫零。乾隆二十八年李侍尧呈:汉口各商开报港商办运楚盐原定成本及现在应需各项核定应卖价值清单。军机处录副,档案号:03-0616-038o按:这份清单,缺具体月日,两淮盐政高恒要求重新核定成本,时间在乾隆二十八年八月十五日,随后经过反复磋商,最后核定成本,两淮盐政高恒到湖北会议的时间是十二月二十六日

21、,最后成本清单上奏的时间应该在十二月底。或者就是后引乾隆二十九年正月初一日李侍尧、高恒奏折的附件。这是由两淮盐政、湖广总督吸取两淮盐商(总商)的意见后,议定的汉口运盐成本、盐价,即湖广价。同时淮盐运江西口岸的成本价也有相关的议定嘉庆五年江西巡抚张诚基奏称,江西“每子盐一包重七斤四两,乾隆十四年,定价一钱三分一厘。二十九年,前盐臣高恒奏准,每包卖银一钱九分二厘”。见嘉庆五年七月初四日张诚基奏:为查明江西淮盐章程,请仍循旧行销,并陋规早经裁革缘由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82047。湖广最后核定的“每包卖价银一钱九分八厘五毫零”,加上余息银三钱,“按包计算,每包卖银二钱三分一厘”。乾隆

22、三十年、三十一年,因为盐价“长落不齐”,本着“搏节核实”“折中定价”的原则,核定“湖广汉口每一子包应卖现银二钱二分二厘零,江西南昌每一子包应卖现银一钱九分九厘零核之原奏癸未纲价值,汉口每包仍减银九厘,南昌每包仍减银一分八厘”乾隆三十一年四月初六日两淮盐政普福奏:为奏明事。军机处录副,档案号:03-0617-035比乾隆二十八年的成本定价有所减落,意味着成本和盐价的随时调整。这在两淮盐法志中没有记载,也是需要特别注意的。乾隆五十三年,因着两淮盐政全德的上疏,经过大学士阿桂等奉旨会商后,再次核定成本,湖广每引合计成本银十二两四分九厘,每包二钱八分九厘,江西每引合计成本银十二两五钱七分五厘,每包二钱

23、六分五厘。嘉庆和光绪两种版本的两淮盐法志均列有细目,不赘述。这里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所列两淮盐法志中的湖广成本“每引合计成本银十二两四分九厘零”,在后来的档案记载中,既有“乾隆五十三年成本合银十二两四分九厘零”之说嘉庆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铁保呈:湖广引盐实用成本清单。军机处录副,档案号:03-1776045o,也有“五十三年奏定盐价,即合银十二两六分九厘现行盐价,仍系十二两六分九厘之数”之说嘉庆十一年十月十一日两淮盐政额勒布奏:为恭恳圣恩俯准酌加余息以裕课运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87031。按:何炳棣的翻译文章认为,当时汉口出售的食盐每引12.49两(原作误记为12.049两)。见

24、何炳棣:扬州盐商:十八世纪中国商业资本的研究(巫仁恕译),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9年第2期。何炳棣并没有误记一二者之间有0.02两的差额。对于历年成本的增加,两淮盐政额勒布曾总结说:“溯查乾隆六(五)年初定成本时,每引止合银五两七钱八分,即议外加余息三钱,迨乾隆二十八年奏定盐价时,成本每引即合银九两三钱六分八厘。五十三年奏定盐价,即合银十二两六分九厘,均加余息银三钱。以上三案,均计成本以定盐价。是每隔二十余年,成本即加三四两不等。生齿日繁,一切水陆捆运各工,逐渐加增,亦时势必然之理。”嘉庆十一年十月十一日额勒布奏:为恭恳圣恩俯准酌加余息以裕课运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87031

25、。如果把前述两淮历次的成本核算加以总括,那么,以“贵价”计算,康熙三十年每引成本为4.17两,雍正元年为5.1708两,乾隆五年为5.7802两,乾隆二十八年为9.368两,乾隆五十三年为12.069两。乾隆五年之前变化不大,之后才有较大幅度的增加。这种较大幅度的增加,一方面如额勒布所说“生齿日繁,一切水陆捆运各工,逐渐加增”,另一方面则是由于“成本”中增加了新的项目。如两淮盐政津泰所说:“湖广匣费、布税、充公等项,皆系淮盐运楚成本,为两湖文武各官养廉、公费暨汉口一切盐务支用,皆关计日必需之项,虽现今尚未摊入卖价,而各商业已在楚按年扣缴。”乾隆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举泰奏:为商输额款难悬,谨援案议奏

26、,恳恩准以恤商济公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0350448028o在上揭乾隆二十八年的成本清单内,己经增加“汉口布税、充公”和“口岸匣费并辛工、火足”的费用。而且,随着盐商向内务府交纳款项的增多以及盐商的“采办物料”、“呈进玉器”参见陈锋:清代盐务与造办处经费、物料来源,盐业史研究2019年第3期。,虽然在成本中没有反映这些款项,但在议定成本时放宽尺度也是意料之中的事。另外,淮就备要载有淮南杂项款目32项,包括桃茶场折价、解部饭食、织造水脚饭食、铜斤水脚饭食、节省河饷水脚等等,杂费款目11项,包括纸珠、淮南匣费、仪征匣费、池太引费等等李澄:淮底备要卷7盐之利商课商本。档案中的杂项清单则有“

27、额定款数”157款,包括织造银二十二万七千六百余两、节省河饷银五万两、铜斤银五万两、桥查坍折银一千八百余两、织造水脚饭食银六千八百与两、节省河饷水脚银七百八十余两、铜斤水脚饭食银一千五百两、归公盐规引费银六万七千八百三十两、外支不敷专为制造玉活计银四万两等等。除此之外,还有“年有年无,年多年少,无定活支”款项拨补扬州育婴堂经费不敷银、拨补收养穷民经费不敷银、拨补江广匣费册首并淹销免纳匣费银、拨补安定书院经费不敷银、梅花书院经费不敷银、承差领解残引加添盘费银、承差领解新引增给用费银等等嘉庆朝杂项清单。具体时间及呈报者均不详。军机处录副,档案号:032498038。这些名目繁多的款项,有的己经列入

28、“成本”之中,有的则没有列入,没有列入的款项,也只能摊入成本的其他类别中。另外,在杂项清单没有列示的“务本堂公费”,用于总商的办公和皇室玉贡,嘉庆十一年,在已经“搏节”的情况下,“办公、玉贡,统计每年止用公费银一百二十万两”,这些费用虽然没有列入“成本”,但“历年运商成本,俱视此数为增减”嘉庆十二年正月二十五日两淮盐政额勒布奏:为搏节公费以减派款而培商本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88002。乾隆五十三年之后,当然也还有“定价”的调整,但此后的调整,基本上是在乾隆五十三年核定成本的基础上进行,成为一个较为固定的“限制价”或“基础价”。在这个限制和基础上,进行“三年比较”,然后再“酌中

29、定价:乾隆六十年,署理两江总督苏凌阿、湖广总督毕沅即称:“湖广、江西盐价,自乾隆五十三年经大学士、公阿(桂)会同臣毕沅等奏准,湖广每包卖银二钱八分九厘,江西每包卖银二钱六分五厘。以此为限制,试行三年,俟期满,将三年内卖价,贵、贱扯算,再行酌中定价。”乾隆六十年七月初八日苏凌阿、毕沅等奏:为查明江广盐价,核与成本无浮,会同奏恳圣恩再准展限定价事。军机处录副,档案号:030733052。酌中定价的实质,是围绕着乾隆五十三年的核定成本略作调整。据档案记载,嘉庆十一年、十二年,两淮盐政额勒布、湖北巡抚章煦、湖广总督汪志伊、江西巡抚金光悌、两江总督铁保等在盐商运盐成本加重的情势下,又有在原来所定成本之外

30、,要求“加赏盐斤”或“加给余息”的反复陈请嘉庆十一年十月十一日额勒布奏:为恭恳圣恩俯准酌加余息,以裕课运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87031o嘉庆十二年四月初五日额勒布奏:为本重运细,再叩天恩饬查核实,以保课运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0350488018。嘉庆十二年五月十八日章煦奏:为遵旨体访楚北盐价情形酌加调剂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0350488027。嘉庆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铁保奏:为遵旨访查盐斤成本,据实覆奏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0350488030。从他们的奏报可以看出,到嘉庆十二年,湖广、江西的运盐成本已经在十四两以上。据两江总督铁保呈报的成本清单,湖

31、广引盐的实用成本诸项合计,为每引十四两一钱七分九厘零,按乾隆五十三年成本合银十二两四分九厘零计算,“湖广每销盐一引,计亏成本银二两一钱三分”嘉庆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铁保呈:湖广引盐实用成本清单。军机处录副,档案号:03-1776-045oo江西引盐的实用成本诸项合计,为每引十四两五钱三分九厘零,按乾隆五十三年成本合银十二两五钱七分五厘零计算,“江西每销盐一引,计亏成本银一两九钱六分三厘零”嘉庆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铁保呈:江西引盐实用成本清单。军机处录副,档案号:03-1776-046o0如果按照铁保呈报的成本清单核算,问题当然严重。在两江总督铁保、湖广总督汪志伊等人的奏请下,户部否定了“加赏盐斤”

32、以及“按照额定成本”加余息一分五厘的请求,但同意加给余息,“援照余息成例,每引酌量加增银四钱二分嘉庆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大学士、管理户部事务事禄康奏:为奏闻事。军机处录副,档案号:031776050oo这时的加给余息四钱二分,是在原有余息四钱二分的基础上再次增加,每引盐的余息己经达到八钱四分,核计每引盐的成本定价接近十三两。这个数字,按前揭诸人的奏折以及铁保呈报的实际成本价值十四两有余,仍然亏折一两有余。所以,嘉庆十三年两江总督铁保又重拾之前两淮盐政额勒布的建议,要求按引加余息一分五厘,其理由除盐商亏折外,还有南河大工筹款以及商人的河工报效,提出“借商力以治河,资民力以恤商”的政策建议,待“河工告

33、竣即行停止”,即停止该余息嘉庆十三年六月初二日两江总督铁保奏折附片o军机处录副,档案号:032079017。参见档案,嘉庆十三年闰五月二十五日户部左侍郎托津奏:为查明两淮请增余息应无蒙混情弊事。军机处录副,档案号:03-1777-039o0在后来停止该余息的讨论奏折中,不但保留了铁保奏折的内容,而且还有此后的沿革和相关处置办法。根据两江总督孙玉庭、两淮盐政阿可当阿联衔上奏的两份奏折可以看出关键的两个问题:一是加给余息的算法。这里的加给余息,不但一般人容易迷惑,就是嘉庆帝和户部大臣也不太清楚,所以在档案记载中,即有嘉庆帝对湖广总督汪志伊的询问,也有部臣对“额勒布所奏蒙混”的斥责。加给一分五厘之息

34、是按照每引的成本而加,即“照乾隆五十三年成本十二两六分九厘之数,按加余息一分五厘”,也就是成本12.069两的15%,成本变为12.069+1.81035=13.87935两,但扣除乾隆五十四年加给的一厘之息(成本的1%,一钱二分)和嘉庆十二年的四钱二分之息,保留之前的三钱余息。那么,这时加上余息的成本核算为14.17935两,已经接近嘉庆十二年两江总督铁保呈报的淮商实用成本数。二是加给余息的时间。按照两江总督铁保的原奏,最初加给余息定为三年,“河工奏定三年,以三年计算,商人得余息四百万,除捐三百万两,所余无几”。随即又称“以六年计算,则商得余息较多,该商等感激天恩,复欲呈请再加报效”。但由于

35、该次盐商报效的河工银达到六百万两,分八年带征还款,以及其他原因,加给一分五厘之余息一直延续到嘉庆二十三年底,在这十年的时间里一直奉行14.17935两的成本核算。嘉庆二十四年之后,又回归嘉庆十二年的成本定价嘉庆二十三年三月十六口孙玉庭、阿可当阿奏:为遵旨查明淮盐酌加余息应请停止,以疏积滞而裕民食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96039o嘉庆二十三年六月十五日孙玉庭、阿可当阿奏:为遵旨查明给事中卢浙条奏两淮盐务情形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96055o按:历史档案1994年第1期有嘉庆后期两淮盐务史料专辑,收录了一份两江总督孙玉庭涉及“一分五厘余息”的奏折,但这两份奏折没有收

36、录。,并一直持续到两淮“废引改票”之时参见陈锋:清代盐政与盐税,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317330页。自从康熙三十年首次限定盐价以后,运盐成本的核算以及“余息”的加给,不断调整、增加,其中关键的年份是雍正元年、乾隆五年、乾隆二十八年、乾隆五十三年、嘉庆十二年、嘉庆十三年、嘉庆二十四年。成本的增加,盐价自然随之而加,具体到每斤盐的价格指数,会看得更清楚,徐泓己经做过统计,可以参看徐泓:清代两淮盐商没落原因的探讨,徽学2011年第7卷。两淮盐区之外的其他盐区,如两广、长芦、河东等盐区也有成本的核算。两广盐区于康熙二十七年首次限定盐价,遵循“参酌适中,使商民两便”的原则,确定每包盐的运

37、费,也就是光绪两广盐法志所谓的“酌定运费之多寡,远以一分二厘为率,近以七厘为率”。另据档案记载,“埠、灶盐价俱定于康熙二十七年”嘉庆二十二年四月十六日两广总督蒋攸钻奏:为查明潮桥埠盐成本今昔情形不同,循照部议核实奏闻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96004O,也就是说,康熙二十七年在确定运费以及埠地销盐价格的同时,也议定了场盐的价格。由于场盐价格的增加,以及运费的增加,至乾隆六年,各埠商人,“以每斤卖银二分一厘算计,每包收价二两八钱”,而其成本包括场盐价银、盐课银、部饭银、珠引奏银、仓费银、水脚银、人工盘费杂用银等,这些类别的成本合计,“共计每包需用银二两四钱零”,以售盐价值二两八钱减

38、去成本银二两四钱零计算,“该商止可存剩银四钱上下”光绪两广盐法志卷25转运八成本。此后,各项成本增加,卖盐价格仍循其旧,一如嘉庆十二年两广总督吴熊光所说:“生齿口繁,成本日重而两粤例价,百余年来独循其旧嘉庆七年,前督臣倭什布于审奏临武埠商并无私增盐价案内奏明商人运盐赴埠,路途遥远,水路搬运人工脚价无一不比从前增贵,每包实需成本银三两四钱九分七厘,业已奉旨准行又嘉庆九年,因雨多盐缺,复经倭什布会同臣孙玉庭奏请展限本内声明,饬照成本发卖,各在案今粤盐每包一百五十斤,各埠成本每包自一两至五两零”。吴熊光并同时把“各埠成本细册咨送户部”嘉庆十二年八月十三日吴熊光奏:为遵照部议查明粤盐成本今昔情形不同,

39、应请定价以昭核实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89003。嘉庆七年每盐一包的成本接近三两五钱,嘉庆十二年最高已经达到五两有余,导致卖价与成本价的不敷。但增高售盐价格并不是那么容易,据两广总督蒋攸钻称:“伏查省河现增之价,虽止毫厘,而嘉庆十二年奏加之数,则较康熙年间例价,每包已增银四分零至三两几分。在潮桥埠盐,嘉庆十二年本未奏加,现在所增之数,较诸康熙年间例价,每包仅增二钱三分零至一两七钱一分,是潮桥与省河现定成本比对康熙年间例价,在潮桥所增,转较省河为少。”嘉庆二十二年四月十六日蒋攸铭奏:为查明潮桥埠盐成本今昔情形不同,循照部议核实奏闻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96-

40、004o也就是说,前揭吴熊光因成本不敷要求增加食盐售价,仅限于“省河”埠地,“潮桥”埠地则没有变化。后来“潮桥”埠地也增加盐价,但增加有限。“灶户不能照旧价亏本卖于商人,即商人不能照旧价亏本卖于食户”,导致“该商等不按奏定价值售卖,谋利私增己属显然:所以此后又有加增盐价和“按照成本售卖”、“随时长落”政策的出台光绪两广盐法志卷25转运八成本。O阅读广东有关核定成本、盐价的奏折,常有与两淮盐区的比较,可以体会到广东事例对两淮事例的仿行。在其他盐区则不尽然,成本的核算没有那么细致或没有那么全面。如长芦盐区,最早的成本核算和限定盐价,开始于康熙二十七年,该年,“直隶巡抚于成龙、巡盐御史布尔海会议题准

41、,计道路之远近,水陆之脚费,斟酌减定盐价,每斤价银一分四毫至一分二厘六毫不等”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0转运下,刘洪升点校本,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167页。按:山东盐区同属于长芦巡盐御史管辖(盐务官员的称呼前后有变化,乾隆之前一般称巡盐御史,之后一般称盐政。参见陈锋:清代的巡盐御史清代盐业管理研究之三,人文论丛2016年第1辑),限制盐价的时间为康熙十九年,是最早限制盐价的盐区。参见周庆云:盐法通志卷66转运十二。清盐法志卷59运销门六,记为康熙二十年。可见最初的定价也是以银两为标准。雍正十年,改变核算方式,开始以钱文为制定盐价的标准,并于乾隆二十九年、三十五年、四十七年、五十三年等多次

42、核定成本、盐价,嘉庆四年,又“传集通纲商众,令将成本内一切价值,逐一核计,此中有应如何调剂并可酌减者,详加筹酌,务于无误课运之中仍得搏节,以平盐价”嘉庆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董椿奏:为钦奉朱批备细据实覆奏,请俟查看钱价长落,酌减盐价数目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82008按:该件档案,清代长芦盐务档案史料选编未收录。以下未特别注明者,均属于未收录的档案。每次的盐价调整,大多以盐商亏折为词。如嘉庆二十一年长芦盐政嵩年奏:“调查各商成本账目,委因阻运滞销,脚价昂贵,钱价松贱,出入核计,实已赔折无余。”嘉庆二十一年十一月初二日嵩年奏:为恭恳圣训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95040o

43、道光十年,长芦盐政阿杨阿奏:“据(长芦商人)称长芦连年交纳正杂帑课等项需银不下二百余万两,以卖出之钱易银完交,统计八、九两年完过帑课杂款等项银四百余万两,牵匀计算,暗中亏折成本约己数十余万两。”道光十年十一月三十日阿杨阿奏:为备陈芦商运本支细实在情形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508028o道光二十三年,长芦盐政德顺奏:“银价与盐价两相交涉,实为长芦全纲成本所关约计商人卖进盐价钱文,易银交课,较比八年钱价,每年赔贴亏折成本至一百万余两,商本亏折殆尽,纲局危在须臾。”道光二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德顺奏:为恩施既渥商力仍艰,实由银价愈昂钱价愈贱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515016。

44、虽说长芦每次核定盐价,是“传集通纲商众,令将成本内一切价值,逐一核计”,或者“调查各商成本账目”,但与两淮细致的核算成本应该有根本的不同,不论是在长芦盐法志还是在现存档案中,笔者没有发现一件成本核算清单,有理由认为,长芦的核算成本只是一种大致的说法,其所关心的是随着物价的增长、银钱比价的变动、脚价以及盐穰绳席等运盐成本的增加,来调整销售食盐的价格,以保障运盐成本与食盐销售的大致平衡。又如河东盐区,初次限定盐价的时间是乾隆十年,限定盐价、核定成本也只限于“场价”(池价),如乾隆二十四年河东盐政萨哈岱所奏“河东盐价定于乾隆十年”乾隆二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萨哈岱奏:为池盐未充,成本尚贵,酌增之价恳恩暂

45、缓删减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58014。河东盐125引为一“名”,在乾隆十年初次限价之时,每名实际场价为“二三十两”,核定价为“二十余两”,差别不大。乾隆十八年左右,“场价已渐增至五六十两”,但并没有对场价的调整,“运商于买盐之价日增,卖价之额有定,其为亏累,谅亦有之工乾隆二十年,每名达到八九十两,自然导致众商的“亏累不支”乾隆二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萨哈岱奏:为池盐未充,成本尚贵,酌增之价恳恩暂缓删减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58014oo盐政西宁在乾隆二十年奏准“每斤增价一厘,以三年为限”。上揭乾隆二十四年萨哈岱尽管缕述场价的高昂,但并没有增价,依然维持乾隆二十年的

46、标准,再“展限三年工乾隆二十六年,“池盐愈歉,场价转昂,商本亏折过甚”,经萨哈岱奏准,”于现行时价之外,再增银一厘”,前后每斤增价二厘,每名的定价达到八十两,此后在这个基础上不断实行“三年展限”之法,依然与实际盐价存在着差距乾隆三十二年四月十三日河东盐政李质颖奏:为运商增价期满池盐场价未平,恳恩照例展限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62052。有关大臣的奏折中虽然也提及“运脚、口袋、辛工等费,莫不比前加长”,但很难看到对运商具体成本的估算。另外,像浙江盐区,实行更为灵活的政策,基本上没有成本和盐价的限制,即所谓“商盐成本如柴卤、煎工、饭食、捆运、包索、零星杂支等项,均系用钱,每掣视盐产

47、多寡,按本定价,以钱售卖,其价值之低昂,总视商本之轻重随时长落”嘉庆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两浙盐政常显奏:为覆奏两浙盐价以归核实以全商本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035048501。由于浙商的成本以及食盐售卖“均系用钱”,交课则用银两,只有在银钱比价发生比较大的变动时,才有对售卖盐价的干预嘉庆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两浙盐政常显奏:为覆奏两浙盐价以归核实以全商本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035048501。嘉庆十七年八月初一日两淮盐政苏楞额奏:为体察现在浙商盐本亏折商力渐乏事。军机处录副,档案号:03-1781-001oO各盐区不同的成本核算,不同的定价方式,以及用银两为标准售卖还是以钱文售卖,都会影响到盐商的利润。二、盐商运销食盐的利润及相关问题“利润”是一个比较晚近的词,检索申报,清末已有“利润”用语,但在晚清的官方文献,甚至在笔者主持整理的晚清财政说明书中,都没有“利润”词语的出现。文献中一般使用的“余利”或“余息”“余润”,大致等同于现在所说的“利润”。黄钧宰曾比较过清代中后期两淮的食盐场价、场课与运至汉口的卖价:“以每引三百七十斤计之,场价斤止十文,加课银三厘有奇,不过七文,而转运至汉口以上,需价五六十不等,愈远愈贵。黄钧宰:金壶七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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