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协议书(3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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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协议书(33篇)保险协议书(精选33篇)保险协议书篇1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甲方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签定的工程设计合同为主框架(下称人保设计合同),经双方协商,决定由乙方承担人保设计合同里所约定“乙方”事宜的项目,本合作协议为人保设计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人保设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合作协议与人保设计合同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全省基层网点装修工程设计2、取费方式(人民币):设计费为人民币/M2,单价包干,含税(含单价70元/M2税

2、费;另单价50元/M2税费由甲方支付),含管理费(含单价120元/M2管理费)。第二条双方职责(一)、甲方责任1、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有关法令法规,检查督促人保设计合同的全面实施,协助解决设计过程中出现的重要事项。2、协调、协助乙方进行施工图会审、修改。3、协调乙方进行各网点的勘测。4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打入乙方公司帐号的钱款。(二)、乙方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根据人保设计合同各项条款确定的原则和要求,制订设计方案,涉及建筑结构方面的设计必须有专业结构书的签名确认。2、负责人保设计合同中规定的各网点室内外装饰、Cl标识、消防及空调图纸绘制,并提前2天

3、交与甲方审图。3、按人保设计合同及国家、省厅的有关规定,乙方必须在设计图纸中标识相关材料品种、规格、材质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4、做好设计工作资料的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归档资料必须及时、真实、完整、整理成册。5、负责各网点设计工作的勘察测量及工作中的食宿、安全事故等工作。7、按人保设计合同及取费方式的约定及时支付款项,否则视为乙方违约,承担违约责任。8、乙方不准私自代表甲方签订设计合同。一经发现,视为乙方违约,并追究有关法律责任。9、设计工作期内,乙方所有人员的工资、住宿、福利、医疗、保险费及各类事故发生所需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解决。第三条设计费用的约定1、本工程单位面积设计费为人民币元/M2,

4、单价包干。2、按人保设计合同计费方式,以网点为收费基础。3、按人保设计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进度款进入乙方公司帐号后,乙方扣除70元/M2的设计费和另单价50元/M2税费后,剩下部分将由甲方全部支取。4、本工程所有税金由乙方负责。单位设计费也已含管理费。5、人保设计合同里如有另约定补助项目的,乙方分得60%,甲方分得40%。第四条违约责任1、违约方必须承担因违约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2、违约方必须向守约方违约赔偿金伍拾万元整。3、因项目过程因甲方问题和不定因素发生所造成的经济原因,甲方应以收取费用的比例共同承担。4、项目进行中因建设方超过合同的要求或是其他服务要求甲方应配合乙方

5、向建设方追求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费归于乙方。5、因甲方与建设方协商之后没有告知乙方,如因工作内容与之前商议不同不符,乙方有权不接受!第五条争议或纠纷处理1、本合同壹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签字后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处理。甲方单位名称(盖章):乙方单位名称(盖章):代表人:代表人:保险协议书篇2甲方: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乙方:定点零售药店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的有关规定,为保证零售药店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

6、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用药服务,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如下: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第二条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处方外配服务,必须做到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乙方必须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并配备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配套的计算机硬件系统,相关的软件由甲方负责提供。第三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信息

7、和调整情况以及参保人员的变动情况。第四条乙方应在药店的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以方便患者辨认购药。第五条参保人员持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以处称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需要查验其基本医疗保险证件有关项目是否与所持处方相符,准确无误后才能予以调剂。第六条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要严格按照国家处方调剂的有关规定,给予认真调剂。如因调剂不当出现药事责任由乙方承担。第七条乙方无正当理由,不能拒绝参保人员按外配处方调剂的请求,若认定外配处方配伍或剂量有疑义时,要告知参保人员,由原开处方的医生修改后再给予调剂。第八条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因各种原因不能完

8、成处方调剂时,应告知参保人员并负责联系其他定点药店进行调剂。第九条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药品时,乙方调剂完毕后,应开具收据并留存根以备核查。若需要支付现金(药品需参保人员个人负担部分)或其个人帐户已用完需用现金支付时,乙方要开具现金收据。第十条乙方按规定(月、双月、季)将参保人员使用个人帐户在乙方购药费清单交送给甲方以备核查(内容包括:参保人员姓名、保险证号、处方医疗机构、处方张数、药品品名、数量、药费等)。第十一条乙方向甲方交送审核的药费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乙方负责:(一)处方与基本医疗保险证明相关的资料项目不符,乙方仍予以受理;(二)参保人员持用伪造、变造或外观上足以辨

9、认为不实处方,乙方仍予受理;(三)未依照处方调剂;(四)调剂的处方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五)出售的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六)违反国家物价政策,售出药品价格高于国家定价,其差价部分应予追回。第十二条乙方有出售假药、劣药、以物代药等不依照处方调剂以及药店与医院合谋骗取医疗保险金等违规情况,相关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并视情节轻重,建议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第十三条甲方如发现重复核付的药品费,应在下期支付款中扣除追回。第十四条甲方应于乙方送达药品费申请之日起日内办理暂付事宜,暂付款按审核后总额的90%按期支付给定点药店,其余10%留作保证金,根据年终考核审定情况最迟于次年_

10、月_日前结算。第十五条乙方向甲方申请支付参保人员调剂处方药品费,应定期向甲方申报药品费清单申请核付。第十六条甲方为了审查医疗保险给付需要,请乙方提供说明,或派人赴乙方查询或调用调剂记录、处方、帐单、收据及有关文件资料,乙方应详细说明并提供有关文件及资料,不得拒绝。第十七条在协议期内,乙方地址、名称变更应事先通知甲方,并终止协议,同时持变更登记相关证件到甲方重新办理申报手续。如乙方被吊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自吊销之日起终止协议。乙方变更法人代表者,自药品主管机关核定之日起,视同特约主体变更,甲乙双方应改签协议或终止原协议。第十八条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

11、一日通知对方。第十九条甲乙双方在药品费结算或遇违约出现争议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条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则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第二十二条本协议有效期1年,自年_月_日起至年_月_日止。第二十三条协议期满,经双方协商,可以在协议期满前1个月内续签。第二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统筹地区社会乙方:定点零售药店保险经办机构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年月日年月保险协议书篇3甲方:乙方

12、:身份证号:甲方按国家政策为乙方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因乙方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纳,经甲、乙双方友好充分协商,就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1、乙方自愿放弃甲方统一为乡村医生办理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甲方不再承担为乙方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义务。2、如乙方日后以各种理由提出让甲方为其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甲方都将不予补缴。3、因乙方自愿放弃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4、本协议是经乙方申请而签订,今后凡因履行本协议引起的任何经济、法律责任(包括行政部门对甲方的处罚)均由乙方承担。5、本协议

13、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年月日年月日保险协议书篇4甲方:天津市财政局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甲乙双方根据20_年2月26日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_-20_年度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车辆保险供应商资格项目(项目编号:TGPC-20_-D-0080)的成交结果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投保的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一、定义本合同条款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一)使用单位: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二)参保车辆: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三)服务:系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甲方和

14、使用单位提供的保险服务。二、保险标的(一)甲方将对使用单位参保车辆向乙方投保。(二)保险公司最终承保数量以使用单位向乙方实际投保数量为准。(三)乙方作为承保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文件承保并及时为甲方和使用单位出具车辆保险单。三、保险险种基本险险种:(一)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二)车辆损失险。(三)第三者责任险。四、保险费用标准(一)基本险保费标准:按照磋商承诺执行(见附件2)。(二)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所有的机动车辆跟标险种,享受相同优惠和服务。(三)各区县行政事业单位跟标的机动车辆,享受相同优惠和服务,并由各区县财政局签订合同。五、投保

15、方式(一)基本险保险金额确定方式如下:1.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按照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确定。2 .车辆损失险:按新车购置价足额投保。3 .第三者责任险:按照5万元限额投保。(二)使用单位如需增加其他附加险种,乙方应同时办理,并享受同等优惠率。(三)乙方承诺天津市现有的所有营业网点及合同有效期内增设的网点均接受本项目相关业务的承保、理赔服务(见附件3)。(四)当国家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调整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及调整系数时,乙方应将调整依据和方案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后执行。六、保费支付方式:(一)参保车辆的保险费用由使用单位自行支付。(二)乙方承诺

16、于合同有效期内承担使用单位投保的全部机动车辆基本险及增加险种的保险责任。(三)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提供服务。乙方应于合同有效期内根据使用单位磋商需求提供保单,并与使用单位签订分合同(分合同格式见附件1)O(四)结算币种。保费和各险种的赔款均以人民币进行结算。七、质量保证(一)乙方承诺除全国统一的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外,为本项目设立专门的服务热线(见附件4)。(二)乙方应保证服务质量,且不能低于合同规定的范围和种类。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乙方提供的保险服务实行检查或抽查。(三)乙方在收到使用单位或甲方关于质疑服务质量问题的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应迅速查处并答复。(四)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三个工作日

17、后没有弥补缺陷,使用单位或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五)乙方应保证使用单位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根据使用单位的通知及时提供承保、理赔服务。八、基本服务承诺(一)后期执行信息反馈要求1 .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和使用单位要求提供投保车辆、新购车辆相关保险手续、出险车辆、理赔项目及维修费用等方面的信息。2 .情况报告要求保险公司须每季度和每年度向天津市(区县)财政部门报送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情况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使用单位参保车辆的承保、理赔、统计及分析情况等。(2)机动车辆变更情况,包括新购、调拨、报废、丢失等。(3)根据统计信息及业务开展情况提出相关工作建

18、议,包括保险公司项目管理和服务方面工作、使用单位车辆管理方面工作及天津市(区县)财政部门协调方面工作等。(4)报送时间为每季度末5日和每年度末15日内。(二)承保服务承诺:1 .承保基本服务承诺(1)保险公司与使用单位协商确定具体负责部门、负责人及服务专员,负责使用单位投保车辆全部承保、理赔服务,并提供上门服务。如上述部门或人员有变动,保险公司于3个工作日前通知使用单位。(2)保险公司不得拒绝使用单位的投保需求及续保的需求。(3)保险公司主动做好承保服务,并积极配合使用单位,确保车辆正常使用。(4)根据使用单位实际情况和需求为用户设计最佳投保方案。(5)使用单位车辆保险到期20日前,主动联系续

19、保事宜,服务专员于保险到期10日前办妥相关手续。(6)新增的车辆,若使用单位有需求,服务专员应主动协助办理车辆上牌、过户、转籍等手续,并及时将相关保险手续送达使用单位。(7)按照使用单位车辆变更通知(如过户、调拨、报废等),服务专员应主动协助使用单位填写批改申请表,在得到使用单位确认批改后,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具保险单等工作并及时送达使用单位,保费余额退回使用单位。(8)负责协调各单位与原保险公司中止已签订的保险合同,并足额收回应退保费。(9)安全及保障服务。2 .承保其他服务,在不违反保险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各自经营特点提供优于或多于上述承保基本服务的其他服务(见附件5)。(

20、三)理赔服务承诺1 .理赔基本服务承诺(1)理赔指导承保初期组织理赔指导服务,组织使用单位进行详细的讲解和说明。赔案发生后,服务专员协助使用单位办理索赔手续,及时答复使用单位提出的相关问题。建立项目专门理赔档案,定期分析理赔案件的特点,总结经验教训,作为向车主提供防灾防损建议的重要依据。(2)快速查勘定损车辆出险后,出险车辆可在第一时间内与服务专员进行联系,也可拨打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或本项目服务专线报案。查勘人员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与使用单位配合制定应急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3)承修质量保证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提供不同车型的合作4S店,保证出险车辆及时、高质量的得到修复。除此以外,

21、使用单位可自选资质合格的二类以上政府采购定点修理厂及专修厂修理受损车辆。保险公司与政府采购定点修理厂及专修厂密切合作并签定合作协议,并将其纳入项目服务小组的理赔结算体系。(4)理赔服务时限a.现场查勘时限接到报案后,如天津市(区县)财政部门要求或保险公司认为需要现场查勘,应立即指派服务专员及专门人员出现场,市内应在40分钟之内,郊区县应在90分钟之内到达事故现场,外地出险,保险公司查勘调度应在半小时之内与当地系统内公司取得联系,并督促到达事故现场查勘。b.赔付时限使用单位提供完整的单证后,保险公司按下列时限支付赔款:5000元以下的赔案,在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索赔材料齐全有效后,实行绿色通道,立

22、等可取;30000元以下的赔案,在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索赔材料齐全有效后,2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的赔案,在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索赔材料齐全有效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5)对于小额一般事故的处理简化手续,为本项目设立理赔绿色通道,使赔案在各理赔环节均得到优先处理。保险协议书篇5甲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乙方: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现乙方由于个人原因委托甲方为其代缴社会保险,经双方友好协商如下:1、乙方全额承担甲方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所产生的公司和个人费用。2、乙方除支付社会保险全额费用外,20_年5月1日至20年6月30日每月需额外支付甲方100元服务费,

23、服务费跟随每年社保基数调整时间及比例作相应的调整,具体金额双方协商确定;3、乙方每月15日之前将当月社会保险费用及服务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甲方,银行信息:,户名,账号,如当月20号之前乙方仍未支付费用给甲方,甲方有权于当月25日前停缴乙方当月社会保险,由此产生的相关影响及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4、乙方委托甲方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缴纳,每年6月国家统一调整社保最低缴费基数,7月起按照新的最低缴费基数缴纳,如乙方需要变更缴费基数,则在6月5日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仍按协议约定执行;5、甲方在收到乙方费用后,应按时为乙方缴纳相应社会保险费用,否则乙方有权终止协议并追求相应权

24、利;6、甲方与乙方仅为代缴社会保险费用关系,双方无任何劳动关系,如发生任何劳动纠纷与甲方无关,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7、乙方在甲方代缴社会保险期间,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办理除工伤保险事项以外的相关社会保险事项,例如乙方生育所产生的生育保险事项;8、乙方自行处理个人人事档案存放与甲方无关;9、乙方除社保事项外不得盖印甲方公章,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协商;10、甲方仅负责乙放社会保险事项,乙方个人所得税自行解决与甲方无任何关系;Ih其他事项:;12、本协议周期自签订日期起有效期为一年,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如单方终止协议,需提前30天通知对方。甲方(公章):乙方:法人:身份证号:保

25、险协议书篇6保险单号码:投保人姓名、地址建筑、安装工程名称、地址保险项目保险金额I费率。I保险费I免赔额I备注I(1)建筑、安装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物料)(2)安装工程项目(3)场地清理费(4)被保险人在工地上的其它财产(另附清单)(5)建筑、安装用机器、设备及装置(另附清单)(6)其它财产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保险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保险费:人民币(大写)副经理签章:保险公司盖章:注意:收到保险单后请核对,Il如有错误应通知更正。签章:复核:登记:会计:签单日期:年月日保险协议书篇7甲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市分公司住所:负责人: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电话:乙方于年

26、月日与甲方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自愿为甲方代理人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乙方因原因向甲方提出解除原保证合同。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同意从_年_月_日起解除乙方对代理人的保证责任,原保证合同同时终止。二、自甲方同意乙方解除担保责任之日起年内,如甲方发现代理人在原乙方为其提供担保期间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保险代理合同约定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仍应在原担保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双方因此产生纠纷,仍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决定。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代理人各执一份。甲方(盖章

27、):乙方:(签字)年月日保险协议书篇8甲方:乙方:_定点零售药店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的有关规定,为保证零售药店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用药服务,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如下: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第二条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

28、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处方外配服务,必须做到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乙方必须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并配备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配套的计算机硬件系统,相关的软件由甲方负责提供。第三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信息和调整情况以及参保人员的变动情况。第四条乙方应在药店的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以方便患者辨认购药。第五条参保人员持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以处称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需要查验其基本医疗保险证件有关项目是否与所持处方相符,准确无误后才能予以调剂。第六条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要严格按照国家处方调剂的有关规定,给予认真调剂。如因调剂不

29、当出现药事责任由乙方承担。第七条乙方无正当理由,不能拒绝参保人员按外配处方调剂的请求,若认定外配处方配伍或剂量有疑义时,要告知参保人员,由原开处方的医生修改后再给予调剂。第八条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因各种原因不能完成处方调剂时,应告知参保人员并负责联系其他定点药店进行调剂。第九条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药品时,乙方调剂完毕后,应开具收据并留存根以备核查。若需要支付现金(药品需参保人员个人负担部分)或其个人帐户已用完需用现金支付时,乙方要开具现金收据。第十条乙方按规定(月、双月、季)将参保人员使用个人帐户在乙方购药费清单交送给甲方以备核查(内容包括:参保人员姓名、保险

30、证号、处方医疗机构、处方张数、药品品名、数量、药费等)。第十一条乙方向甲方交送审核的药费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乙方负责:(一)处方与基本医疗保险证明相关的资料项目不符,乙方仍予以受理;(二)参保人员持用伪造、变造或外观上足以辨认为不实处方,乙方仍予受理;(三)未依照处方调剂;(四)调剂的处方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五)出售的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六)违反国家物价政策,售出药品价格高于国家定价,其差价部分应予追回。第十二条乙方有出售假药、劣药、以物代药等不依照处方调剂以及药店与医院合谋骗取医疗保险金等违规情况,相关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并视情节轻重,建议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

31、资格。第十三条甲方如发现重复核付的药品费,应在下期支付款中扣除追回。第十四条甲方应于乙方送达药品费申请之日起日内办理暂付事宜,暂付款按审核后总额的90%按期支付给定点药店,其余10%留作保证金,根据年终考核审定情况最迟于次年_月_日前结算。第十五条乙方向甲方申请支付参保人员调剂处方药品费,应定期向甲方申报药品费清单申请核付。第十六条甲方为了审查医疗保险给付需要,请乙方提供说明,或派人赴乙方查询或调用调剂记录、处方、帐单、收据及有关文件资料,乙方应详细说明并提供有关文件及资料,不得拒绝。第十七条在协议期内,乙方地址、名称变更应事先通知甲方,并终止协议,同时持变更登记相关证件到甲方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32、。如乙方被吊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自吊销之日起终止协议。乙方变更法人代表者,自药品主管机关核定之日起,视同特约主体变更,甲乙双方应改签协议或终止原协议。第十八条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一日通知对方。第十九条甲乙双方在药品费结算或遇违约出现争议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条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则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第二十二条本协议有效期1年,自年_月_日起至年_月_日

33、止。第二十三条协议期满,经双方协商,可以在协议期满前1个月内续签。第二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统筹地区社会乙方:定点零售药店保险经办机构法人代表:法人代表:_年_月_日_年_月_日保险协议书篇9甲方(女):乙方(男):甲方与乙方原系夫妻关系,后因感情不和离婚。甲方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如下保险:1、生命至尊终身寿险(分红型)每期保险费元,缴费期满日年月日(缴费年)合同期满日年月日,保险合同号码:和附加终身男性重大疾病保险(每期保险费元,缴费期满日年月日,合同期满日年月日,保险单号:NO:),合计缴费元。保险合同生效日期:年月日。投保人和受益人为甲方。2、甲方

34、在年月为甲乙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购买了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生命至尊终身寿险(分红型)每期保险费元,缴费期满日年月日(缴费年),合同期满日年月日,保险合同号码:和生命成长康乐附加儿童重大疾病保险(每期保险费元,缴费期满日年月日,合同期满日月日,保险单号:N0:),合计每期保险费元。保险合同生效日期:年月日。投保人和受益人为甲方。离婚前甲乙及孩子的保险费一直由甲方缴纳,现因甲乙已经离婚孩子归乙方扶养,甲方已经无义务再为乙方缴纳保险费,现就甲乙双方及孩子的保险费缴费方式进行协商,特制定本协议解决甲乙方及孩子的保险费的缴纳问题:一、甲乙双方权利义务:保险费缴纳方式为。乙方应在每期保险缴费日前

35、一日将乙方及孩子的保险费交给甲方,由甲方继续为乙方和孩子代缴保险费。由乙方协助甲方去银行办理甲乙双方的关联账户,在保险费缴费日前一日由乙方将乙方及孩子的保费存入关联账户并通知甲方,保费直接由银行账户扣缴。甲方在收到乙方交来的保险费后要及时出具收据并及时为乙方和孩子缴保费。若发生保险合同及保单所载的.保险责任,乙方要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协助乙方及时办理赔手续。保险单到期后返还的保险利益由甲方代领后日内通知乙方取回。孩子的保险单到期后,保险利益由孩子取得。二、违约责任:若乙方不缴费造成保险合同的中止或终止,由此给甲方及孩子带来的保险损失由乙方承担。若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保费后不及时缴纳保费造成保险合同

36、的中止或终止,由甲方承担乙方及孩子的保险损失。第1、2款所述的保险损失按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计算的数额为准。违约方除赔偿保险损失外,还应赔偿对方违约金元人民币(大写:)O双方未尽事宜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此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年月日保险协议书篇10甲方: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分中心乙方: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38号)规定,双方签订如下协议:1、甲乙方同意按月(一年)以支票或现金方式,收缴失业保险费。协议双方须严格按本协议规定执行。2、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将乙方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全额上缴

37、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4、本协议自年月日起执行。甲方(收缴单位)(盖章):乙方(付款单位)(签字):代表人(签字):年一月日年月一日附件身份证号:电脑序号:联系人:参加工作时间:联系电话:保险协议书篇11年第号建设单位(甲方):施工单位(乙方):统收单位(丙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行业劳动保险金管理办公室甲方建设项目名称:;施工地点:1 .中标通知书中含单列人工费的,人工费:元劳保金费率:23.27%,应缴劳保金额:(小写金额:)。基本金部分90%:(小写金额:)调剂金部分10机(小写金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2 .人工费未单列(含免标工程),

38、工程总造价:元劳保金费率:4.654%,应缴劳保金额:(小写金额:)。基本金部分90机(小写金额:)调剂金部分10%:(小写金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合计:基本金部分90机(小写金额:)调剂金部分10%:(小写金额:)3 .退调剂金拨付比例:70%(小写金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一、缴交劳保金流程1、劳保金按9:1的比例分为基本金和调剂金,基本金由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单位,调剂金由建设单位缴付劳保办。协议书填写完整及甲、乙双方盖章后,携基建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或承发包登记表)、施工合同复印件,到区劳保办核对盖章后再缴款。2.甲方按协议将基本金存入施工单位劳保金银行专户,乙方在收取劳动保险金基本

39、部分后,开具建安发票给甲方。3、甲方支付劳保金调剂金2-3天,凭劳保金协议书原件2份、缴付基本金的银行转帐单复印件、施工单位开具的建安发票复印件、基建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或承发包登记表)、施工合同复印件,到区劳保办开具调剂金发票。劳保金调剂金必须由建设单位直接划账。收款人:广州开发区建设和环境管理局;账户:;开户行:建设银行广州萝岗支行。二:退劳保调剂金流程(劳保办税务登记号:)甲方缴交劳保金后,施工单位凭本协议书原件、按本工程项目购买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按本工程项目购买的团体工伤保险单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劳保金基本金及调剂金缴费发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开具

40、应退金额的广州市或开发区正式建安发票(若从地税局开具的发票,需加具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法人委托书(原件,注:法人委托经办人办理劳保金事宜)、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来我办退劳保调剂金。三、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执一份,丙方二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丙方:(盖章)地址:地址:地址:联系人: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电话:电话:签约时间:签约时间:签约时间:保险协议书篇12甲方:乙方:为提高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防范能力,促进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事业的发展,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在征得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本协议可作为乙

41、方与其被保险人签订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合同)的补充说明,与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一、合作范围甲乙双方合作为甲方的团体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办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适用条款为(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O二、合作方式1、在坚持自愿投保的前提下,甲方向其会员推荐乙方作为办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人。2、甲方向乙方提供其全部会员的有关资料。具体保险业务(承保、理赔)由乙方直接与甲方的会员办理,必要时可由甲方出面协调。3、保险合同双方就保险赔偿事宜产生争议时,可委托甲方进行调解,调解结果对保险合同的双方具有约束力。如调解不能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双方可提起仲裁或诉讼。三、保险合同内容说

42、明(一)除本协议特别约定的事项外,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限额、保险费计收等方面内容,均按已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费率规章)办理。(二)关于追溯期问题1、追溯期连续投保连续计算,最长不超过5年。2、首次投保的业务,在补交以前年度保险费后可给予追溯期。补交的年份最长不超过3年。在最初连续投保的5个年度内,其追溯期均可扩展至补交保险费的最早年度。3、投保人中断保险后重新投保,在补交中断期间的保险费后可按最长不超过5年的原则确定追溯期,乙方对中断期间签发的业务承担保险责任,但对中断期间已获悉发生的过失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失,

43、乙方不承但赔偿责任。4、本协议签定之前,已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改在乙方投保,已投保年份视同在乙方投保,追溯期连续计算,乙方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三)保险条款中有关词语的解释:1、被保险人:指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2、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指被保险人正式聘用的注册会计师。3、委托人:指与被保险人签有审计业务约定书,委托被保险人为其办理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单位或个人。4、利害关系人: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有权使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使用人。5、失真:指验资、审计报告具有重大遗漏,或验资、审计结果虚假失实。6、在追溯期或保险期内完成验资、审计的业务:指验资报告日、审计报告日在保险合同追

44、溯期或保险期限内,并已列入投保业务清单的验资、审计业务。7、非职业行为:被保险人或其注册会计师以普通民事主体身份所实施的与其法定职责无关的任何行为,如交通肇事、购置办公用品、租赁房屋以及与职责无关的民事侵权行为等。8、私自接受委托业务:指注册会计师所接受的业务未经过被保险人登记、认可,或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兼职所接受的业务。9、协议约定的责任:本条款中协议所约定的责任指被保险人与委托人签订的协议所特别约定的、超出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民事责任。1()、首次索赔:委托方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于追溯期内所完成的业务提出索赔,第一次提出索赔的时间必须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予以负责。对于起保日期之前,被保险人已就

45、某项业务接到索赔,视为保险期限开始之前索赔已提出,即使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又因此项业务接到索赔,保险人不予赔偿。Ih他人冒用被保险人的名义执业: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以外的机构或个人,冒用被保险人或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人的名义执行业务,因被保险人对此项业务没有保险利益,保险人不予负责。12、过失与故意:本条款中的疏忽与过失均指过失。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四、保险服务(一)全过程服务:乙方应积极与甲方的会员进行业务合作。乙方做到具体业

46、务专人负责,承保前设计承保方案,承保后定期回访。保险期限内,与被保险人保持密切联系,为被保险人提供全过程的保险服务。(二)理赔服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索赔单证齐全,保险合同双方就赔款金额达成一致的,保险人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如单证不齐,但保险责任明确,损害事实清楚,保险人可预付部分赔款。(三)风险管理服务1、乙方将不定期的与甲方召开风险管理会议,聘请有关专家对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并协助改进。2、乙方可负责为被保险人员工提供保险培训,提高风险意识。3、乙方可负责向被保险人提供其他类似项目的风险管理经验及损失信息,共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四)乙方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悉的被保险人的有关业务和财产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五)乙方与甲方共同定期组织被保险人进行交流。(六)乙方每年定期组织被保险人(人数视被保险人规模而定)开展国内外学习交流。五、协议的变更或补充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经甲方会员认可,可对本协议的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变更或补充,变更或补充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六、争议处理甲乙双方应自觉遵守协议中的各项约定。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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