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级经济法重点归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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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级经济法重点归纳一、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经济法产生和形成为独立部门法最深刻的社会根源,在于生产高度社会化引起的经济调整机制和现代国家职能的变更,即国家经济调整机制和国家经济职能的形成的发达。由此产生对于规范国家经济调整的法律部门的须要,经济法于是应运而生。(一)市场具有三个方面的缺陷:1、市场障碍,即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上总会存在着一些阻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因素,使得有些经济领域,市场机制不能进入施展其作用;2、市场机制具有唯利性,市场调整是一种非理性的调整,有些经济领域民间投资不情愿进入,市场机制也不能发挥调整作用;3、市场调整具有被动性和滞后性,它是一种时候调整,往往造成资源奢侈严峻和

2、经济社会动荡衰退之后它才渐渐发挥作用,使经济复原正常。(二)国家调整的三种基本方式:第一,国家对市场强行干预规制方式由于市场上存在着种种限制竞争、不正值竞争和其他不公允交易行为,使市场机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妨害经济结构和运行,并引起其他社会问题,国家介入经济进行调整,就必需对市场进行干预,以国家强制力反对垄断和限制竞争,反对不正值竞争和其他不公允交易,以解除市场障碍,让市场机制更原其应有调整机能。其次,国家参加干脆投资经营方式由于市场机制的唯利性,对有些经济领域,民间投资不情愿进入,市场机制也发挥不了调整作用。针对这种状况,国家介入经济后,在实行激励引导方式仍不能见效的状况下,便只能以国家拥有

3、和可支配的资产参加干脆投资经营,以促进那些对于国计民生和国民经济总体利益与长远发展关系重大,而民间投资不情愿进入的行业、产品或地区的经济发展,借此以调整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第三,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引导调控方式由于市场调整的被动性和滞后性,它不能预见和防止经济结构失衡、经济运行波动和经济危机的发生,不能避开周期性出现的经济和社会严峻后果。正对这一状况,国家调整的任务是须要随时调查了解全社会及各部门、各行业、各地区的经济和市场状况,驾驭各种经济数据和信息,做出科学的分析和预料;或进而制定肯定时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安排,制定和实施各种经济政策,运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经济杠杆和政策工具,引导

4、或约束社会投资和其他经济活动;国家还可以给企业和其他经营者供应必要的基础设施和条件以及其他各种帮助和服务。(三)针对市场机制的三种缺陷,国家调整实行了三种基本方式,而这三种调整活动都须要制定法律,所以关于国家调整的法律也便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构成:第一,为规制和保障国家对市场的干预规制,国家须要制定市场规制法;其次,为规制和保障国家干脆参加投资经营活动,国家须要制定国家投资经营法;第三,为规制和保障国家对经济的引导调控,国家须要制定经济引导调控法。“三三制”理论国家调整为了弥补市场调整三个缺陷分别实行三种基本调整方式,因此,经济法的体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市场规制法2)国家投资经营法3)宏

5、观调控法二、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一)经济法的价值工、共性价值与特殊性价值1)共性价值:自由、平安、秩序、效率、公允、正义等2)特殊性价值:经济性价值与社会性价值、经济法按其在法体系中同其他部门法在调整任务上的分工,它主要涉及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其内容主要是经济性的,因此经济法的价值亦主要重在经济性。经济法是在19世纪末生产和其他方面社会化的背景下产生的新法律部门,是社会化的产物,社会化之法,所以经济法的价值重在社会性。2.工具性价值(结果公允、经济平安、体制效率)与目的性价值(可持续发展)(二)经济法的功能1.克服市场失灵市场失灵的表现:不完全竞争、外部性、公共物品短缺、社会安排不公

6、、宏观经济波动2.规制政府失灵政府失灵的表现:公共政策失效、内部性与政府扩张、寻租与腐败克服市场失灵与规制政府失灵的实质是对利益和权利进行再安排,所以经济法是一种再安排之法。(三)经济法的理念法律理念包括志向的法律目标模式与该目标模式实现途径和方式两方面。经济法理念所包含的志向目标模式,是国家调整的预定目的一一这一般是影响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实现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有时也不解除当权者藉以达到其他政治、军事目的。其实现途径便是通过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规范国家调整活动。1、人本主义理念2、实质正义理念3、社会本位理念4、可持续发展理念5、适度干预理念(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社会本位原则1、概

7、念: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集中体现经济法的本质、理念和价值,贯穿于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和遵守法律全过程,并为经济法却确认和实现的根本法律准则。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经济法是社会整体利益的代表、整合与形成机制)3、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内容是: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总体效率和社会公允。经济法重在从社会总体角度维护和促进社会总体效率和社会公允,以及建立在此基础上的秩序、自由、平安和社会正义。第一,应当从分敬重和维护各个体(企业、个人)的经济权利和自由,维护各个体的经济效率和公允;国家调整及经济法不得随意侵害各个体正值的经济效率和他们之间的公允。其次,经济法所规制的国家调整只是在下列

8、状况下才可以、也应当对有关个体的经济效率和有关个体间的“公允”进行必要规制和调整;购鞋个体经济i型澳旅妨害或可能妨害社会公众、社会总体经济效率,个体间公允(形式公允)妨害或可能妨害社会实质公允;并且,上述妨害和冲突单靠市场和民间社会自身无法解除和解决,必需由国家予以调整。三、经济法责任制度(一)经济法责任的特点:复合性、社会性、不均衡性(二)经济法的责任形态1 .惩处性赔偿2 .产品召回3 .资格减等与信用减等4 .拆分大企业5 .政府经济失误赔偿四、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1、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指解除、限制竞争的协议、确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拥有在相关市场内限制商品价

9、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市场地位的经营者实施解除、限制竞争的行为。3、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其他经营者的股份、资产以及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限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确定性影响的情形。4、行政垄断行政垄断实质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解除、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一、垄断协议(一)垄断协议的概念与特征垄断协议是指以解除、限制竞争为目的,或者具有解除限制竞争内容或后果的明示或默示的协议、确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构成要件:1.主体一一多元性,两个以上具有干脆竞争关系的经营者2 .主观有意

10、3 .客体一一自由、公允的有效竞争秩序4 .客观一一通过共谋行为解除、限制竞争5 .方式:协议、确定或其他方式(二)垄断协议的类型一一营利性组织实施的垄断协议和非营利组织实施的垄断协议一一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一一明示型垄断协议和默示型垄断协议主导限制竞争协议和附属限制竞争协议工、横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在生产或者销隹过程中处于同一阶段的企业之间订立的关于购买、销售特定商品或服务的限制竞争协议。横向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1) 横向限制价格行为,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即价格卡特尔;(2) 横向限制产量行为,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即产量卡特尔;(3) 横向分割市场行为,分割销售

11、市场或者原材料选购市场,即分割市场卡特尔;(4) 联合抵制交易行为,即集体拒绝交易行为;(5) 传统招投标行为;(6) 限制技术进步行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7) 国务院反垄断法执行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2、纵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处于不同生产或者销售阶段的企业之间订立的关于购买、销售特定商品或服务的限制竞争协议。反垄断法第14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 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1)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协议,固定或者

12、限制交易相对人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包括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限定最高转售价格,限定转售价格区间、限定交易相对人的定价权、默示限定转售价格等。(2)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是指全部不涉及价格成分的其他纵向垄断协议,如排他性交易行为,选择性交易行为。3、行业协会垄断协议是指行业协会以协会确定、章程、活动、共同行动等为手段,意图解除、限制会员之间的竞争、会员与交易相对人的竞争、会员与同行非会员的竞争,或者实际达到解除、限制竞争后果的行为。(1)特征:主体困难性、合意特殊性、行为隐藏性、危害严峻性(2)表现形式:行业协会决议、信息沟通、标准认定反垄断法第11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

13、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反垄断法第16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法律禁止的垄断行为。(三)垄断协议的豁免通常能够得到豁免的垄断协议包括:合理化卡特尔、标准化卡特尔、专业化卡特尔、公共利益卡特尔、中小企业卡特尔、结构危机卡特尔、进出口卡特尔等。反垄断法第15条: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十四条的规定:(一)为改进技术、探讨开发新产品的;(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为提中学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加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四) 为实现节约能源、爱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14、;(五) 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峻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六) 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值利益的;(七) 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峻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共享由此产生的利益。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相关市场和市场支配地位工、相关市场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肯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对相关市场的界定角度:相关产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相关时间市场、相关创新市场、相关技术市场。(1)相关产品市场:是指能够与某种产品发生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

15、或替代产品市场。推断标准:产品消费需求的可替代性+产品生产供应的可替代性(2)相关地域市场:是指消费者能够有效地选择各类竞争产品,供应上能够有效地供应产品的肯定区域。推断标准:区域间交易障碍+产品本身的性质(3)相关时间市场:是指相同或具有较强可替代性的产品在同一地域范围内相互竞争的时间范围。推断标准:学问产权的爱护期限、产品的运用周期、生产周期、产品的季节性和流行时尚性2、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限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实力的市场地位。3、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1)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一一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一一

16、经营者的纵向限制实力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竞争者的依靠程度一一竞争者的进入障碍反垄断法第18条: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实力;(二)该经营者限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选购市场的实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 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靠程度(五) 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2)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因素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

17、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有前款其次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德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非常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iede,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经营者拥有市场支配地位;2)行为要件:经营者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3)损害要件: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即对有效竞争和公共利益造成了客观的损害事实。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类型低买高卖、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强迫交易、搭

18、售、差别待遇反垄断法第17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允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允的低价购买商品;(低买高卖)(二)没有正值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掠夺性定价)倾销:具有市场竞争地位的企业把其产品价格定在生产成本之下,在其竞争对手被排挤出市场后,再提高价格,获得高额垄断利润的滥用行为。反不正值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这一行为之所以被视为不正值竞争行为是因为它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而不具有合理性。但假如行为人拥有市场支配地位,进而达到损害市场竞争的程度,则这一行为即可以被认定为限制竞

19、争行为,受反垄断法的调整。(三)没有正值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拒绝交易)(四)没有正值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特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独家交易)(五) 没有正值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是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搭售)(六) 没有正值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差别待遇)(七)国务院反垄断法执行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三、经营者集中(一)经营者集中的概念和类型1、概念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其他经营者的股份、资产以及3)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限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确

20、定性影响的情形。2、经营者集中的类型D横向集中是指因生产或者销售具有可替代性的产品或服务而处于相互干脆竞争关系中的企业之间的集中。2)纵向集中是指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经济阶段,彼此之间不存在干脆竞争关系,但存在买卖关系的企业之间的集中,亦即某种产品的买方和卖方之间的合并或者上游经营者与下游经营者之间的合并。3)混合集中一般指既不存在竞争关系也不存在买卖关系的企业之间的合并,即跨行业的企业合并。3、法定情形反垄断法第20条规定的【禁止经营者集中的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限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限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

21、营者施加确定性影响。(二)经营者集中的申报与审查工、申报制度1)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制度分为事前申报制度和事后申报制度。我国反垄断法实行的是事前申报制度: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前向国务院反垄断法执行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经营者集中申报豁免(经营者集中为变更其整体对外市场份额状况的情形)反垄断法第22条: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行机构申报:(一) 参加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资产的;(二) 参加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本同一个未参加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2、经营者集中

22、的审查因素反垄断法第27条: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参加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份额及其对市场的限制力;(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四) 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影响;(五) 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六)国务院反垄断法执行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3、经营者集中的豁免反垄断法第28条后段: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五、反不正值竞争法一、概述(一)反不正值竞争法与学问产权法的关系一方面侵扰学问产权的行为在许多状况下同时属于不正值竞争行为,与反

23、不正值竞争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常常存在竞合现象,但是各种特地学问产权法对学问产权已经供应了特殊爱护;另一方面,反不正值竞争法是规范市场竞争关系、爱护公允交易的一项基本法律,它还可以在学问产权法供应的特殊爱护之外为学问产权供应附加性或兜底性爱护。因此,在通常状况下,但是学问产权已经规范的侵权行为,应当干脆运用学问产权法的规定,只有对那些缺乏特殊法规范的不正值竞争行为,才须要依据反不正值竞争法做出裁判。(二)不正值竞争行为的详细形式不正值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值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值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主体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24、不正值行为的实施者是以营利为目的,参加市场交易活动并能够依法担当相应法律责任的经营者。2、客体方面:不正值竞争行为的客体是指经营者通过事实不正值竞争行为所侵扰的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良好的竞争秩序。3、主观方面:不正值竞争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指经营者事实不正值竞争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有意和过失。4、客观方面:不正值竞争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事实了与诚恳信用原则或者其他公认的商业道德相悖的行为。二、市场混淆(一)概念市场混湘,又称仿冒行为,是指经营者运用与他人相同或相像的商业标识,致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混冷,造成购买者误认误购,减损他人商业标识的市场

25、价值的行为。(二)市场混淆的特征1、主观方面:市场混淆的目的是开展竞争,市场混淆人具有主观过错(有意),其目的在于使交易对方为其供应的商品或者服务产生混淆或者误会,误认为是特定经营者的产品或服务来扩大自己的销隹量。留意:假如不具有竞争目的或者与市场竞争无关的混淆,不属于反不正值竞争法规制的范围。2、对象方面:商业标识是市场混淆的客体或者对象世界学问产权组织(WIPo)反不正值竞争爱护示范条款第2条一一典型商业标识:商标、商号、特殊标记、商品外观、商品或服务标示、知名人士或者众所周知的虚构形象。3、内容方面:市场混淆在行为特征上表现为运用与他人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业标识。包括冒用行为和仿用行

26、为4、后果方面:市场混淆或者淡化他人商业标识。(三)市场混淆的表现形式依据反不正值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市场混淆的表现形式主要有:1、假冒他人合法商业标识行为2、仿冒知名商品其他标记的行为擅自运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运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仿冒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留意:该处所指“姓名”包括在商品经营中运用的自然人的姓名。具有肯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可以认定为该处规定的“姓名”。三、商业诋毁(一)商业诋毁的概念商业诋毁,又称商业诽谤行为,是指经营者自己或者利用他人,通过捏造、

27、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值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恶意诋毁、贬低,以减弱其市场竞争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值利益的行为。(二)商业诋毁的构成要件1、商业诋毁行为的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2、商业诋毁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有意,其目的在于减弱竞争对手的市场竞争实力,并为自己谋求市场竞争的优势和其它不正值利益。3、商业诋毁行为侵扰的客体是作为行为人竞争对手的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4、商业诋毁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进行诋毁和贬低,给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肯定损害后果。四、虚假宣扬(一)虚假宣扬的概念虚假宣扬,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

28、商品或服务作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并引起或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认的行为。(二)虚假宣扬的特征1、主体:进行商品或服务宣扬的经营者2、主观方面:有意,即行为主体想要通过虚假宣扬达到致使消费者产生误会,从而不正值获得交易机会,攫取交易利润.3、虚假宣扬的内容涉及质量标记、产地、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因素4、行为方式:“在商品上”、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三)虚假宣扬的表现形式1、引人误导的虚假宣扬(指能够引人误会的且并非虚假的宣扬,并不包括不引人误会的虚假宣扬和引人误会的真实宣扬)2、虚假广告(以欺瞒的方式进行不真实的广告宣扬)3、荐证广告(名人、专家、消费者信任的组织等)4、对比

29、广告中的虚假宣扬行为5、其他虚假宣扬行为,如雇佣他人进行欺瞒性诱导,作引人误会的现场演示、说明,价格欺诈,带有欺瞒、误导性的有奖销售行为。五、商业贿赂(一)商业贿赂的概念所谓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接受财物或者其他手段暗中收买交易对象或者有关人员以争取交易机会或者有力交易条件的行为。(二)商业贿赂的特征1、主体:分为行贿主体和受贿主体。商业行贿的主体只能是经营者,即经营商品或供应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商业受贿的主体则不限于经营者。2、主观方面:有意,即以争取交易机会和取得竞争优势为目的。3、客观方面:接受财物或者其他手段实施贿赂行为。4.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1)回扣第8条

30、:经营者不得接受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赐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2)非法佣金佣金是中间人在商业活动中,因代买、代卖或者介绍买卖而收取的劳动酬劳。非法佣金的表现:中间人不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佣金比例违反法律规定或商业惯例。(3)附赠式商业贿赂附赠,是指在商品交易和商业服务关系中,经营者向对方附带无偿地赠予肯定数量的金钱或实物的行为。附赠特征:从法律关系;对象是经营者或消费者;公开性;附赠物品的价值不能超过合理金额。(4)实惠购买(5)重奖经销商(6)瓶盖有奖回收六、侵扰商业隐私(一)商业隐私的概念反不

31、正值竞争法第10条:商业隐私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好用性并经权利人实行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二)侵扰商业隐私的构成要件工、主体要件1)侵扰商业隐私的主体:经营者、依据合同负有保密义务的人、侵权第三人;2)商业隐私权利人:“合法持有人”,不限于经营者。2、主观要件:过错,即有意或过失3、行为要件:行为人以不正值手段获得、运用、披露他人拥有合法权利的商业隐私.(三)侵扰商业隐私的表现形式1、以不正值手段获得商业隐私2、披露或者运用不当获得的商业隐私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的要求披露、运用或允许他人运用商业隐私4、第三人侵扰商业隐私七、不正值有奖销售(一)不正值

32、有奖销售的概念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供应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供应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利益的行为。包括附赠式有奖销售和抽奖式有奖销售两种。(二)不正值有奖销售的特征1、主体:经营者2、内容:可以是物品、金钱,也可以是其他经济上是我利益,如无息贷款。3、目的:招揽顾客4、不正值有奖销售具有公开性5、不正值有奖销售具有从属性,赠与是手段,促销才是目的。(三)不正值有奖销售的表现形式1、欺瞒性有奖销售行为2、以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销售4、视为欺瞒性有奖销售八、我国反不正值竞争法的缺陷与完善(一)缺陷1.综合调整的立法模式日益显露出局限性2 .对实践中

33、出现的、法律未曾列举的不正值竞争行为无法有效打击3 .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存在疏漏和不足4 .行政强制手段难以适应竞争执法须要5 .反不正值竞争法律体系存在冲突,干扰了法律实施效果(二)完善思路1.确立一个规范的“一般条款”6 .完善反不正值竞争法对各项不正值竞争行为的详细规定7 .强化行政执法体系8 .对竞争法和有关法律进行清理和编撰六、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第一节消费者权益法概述一、消费者的概念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第2条规定该法的适用范围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须要而购买、运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利受本法爱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爱护。”一般认为,消费者是指为了满意生活消费须要而购买、运

34、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消费者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消费者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属于消费者的范围;(2)消费者是在市场上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以及实际运用商品的人。消费者不只是商品的买受者和服务的接受者;还包括非商品买受人,即运用或者消费他人购买商品的个人。(3)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包括购买、运用(商品)和接受(服务)【干脆消费与间接消费】(4)消费者消费的客体是商品和服务;(5)消费者的消费性质属于生活消费;二、消费者权益爱护法1、消费者权益爱护法是通过消费者权益爱护来实现对市场规制的一门市场规制法;2、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综合了民事法律中的有关合同法、侵权行为法,以及行政法、诉讼法的相关规

35、定。相对于其他相关法律而言,消费者权益爱护法属于特殊法:3、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的适用范围是生活消费“对生活消费的推断主要依据个人购买、运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目的而定。汽车商品房等高档消费品属于生活消费的范围;4、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的调整范围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1)对于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关系,该法不适用。2) 54条:“农夫购买、运用干脆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问题: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的适用范围?1)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第2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须要而购买、运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利受本法爱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爱护。2)上述第3、4条。其次节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

36、的义务一、消费者权利(一)平安权消费者的平安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运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身、财产平安不受侵害的权利。1)平安权包括人身平安权和财产平安权;2)平安权包括商品、服务本身符合平安标准和经营者供应的消费场所具有必要的平安保障。(二)知情权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了解与其购买、运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有关的真实状况的权利。1、特点1)消费者的知情权产生于生活消费领域;2)消费者知情权的客体是特定商品或者服务;3)消费者的知情权既可被动行使也可主动行使。2、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方式:1)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状况;2)有权向经营者询问和了解商品

37、或服务的有关状况;3)因欺诈或引人误会的宣扬而与经营者交易的,有权主见该交易行为无效。3、侵扰消费者知情权主要表现形式1)未向消费者告知;2)对消费者虚假告知;3)对消费者的不完全告知。(三)自主选择权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依据自己的意愿自主选择其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权利。依据消法第9条规定,选择权包括以下内容:1)消费者有权选择供应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2)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3)消费者有权自主确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4)消费者有权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比较、鉴别和选择。(四)公允交易权消费者的公允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与经营者进行交易的

38、过程中所享有的获得公允交易条件的权利。依据消法第10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允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五)索赔权索赔权,是指消费者在对其购买、运用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时所享有的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索赔权利人是受害人,详细包括:商品购买者、商品运用者、服务接收者、第三人。(六)结社权消费者的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依法组织社会团体的权利。(七)受教化权消费者受教化权又称获得学问的权利,是指消费者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爱护方面学问的权利。(八)受敬重权消费者的受敬重权,是指消

39、费者在购买、运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敬重的权利。(九)监督权监督权,是指消费者对于商品和服务以及消费者权益爱护工作进行监察、督导、指责的权利。二、经营者的义务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的规定,经营者的义务主要包括:D依法定或约定供应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消费者供应商品或者服务,除了遵守消费者权益爱护法之外,还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履行相关法律规定的义务,假如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还有其他约定,经营者还需依约定供应产品或者服务。2)接受监督的义务经营者自动征询和接受消费者的看法和建议;在消费者投诉和反映问题时,经营者假如不接受或者接受,消费者可以向有关消费者权益爱护部门投诉和反映

40、,3)平安保障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供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平安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平安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运用商品或者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觉其供应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峻缺陷,即便正确运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旧可能对人身、财产平安造成危害的,应当马上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实行防止危害放生的措施。4)供应真实信息的义务经营者必需真实、全面供应可能影响消费者购买、运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相关信息。5)真实表明身份的义务经营者在供应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明确表明自己的真实身份、运用自己的商业标识。经营者

41、在经营产品或者供应服务时,应当在醒目的位置标出;当租赁他人的柜台和场所从事经营行为时,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身份。6)出具凭据的义务经营者供应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需出具。7)品质保证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运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状况下其供应的商品后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上平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供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8)售后服务义

42、务经营者供应商品或者服务,依据国家规定或者消费者的约定,担当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有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9)不得不当免责的义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允、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免、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担当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第三节消费者组织(一)消费者协会的含义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是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过民政部门核准登记而设立的,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特地从事消费者权益爱护的公益型组织。(二)消费者协会的性质中国消费者协会是具有法

43、定名称、法定性质、法定职能、官办的社会团体。(三)消费者协会的职能一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向消费者供应消费信息和询问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实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爱护环境的消费方式;(二)参加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三)参加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托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看法;(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

44、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指责。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消费者协会应当仔细履行爱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看法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爱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第四节消费争议及其解决一、消费争议二、消费争议解决的途径(一)争议解决的途径: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恳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提请仲裁(消协、仲裁委员会仲裁;行政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消费者争议解决的若干特定规则1、销售者

45、与生产者之间的责任归属(35条)1)销售者先行赔偿制度(适用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合同责任)2)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连带赔偿制度(产品责任)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2、变更后的企业仍应担当赔偿责任(36条)3、营业执照持有人与租借人的连带赔偿责任(37条)4、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的特殊责任38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5、虚假广告的广告

46、主与广告经营者的责任(39条)三、经营者的民事责任1、经营者的侵权责任2、经营者的合同责任3、经营者拖延及拒绝担当责任的责任主要包括赔偿消费者引起拖延而造成的损失。4、欺诈行为的惩处性赔偿责任惩处性赔偿,是指由法院做出的赔偿数额超过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它具有补偿受害人遭遇的损失、惩处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功能。惩处性赔偿责任的适用条件:1)经营者供应商品、服务有欺诈行为存在。欺诈一般包括有意隐瞒真相或者捏造事实的行为;2)消费者因此受到损害;3)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担当惩处性赔偿责任。经营者除向消费者退换商品价款或者服务收费外,还应当增加赔偿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服务收费的一倍。消法第49条:经营者供应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依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所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惩处性赔偿在商品房买卖中的适用。最高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8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恳求解除合同、返还己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恳求出卖人担当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七、产品质量法(一)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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