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件与公司有关纠纷案例裁判要旨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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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件与公司有关纠纷案例裁判要旨汇编引言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今后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均应检索案例库,参考同类案例。因此,入库案例具有重要实务参考价值。本文特提炼人民法院案例库首发79件与公司有关纠纷裁判要旨,以期与读者分享。一、股东资格确认绢纷(10篇)1 .指导性案例96号: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裁判规则: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初始章程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明确约定公司回购条款,只要不违反公司法等法律强制性规定,可认定为有效。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初始章程约定,支付合理对价回购股东股权,且通过转让给其他股东等方式进行合理处置的,人

2、民法院应予支持。2 .如皋市某公司等与吴某某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一一外商投资法“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规定的适用裁判规则: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登记行为不属于外商投资法第四条所称负面清单管理范围的,当事人以相关法律行为发生在外商投资法实施之前,主张变更登记应征得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外商投资法规定的”给予国民待遇和内外资一致”的原则,不予支持。3 .程某某诉上海某某公司、张某、程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一一外籍隐名股东显名的审查标准裁判规则:外商投资法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四条确立的“外籍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确认及变更登记

3、的三项司法审查标准应作如下调整:1.外籍隐名股东已实际投资;2.名义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半数以上认可隐名股东股权并同意变更登记;3.对于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的限制类领域,人民法院及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应征得外商投资企业主管机关的同意;对于负面清单外的领域,无需征得外商投资企业主管机关的同意。4 .范某某诉青岛某公司、香港某投姿公司、徐某股东费格确认纠纷案一一准确适用准据法辨析隐名股东裁判规则:涉港案件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股权代理协议所引发的股东确权纠纷属于法人股东权利义务纠纷,故本案应适用法人登记地法律,即内地法律。关于股权代持的协议应当仅能约束合同相对方。股东显名

4、化要符合公司法及外商投资法等法律规定的其他股东同意、记载于股东名册或出具股权凭证等条件。5 .叶某诉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纪某等股东姿格确认纠纷案一一借名股东与冒名股东的司法认定问题裁判规则:冒名股东与借名股东性质完全不同,虽然两者都不实际行使股东权利,但后者对于其名义被借用是明知或应知的,前者却根本不知其名义被冒用,完全没有成为公司股东的意思表示,故在对外法律关系上,两者的法律后果截然不同。借名股东遵循的是商事法的外观主义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需对外承担股东责任,而对于冒名股东而言,由于其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形成了所谓的股东外观,该外观系因侵权行为所致,故应适用民法意思表示的原则,被冒名者不

5、应视为法律上的股东,不应对外承担股东责任。作为股东资格的反向确认,冒名股东的确认旨在推翻登记的公示推定效力,进而免除登记股东补足出资责任及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因此,对主张被冒名者应适用较为严格的证明标准,以防止其滥用该诉权规避其本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区分冒名股东与借名股东的关键在于当事人对于被登记为公司股东是否知情。由于公司在设立时并不严格要求投资人必须到场,代签可以在被代签者明知或者默认的情形下发生,故被代签名并不等同于被“盗用或盗用身份签名,因此,仅凭工商登记材料中的签字并非是登记股东亲自签署,并不能得出其系冒名股东的结论,即不能仅凭工商登记材料中的签名情况作为唯一判定标准,而

6、应综合考量冒名者持有其身份材料是否有合理解释、其与冒名者之间是否存在利益牵连等因素作出综合认定。6 .兰某诉新疆某矿业公司、钟某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人公司股权代持关系的认定应当注重经营管理上的控制力及财产的实质性归属裁判规则: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权利人与名义权利人的关系,应当通过经营管理上的控制力及财产的实质归属来进行判定,而不能单纯地取决于公示外观。在可能存在股权代持合意的情况下,股权代持关系是否存在,应重点审查代持人是否实际出资以及是否享有股东权利。在缺乏股权代持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如实际股东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隐名股东系实际出资人,且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对名义股东有较大的

7、公司经营管理上的控制力,应当综合案件事实,对股权代持关系作出认定。7 .张某某诉某科创机械公司、骆某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一一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可以根据协议约定的出资数额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裁判规则: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实际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的股权归属问题。在无其他证据证明股权实际价值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当事人约定的股权价值认定案件的诉讼标的额,并据此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8 .燕某某诉唐某某、胡某某、郭某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一一公司股东起诉要求确认其他股东不具备股东资格的,不符合确认之诉的要件裁判规则:确认之诉是诉讼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诉讼另一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其目的是通

8、过法院确认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进而肯定自己所享有的实体权利或否定自己应承担的义务。一方当事人起诉请求确认另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符合确认之诉的构成要件。确认之诉仅能对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与否进行确认,不能对现存民事关系进行改变。故对于公司股东起诉要求确认其他股东不具有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不能在未经公司决议的情况下直接以司法裁判来剥夺公司股东的身份,公司股东可在公司法范围内通过公司规章、制度实现自身权利的救济。9 .兰州某商贸公司、厉某、赵某某诉武威某商贸公司、余某某等股东费格确认纠纷案当事人投入项目公司工程的借款以债务转移方式由公司实际承担后如何认定实际出资人身份裁判规则

9、:对实际出资人及其相应出资权益的认定,应综合公司设立过程中各股东关于设立公司的合意、各自所持股权比例的合意以及公司成立时实际出资人的出资情况、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判断。当事人虽将从他人处借来的款项投入公司的经营活动,但既未明确款项性质,且在投入后不久即以债务转移方式由公司实际负担清偿,该当事人主张其以借款投资并据此享有公司全部股权以及出资人权益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10 .吕某某诉赵某某、甘肃某投资公司、平凉某房地产公司、尚某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一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出费人显名的条件裁判规则:股份有限公司不具有人合性特点,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除发起人及

10、公司高管在一定期限内的限制之外,并没有基于维护公司人合性的转让限制,故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要求显名具备代持协议合法有效和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两个条件即可。二、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4篇)1 .某某有限公司诉孙某、上海某融资租赁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一一有权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的股东身份认定标准及公司章程的约束力裁判规则: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是股东对公司登记中记载的事项请求予以变更而产生的纠纷,原告应当具有股东身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股东身份的登记信息具有公示效力,在没有第三人提出股权异议的情况下,股东缴付股本的资金来源不影响股东资格的认定。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组织和行为的自治规则,是实现公司自

11、治的基本手段。除非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公司章程的效力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排除,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理应得到遵守和法律的确认。股东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其相悖内容具有效力瑕疵。2 .张某诉周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一一“挂名法定代表人”要求公司涤除其登记信息裁判规则: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失去实质利益关联,且没有参与任何实际经营,属于挂名法定代表人,应当允许”挂名法定代表人提出涤除登记诉讼。3 .盛某诉成都某大教育投姿有限公司、四川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周某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一一在无证据证明存在冒名登记的情况下

12、,如公司未就法定代表人变更作出决议,公司法定代表人请求变更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的不予支持裁判规则:在无证据证明存在冒名登记的情况下,如公司未就法定代表人变更作出决议,公司法定代表人请求变更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属于公司自治的范围,人民法院无法代替公司选举新的法定代表人,故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审理范围。法定代表人工商信息具有公示效力,债权人在与公司进行商事交易时,亦是基于对公示的法定代表人的信任而建立交易,现该法定代表人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涤除将损害债权人利益。4 .韦某某诉新疆某房地产公司、新疆某投资公司、新疆某甲投姿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

13、纷案一一被公司免除职务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可以请求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裁判规则:法定代表人是对外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公司负责人,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具有公示效力。就公司内部而言,公司与法定代表人之间为委托法律关系,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基础是公司的授权,自公司任命时取得至免除任命时终止。公司权力机关依公司章程规定免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后,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即为终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依据章程规定免除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的,公司执行机关应当执行公司决议,公司执行机关对外代表公司,因此,公司负有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的义务。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中依法提交股东会决议、选任新的法定代表人等均是公司对

14、登记机关的义务,公司不履行该义务,不能成为法定代表人请求公司履行法定义务之权利行使的条件。三、股东出资纠纷(5篇)1 .福建某环保公司诉某科技集团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我国外商投姿企业与其外国投资者之间的出滨义务等事项应当适用我国法律裁判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与其外国投资者之间的出资义务等事项,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外国投资者的司法管理人和清盘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等事项,应当适用该外国投资者登记地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对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进行登记,

15、其意义在于向社会公示公司意志代表权的基本状态。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如果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权而产生的外部争议,应以工商登记为准。而对于公司与股东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产生的内部争议,则应以有效的股东会任免决议为准,并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2 .某房地产公司诉厉某某、卢某某股东出资纠纷案一一公司股权重置后应按工商变更登记内容确定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数额裁判规则:公司注册验资后,原始股东在没有基础法律关系的情况下转出资金,构成抽逃出资。若新股东知悉原始股东抽逃出资情况,加入公司并进行股权重置,重新约定各方股东的出资额,并变更了工商登记。原始股东在公司的出资

16、数额满足变更后登记数额的,公司起诉原始股东补足抽逃出资,不应予以支持。3 .石某某诉隆德县某商贸公司、许某某股东出姿纠纷案一一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身份认定标准及退股条件裁判规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需要在区分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前提下,结合当事人是否有出资设立公司的意思表示,是否履行股东的出资义务,是否在对外具有公示性质的工商登记、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中被列为公司股东等因素综合判定。在公司外部关系的案件中,应当充分考虑商事外观主义;在公司内部关系中,应当充分考虑股东是否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如通过参加股东会、取得公司分红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等来认定股东身份。在判断属于投资款或者借款时,充分考虑是否

17、存在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4 .天津某教育公司诉上海某泵业公司等股东出资纠纷案一一瑕疵股东主张抽逃股东返还出费的认定标准裁判规则:股东抽逃出资侵害的是目标公司财产权益,公司其他股东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行使出资请求权属于共益权范畴,目的是维持公司资本,对该法条中行使出资请求权的其他股东进行限缩与公司资本制度也不符。即便行权股东自身出资存在瑕疵,或公司明确表示无需返还,从出资责任、请求权性质、价值选择三个方面考虑,抽逃出资的股东也不能以此主张免除自己的返还义务。在公司尚未经法定清算、清偿债权债务的情况下,为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股东抽逃的公司资本仍需补足,可主张返

18、还出资的主体应包括所有股东。5 .三亚某管理处诉周某某、三亚某公司股东出姿纠纷案一一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费纠纷的处理裁判规则:划拨土地使用权由土地行政部门通过行政划拨行为创设,一般为无偿取得,法律规定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只能用于划拨用途,不能擅自进入市场流通。但在司法实践中,如出资人已约定将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设立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办理了公司登记,公司和履约股东要求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时,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应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已经实际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效力;逾期未办理的,应当认

19、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四、新增资本认购纠纷(1篇)1.文某诉四川某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国等新熠费本认购纠纷案债权人要求公司股东在未出费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未出资股东享有公司对债权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裁判规则:债权人主张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并要求公司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公司股东享有公司对债权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五、股东知情权纠纷(6篇)1 .美国阿某斯公司诉河北阿某斯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一一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的范围与限度裁判规则: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并未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旨在保障股东查阅权的

20、同时,防止和避免小股东滥用知情权干扰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在中外股东持股比例相同且合资合同约定合资一方有权自行指定审计师审计合资公司账目的情况下,因审计账目必然涉及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不应加以限缩,否则将与设置股东知情权制度的目的背道而驰。且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故应当允许合资一方查阅包括原始凭证在内的会计账簿。2 .某甲公司诉上海某乙公司股东知情权绢纷案公司章程对股东知情权另有规定的效力如何认定裁判规则:公司章程可以合理扩展股东法定知情权的范围。从公司治理的角度而言,公司章程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司设立和运作的指导文件,二是对股东权利义务进行

21、规定。其中,股东知情权不仅是股东行使股权的基础,亦是保护股权的重要手段。因此,公司章程对股东知情权的规定亦应得到尊重。从维护诚信角度看,公司章程是股东自愿达成的公司自治规则,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对公司及股东均有约束力。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母公司股东出于正当理由对子公司资料的查阅权。就股权结构与公司架构而言,母公司股东行使查阅子公司资料的权利实质是母公司行使对子公司的知情权。在母公司完全控股尤其系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情况下,子公司利益与母公司利益具有高度一致性,充分保障母公司的知情权在根本上与子公司的利益是一致的。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审计作为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查阅范围包括公司

22、章程、公司会议记录、公司会计报告等。这仅是股东行使知情权的部分载体。股东知情权的真正客体是公司的存续经营管理状况与财务状况,且主要是财务状况。第三方审计具有客观性、准确性优势,是股东行使知情权,了解公司真实财务信息的重要方式。因此,公司章程规定的审计原则上可以作为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方式,但同时也要防止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故股东不能随意行使审计权。在个案中股东行使审计权的方式,还要综合考虑案情予以判断。一是股东行使审计权必须要有正当且迫切的理由;二是股东行使审计权要限定审计范围,一般应将审计限定在股东要求查清的具体财务问题和具体时间段内,不能无限制地对公司进行全面审计;三是审计过程中依法保护公

23、司的商业秘密。3 .某甲国际有限责任公司诉德国某甲公司(上海)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一一股东知情权纠纷中抗辩事由的认定裁判规则:股东知情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态、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的一项法定权利。但是,由于股东知情权涉及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在保护股东权利的同时亦应兼顾公司整体利益,以避免股东滥用知情权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或者利用知情权损害公司利益。因此,股东提出查阅会计账簿的请求应当基于正当、善意之目的,并与其作为股东的身份或者利益直接相关。如果股东违反诚实信用、善意原则,为了开展同业竞争、获取商业秘密等目的破坏公司日常经营,公司就有权拒绝其查询要求。此时,公司章程中保障股东查

24、阅权的规定,亦不能阻却法律赋予公司对股东不正当目行使抗辩权。4 .孙某某诉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近亲属在不同地域设立同行业公司是否构成实质性竞争裁判规则:在股东知情权案件中,公司法解释四第八条从消极标准的角度对不正当目的的情形予以列举,其中第一项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可从以下方面予以认定。基于我国传统的亲属观念与家庭观念,除非有相反证据推翻,否则应当认定公司股东与其配偶、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等近亲属之间具有亲密关系,因此近亲属出资设立的公司与股东之间自然形成了实际利益链条,与公司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股东自营或为他人经营或近亲属设立的公司经营范围已经变更的,应结合变更时间、变更前后经营范

25、围、变更后的经营项目是否实际经营,是否有一至两年内相关业务材料等综合判断实质性竞争关系。在当前全球信息化时代背景下,通讯发达,大部分行业的开展是开放性的,股东自营同行业公司或近亲属设立的同行业公司以设立区域不同不足以推翻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的认定。5 .尤某诉无锡某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股东瑕疵出资对股东费格认定及股东知情权行使的影响裁判规则: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固有的法定权利,其行使的主体应具有公司股东资格。新公司法出台后,公司法的基础理论最为显著的变化即从严格的法定资本制转变为授权资本制,如果瑕疵出资并不导致公司设立无效,一般不宜轻易否定瑕疵出资者的股东资格。在一般的瑕疵出资(如未足额出资、出

26、资评估价值不实)情形下,如果出资者具备认定股东资格诸要素中的其他任何一个,如股东名册、公司章程记载、工商登记,一般即认定其具有股东资格。在具有股东资格后,即意味着股东享有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在内的各项权利。自益权指股东以自身利益为目的行使的权利,主要表现为财产权,如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权利、依照法律、公司章程转让出资的权利、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出资的权利、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的权利、依法分配公司解散清算后的剩余财产的权利;共益权指股东依法参加公司事务的决策和经营管理的权利,是股东基于公司利益兼为自身利益行使的权利,如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参加权、提案权、质询权、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股东会或

27、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临时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与主持权、了解公司事务、查阅公司账簿和其他文件的知情权、公司解散请求权等权利。关于瑕疵出资股东受到的权利限制,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来看,允许公司对瑕疵出资股东予以限制的权利仅限于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直接获得财产利益的权利,而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并未进行禁止性规定,故股东的出资瑕疵并不必然导致股东资格的丧失,亦不影响股东知情权的行使。6 .河南某实业公司诉某银行股份公司股东知情权、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一原股东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且应对证据进行实质审查裁判规则: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第二

28、款规定了公司原股东享有的有限诉权,该规定解决的是原股东在特殊情况下的诉权问题,即原股东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法院不应驳回起诉,应依法予以受理。原股东要求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应当举证证明其在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且符合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不应只对原股东的初步证据进行形式审查,而应对原股东的证据能否达到上述证明目的进行实质审查。六、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1篇)1.上海某实业公司诉上海某房地产公司等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案一一公司法第七十四条中转让主要财产的标准认定裁判规则: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财产,属于公

29、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的,应当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如未召开,异议股东仍可通过其他途径表示反对,并有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异议事项之日起90日内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判断是否属于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主要财产,应当从转让财产价值占公司资产的比重、转让的财产对公司正常经营和盈利的影响以及转让财产是否导致公司发生根本性变化等多角度进行考察,并以转让财产是否导致公司发生根本性变化,即对公司的设立目的、存续等产生实质性影响,作为判断的主要标准,其余两项则作为辅助性判断依据。七、股权转让纠纷(17篇)1 .指导性案例67号: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裁判规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期支付转让款中发生股权受让人延迟或

30、者拒付等违约情形,股权转让人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关于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在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合同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即可解除合同的规定。2 .孙某某诉张某某、张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一一股权转让不以配偶同意为必要,但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配偶合法权益的的,另一方配偶有权主张转让无效裁判规则:股权转让这一商事行为受公司法调整,股东个人是公司法确认的合法处分主体,股东对外转让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并非必须经过其配偶同意,不能仅以股权转让未经配偶同意为由否认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但夫妻一方实施的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股权的行为,股权受让人知道或者应

31、当知道的,配偶作为债权受损方可以通过债权保全制度请求撤销。有证据证明受让人与出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出让人配偶合法权益的,该配偶有权依法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3 .某公司诉李某晋、洪某馨、陈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一一外国投滨者受让具有义务教育办学内容的学校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裁判规则:根据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普通高中教育机构属于限制外商投资项目,义务教育机构属于禁止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注册成立的公司受让义务教育机构的股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应当认定无效。4 .杉某诉龚某股权转让纠纷案一一外国投费者隐名代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股权转让效力认定裁判规则:上市公司在证券发行过程中应当如

32、实披露股份权属情况,隐名代持证券发行人股权的行为因违反公共秩序而无效。判断除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则是否构成证券市场公共秩序时,应当从实体正义和程序正当两个方面审查。外国人委托中国人代持内资公司股份,若标的公司不属于国家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领域,则投资行为不违反外商投资准入的禁止性规定。股份投资收益应根据公平原则在实际投资人与名义持有人之间合理分配。股份名义持有人申请以标的股票变现所得返还投资款并分配收益的,应予支持。5 .吉某公司诉河南某集团等外商投资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一一审批对外商投姿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商投姿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裁判规则:按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确立

33、的全面审批制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须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未经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即便是在合同尚未生效阶段,一方当事人怠于履行报批义务的,也属于违反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当接受法律的负面评价。自2016年10月1日起,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由全面审批制改为普遍备案制与负面清单下的审批制。其中,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适用备案制。此项备案属于告知性备案,不再构成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的生效要件。相应地沫报批的该类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亦为生效合同。同时,当事人关于股权转让合同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的约定不再具

34、有限定合同生效条件的意义。6 .张某某诉李某某等股权转让纠纷案股权转让前后标的公司债务处理裁判规则:股权转让协议的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各方对转让前后的债务承担,股权受让方在受让后发现公司需负担转让前未结清的债务,主张股权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违约赔偿责任应以实际损失为限,可通过股权受让方持股比例、股权转让金额等因素综合确定。7 .万某某、万某新、候某某诉甘肃某商贸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一一情势变更解除合同后的法律后果裁判规则: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另一方反诉继续履行合同,人民法院以情势变更判决解除合同时应按照公平原则对解除后果一并作出处理,不能仅就诉请解除一方的请求进行处理,应同

35、时处理合同解除对主张履行一方的法律后果。股权转让合同因情势变更解除后,转让方返还已收取的股权转让款的,受让方也应返还取得的标的物。当标的物价值明显减损时,就减损价值按照过错原则由当事人分担,更符合公平原则。8 .上海某某公司诉上海某某股权投资中心等、第三人叶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一一“对赌协议纠纷案件中股权回购约定涉及的股东优先购买权效力认定裁判规则: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的不对称以及投资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是私募股权投资中常用的投资方法。对赌条款是投资

36、方为保障资金安全及利益的最大化所设定的投资条件,在目标公司未完成对赌目标时多设定以股权回购方式要求对赌方回购投资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实质为附条件的股权转让行为。该股权转让是对赌方在对赌失败后被动性受让投资方股权的合同约定,应属有效。在目标公司股东以损害其优先购买权为抗辩时,无论对赌方是目标公司股东还是股东外第三人,均无须适用股东优先购买权法则对其效力进行审查。9 .某保险公司诉北京某科技公司、杨某勇股权转让纠纷案一一虽未签订质押合同,但主合同中约定了质押条款,应认定双方达成质押合意裁判规则:虽然双方当事人未签订独立的质押合同,但主合同中约定了质押条款,内容包括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履行期限、质押

37、财产的名称、数量、交付时间、担保范围等,具备原物权法和民法典规定的质押合同的一般内容。此种情况下,应当认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质押合意。在债权人与质押人签订质押合同但未办理登记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按照质权未设立情况下的相关规定向质押人主张责任。关于责任范围,因双方签订股权质押合同时,债权人对于只能在担保物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明确的预见,因此质押人未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给债权人所造成的损失,应当限于本应质押的股权。至于股权价值的市场变化,属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正常风险。10 .山东某某创业投姿有限公司诉山东某某纸业有限公司、陈某1、陈某2、陈某3等股权转让纠纷案一一投姿方与目标公司间“对

38、赌协议”的效力及其可履行性裁判规则: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原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间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可履行性。目标公司股东对投资方的补偿承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在合同约定的补偿条件成立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原则,目标公司股东作为引资者应信守承诺,投资方应当得到约定的补偿。投资方与目标公司之间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可履行性。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

39、持其诉讼请求。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第142条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第166条关于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投资方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今后目标公司有利润时,投资方还可以依据该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对赌协议纠纷案件时,不仅应当适用合同法(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还应

40、当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既要坚持鼓励投资方对实体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企业投资原则,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又要贯彻资本维持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依法平衡投资方、公司债权人、公司之间的利益。IL范某诉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一一瑕疵出资股东股权转让的效力认定裁判规则:瑕疵出资与股权转让合同系属两个层面的法律关系,出让方是否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与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并无必然联系,只要股权转让协议不存在其他法定无效事由,即为有效。股权转让合同中,出让方的出资情况对合同签订时股权的价值并不具有实质性的影响。即便出让方未实际出资,股权合同签订时,公司可能因为经营情况较好,亦会具有相当的资产,受让方

41、基于对公司资产的信赖而与出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受让方对股权价值的衡量并不受出让方出资情况的影响。故出让方并无义务且无必要告知自己的出资情况。受让方不得以此为由主张撤销股权转让合同。12 .刘某诉杨某、上海某渡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股权出让方在有约定的情况下亦应承担适当的竞业禁止义务裁判规则:建立劳动关系,一般并不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但在涉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中,有时也会出现针对股权出让方的竞业禁止条款。在法律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应当肯定股权转让合同所附竞业禁止条款的效力,但相应的竞业禁止期间仍应受到劳动合同法之竞业禁止期间最高不得超过两年的限制。13 .赵某雷与冉某

42、先、曹某平及黄某红、王某银股权转让纠纷案解除权人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合同自其诉状到达对方时可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裁判规则: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权人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合同的,其诉状到达对方时可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14 .广东某乙公司诉某甲生物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故意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对投资人接受股权转让条件构成欺诈裁判规则: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中,目标公司存在虚增银行存款、利润情况不真实、虚构应收账款以及隐瞒担保及负债等情形,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故意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对投资人接受股权转让条件构成欺

43、诈,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股东需对其签订购买资产协议中存在的欺诈行为和自己的其他行为承担责任。15 .陈某诉上海某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一一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裁决纠纷,第三人裁决合同解除的,不具备法律效力,法院应依法审查事实是否具备解除条件裁判规则: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裁决双方纠纷的条款无效,第三人作出的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裁决纠纷,第三人裁决合同解除的,不符合约定解除合同条件,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果。应履行非金钱债务的违约方提出解除合同的,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案件中存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

44、未请求履行等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其请求判决解除合同、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16 .刘某诉付某等股权转让纠纷案一一被告提起后诉实质系意图否定、变更前诉裁判结果的,亦属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裁判规则:人民法院就合同继续履行及违约责任作出裁判后,该案被告又以合同无效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予以确认,性质为就前诉已实体处理完毕的事项重新提起诉讼,实质系意图否定、变更前诉裁判结果,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依法应驳回起诉。17 .广州某商务服务公司诉陕西某电子工程公司、陕西某实业公司、陕西某投资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一一请求权人对同一诉讼请求提出多个不同的支持其主张的法律规范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审理裁判规则:对解除

45、合同的诉讼请求,合同法上有多个合同解除的法律规范,当事人一并主张多个法律规范支持其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并纳入审理范围,不能要求当事人仅选择适用其中一个法律规范或者放弃适用其他法律规范。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支持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如果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对适用法律规范顺序的选择。当不具备前位的法律规范适用条件时,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查是否具备后一顺位的法律规范适用条件,当认定符合一项法律规范适用条件且请求权成立时,即可作出裁判,对后位的法律规范不再进行审理。当事人未选择法律规范的适用顺序时,应当按有利于请求权人的原则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顺序。合同履行过程中,国家政策

46、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调整,导致当事人对相关土地进行商业开发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主张适用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八、公司决议纠纷(8篇)1 .指导性案例10号: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裁判规则: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中应当审查: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在未违反上述规定的前提下,解聘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属实,理由是否成立,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2 .谢某、刘某诉安徽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纠纷案一一变相分配公司资产的股东会决议无效裁判规则:对股东会决

47、议效力的审查,一方面是程序的合法性审查,另一方面也要重视决议内容的合法性审查。公司股东会决议以补偿金名义对股东发放巨额款项,在公司并无实际补偿事由,且无法明确款项来源的情形下,此类补偿金不符合公司法的分红程序,也超出福利的一般数额标准,属于变相分配公司资产,损害部分股东的利益,更有可能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应依法认定为无效。3 .吴某诉北京某某公司等公司决议纠纷案一一股权转让条款性质认定应以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准,股权让与担保情形中名义股东原则上不享有股东权利裁判规则:对股权转让条款性质的认定应当根据转让协议体现的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予以确定。若当事人之间让渡股权的根本目的在于担保债权人债权实现

48、,则该条款性质应属于股权让与担保。股权让与担保情形中,受让股权的名义股东原则上不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所享有的参与决策、选任管理者、分取红利等实质性股东权利,但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4 .刘某某诉常州某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一一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作出除名决议的效力认定裁判规则:有限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股东除名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剥夺股东资格的方式,惩罚不诚信股东,维护公司和其他诚信股东的权利。如果公司股东均为虚假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部分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特定股东的股东资格,由于该部分股东本身亦非诚信守约股东,其行使除名表决权丧失合法性基础,背离股东除名制度的立法目的,该除名决议应认定为无效。5 .上海某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上海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一一构成对章程实质修改的董事会决议应予撤销裁判规则:在审查封闭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应否撤销时,如果结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判断出决议内容构成对公司章程的实质性修改,则相关决议应属股东会而非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应予撤销。6 .上海某冷藏有限公司诉上海某冷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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