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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2年9月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公布2007年12月1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2月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61号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3年10月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第三次修订)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国际化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每年度评审一
2、次。市科学技术奖分为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和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6个类别。第三条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市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和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市科学技术最高奖每年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市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每年授奖数量不超过5项,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授奖数量不超过10项。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各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100项;对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特等奖每年授奖数量不超过3项。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应当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省、
3、市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市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监督等相关规则的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审议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核定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结果。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市奖励办)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
4、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七条市科学技术最高奖授予下列个人:(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贡献的;(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第八条市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第九条市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前款所
5、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第十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二)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三)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第十一条市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授予以学科、技术带头人为核心,以团队协作为基础,将自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依法
6、引进、消化吸收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进行落地转化,在应用或者推广中做出重要贡献,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科技创新创业团队。第十二条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同我市开展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显著以及为促进我市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第十三条市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候选者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提名者)提名:(一)区(市)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三)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第十四条提名者应当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征得被提名者同
7、意,按照规范提供有关材料,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按照规定在提名、评审、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提名者提名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应当按照等级标准提名,明确提名奖励类别、奖励等级。第十五条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市科学技术奖:(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二)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规定被禁止参与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三)科学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有争议的;(四)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五)同一科学技术成果已经获得国家或者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六)有国家、省、市规
8、定的其他情形的。同一人在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人被提名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者。同一科学技术成果不能同时被提名参加多个奖励类别的评选。第十六条市奖励办对市科学技术奖的提名材料进行审查,并向社会公示。第十七条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组织专业评审组进行评审。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对各专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查,提出拟授奖个人、组织、项目的奖励建议。第十八条评审专家与候选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委员和参与评审活动的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有利用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身份牟取利益或者与其他评审委员、评审专家串通表决等可能影响评审公平、
9、公正的行为。第十九条市奖励办应当将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奖励建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的个人、组织、项目等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奖励办提出书面意见。市奖励办负责异议的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裁定。市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对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全程进行监督,并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第二十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和监督委员会的报告,对奖励建议进行核定,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一条市科学技术最高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市自然科
10、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和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第二十二条市科学技术最高奖的奖金为每人100万元;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每项奖金分别为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市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每项奖金为50万元;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项奖金为10万元。市科学技术最高奖的奖金由获奖人享有。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市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的奖金由完成人按照贡献大小或者事先协议分配。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奖金由获奖个人或者组织享有。第二十三条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根据科
11、技、经济发展需要调整奖励标准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四条获得市科学技术最高奖的人员,按照规定批准后授予市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荣誉证号。已经获得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荣誉证号的,不再重复授予。第二十五条鼓励通过多种形式对获奖的个人、组织及其科学技术成果开展宣传,弘扬崇尚科学、鼓励创新的良好社会风尚O宣传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安全、保密、适度、严谨。禁止使用市科学技术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第二十六条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关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第
12、二十七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建立科学技术奖励诚信档案,按照规定将市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和授奖中有关个人、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依法予以处理。属于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法实施联合惩戒。第二十八条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提名者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条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专家的评审资格;对有关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