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立法完善浅论5700字(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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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立法完善浅析目录一、“食品安全”“与食品安全犯罪”概念的界定1(一)“食品安全”概念与内涵1(二)“食品安全犯罪”概念与内涵1二、我国有关食品安全犯罪刑法立规制立法的演进1三、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缺陷2(一)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存在的缺陷2(二)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存在的原因3四、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设想4(一)将“食品安全罪”纳入“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提高法定刑4(二)引入超新过失犯罪论4(三)罚金刑的完善建议51、提高罚金刑地位,严格承办食品犯罪52、罚金刑细化制度5(四)在食品安全犯罪中增设相应的资格刑5(五)扩大刑法的保护范围5(六

2、)食品监管安全渎职罪的完善61、降低入罪门槛62、提高自由刑,增加罚金刑6结语7参考文献8一、“食品安全”“与食品安全犯罪”概念的界定(一)“食品安全”概念与内涵食品安全,是指食品(食物)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以导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食品安全既包括生产安全,也包括经营安全;既包括结果安全,也包括过程安全;既包括现实安全,也包括未来安全。1,1(二)“食品安全犯罪”概念与内涵食品安全犯罪就是指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发生的犯罪活动,它直接危害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从犯罪构

3、成上看,该类犯罪的犯罪主体既可是自然人,也可是单位;主观方面为故意,并有非法牟利的目的;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有关食品质量、工商行政管理等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包括社会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的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非法经营行为等,并应达到一定的危害后果。二、我国有关食品安全犯罪刑法立规制立法的演进1983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里首次对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做出了补充性规定:对于违反食品卫生法,I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性食源性疾患,致人死亡或者伤残因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对直接责任

4、人员分别按玩忽职守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制造、贩卖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由于该规定过于细致,法官会由于情况不同而进行不同定罪,在客观上产生了一系列新的问题,例如:罪责刑不相适应、刑罚较轻以至于放纵了该类犯罪等。因此,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的违法犯罪行1肖元:对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思考,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6年第2期。为进行单独定罪成为现实的客观需要。1997年刑法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这一章中,又专门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后两罪规定又分别吸收了1993年的决定2的相关内容并做出了部分修改。其中主要

5、是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修改,将该罪由结果犯变为危险犯,并对该罪的法定刑进行了补充性规定,即增加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即成立犯罪既遂的规定,同时增加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等规定。同时将罚金刑的量刑幅度和量刑标准作了具体规定,即依据危害程度的不同,在判处自由刑时,单处或并处销售金额的50%以上2倍以下罚金。1997年刑法成为处理此类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2011年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做了重大修订,将刑法第1

6、43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罪”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在刑法第408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408条之一:“负有食品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即增设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并对刑罚配置进行了修正;对量刑情节进行了完善。可以说,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保护呈现逐渐完善的趋势,刑法的最后防线功能也正在积极的发挥作用。三、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缺陷(一)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犯罪刑

7、法规制存在的缺陷1、罪名设置不合理2王作富: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页。一为法条竞合。法条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二是想象竞合。想象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其犯罪结果侵害两个或两个以上权益,触犯两个或两个以上罪名。2、刑罚设置不合理食品安全犯罪的构成,需要特定的客观要件,上面已对几个罪名进行了列举,不再赘述。在司法实践中,因有的要件本身存在瑕疵及一些职能机构的不健全,造成违法分子得不到应有惩罚,无法实现打击犯罪活动的目的。如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对于“销售金额”的认定问题。(二)我国食品安全犯罪

8、刑法规制存在的原因1 .标准不一致我国刑法规定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主要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经营罪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等。在法条竞合时,要求重法优于轻法,适用处罚较重的罪名,但是由于各条文认定犯罪的标准不一致,导致实践中难以操作。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慎重起见,司法机关往往习惯于以“疑罪从无、疑案从轻”的原则选择轻法。其次,由于行为人在犯罪的各个环节所起作用不同,也可能造成选择适用罪名的差异。细致的划段定罪,给司法实践出了一道难题:是适用共同犯罪理论?还是每个危害

9、食品安全犯罪都要进行划段定罪?第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所涉及的多是选择性罪名,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包括生产伪劣产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三个罪名。3从理论上讲,选择性罪名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开使用,但是根据现有的立法规定,司法实践中并不存在独立的生产伪劣产品罪。2 .主观罪过范围及犯罪行为规定不全面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3张兆山: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问题透析,中国法院网,2009年8月24日。成犯罪。随着食品安全要求与检测标准的不断提高,法律也应严格食品生产、销售者的注意义务及法律后果,可借鉴美国的立法思路:”因实施某种行为或造成某

10、种结果而必须承担的刑事责任,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备传统刑法所要求的故意、明知、轻率或者过失等心理状态”,避免出现由于食品生产、销售者的不当行为导致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却不能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的被动局面。四、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设想(一)将“食品安全罪”纳入“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提高法定刑食品犯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与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刑法将其归入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意味着立法者认为食品犯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事实上,大量的案例已经说明食品犯罪正在严重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权利,这种划分方法已经不

11、适应现时代的需要。因此笔者建议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调整到危害公共安全类罪中,将其排列顺序提前,一方面是基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之间存在内在联系,另一方面也是基于食品犯罪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相应量刑的考虑,从而体现刑法的价值取向,最终提高刑法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惩罚力度,达到刑法罪刑法定主义的要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打击食品犯罪。(二)引入超新过失犯罪论比照刑法条款规定,在相关罪名中增设过失条款,不限于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以过失造成食品安全犯罪作为入罪标准,提高食品生产、销售者的注意义务,杜绝钻法律空子、打擦边球的侥幸心理。同时,刑法应与食品安全法有效衔接,将刑事立法的触角延伸到食

12、品从原材料到餐桌的每一个步骤,适当扩充修改原有罪名、增加新的罪名,做到罪刑相适应。(三)罚金刑的完善建议1、提高罚金刑地位,严格承办食品犯罪犯罪成本太低,是我国食品行业制假、售假猖狂的重要因素,刑事立法应对涉及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扩大罚金刑的倍数,彻底消除制假、售假分子重新犯罪的机会。2、罚金刑细化制度立法上没有对罚金刑规定数额幅度,实际上就等于绝对不确定的罚金刑。这势必为法官任意自由裁量提供了广泛的余地,显然不利于准确、有效地处罚犯罪,保护人民,也不利于保障罪犯的人权。鉴于食品犯罪属于贪利性犯罪,对自然人判处罚金,适用最低劳动报酬或月收入罚金制与最高额的倍比罚金制相配合。在具体量刑时,根据此两

13、种方法能计算出两个罚金额,取其中最高者为判决确定的罚金额。这种配合,有利于使两种制度相互补充,以防止贪利性犯罪的罚金额过低,也防止其过高。一般以50万为宜,如果通货膨胀到一定程度,可以适当调整。(四)在食品安全犯罪中增设相应的资格刑对于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及其他食品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的,处以三年以下期限不得从事食品的生产和销售;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期限不得从事食品的生产和销售;而对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以终生不得从事食品生产和销售的处罚,处罚的对象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五)扩大刑法的保护范围

14、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刑罚的规定量刑幅度过宽,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的规定过轻,不利于发挥刑法社会保护的功能,及时有效的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缩小食品安全犯罪的量刑幅度,提高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定刑,对于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统一量刑尺度切实贯彻罪刑相当原则、真正做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有重要意义。因此,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刑法食品安全犯罪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首先,缩小食品安全犯罪的量刑幅度,使量刑更加规范、具体,真正做到罪刑相当。其次,提高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定刑,对于食品安全犯罪一律不适用缓刑,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六)食品监管安全渎职罪的完善1、降低入罪门槛由于我国食品安

15、全法制定较晚,相比现行刑法来说,许多制度和内容都是新的。因此,在司法实践当中,发生了很多食品类犯罪行为逃脱了法律规制的情况。表明了现行刑法,在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方面显得力不从心。所以,迫切需要在现行刑法的法条内容中增加一些新的罪名。2、提高自由刑,增加罚金刑首先,将“货值金额作为罚金数额的基点。刑法修改之前,我国刑法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罚金数额的规定,是以“销售金额”为基点的,笔者建议将“销售金额”修改为“货值金额二一方面,将“销售金额”修改为“货值金额”可以扩大刑法的调整范围,对那些仅仅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是有毒、有害食品,还没来得及出售,不存在“销售金额”的食品犯罪也可以处以罚金。

16、另一方面对于那些“销售金额”非常小但“货值金额”很大的食品安全犯罪,以“货值金额”为基点对犯罪人判处罚金可以真正达到罚金刑剥夺犯罪人的犯罪所得,使其丧失再次犯罪的物质基础的目的。此外,将“货值金额”作为罚金数额的基点,可以使修改后的刑法条款更具有操作性,使法官在量刑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也可以同食品安全法保持一致,这对于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统一,更加有效的打击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非常有利。其次,完善罚金刑的罚金数额规定,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刑法4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4-35页。修正案(八)通过以后,我国刑法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条款并无具体罚金数额的规定,根据我

17、国刑事司法惯例,必须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罚金数额。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违反法律,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除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吊销许可证外,要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因此,笔者建议参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刑法罚金刑的数额最低要超过行政罚款的数额。具体可以这样规定,(1)“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十倍以上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十倍以上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并处货值

18、金额二十倍以上的罚金(2)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社会危害性比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社会危害性大,主刑也重,因此,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罚金数额也应该更高,只有这样才符合罪刑相当的刑法原则。可以这样规定,“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经营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十倍以上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十倍以上罚金,致人死亡或者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十倍以上的罚金结语食品安全是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息息相关,也关系着我们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面对当前愈演愈

19、烈的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包括刑法在内的整个法律机制发挥作用,才能最终实现食品安全状况的彻底改善并维持食品生产经营状况的健康有序。食品安全关系重大,意义深远并具有国际意义。因此,不断完善包括刑法在内的法律规制体系,从而实现食品的安全是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参考文献1利子平,石聚航.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之瑕疵及其完善路径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04:96-103.2王新硕.论中美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的比较研究M.中央民族大学,2013.3刘明.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3.4许静.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体系完善研究M.贵州民族大学,2013.5杜伟.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现状及其再完善M.西南政法大学,2012.6脱艳丽.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立法完善M.中南民族大学,2013.7彭玉伟.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缺陷和完善JL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9,04:23-26.8黄宇.关系刑法视角下的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研究M.吉林大学,2014.9李璟.论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制与完善M.山东大学,2013.10张荣.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及其立法完善D.华南理工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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