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宜支持保险人代位机动车一方向非机动车一方追偿车损的请求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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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刚刚!最高院明确:在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一方不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况下,不宜支持保险人代位机动车一方向非机动车一方追偿车损的请求权!民商审判实务导读: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这对于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具有重要意义。本期推送案例为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参考案例,在该参考案例中,法院明确:关于非机动车一方(非机动车、行人)是否承担机动车一方的车损问题,目前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为此,在法律适用时应充分考量2009年侵权

2、责任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作出的特别安排,遵循上述法律确立的立法目的和原则,同时,综合衡量各种因素,公平合理地确定民事赔偿责任。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一方不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况下,不宜支持保险人代位机动车一方向非机动车一方追偿车损的请求权。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张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一一保险人并不当然享有代位机动车一方向非机动车一方主张机动车损失的权利【关键词】民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机动车非机动车车损追偿【基本案情】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诉称: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在向其被保险人吴某某理

3、赔保险金后,依法取得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且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张某应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张某支付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赔款共计6,045元及逾期利息(以6,04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3月9日起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张某辩称:对于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有异议,非机动车在道路行驶时明显处于弱者地位,机动车无论在速度、硬度、重量及对他人的危险性上,均远高于非机动车和行人。张某在非机动车道路上行驶时虽然存在违规行为,但在承担民事责任时,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更重的责任,所以事故的责任应当由吴某某承担。另外,道路交

4、通安全法等,并未规定非机动车、行人对机动车的赔偿责任,且张某在事故中存在非机动车的损失及人身伤害,亦未受到赔偿。法院经审理查明:吴某某所有的雷克萨斯牌车辆在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处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期限为2018年10月26日起至2019年10月26日止,保险金额为268,192元。2019年1月28日上午11:45,吴某某驾驶雷克萨斯牌车辆在上海市吴中路出桂林路以东约150米处向右转弯,与3奇行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的张某发生碰撞,双方车辆均有不同程度损坏,张某腿部受轻微伤。经交警队认定,吴某某、张某在事故中负有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吴某某就其机动车在上述事故中的损失在车辆损失险范围内向某保

5、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索赔,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理赔款12,090元。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4日作出(2021沪0104民初1365号民事判决:驳回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某保险公司沪74民终93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作出后,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不服,申请再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9日作出(2022)沪民申97号民事裁定:驳回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再审申请。【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在吴某某驾驶机动车与张某驾驶非机动车相撞并负同等责任的情况下,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向吴某某理赔后,可否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向

6、张某请求吴某某的车辆损失。一、保险人行使本案中的代位求偿权应以相应基础法律关系中的民事赔偿责任成立为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取得是以被保险人具有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为前提,且该权利的范围受限于保险人的赔偿金额范围。本案中,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对张某是否享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应以案涉交通事故中作为机动车一方的吴某某对作为非机动车一方张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成立为前提。二、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一方是否承担机动车一方车损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关于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一方是否应根据其过错向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7、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具体法律适用中,应当充分考量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相关规定,遵循上述法律确立的立法目的和原则,综合衡量各种因素,公平合理地确定民事赔偿责任。三、本案中作为非机动车一方的张某是否应向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从双方行为与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力来看,非机动车一方造成机动车一方损失的因果关系更小、原因力更弱。从当事人的过错来看,由于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是该高速运输工具便利利益的拥有者及“高速危险结果的控制者,故应是该侵害发生的行为主体及责任主体。结合本案的事故原因、保险情况等,尽管交警队认

8、定张某与吴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但张某不存在主观故意等的情况下,不宜支持吴某某向张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本案中,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作为对分散风险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主体,亦不能据此对非机动车一方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裁判要旨】关于非机动车一方(非机动车、行人)是否承担机动车一方的车损问题,目前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为此,在法律适用时应充分考量2009年侵权责任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作出的特别安排,遵循上述法律确立的立法目的和原则,同时,综合衡量各种因素,公平合理地确定民事赔偿责任。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一方不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况下,不宜支持保险

9、人代位机动车一方向非机动车一方追偿车损的请求权。【关联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1208条(本法适用的是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案件索引】一审: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4民初1365号民事民事判决(2021年8月27日)再审审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沪民申97号民事裁定(2022年7月19日)r.JI案例讨论:您认为:交通事故案件中,非机动车一方是否应向机动S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在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一方不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况下,是否应当支持保险人代位机动车一方向非机动车一方j三追偿车损的请求权?欢迎留言评论,说说您的观点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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