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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举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举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个人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IlO报警服务台或者其他方式,向林业主管部门或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海关等部门(以下统称举报受理部门)举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
2、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举报奖励遵循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自愿领取、奖励适当的原则。第二章举报奖励范围与标准第四条举报下列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相应奖励:(一)非法猎捕、杀害、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二)非法出售、购买、利用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三)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四)生产、经营使用本条第三项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五)非法进出口列入经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公布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六)非法出
3、口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第五条获得举报奖励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犯罪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或者虽已掌握,但举报人反映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对案件查办发挥了重要作用;(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四)举报人愿意得到举报奖励,并如实提供有效信息和联系方式。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一)举报前,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已进入诉讼、仲裁等法定程序;(二)举报受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或由其授意他人进行举报的;(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人主动供述本人及其
4、同案人员的违法犯罪事实,或者在案件查办期间检举揭发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第七条举报奖励标准:(一)举报内容涉及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货值达到IOooO元以上予以行政处罚的,给予100O元奖励;(二)举报内容涉及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货值达到20000元以上予以刑事立案的,综合考虑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举报人对查办案件作出的贡献作用等因素,视情况给予IoOO元至5000元奖励。第八条多个举报人、多次举报的,奖励按照以下规则发放:(一)举报人向不同主管部门举报同一违法犯罪行为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二)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予重复奖励;(三)两人及
5、以上举报人先后举报同一违法犯罪行为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四)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共同举报同一违法犯罪行为的,按一次举报发放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第三章奖励程序与监督第九条举报人在接到领取奖励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的,视为放弃奖励。第十条举报奖励以转账支付方式兑现。第十一条举报人必须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事实。举报人虚假举报、虚构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冒领奖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二条举报受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的信息要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有关信息、举报内容和奖励金额等情况。举报受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所需奖励经费应当纳入市、区两级举报受理部门的年度预算,并按当年实际发生情况据实列支。第十四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