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店镇人民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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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窦政发2021)35号窦店镇人民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北京市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积极稳妥、有序实施,坚持优化结构、绩效优先,坚持公开择优、以事定费,坚持先

2、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所需资金按照现行预算管理办法列入科室预算,统筹管理。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为我镇机关各科室,镇政府以下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参照本办法规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第五条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一)依法成立的企业;(二)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三)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五)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六)具备条件的个人。第六条作为承接主体的组织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3、(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七条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结合购买服务项目具体需求确定。购买主体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附加与服务无关的限制条件。第三章购买内容第八条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

4、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重点是有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具体可参考窦店镇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附件)的服务内容。第九条下列事项不应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服务事项;(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行政管理性事项;(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四)融资行为;(五)购买主体的人员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上级政府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第十条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应当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政府职能和公共服务需求的变化,按程序及时调整目录内容。第十一条凡列入本镇政府购买

5、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原则上应当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未列入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原则上不得购买。第四章预算编制第十二条各科室应根据自身职责范围,按财政科要求及时编制并上报下一年度政府购买服务及支出预算,各科室不得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财政支出的依据。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服务事项,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应当报镇党委、政府集体讨论并决策是否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第十三条各科室要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上,优化支出结构和方式,逐步增加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占比,不断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特别是基本公共服务的力度。第十四条各科室在编制年度预算前,应根据本部门职能和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6、进行深入研究,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列为本部门年度购买服务项目:(一)属于政府应当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事项;(二)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能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三)市场中存在符合条件的承接主体,并能够达到预定的服务标准和目标。第十五条各科室应当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利润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支出,做到控制成本、提高效益。第十六条财政科要对各科室申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并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按照现行预算评审有关规定进行评审。第五章预算执行第

7、十七条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的原则确定承接主体。第十八条购买主体向个人购买服务,应当限于确定适宜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并且由个人承接的情形,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第十九条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选择承接主体,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变更、采购计划编报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其中,属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且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由购买主体按照公平、效率

8、原则自行确定项目的承接主体。第二十条按照规定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与承接主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服务对象,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第二十一条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上级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依法予以公告。第二十二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同履行期限或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年;对于购买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合同期限最多不超过3年。第二十三条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履约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等

9、约定。承接主体应当按照与购买主体的约定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项目,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第六章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购买主体应当负责组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建立由购买主体和服务对象组成的综合性验收和绩效评价机制,本镇财政科可根据镇党委、政府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和人员,对其他部门的政府购买服务整体工作开展绩效评价,也可以选择部门实施的资金金额和社会影响大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第二十五条窦店镇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项目实施,建立监督审计机制,加强对科室购买服务的全过程监督。第二十六条财政科负责监管购买主体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规范性,并强化监督结果应用和问题整改。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涉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科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附件:窦店镇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人民政府2021年8月17日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综合办公室2021年8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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