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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发 包 方:(业主)承 包 方:施工单位工程名称:(某项目)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施工承包工程地点:(地点)签约地点:(业主)签订日期: 工程施工合同招标方 (甲方):(业主)中标方 (乙方):施工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 ,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定义在本合同中,下列词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索赋予的定义:1. 合同:是指为实施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力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合同条件、协议条款以及双方协商同意的与合同有关的全部条件。2. 条款:是指结合具体工程,除合同条件外,经发发包方
2、和承包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3. 招标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招标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4. 中标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承包资格并被甲方接受的当事人。5. 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合同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不仅限于1名。6. 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合同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限于1名。7. 社会监理: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的监理。8. 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9. 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与工程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做整体方案,之后按照本方案进行招标,中
3、标人在此方案中深化,并且负责设计工程,总价不含设计费用。10. 工程:是指为使建筑物、机筑物内、外空间达到消防安全要求,使用消防产品、材料,符合消防安全有关规定。11.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12.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13. 合同价款:甲、乙双方在条款内约定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即中标价格。14. 追加合同价款:在施工中发生的、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5. 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承担的开支。16. 工期:协议
4、条款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一切法定节假日在内)计算的工期天数。17. 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绝对或相对的工程开工日期。18. 竣工日期:是指所有合同约定的工程完成并通过消防验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提交给甲方之日。19. 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20. 分段或分部工程:合同条款约定构成全部工程的任何分段或分部工程。21. 施工现场:由甲方提供,并在合同条款内约定,供乙方施工、操作、运输、堆放材料的场地及乙方施工涉及的周围场地(包括一切通道)。22. 施工设备和设施:按合同条款约定,由甲方提供给乙方施工和管理使用的设
5、备和设施。23. 工程量清单:发包方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按法定的工程量计算方法(规则)计算的全部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明细清单。24. 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印、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证明、证书、签证、协议、备忘录、函件及经过确认的会议纪要、电子邮件等。25. 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自然灾害等。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1. 合同条款;2. 合同条件;3. 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4. 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书和中标
6、通知书;5. 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数和图纸;6. 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的技术经济资料、要求;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协议条款第18条约定的办法解决。第三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合同文件使用汉语书写、解释和说明。 施工必须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国家标准、规范。没有国家标准、规范时,有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行业标准、规范;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地方的标准、规范。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和设计单位批准后执行。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含地方法规),
7、及协议条款约定的规章。第四条 反贿赂条款1. 双方都同意坚决拒绝索贿、行贿及其它不正当之交易行为。2.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向参与的单位或个人向甲方的员工、代理人或其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礼品、回扣或其它利益。一经查实、将严厉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3. 如乙方为获取任何不正当利益或特殊待遇而给予委托人职员任何形式的礼品、邀宴、回扣或其它经济利益的,甲方一经查实,有权责令乙方立即停工,并将乙方依据本合同取利的工程项目全盘接收,重新发包给第三方,乙方不得异议。同时对于乙方已完工的部分,甲方有权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估价,按评估结果支付工程款,对于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停工、误工及其它
8、损失,乙方负责,甲方可直接从应付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甲方保留乙方追偿的权利,乙方绝无异议。第五条 图纸甲方在开工日期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方案图纸。乙方需要工程现场的施工要求进行设计图纸优化。第六条 工程概括1. 工程名称:(某项目)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施工承包2. 工程地点:(地点)3. 承包范围:消防设备安装4.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措施费包干。5. 工期:本工程自 2009 年 06 月 日开工,于 2009 年 月 日竣工并提交消防验收合格证明书。合同工期 90天。保修期2年。6.
9、工程质量:“合格”标准7. 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 大写 8. 乙方负责支付施工配合及管理服务费(按中标价的2.5)第七条 甲方的权力与义务1.甲方的权力1.1甲方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代表行使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以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甲方代表易人,甲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1.2甲方代表在现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
10、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代表提出确认要求24小时后不予答复,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代表立即执行地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于执行。因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1.3甲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
11、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1.4甲方委托监理,应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并在本合同协议条款内明确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其应履行的职责。经甲方书面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无权解除本合同中乙方的任何义务。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接到监理单位通知后应同时通知乙方,后任继续履行赋予前任的权利和义务。2.甲方的义务: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2.1开工前10天,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 5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2.2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水
12、、电接驳点。2.3负责本工程涉及的市政配套部门及当地各有关部门的联系或协调工作;2.4协调施工场地内各交叉作业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保证乙方按合同的约定顺利施工;2.5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批件、证件和临时用地等的申请报批手续;2.6指派 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并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它事宜。2.7委托 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监理公司任命 为总监理工程师、其职责在监理合同中应明确、并将合同副本交乙方 壹 份。2.8负责保护好周围建筑物及装修、设备管线、绿地等不受损坏,并承担相应费用。2.9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
13、续。2.10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的权利1.1乙方任命驻工地负责人,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乙方代表易人、乙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1.2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1.3乙方代表按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护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的,由甲方
14、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的,由乙方承担费用。1.4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2、乙方的义务2.1组织施工及施工进度管理。乙方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措施,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2.2向甲方代表提供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2.3在腾空后单
15、独由乙方施工的施工场地内,按工程和安全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2.4遵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代表同意,需办理有关手续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2.5遵守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一切规定和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2.6按合同条款的约定保护好相应的建筑物结构和相应管线、设备;2.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验收之前,负责竣工工程部分的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失、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第三方原因造成损坏,通过甲方
16、协调,由责任方负责修复。甲方在竣工前使用,发生损坏费用,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2.8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2.9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清理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2.10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2.11乙方负责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协商施工场地
17、事宜。2.12乙方负责施工期间的水、电、卫生等费用,自行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协商水电费的缴付事宜。2.13乙方自行负责设备、工具及材料的保管工作。第九条 有关工期的约定1、延期开工: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7天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7天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7天内不予答复,视为以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工期不予顺延。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许可其延期开工后,应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工期。2、暂停施工: 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
18、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以完工工程。乙方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可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不及时作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3、工期延误: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一周内,非乙
19、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不可抗力;其它非乙方原因的停工。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可视为延期及要求已被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工期提前: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的补充协议。乙方按协议修订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甲方应在7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竣工的补充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提前的时间;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赶工措施的追加合同价款和承担;提前竣工受益(如果有)的分享。第十
20、条 有关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1. 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并参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42-2002)、等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及依据。2. 消防系统的资料报审和竣工报验及验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06号公安部令)及广州市公安消防局的有关规定执行。3. 检查和返工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设计和样板间标准的要求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人员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
21、工、修改的费用。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检查检验合格后再进行检查检验应不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4. 工程质量等级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的顺延。对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
22、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请协议条款的质量监督部门调解调解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一方承担。5.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合同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工程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开
23、始验收24小时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验收记录。6. 重新检验。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或修复后隐蔽。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费用,工期也予顺延。7. 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8.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9.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
24、到验收通知15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果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第十一条 设计变更1. 甲方变更设计,应在该项工程前7天通知乙方。乙方已经施工的工程,甲方变更设计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停止施工,相应顺延工期。由于甲方设计变更造成乙方材料积压,应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全部处理费用。2. 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变更设计和对原定材料的换用,必须经过甲方代表及有关部门批准。3. 所有设计变更,双方均应书面签署工作纪要。设计变更影响到工期,由乙方提出变更工期,送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竣工日
25、期。第十二条 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1. 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包干,措施项目费包干。2.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按如下约定支付工程款:(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按合同规定进行施工 15 天内,甲方按工程中标总价的 20 支付工程材料备料款,人民币:¥ 元(大写) 整;(2)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完成进度到 80 15 天内,甲方按中标总价的 50 支付工程款进度,人民币:¥ 元(大写) 整;(3)待工程施工完毕、调试、验收合格,取得消防验收意见书及提交4套竣工资料后15天内,甲方按中标总价的 20 支付工程进度款,人民币:¥ 元(大写) 整;(4)本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一年后 15
26、天内,经工程结算后,甲方支付余款 10 给乙方,及人民币;¥ 元(大写) 整。3. 工程验收合格并办理完成全部工程资料档案的移交手续后的120天,乙方才能够向甲方申请支付剩余的工程款项;甲方接到乙方的书面付款申请并确认3天内,将支付乙方工程款项累计达到合同结算总价及工程增加量总价之 90 。合同保修期满一年后15天内支付尾款,甲方将支付给乙方工程款项为合同结算总价工程量增加量总价之 10 (及全部工程余款)。4. 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交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120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并在120天内,结算工程款。经乙方同意,甲方可延期付款。第十三条
27、 关于材料的约定1. 材料样品或样本。不论甲乙任何一方都应事先提供材料样品或样本,经双方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甲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品种,由指定者提供指定式样、色调和规格的样品或样本。2. 凡有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乙方根据合同条例约定,按照设计、规范和样品的要求工程需要的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相关检验报告。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对与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应禁止使用,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甲方未能按时到现场验收,以后发现材料不符合规范、设计和样品要求,乙方
28、仍应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第十四条 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1. 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应符合建筑内部装饰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2001版)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2. 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他相关的法规、规范。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时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在建筑物内交
29、叉施工时,乙方应制定周密的安全保护和防火措施,确保建筑物内的财产和人员的安全。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向施工人员和其他的有关人员提供相应的保护措施。3. 由于有证据可以证明或经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鉴定甲方确认的图纸或作法说明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和防火设计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4. 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不按照甲方确认的图纸或做法而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可能造成或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的,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
30、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甲方提交竣工图。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1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2.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15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5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3. 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4. 因特殊原因,部分工程或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第十六条 工程计量、计价及竣
31、工结算1. 本招标的全部工程内容均以中标的综合单价和综合合价作为最后结算的依据,工程量按实结算。综合单价包干项目的结算价固定综合价实际完成工程量(不含规费、税金),综合合价包干项目(指投标文件中措施项目清单内容和其他项目中投标人部分的内容)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无论发生工程签证、设计变更、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其价格均不做任何调整,中标价为固定项目包干结算。2. 当施工图纸发生变更或新增工程时,单价调整办法为:(1)综合单价项目中,若项目仅工程量发生变化,则综合单价不予调整;(2)综合单价项目中,如项目更换不同档次或不同规格主材时(包括品牌、型号、规格、厚度、质量等级、产地、种类砼标号等发生变化)
32、,则调整相应项目的主材价差及规费、税金,综合单价中其他费用不予调整,其中主要材料变更价格的确定按以下办法执行:a、原投标报价中“主要材料表”有相同材料的,按“主要材料表”的材料价格结算。b、原投标报价中“主要材料表”无相同材料的,按工程实际相应季度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下浮10结算。C、如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中无该种材料,由施工方提出报价申请,报监理公司及发包人审核确认后结算。(3)当发生本工程量清单未列之项目时:新综合单价的编制按投标表格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的格式要求及投标承诺的最低费率执行。其中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参考2006年各专业综合定额及其补充。综合定额中没
33、有适用的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则人工工日、材料消耗量、机械台班消耗量由承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测定,报发报人审定。人工、材料、机械的单价按原投标最低报价执行;投标报价没有时,机械、辅材按施工时期广州市建委有关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文件的要求执行,主材按以上第(2)点中的主要材料变更价格的确定办法执行。3. 综合合价包干项目(指投标文件中措施项目清单内容和其他项目中投标人部分的内容)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无论发生工程签证、设计变更、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其价格均不作任何调整,中标价为固定项目包干结算。4. 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向甲方代表提出结算报告,办理竣工
34、结算。甲方代表收到结算报告后应在120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整改意见。第十七条 保修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合协议条款约定的保修项目、内容、范围、期限及保修金额和支付办法,进行保修并支付保险金。保修期为 2 年,从取得消防部门核发的验收意见书之日算起。分单项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保修期。保修期内,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后24小时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采取按合同价款约定比率,在甲方应付乙方工程款内预留保修金办法的,甲方应在保修期满后将剩余保修金退还乙方。第十八条 争议的解决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
35、人双方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不成的,双方约定由广州市仲裁委会仲裁。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以下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 合同约定停止施工2. 双方协议停止施工3. 协商后双方所接受停止施工4. 仲裁委员会裁定停止施工。第十九条 违约及违约责任1. 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履行自己的其他义务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相应顺延工期,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窝工等损失。2.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如果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的时间超过60天,从第61天起,甲方同意补
36、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长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1天,甲方支付乙方合同造价的1违约金。3. 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1违约金。4. 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或第三方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家具、陈设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损失,应造价赔偿。5. 甲方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同意拆改原有建筑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承担损失。6.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7.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8.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
37、,另一方欲终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违约方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天内作出答复,超过7天不予答复视为同意终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条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灾害情况。因不可抗力发生的以下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1. 建筑物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2. 人员伤亡由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 造成乙方设备、机械地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4. 所需要清理和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约定;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本合同自协议条款约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第二十二条 合同分数合同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本、副本六分,甲方四本,乙方两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保存。第二十三条 合同附件1. 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2. 工程项目一览表3. 工程量清单报价4. 甲方提供货物清单5. 会议纪要6. 设计变更7. 其他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施工单位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 项目负责人: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