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经费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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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确保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04)101号)和国家有关财经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经费是指中央、省、州(市)、县(市、区)四级财政安排用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农业人口夫妻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免除独生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的课本费、杂费、文具费和发放的养老生活补助(即国家规定的奖励扶助金)。第三条奖励对象和标准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一次性奖励标准为每户IooO元;夫妻只有一方户籍在本省的,按500元的标准奖励。免除农业

2、人口独生子女义务教育阶段课本费、杂费、文具费的基本标准为:小学阶段每人每学年160元,初中阶段每人每学年260元。当地义务教育教一费制标准高于上述基本标准的部分由地方承担,低于基本标准的,按基本标准执行。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父母,或依法生育的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农业人口夫妻,年满60周岁以后直至其亡故,按以下标准发放养老生活补助:独生子的父母,每人每年发给600元;独生女的父母,每人每年发给700元;依法生育的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每人每年发给750元。已经超过60岁的,从2004年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第四条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经费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机构开支和人员工资以及抵扣奖励对象的个人

3、贷款、抵交农业税款等款项。第五条资金落实责任一次性奖金和免除农业人口独生子女义务教育阶段课本费、杂费、文具费,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基本标准计算,属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由省财政承担80%,州(市)和县(市、区)财政承担20%;属非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由省财政承担50%,州(市)和县(市、区)财政承担50%o养老生活补助的经费,中央财政承担基本发放标准600元的80%(即每人每年480元),其余的由省级财政承担。第六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同级人口计生、教育部门上报的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后,将本级承担的奖励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第七条各级财政安排的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的一次性奖金

4、和免除农业人口独生子女义务教育阶段课本费、杂费、文具费的资金,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设立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确保奖励资金落实到户到人。年末的专户节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专户存储所得利息全额纳入专户管理,一并用于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县级以上财政须于每年6月30日前,将本年度各级财政安排的一次性奖金和免除农业人口独生子女义务教育阶段课本费、杂费、文具费,拨付到县级侬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资金专户,并在该专户内实行分账核算。第八条养老生活补助(即国家规定的奖励扶助金)的经费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有关办法执行。第九条县级人口计生、财政部门对乡镇人

5、民政府上报的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一次性奖励人员名单进行审核后,从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资金专户拨经费到乡镇,由乡镇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兑现一次性奖金。随着工作的深入开展,一次性奖金的发放要逐步实行委托有资质的代理机构进行发放,按统一要求建立一次性奖励对象的个人账户,实行直接发放的办法。第十条免除农业人口独生子女义务教育阶段课本费、杂费、文具费的资金,按下列程序办理:县级教育部门于每年2月、8月前将下一学期符合享受免除农业人口独生子女义务教育阶段课本费、杂费、文具费的学生兑现名册报送县级人口计生、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将免除农业人口独生子女义务教育阶段课本费、杂

6、费、文具费的资金从“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资金专户拨付到县级教育部门,再由县级教育部门下拨到相关学校。第十一条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一次性奖金、免除农业人口独生子女义务教育阶段课本费、杂费、文具费的经费实行报账制管理。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各乡镇上报的一次性奖金兑现发放名册和县级教育部门报送的免除农业人口独生子女义务教育阶段课本费、杂费、文具费的学生名册进行审核后,从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资金专户中核销支出。第十二条实行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资金公告公示制度。奖励资金的兑现情况纳入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范围,在县、乡、村公示公开,接受群众和新闻媒体监督。第十三条州(市)级

7、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应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各级安排的一次性奖励、免除农业人口独生子女义务教育阶段课本费、杂费、文具费和养老生活补助资金到位、拨付和兑现发放的情况联合向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书面报告。第十四条已享受一次性奖励和免除农业人口独生子女义务教育阶段课本费、杂费、文具费的农业人口夫妻违反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的有关规定,依法退回的奖励资金纳入县级”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资金专户,一并用于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对骗取奖励资金的农业人口夫妻,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及时追回全部奖励资金,纳入县级“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资金专户,一并用于农业人口独

8、生子女奖励,并按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五条各级财政、人口计生、教育部门将不定期对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经费的到位和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组织社会力量和中介机构对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经费的发放和管理进行绩效考评,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第十六条有下列违规使用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经费行为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一)对贪污、挪用、截留、虚报、冒领、克扣奖励经费的,由财政部门、人口计生部门如数追回资金,并由纪检监察部门、司法部门依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二)对不按时、不按规定比例拨付奖励经费,以及将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经费用于平衡预算的,由上一级财政部门对有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省级财政部门在年终决算中如数扣回,并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三)其他违反财政法规纪律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2003年9月19日省财政厅、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和省教育厅制定的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云财教(2003)1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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