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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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以下简称资质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范围)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工作。部分重点功能区管理机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管理委员会)和朝阳区、海淀区、顺义区、昌平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范围119.68平方公里区域内,外商投资

3、设立的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工作。第二章资质申请条件第四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检测机构的资历及信誉应符合资质标准的规定。申请综合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当具有15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申请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幕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6项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当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且有开展检测业务的业绩。质量检测经历自首次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之日起计算。第五条检测机构主要人员(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注册人员、技术人员)的职称、执业资格、数量、质量检测工作经历应符合资质标准规定,且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质

4、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同一技术人员(含同一注册人员)在检测专项资质申报中不超过2个;检测报告批准人应取得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技术人员的质量检测工作经历是指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工作的经历。第六条检测机构申请检测专项资质时,应具备该专项资质全部必备参数检测能力,可选参数检测能力可自行选择。第七条检测机构仪器设备的配置应与所申请检测项目能力相匹配,仪器设备的功能、量程、精度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涉及力值的检测设备应实现数据自动采集。第八条检测机构应有满足检测工作所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及质量检测场所,检测环境条件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质量检测场所涉

5、及多个场所的,每个场所应至少具备一个专项类别全部必备参数检测能力,大型特殊设备、燃烧性能检测设备等可单独设置质量检测场所。第九条检测机构应有完善的质量控制与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检测机构应有完善的组织机构,配备与检测能力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检测人员。第十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具备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过程视频影像、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信息化管理功能,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第十一条检测机构涉及多个检测工作场所开展检测业务的,每个场所的人员、仪器设备、工作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应当满足开展相应检测活动的要求。第三章申请与许可第

6、十二条检测机构资质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检测机构通过本市电子政务信息系统进行申请,网上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1.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2 .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3 .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4 .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5 .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等)。(二)资质许可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材料审查和专家评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作出决定前向社会公示资质审查结果。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许可期限内。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资质许可机关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第十三条申请综合资质或

7、者资质增项的检测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申请。第十四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第四章延续与变更第十五条检测机构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第十六条对符合资质标准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无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检测机构,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第十七条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报告批准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许可机

8、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检测场所、检测能力发生变更且不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审查通过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业务。检测机构检测场所、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注册人员、技术人员发生变更的,检测机构应通过本市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及时进行信息变更录入。第十八条检测机构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检测机构可以承继合并前检测机构的资质,但应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检测机构发生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检测机构

9、发生分立的,新设立单位申请资质时按首次申请办理,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申请材料需提交合并、重组、分立、改制等方案,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决议(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企业法律继承或者分割说明。第五章专家评审第十九条专家评审是指依据管理办法和资质标准,通过组织相关专业评审人员,对检测机构申请的资质许可事项是否符合资质标准以及相关要求所进行的技术性审查,包括现场评审、文件评审和远程评审。第二十条评审专家应当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立的资质评审专家库中选取,并遵循回避原则。参与评审的专家应当客观、独立、公正开展评审,保守检测机构商业秘密。专家评审组应当对其承担的评审活动和技术评审

10、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专家评审的评审组织、评审方式、评审内容、评审程序,严格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专家评审细则(见附件)执行。第六章资质管理第二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资质标准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第二十三条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外埠检测机构,在北京市行政区域承接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应通过本市电子政务信息系统申请备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其检测资质证

11、书,资质有效期内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在本市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信息化系统等是否满足开展相应检测活动的要求进行查验。不满足相关要求的,不予备案,检测机构不得承担本市检测业务。第二十四条检测机构应当保持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确保检测技术能力持续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第二十五条资质许可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实施动态监督管理与核查,发现检测机构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布。检测机构完成整改后,应当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重新核定符合资质标准前出具的检测报告不

12、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第二十六条检测机构资质延续、变更不符合要求的,市、区资质许可机关应不予通过其资质申请。审核结果应同步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七条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区资质许可部门依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三)未按照规定办理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四)未按照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的。第二十八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资质许可部门应办理注销手续。第二十九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一步完善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七章附则第三十

13、条本细则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京建发2010)344号)涉及资质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专家评审细则(征求意见稿)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专家评审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专家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的科学、公正、规范,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以下简称资质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贝人第二条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专家评审(以下简称专家评审)工作应遵循本细则。第三条本细

14、则所称专家评审是指依据管理办法和资质标准,通过组织相关专业评审人员,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申请的资质许可事项是否符合资质标准以及相关规定所进行的技术性审查,包括现场评审、文件评审和远程评审活动。专家评审应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第四条专家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家评审的组织工作。第二章评审组织与评审方式第六条专家评审工作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书且书面审查通过后开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检测机构申请的资质类

15、别和检测项目,按照技术能力覆盖的原则,从检测机构资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评审组,并遵循回避原则。第七条评审方式包括现场评审、文件评审和远程评审。(一)现场评审适用于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首次申请、综合资质申请、资质增项、资质重新核定(包括检测工作场所变更和检测能力变更)进行的评审活动。(二)文件评审适用于对检测机构检测能力变更中的已具备CMA或CNAS相关检测能力的检测参数进行的评审活动。(三)因不可抗力,无法前往现场评审时,可采取远程评审。第八条评审组设评审组长1名,评审专家的配备应覆盖申请的技术能力。现场评审工作实行评审组长负责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现场评审时

16、间一般为1-2天。第九条实施专家评审时,可采取下列措施:(一)查看检测机构固定工作场所及质量检测场所;(二)查看检测机构质量检测设备设施;(三)核查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运行情况;(四)核查检测机构检测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五)核查人员在职证明和资格符合性证明。(六)通过座谈、专业知识考核、现场操作考核等方式,对检测机构主要人员的能力进行核查。第三章评审内容第十条专家评审内容包括:检测机构的资历和信誉情况、主要人员、检测设备及场所(包括设施环境)、管理水平以及检测技术能力等。笫十一条资历和信誉(一)核查检测机构主体资格。包括核查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二)核查机构质量检测经历。包括

17、核查首次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日期。(三)核查申请综合资质类检测机构的专项资质类别和数量是否满足要求。(四)核查申请检测机构是否具备所申请专项资质的全部必备检测参数。(五)核查检测机构近3年是否发生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第十二条主要人员(一)核查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专业、技术职称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包括劳动(聘用)合同、社保证明、任命文件和开展检测活动的相关记录等。(二)核查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等具备执业资格人员及数量情况,包括劳动(聘用)合同、社保证明、质量检测工作经历和注册情况等。(三)核查机构技术人员情况,包括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称、劳动(聘用

18、)合同、社保证明、任命文件、质量检测工作经历、从事不同专项资质类别频次情况和开展检测活动的相关记录等,核查报告批准人的资格及授权文件、签发情况。(四)技术人员考核,对于能够提供近两年在检测机构与申请专项资质相对应检测工作业绩(一定数量检测报告或质量检测活动记录),或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检测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于相应专项资质专业知识考核;对于其他人员应进行相应专业知识考核。第十三条检测设备及场所(一)核查检测设备设施,包括配备情况、检测仪器设备功能、量值溯源、使用和管理情况等。1、核查是否配备满足检测活动要求的设备设施,包括抽样、样品制备、试验检测、数据处理与分析、安全防护、环境保护等涉及的设备

19、设施的功能、量程、精度等。2、核查检测设备是否标识清晰和具有完备的管理档案,包括使用记录、检定/校准证书及量值溯源确认记录等,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3、核查仪器设备布局是否规范、合理,且对相互干扰的设备进行有效的隔离。4、核查检测设备是否自有,并查看相关所有权证明材料。(二)核查检测机构是否具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质量检测场所,且场所设置和环境条件应符合相关要求。1、核查检测机构固定工作场所、质量检测场所满足工作需要且拥有独立使用权的情况,查看检测机构用房证明材料,包括不动产权属证书、租赁合同、划拨证明等。2、核查检测场所是否合理分区,且避免交叉污染和相互干扰。3、核查检测场所的布局和环境条

20、件是否满足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第十四条管理水平(一)组织机构及管理体系1、核查检测机构是否具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包括机构职能、岗位设置及职责等,且应覆盖申请资质类别和满足检测活动需求。2、核查检测机构是否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其中,申请综合资质的检测机构应满足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2019的要求。3、核查检测机构的检测工作是否全过程受控,检测委托、样品管理、检测报告/记录、质量行为、不合格上报等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要求。(二)信息化管理系统1、核查检测机构是否具有完善的信息化系统,可实现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

21、、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视化、可追溯。同时,应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相关要求对检测数据进行自动采集并实时上传至检测监管信息系统。2、核查检测机构是否建立检测影像资料管理制度,并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相关规定留存视频影像资料,确保检测数据和过程可追溯。第十五条检测技术能力(一)检测能力确认检测能力的确认方式包括现场操作考核、查阅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核查仪器设备、现场提问等。有必要对参数的检测方法、测量范围等做出限制时,评审组应予以注明。1、检测机构申报的检测参数通过CMA、CNAS的,可采取核查检测能力表、抽查检测报告形式进行检测能力确认。2、现场操作考核参数一般应采取随机抽

22、取的方式,且应覆盖所申请资质类别范围的全部检测项目,对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检测参数,抽取比例不低于20%,其它不低于10%o每项现场操作考核参数至少2名检测人员参加,由评审组随机选定。3、现场操作考核之外的检测参数,应采取现场提问、查阅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的方式进行确认。(二)报告批准人能力考核通过座谈、书面考核等形式进行报告批准人能力考核。第四章评审程序第十六条现场评审程序(一)预备会议:评审组内部会议,明确评审范围及工作方式,细化评审分工,确定现场评审的重点及能力确认方式。评审组签署现场评审人员公证性、保密和廉洁自律声(二)首次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评审组全体成员及检测机构主要岗位人

23、员参加。听取检测机构评审准备工作的汇报,明确现场评审工作安排及有关要求等。检测机构签署质量检测机构现场评审廉洁自律声明。(三)依据评审内容要求,对检测机构资历和信誉、主要人员、检测设备及场所、管理水平情况进行核查,并依据本细则第十五条实施现场操作考核。(四)评审组内部沟通,由评审组长组织。对评审情况进行交流汇总,提出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的评审结论等。(五)与检测机构沟通反馈评审情况,由评审组长主持。主要包括通报评审总体情况,提出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建议的评审结论等,听取检测机构的意见,解答问题等。(六)现场评审末次会议,根据现场评审情况,由评审组向检测机构宣读现场评审意见。(七)现场评审完成后,由

24、评审组出具评审报告并给出“符合”、“基本符合(需整改)”、“不符合”的评审结论。(八)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长负责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现场评审报告等资料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九)现场评审结论为基本符合(需整改)的,检测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形成整改报告上报,逾期未上报整改报告的,评审结论为“不符合”。第十七条远程评审程序远程评审程序以远程视频的方式按照现场评审程序执行,并留存查阅文件清单、远程视频影像等资料。第十八条文件评审程序评审专家通过核查检测机构提出的检测能力变更申请相对应的CMA或CNAS检测能力证明材料等进行文件评审,并做出“符合”或“不符合”的结论

25、。第十九条评审报告审查对于首次申请、综合资质申请和资质增项的检测机构,现场或远程评审结束后,资质许可机关应组成专家审查组,对检测机构评审报告的符合性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第五章评审专家相关要求第二十条评审专家应当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立的资质评审专家库中选取,并遵循回避原则。第二十一条评审组应当遵守以下评审纪律:(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规范标准;(二)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和规定;(三)对评审组组成、评审过程、评审结果以及被评审单位相关情况负有保密责任;(四)与被评审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的,应当主动回避;(五)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第二十二条专家评审组应当对其承担的评

26、审活动和技术评审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评审专家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存在以下情况的取消专家资格并向社会通报:(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二)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三)故意隐瞒利害关系,不遵守回避、保密原则的;(四)干预其他专家评审的;(五)出现严重评审错误的;(六)违反规定收受报酬或其他礼品礼金,以及其他形式的不当利益的;(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出具虚假或不实评审结论的;(八)经考核评价不满足专家要求的;(九)存在连续3次被抽取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专家评审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征

27、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控制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是政府工程质量监管的重要手段,是评价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对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起到重要作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22年12月发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于2023年3月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

28、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业务开展以及对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等内容。结合本市实际,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专家评审等工作,起草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二、制定依据本办法主要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三、主要内容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共八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申请条件;第三章申请与许可;第四章延续与变更;第五章专家评审;第六章资质管理;第七章附则。(一)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细则制

29、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资质许可分工职责。(二)第二章资质申请条件。明确了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主体资格、质量检测经历要求;明确了检测机构主要人员、仪器设备、检测能力、检测场所、检测管理体系、检测信息化的要求。(三)第三章申请与许可。明确了检测机构资质办理程序,申请综合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的条件,检测机构资质证书要求。(四)第四章延续与变更。明确了检测机构资质延期申请时间、延期条件,检测资质证书内容变更要求,检测机构合并、重组等重新核定资质要求。(五)第五章专家评审。明确了专家评审内容、专家选取、专家责任等要求,以及开展专家评审工作的依据。(六)第六章资质管理。明确了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外埠检测机构进京承揽业务、行政处罚等规定。(七)第七章附则。明确了细则调整范围,细则的执行时间。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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