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新八一横河河湖蓝线划定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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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津南区新八一横河河湖蓝线划定方案2023年2月28H一、基本情况1二、项目概述1三、基本原则2四、划定原则2五、测量及编制依据3六、蓝线管控职责4七、蓝线管控要求4天津市津南区新八一横河河湖蓝线定线方案一、基本情况新八一横河,建于2021年,河道包含地下管道全长约3040米,宽100米,依据国家2000坐标系,占地面积为277676.6平方米,为国有用地区级河道,该河道按照区级河道管理条例进行管理,河道主要承担连通洪泥河与幸福河的输水功能。具体详见CAD附图。附件:CAD蓝线范围示意图、桩点坐标表二、项目概述此次蓝线划定项目位于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根据各项专业规划,以及该河道需要承担连

2、通洪泥河与幸福河输水的功能特点,来对河道蓝线进行划定。河八一横天嘉湖三、基本原则河道南北侧蓝线划定与高速和高速辅路的红线重合,东西两侧以闸坝作为蓝线。该河道为无堤防的河道,河湖蓝线划定区域即为河道管理范围。四、划定原则河道蓝线的编制是一项系统性较强的工作,它不仅要考虑河道行洪、排涝等功能,还应考虑到人与水的和谐相处,因此,河道蓝线编制的指导思想应是:以人为本、追求人与水和谐相处,保持城市特色;与城市发展总体思路相一致,坚持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相统一,做到水资源“安全、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使河道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达到较好的结合。这样,河道蓝线的编制就不应是任意的、盲目的,而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3、:遵循流域水利规划和区域水利规划的原则。这是河道蓝线编制的依据。流域水利规划是全流域内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是符合全流域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的,是为全流域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而区域水利规划是流域规划在一定区域的具体化,它必须符合流域水利规划,是为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遵循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的原则。这是河道蓝线编制不可缺少的环节。河道是城市发展的基础设施,河道蓝线的编制应充分体现河道服务社会的基本功能。因此,河道蓝线的规模和走向除应满足流域水利规划要求外,还应满足城市总体规划中对河道功能的要求,如防洪、排水、航运、引水、城市景观等功能。城市总体规划也应为河道提供必要的空间通道条件,协调河道

4、规模、走向与城市总体规划中道路、铁路、电力、港口、居住、商业等城市功能规划布局的相互关系。也就是,河道蓝线的编制要与城市总体规划中其他基础设施规划相互协调,充分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遵循以人为本,坚持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相统一,体现生态型河道的原则。河道蓝线的编制一方面应尽量考虑到现状的河湖水网生态系统,使之保留传统的城市特色,另一方面应更多体现出现代社会人与人的和谐关系。五、测量及编制依据1、天津市区管河湖蓝线划定指导意见2、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3、天津市津南区城乡总体规划(2008-2020年)阶段成果4、天津市市域综合交通规划(2008-2020年)阶段成果5、天津

5、市省级公路网规划(2012-2030年)6、天津市公路国省道控制线规划阶段成果7、现行地形图(1/2000)及其他相关规范标准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1、城市蓝线管理办法12、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13、天津市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津党厅字(2017)46号)14、天津市规划控制线管理规定(津政令第17号)15、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津政发(2015)37号)16、天津市水系规划(2008-2020年)17、城市水系规划规范(GB50513-2009)(2016年版)18、城市水系规划导则(SL431-2008)19、防洪标准

6、(GB50201-2014)19、防洪标准(GB50201-2014)六、蓝线管控要求根据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次规划对河湖蓝线提出以下管控要求。1、在城市蓝线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1)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2)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3)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4)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5)其它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2、在城市蓝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涉河审批手续。3、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的用地或水

7、域的,应当报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涉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根据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次规划对河道管理提出以下管控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1)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截渗沟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损毁测量设施、警示标志、安全监控等附属设施;(2)占用、封堵防汛抢险通道;(3)在堤防和护堤地内采砂、采石、取土、挖筑池塘;(4)设置阻水渔具或者其他障碍物;(5)倾倒、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6)载重量三吨以上的非防汛抢险车辆在未铺设路面的堤顶通行;(7)水闸、橡胶坝引排水期间,船只和人员在其管理范围内滞留;(8)在河道内直接利用水体进行实验;(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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