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转化为保障性住房的路径选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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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产权房转化为保障性住房的路径选择1 .本文概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住房问题成为我国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小产权房作为一种特殊的住房形式,由于其法律地位的不明确,长期处于市场边缘。随着国家对于保障性住房的重视,小产权房转化为保障性住房的议题逐渐浮出水面。本文旨在探讨小产权房转化为保障性住房的路径选择,分析其可行性、挑战及政策建议。文章首先对小产权房和保障性住房的概念进行界定,进而分析小产权房转化为保障性住房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随后,本文从法律、经济、社会等多角度探讨转化路径,分析各种路径的优势与不足。本文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以期为国家住房政策的完善提供参考。2 .小产权房概述小产权房,这一概念在

2、中国特指那些在集体土地上建造,未经国家正式批准,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住宅。它们通常由农村集体组织或个人开发,并以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给城市居民。这类房屋的主要特征包括:位于集体土地上,无正式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以及较低的交易成本和居住成本。小产权房的形成与中国特有的城乡二元土地制度密切相关。在改革开放初期,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土地资源日益紧张,而农村集体土地未能有效利用。农村集体组织或个人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开始私自开发集体土地,建设并出售小产权房,以满足市场需求。目前,小产权房在中国多个城市普遍存在,尤其是在一线城市周边的城乡结合部。这些房屋虽然解决了部分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

3、,但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由于缺乏法律保障,购房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小产权房的建设和管理缺乏规范,存在安全隐患小产权房的存在对城市土地市场和住房市场的正常秩序造成了冲击。将小产权房转化为保障性住房,不仅有助于解决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而且对于规范房地产市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具有重要意义。这种转化还有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实现社会公平和谐。通过这一概述,我们可以看出小产权房在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特殊地位和影响,以及将其转化为保障性住房的必要性和紧迫性。3 .保障性住房概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通过各种政策措施提供的一种住房供应形式。这类住房通常包括经

4、济适用房、限价房、公租房等类型,旨在为不同收入层次的人群提供可负担的住房选择。在小产权房转化为保障性住房的路径选择一文中,第三部分“保障性住房概述”可能会详细介绍保障性住房的定义、特点、种类以及其在当前住房体系中的作用和重要性。该段落可能会强调保障性住房对于缓解住房供需矛盾、提升城市居住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同时,也会探讨保障性住房在规划、建设和管理过程中面临的挑战和问题,如资金投入、土地供应、质量监管等。该段落可能还会分析小产权房转化为保障性住房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探讨如何通过政策引导和法律规制,将小产权房这一特殊住房形态合理合法地纳入保障性住房体系,从而更好地服务于住房保障目标,

5、实现住房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社会公平正义。4 .小产权房转化为保障性住房的必要性分析小产权房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城市规划和住房保障领域中的一个难题。这类房产由于缺乏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建设许可,使得其在法律地位上存在较大的争议。不可忽视的是,小产权房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探讨小产权房转化为保障性住房的路径,不仅有助于解决住房问题,还能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小产权房转化为保障性住房能够有效缓解当前住房市场的供需矛盾。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城市住房需求日益增长。传统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往往需要较长的周期和较高的成本,而小产权房的存在,为这部分人群提供了

6、相对快速和低成本的住房选择。通过合理规划和改造,这些房产可以转变为合法的保障性住房,满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将小产权房纳入保障性住房体系,有助于优化土地资源的配置。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土地资源日益紧张,如何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成为城市规划的重要课题。小产权房往往位于城市边缘或城乡结合部,通过政策引导和规划调整,可以将这些土地资源纳入正规的土地使用体系,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小产权房的合法化和规范化管理,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长期以来,小产权房的存在不仅带来了法律风险,也容易引发社会矛盾。通过将其转化为保障性住房,不仅可以消除法律上的不确定性,还能够通过提供稳定可靠的住房,增强低

7、收入群体的生活安全感和社会归属感,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小产权房转化为保障性住房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解决住房需求、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以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三个方面。这一转化路径的探索和实施,需要政府、社会和市场多方的共同努力和协作,以实现住房保障和城市发展的双赢局面。5 .转化路径选择的理论基础住房保障理论强调政府应通过政策干预,确保所有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能够获得负担得起的住房。这一理论认为,住房不仅是基本的生活需求,也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基石。在小产权房转化为保障性住房的过程中,这一理论指导政府如何平衡市场机制和住房保障,确保转化后的住房既能满足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又能保持市场的健康

8、发展。土地使用权与住房权理论关注的是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和住房权的实现。在小产权房问题中,这一理论指出,虽然小产权房存在法律和产权上的争议,但其居住者享有基本的住房权。在转化过程中,应尊重并保护居住者的住房权,同时通过法律和政策手段,合理解决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和流转问题。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府决策是在不同利益群体的博弈中形成的。在小产权房转化为保障性住房的过程中,涉及到政府、开发商、小产权房所有者和居住者等多方利益。这一理论指导我们如何通过民主、透明的决策过程,平衡各方利益,实现社会公平和效率。城市规划与发展理论强调在城市发展中,应综合考虑经济、社会、环境等多方面因素,实现可持续发展。在小产权房转化

9、过程中,这一理论指导我们如何从城市规划的角度出发,合理规划住房布局,优化城市空间结构,促进城市的健康发展。法治与产权理论强调法律对产权的保护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在小产权房转化为保障性住房的过程中,必须依法进行,确保产权的清晰和合法。这一理论指导我们如何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小产权房的转化过程,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6 .转化路径的具体设计提出修订建议,以便更好地规范和促进小产权房向保障性住房的转化讨论如何平衡各方利益,包括原业主、新购房者以及政府的权益7 .转化过程中的挑战与对策法律法规的挑战:小产权房的转化涉及到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法律问题。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小产权房的合法

10、地位,以及转化过程中的权益保障和责任分配。资金筹集的挑战: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需要大量资金支持。如何筹集足够的资金,包括政府补贴、社会资本参与等,是转化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居民安置的挑战:小产权房的居民可能面临搬迁问题。如何合理安排居民的安置,保障他们的居住权益,减少社会矛盾,是转化过程中的关键点。市场接受度的挑战:小产权房转化为保障性住房后,需要市场的认可和接受。如何通过政策引导和市场机制,提高保障性住房的吸引力,是转化成功的重要因素。政策执行的挑战: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各级政府的协同合作。如何确保政策的有效执行,防止执行过程中的偏差和腐败,是转化过程中需要重视的问题。完善法律法规:通过立法明

11、确小产权房转化的法律依据,确保转化过程合法、合规,同时保护相关方的权益。多渠道筹集资金:政府可以通过发行债券、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等方式筹集资金,同时鼓励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支持。合理规划居民安置:制定详细的居民安置计划,提供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方案,确保居民的生活质量不受影响。加强市场调控:通过政策引导和市场机制,提高保障性住房的市场竞争力,同时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防止价格波动过大。强化政策执行监督:建立健全的政策执行监督机制,确保各级政府严格按照政策执行,及时纠正执行过程中的问题。8 .结论本文通过对小产权房转化为保障性住房的路径选择进行深入分析,揭示了这一转型过程中的关键问题和挑战。小产权房的合

12、法化是推动其转化为保障性住房的前提。这要求政府在法律法规层面进行创新,制定合理的政策和措施,以确保小产权房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和认可。小产权房转化为保障性住房需要综合考虑经济、社会、法律等多方面因素。经济补偿和利益平衡是关键,既要保障原业主的合法权益,也要确保住房保障体系的可持续性。同时,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也不容忽视,需要确保转型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政府在推动小产权房转化为保障性住房的过程中,应发挥主导作用。政府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确保转型过程的顺利进行,同时也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这一转型进程。小产权房转化为保障性住房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政府、市场和社会

13、三方面的共同努力。只有通过合理的路径选择和有效的政策设计,才能实现小产权房的顺利转型,为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做出贡献。参考资料:随着中国城市化的加速发展,小产权房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小产权房是指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由村集体或个人在非住宅用地上建设的住房。由于其价格相对较低,购买风险较小,吸引了大批购房者的。小产权房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本文将对此进行深入探讨。小产权房缺乏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因此其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争议。购买小产权房可能面临无法获得法律保护的风险,如出现纠纷时,相关部门难以给予有效的法律援助。小产权房往往缺乏正规的购买程序和相关证明文件,因此购买者可能面临一系

14、列风险,如房屋质量无法保证、权属证书无法办理等。小产权房的价格通常较低,也存在一定的升值空间和投资风险。政府对于小产权房的态度和政策尚不明确,一方面,政府曾出台相关文件,表示要对小产权房进行整治和清理;另一方面,政府也曾提出要切实保障城乡居民的住房权益,因此给小产权房的未来发展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为解决小产权房问题,首先需要从法律层面进行规范。政府应明确小产权房的法律地位,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为小产权房的购买、使用和流通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确保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政府应明确小产权房的政策定位,制定科学合理的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的政策监管体系。对于已建成的小产权房,

15、可以采取分类处理的方式,对于符合规划、质量合格的小产权房,可以给予一定的转正机会,使其合法化;对于不符合规划、质量不合格的小产权房,则应坚决予以拆除。政府应加大对低收入人群的住房保障力度,建立健全的住房保障体系。通过建设公租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满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降低他们对小产权房的依赖。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的小产权房问题尤为突出。据统计,北京市的小产权房占全市住房总量的20%以上。某小区的小产权房在购买后无法办理房产证,购房者面临较大的风险。后经相关部门协调,为购房者提供了相应的赔偿和解决方案,降低了购房者的损失。小产权房问题不仅关系到购房者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到城市化和农村发展的进

16、程。解决小产权房问题需要政府、购房者和市场等多方共同努力。政府应从法律和政策层面出发,切实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监管,确保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购房者则应提高风险意识,选择正规渠道购买房屋。解决小产权房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以实现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住房问题日益凸显。小产权房作为城市住房体系中的一部分,其价格相对低廉,为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了住所。小产权房存在诸多问题,如缺乏法律保障、质量问题、环境问题等。如何将小产权房转化为保障性住房,提高其居住品质,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探讨小产权房转化为保障性住房的路径选择,以期为城市住房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17、。小产权房价格低廉,吸引了大量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由于缺乏法律保障,小产权房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给购房者带来诸多困扰。将小产权房转化为保障性住房,可以弥补市场供应不足,满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小产权房往往存在质量问题、环境问题等。将小产权房转化为保障性住房,可以引入专业的设计团队和施工队伍,对房屋进行改造升级,提高居住品质与环境质量。小产权房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严重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将小产权房转化为保障性住房,可以弥补市场供应不足,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政府主导模式是指政府作为转化主体,负责小产权房的收购、改造和租赁等工作。该模式的优点是政府能够统筹规划、集中资

18、源,快速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政府需要承担较高的财政压力和管理成本。市场运作模式是指企业或社会组织作为转化主体,负责小产权房的收购、改造和租赁等工作。该模式的优点是能够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提高转化效率。企业或社会组织需要承担较高的风险和管理成本。居民自改模式是指居民自行组织起来,对小产权房进行改造升级。该模式的优点是能够充分尊重居民的主体地位,激发居民的创造力。居民自改模式需要加强监管和指导,确保改造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政府应加大对小产权房转化为保障性住房的政策引导和支持力度,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政府应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小产权房转化为保障性住房工作,建立多

19、元化的转化主体体系,提高转化效率和质量。政府应加强对小产权房转化为保障性住房的监管和指导力度,确保改造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同时,加强对购房者的权益保护,防止权益受到损害。政府应建立健全的保障性住房管理体系,包括房屋管理、租金收取、维修养护等方面,确保保障性住房的正常运转和管理。同时.,加强对租赁市场的监管和管理,防止出现恶意炒作等现象。政府应加强对小产权房转化为保障性住房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保障性住房的认识和理解程度,鼓励更多的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同时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商的监管和管理。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

20、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定向安置房等构成。这种类型的住房有别于完全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房。随着2011年1000万套保障房任务即将收官,北京、上海等地于2011年12月密集出台保障房管理新政,瞄准保障房资格造假、骗购骗租分配乱象重拳出击。2015年,两部委:市、县可收购商品房用于保障性住房。2023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城中村改造等“三大工程”。世界各国将住房大多分为公屋或私屋。公屋是由政府买单的保障性住房,而私屋则是私人拥有不享受政府买单优惠的自建或市场化的商品房。日本有一种保障性住房叫公营住房,类似于廉租住房,住户是没有任何产权的

21、;还有一种是公团住房,政府提供相当的优惠条件,使得住房者拥有一部分产权。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我国城镇住宅建设中较具特殊性的一种类型住宅,它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政府统一规划、统筹,提供给中低收入的人群使用,并且对该类住房的建造标准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给予限定,起社会保障作用的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政府指导价出售给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这类低收入家庭有一定的支付能力或者有预期的支付能力,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双重

22、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廉租房是政府或机构拥有,用政府核定的低租金租赁给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对廉租住房没有产权,是非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给城镇居民中最低收入者。在房价疯涨、经济适用房走入困境、百姓居住难的背景下,廉租房便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能成为了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救命草”。指通过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按照市场租价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可租赁的住房,同时,政府对承租家庭按月支付相应标准的租房补贴。其目的是解决家庭收入高于享受廉租房标准而又无力购

23、买经济适用房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这个概念正好被定格在新出炉的“租赁型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以租代售,可以说是将经济适用房变成“扩大版的廉租房”。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地拆迁房屋的农户。为降低房价,解决城市居民自住需求,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在限制套型比例、限定销售价格的基础上,以竞地价、竞房价的方式,招标确定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由中标单位按照约定标准建设,按照约定价位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销售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两限房并不是严格意义上

24、的“保障性住房”。指实施国家“安居(或康居)工程”而建设的住房(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类)。是党和国家安排贷款和地方自支自筹资金建设的面向广大中低收家庭,特别是对4平方米以下特困户提供的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由政府补贴的非盈利性住房。1999年出台的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2007年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2010年颁布的关于加快发

25、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每一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选择申请货币补贴。已婚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保障。非京籍人员凭暂住证可申请保障性住房。(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

26、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一)家庭申请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

27、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六)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购买过具有保障性质或者其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但作为家庭成员的子女在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的年龄条件后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除外;(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龄条件和面积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

28、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按照城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范围确定。城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9、将本地区保障性住房项目、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等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居住条件,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对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新增100O亿元中央投资的安排原则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投向使用效率最高、发展最为需要的地方。从这个意义上说,下大力气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促进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顺时应势之举。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对相关产业具有很强的带动效应。权威测算显示,2010年新增的75亿元廉租房建设投资及其所带动的地方和社会投资,可以拉动钢材消费量65万吨,水泥消费量50万吨。同时,此次国家还安排了17亿元中央投资用

30、于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这可以拉动铸铁消费量两万吨,钢材消费量10万吨,水泥消费量30万吨。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还为今后扩大消费创造了有利条件。加快建设保障性住房,大力推进廉租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和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都是改善城乡居民消费环境和条件的有效举措,都将有利于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居民扩大消费。2008年底,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一部分就提出要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一)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及棚户区改造问题。一是通过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和实施城市棚户区(危旧房、筒子楼)改造等方式,解决城市低收

31、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二是加快实施国有林区、垦区、中西部地区中央下放地方煤矿的棚户区和采煤沉陷区民房搬迁维修改造工程,解决棚户区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三是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各地从实际情况出发,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给。(二)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中央加大对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投资支持力度,对中西部地区适当提高补助标准。(三)开展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建设的试点。为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益,选择部分有条件的地区进行试点,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本地区部分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补充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建设。“十一五”期间,中国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为主要形

32、式的住房保障制度初步形成。通过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五年间,中国1140万户城镇低收入家庭和360万户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解决。到2010年底,中国城镇保障性住房覆盖率已达7%到8%,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超过30平方米;农村居民人均住房面积超过33平方米。从2011年起,中国将进入保障性住房建设“加速跑”阶段。保障形式继续以包括廉租房在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在内的政策性产权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等实物住房保障为主,同时结合租金补贴。未来五年,中国计划新建保障性住房3600万套,大约是过去10年建设规模的两倍;同时,每年还将改造农村危房150万户以上。2011年中国就将开工

33、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IoOO万套,比上年增长70%以上,创历年之最。2011年10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透露,2011年的100O万套保障房可以在11月底前实现全部开工。通过大规模保障性住房建设,到“十二五”末,中国城镇保障性住房覆盖率将提高到20%以上,基本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住建部网站报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再次重申,开工建设1000万套保障性住房的开工标准是,规划设计的永久性建筑工程已进入基础的结构施工。对于仅是搭建施工现场围护设施,或仅是开挖基坑的,不计入已开工的项目和套数。中国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展顺利,中央政府定的是“十二五”期间要建设3600万套

34、城镇保障性住房,2011年已经开工了100o万套,2012年开工了700多万套,计划来年开工数量正在研究当中,不会低于500万套,有可能在600万套左右。2013年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80亿元。该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租赁补贴以及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开支,用于上述开支后仍有结余的,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支出。2013年5月16H,中央财政又下拨2013年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专项资金580亿元,支持相关地区完成2013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中央财政还下拨了2013年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355亿元,支持相关地区完成2013年城市棚户区改造任

35、务。按照目标计划,全国将建成470万套保障房,以每套保障房50平方米计算,这也是将近3亿平方米的装修市场。商务部研究院日前发布的2013年消费市场发展报告特别指出,建材等家居产品将成为拉动消费的最大亮点,预计同比增速能达30%左右。住建部网站消息、,2014年,全国计划新开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700万套以上(其中各类棚户区470万套以上),基本建成480万套,截至8月底,已开工650万套,基本建成400万套,分别达到年度目标任务的92%和83%,完成投资9500亿元。2013年10月,住房问题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诸多矛盾的一个侧影。建设和完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均

36、衡发展的客观要求。这四个关系的提出,对于解决住房问题具有指导意义。在保障性住房问题上,地方政府当前重建设、轻管理现象非常普遍,导致保障性住房面临六大突出问题。地方保障性住房规划布局有待改善,交通等外部配套设施的建设相对滞后。少数地方保障性住房项目选在离城市中心较远的地方,配套设施没能同步建设,建成后迟迟不能入住,或是入住了但生活不方便。有的保障性住房内部空间结构不合理,影响了使用功能。有的地方一些保障性住房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质量把关不严,个别工程还使用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家庭和个人住房、收入以及金融资产等情况基础信息不足,核定有一定难度。一些地方在保障性住房分配中存在申请

37、弄虚作假、申报不实以及工作人员协助弄虚作假,不按规定程序和条件审批、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等现象。有的家庭收入增加了,但仍然不退出保障性住房,群众意见很大。建设资金筹措和征地拆迁压力比较大。2011年建设任务比之前有较大增加,一些地方资金筹措存在一定困难,中西部地区资金压力更大一些;有些地方的保障性住房用地未能及时完成征地拆迁,拉长了建设周期。中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总体上带有探索性质,包括政策、机制、保障范围、保障方式等,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工作中,还存在着政策边界不够清晰、利益调节和退出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同时,也有前后政策如何更好衔接的问题。现行住房保障政策都是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

38、的,虽有一定效力,但未形成法律制度约束。虽然中国于2005年发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但因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管控效用并不大。从国际经验来看,许多国家都是通过立法,在法律层面上确定严格准入及退出机制管理,实施有效的动态监管,保障了政府公共资源的分配公平。所以说,在立法上健全保障性住房的动态管理机制,是住房保障工作得以正常运转、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公平得以体现的根本性措施。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停止福利性住房分配以来,随着经济发展和房改的深化,我国房地产市场快速成长,住房建设快速发展,城镇居民的住房条件明显改善,特别是近几年来保障性住房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与商品房相比,保障性

39、住房制度还很不完善,致使有人开始怀疑这项举措的推行。保障性住房成为“鸡肋”的现象,主要是由于保障性住房无法像商品房那样有高额的“卖地”款可得,反而要政府倒贴配套资金。一些地方政府在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过程中,将保障性住房建在了位置偏远房源不好的地方。“十二五”期间新建3600万套保障房的宏大计划。然而频频曝出多地保障房入住率不高。究其缘由,申请门槛偏高、选址偏远、配套设施滞后等,恐怕是主要原因。随着各地适时调整申请门槛以及配套设施的逐步完善,保障房空置率较高的问题有望得到逐步解决。同时也要看到,空置率较高的问题虽可改变,但选址偏远、大规模集中连片建设的现象却难以在短期内改观。从长远来看,这种空间布

40、局有可能引发各种深层次的社会问题,比如“居住隔离”现象。作为一种常见的城市病,居住隔离是指由于种族、宗教、职业、生活习惯、文化水准和财富差异等原因,导致不同社会群体居住在不同层次的社区中,进而产生隔离,甚至演化为歧视和敌对。二战结束后,英法等西方国家为了缓解住房短缺的局面,陆续建设了大量的公共住房,然而由于建设和规划布局中存在的种种弊端,最终诱发和加剧了居住隔离,这一现象在上世纪90年代开始逐步引起关注。要从根本上解决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问题,一是要从财政层面解决多年以来地方政府依赖的“卖地财政”,同时还要看看保障性住房的供应是否落到实处,将那些依然是画在墙上的“大饼”,真正转化为老百姓嘴里的食物

41、。由于70%以上的常住人口都是中低收入家庭,中国的住房保障制度只能以低水平、广覆盖为目标;中国的住房保障体系需要保障70%以上的中低收入家庭。第一层级是不足10%的极低收入的家庭、老人、病人等进入政府提供的廉租屋,通过这种方式来保证最弱势民众的居住生存权。所以廉租屋的建设比重应该在5-10%o第二层级是2080%的中低收入民众,在政府住房货币化补助、优惠利率、优惠税收等优惠条件下通过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租赁经济适用房、民工住房等多种形式来解决。其中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比重应该不低于20乐限价商品房的建设比重应该不低于30-50%,只有20%以上中高收入者,他们的住房完全由市场决定,不纳入住房保

42、障体系。对中国来说,选址偏远、配套缺乏的保障房空间布局,可能造成保障房社区居民居住空间和社会地位的双重边缘化,引发或加剧社会分层和贫富差距的标签化、贫困的聚集与再生产、纵向社会流动不畅等问题,进而重蹈其他国家“居住隔离”的覆辙。而要避免这一情况发生,应围绕构建“多元混居社区”这一基本目标,制定相应的治理与协调对策。在普通住宅项目内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房,已经被世界各国广泛践行。例如,欧洲国家在吸取以往教训的基础上,公共住房建设开始经历由集中到分散、由整体开发到开发配建的转变:英国政府要求,新的住宅项目中,低收入居民住房要占总量的15%50%;德国要求新建住宅区的20%要用于建造福利用房;法国规定

43、建设廉租住房比例约为总住房面积的15%20%。与西方国家相比,目前我国的阶层矛盾整体并不突出。城市中心城区和郊区的双重繁荣,使得低收入者在市区和郊区均有一定的分布,并没有像部分西方国家那样形成大规模的贫困聚集。计划经济年代盛行的单位大院杂居模式,使得多数城市居民对多元混居有着较高的心理接受程度。以上因素都构成了我国推广多元混居的先天优势。多元混居并不意味着要在楼户层面进行混合,也不是在每一个商品房项目都要配建保障房。因为不同社会群体在收入水平、消费能力、生活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如果生硬地将他们混合居住在一起,反而容易造成心理上的抵触和隔膜。比较合理的方案应该是“大混居小聚居”,即在较大的区

44、域内混合规划包括保障房在内的各类住房,相似社会属性居民的居住空间则以小规模组团的方式配置。具体到保障房社区,可采取插花式布局,既要在不同区位开发小型化保障房社区,又要在一些较大的商品房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房。最终实现既有利于不同阶层的接触与交往,又保持一定空间距离的效果,以满足不同群体的社会心理需求。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提出几项重要意见:一是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及棚户区改造问题。在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的同时,积极推进农村危房改造。二是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加大对自住型和改善

45、型住房消费的信贷支持力度。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三是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取消城市房地产税。四是强化地方人民政府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职责。落实地方人民政府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职责。因地制宜解决其他住房困难群体住房问题。五是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统计制度,完善市场监测分析机制,准确把握房地产市场走势,及时发现市场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调控措施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鼓励住房合理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为基调,着力稳

46、定市场信心。中央先后出台了三次调控措施。三次调控措施总体上越来越有力,针对性越来越强。要把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控制住,使房价能够保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第一,必须增加有效供给。中国投资兴建了保障性住房590万套,竣工370万套。还将计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000万套。第二,要下决心毫不动摇地抑制投资和投机性住房需求。采取经济和法律手段,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主要是用差别化贷款利率、税率以及土地供应政策。第三,要管好市场。政府管好市场主要是用法律和经济的手段防止捂盘惜售,圈地不用。为强化工程质量监管,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国家

4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也陆续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68号)和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建保(2011)69号)等多项规定,要求工程参建各方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切实把加强质量管理贯穿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并明确提出要切实把保障性安居工程作为今后几年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首要任务。2011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北京市公租房新规中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这一内容为租赁对象在适当条件下退出提供了政策支持。中国网2014年6月5日讯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昨天下午就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举行发布会。住建部总经济师

48、冯俊在会上表示,保障房退出(准入)机制的设计要有一定的宽容度,“退出机制并不是说一定要退出保障房,而是要退出原来的福利机制。针对收入提高后的退出机制设计一定要实事求是,要有一定的宽容度,要允许一定的收入增长,要有一定的稳定时期。”冯俊介绍,随着大量保障房竣工投入使用,针对确保保障房的公平分配、合理使用的准入问题,住建部目前也已建立了一套监管机制。2014年5月20日,北京市法制办公布了2014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涉及55项内容。在2014年力争完成的12项立法项目中,包括备受关注的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案)、控制吸烟条例(草案)、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草案)、居住证管理办法等。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案)拟规定,申请保障房不再审核收入情况,而以有无房产作为申请依据。同时,非京籍人群拟纳入保障房申请范围。随着5500余套保障房公开摇号,北京市2014年保障房分配工作全面启动,6月全市还将公布8000套左右的公租房房源信息,并启动意向登记。5月30日,回龙观融泽嘉园二期4100余套保障房已面向西城区限价房轮候家庭公开摇号;6月6日,昌平保利罗兰香谷、怡园两个项目近1400套经适房、限价房公开摇号。据人民网等媒体报道为提早解决轮候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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