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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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林业保障性苗圃(以下简称保障性苗圃)建设与管理,加快林木良种苗木的繁育与推广,提升我区国土绿化和林业重点项目苗木供给能力和质量,保障林木种业安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58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推进种苗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林场发(2019)82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4)8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苗圃是指经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具备良好生产经营条件和苗木繁育生产能

2、力,主要从事林木良种、生态树种苗木繁育以及育苗新技术推广示范,能够保障我区生态建设和林业重点工程造林所需良种壮苗的育苗单位。第三条在广西行政区域内保障性苗圃的申报认定、生产建设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苗圃的指导和监督等管理工作。第五条保障性苗圃享受相关资金、项目和政策支持。优先安排林业基础设施建设、林木良种培育补助等项目;优先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林业重点工程用苗的培育任务;优先使用政府储备的林木良种繁殖材料;对使用保障性苗圃苗木的造林主体,优先安排国家造林补助。第二章申报与认定第六条保障性苗圃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取得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

3、门核发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二)圃地使用年限从申报时间算起达5年以上,土地权属明晰,且不属于永久基本农田;(三)育苗面积相对集中连片50亩以上,近2年年均培育造林合格苗木100万株以上。交通便利,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四)具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其中:林业相关专业技术人员2人以上;(五)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生产经营档案、苗木标签、苗木出圃检验检疫和财务会计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六)未发生过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苗情形或检疫性有害生物事件。第七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优先条件:(一)具有温室大棚或自动荫棚、机具设备、自动灌溉等现代育苗设施设备的;(二)从事林木良种种子

4、、组培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采用轻基质、大规格容器等新技术、新材料和新方法等先进技术育苗的;(三)承担自治区或设区市重点种苗培育任务的;(四)在行业社会团体内评价或认可度较高的;(五)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有科研合作的。第八条申报保障性苗圃根据自愿原则申报,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申报书(详见附件);(二)苗圃用地使用权印证材料、产地检疫证明和苗圃位置图;(三)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四)育苗设施设备清单及照片,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复印件;(五)符合第七条情形的有关印证材料。第九条申报

5、认定程序:(一)申报单位向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二)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对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后,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三)自治区或中央直属林业单位直接向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四)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组织有关专家对上述申报的苗圃进行现场查看,集中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五)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全区种苗总体发展规划和各地林业重点工程造林任务需求,按照总量控制、优中选优的原则对申报单位进行认定。(六)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在官方门户网站或有关媒体公示七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提请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自

6、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发文公布并授牌。第三章生产管理第十条保障性苗圃承担任务:(一)承担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生态建设(修复)或重大林业产业等国家投资或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用苗的生产任务;(二)承担林木良种补助项目苗木培育的任务;(三)承担林木良种繁育推广、育苗新技术示范、以及乡土、珍贵等特殊树种苗木生产的任务;(四)承担稳定苗木市场价格和采集苗木价格信息的任务;(五)承担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种苗余缺调剂和种苗储备任务。第十一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障性苗圃育苗工作的指导,设区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下年度或未来3年林业重点工程造林计划,指导、协助本辖区保障性苗圃制订年度生产计划,对其生产经营和管

7、理情况进行宏观调控,并负责监督落实育苗任务和质量监管。第十二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保障种苗供求信息畅通,组织保障性苗圃与苗木需求方开展苗木供需对接活动,拓展苗木销售渠道,支持保障性苗圃采取订单生产、定向供应方式生产供应苗木。第十三条保障性苗圃根据本地林业发展需要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指导意见,科学制定年度育苗计划并报送林业主管部门。第十四条保障性苗圃应加强自身建设和提高管理水平,建立苗木基础数据和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苗木生产、供应、管理和决策的科学化、现代化,确保全年育苗任务的完成,并按要求及时上报生产情况等信息。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五条保障性苗圃培育主要造林树种所用的种子(穗条)原则上使用适宜本

8、地区种植的林木良种。尚无良种的应依据林木遗传改良与新品种选育区域性试验结果或鉴定成果,选用表现优良的种质材料。如确需引种省外林木良种的,须将引种材料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对引进品种的真实性、安全性、适应性负责。第十六条保障性苗圃应采用良种良法育苗,加大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实行标准化生产,提高苗木的质量和市场竞争力。第十七条保障性苗圃苗木出圃应严格执行种苗生产管理规定,实行苗木质量检验并达到质量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出具苗木质量检验证书、检疫证、标签和使用说明。第十八条保障性苗圃应建立健全生产经营档案,妥善保存,实行电子化管理,定期自查。第五章考核监督笫十九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依照

9、种子法广西林木种苗条例对保障性苗圃加强监督检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自治区制定的考核标准,每年度对辖区内保障性苗圃育苗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将结果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第二十条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对保障性苗圃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每年进行年度考核,连续2年未通过考核的,取消保障性苗圃资格。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并在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苗圃资格:(一)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生产经营假劣种苗的;(三)经营管理不善,苗木质量达不到质量标准,没有起到为林业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提供良种壮苗保障作用的;(四)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五)生产经营档案管理不规范且不按时完成整改的;(六)不配合县级

10、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开展苗木质量抽检、信息报送等工作的;(七)不服从林业主管部门的种苗余缺调剂和种苗储备管理的;(八)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触犯法律的;(九)其他不符合保障性苗圃基本条件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同时,2019年1月8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油茶产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试行)(桂林规(2019)1号)作废。第二十二条设区市、县级林业保障性苗圃的设立、建设和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负责解释。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申报书申请单位(盖章):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填

11、报日期:年月日承诺书我单位(本人)承诺所填报的相关信息均真实有效,提交的材料无任何伪造、虚假成份,保证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接受将失信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开。承诺单位(本人):(盖章)年月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申报表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单位名称(盖章)法人代表地址单位性质联系人联系电话申请日期苗圃基本情况苗圃地点苗圃土地性质:固定土地亩土地是否属于永久基本农田(请打勾):是口否口租赁土地亩,租期还有年生产经营许可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育苗生产能力情况年生产能力(万株)其中:新技术育苗形式及年生产能力主要品种其中:新技术育苗主要品种育苗技术情况技术人员高级职称人,中级职称人,技术人员人主要育苗设备前二年造林育苗情况年:育苗品种:,总育苗数量:(万株)年:育苗品种:,总育苗数量:(万株)苗圃简介(包括基本情况、设施设备情况、投资情况、苗木培育情况等内容)苗圃简介(包括基本情况、设施设备情况、投资情况、苗木培育情况等内容)审核意见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意见(签字、盖章)年月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签字、盖章)年月日说明:表中各项内容应如实填写,表内空格不够时可另加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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