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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教育类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教育类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程序、项目招投标、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XX区教育类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教育类工程建设管理是指在本区范围内建设的校安工程、扩容工程、幼儿园建设工程、“改薄”工程、装修改造、附属配套工程、修缮项目等各类学校工程建设管理。第三条教育类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验收制,并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同时,实行工程项目合同与工程廉政合同“双签制”。第四条凡在XX区从事教育类工程
2、项目可研编制、初设概算、质量监测检测、勘测设计、工程施工、建设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工程建设市场准入条件,依据核定的经营范围和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参加工程建设活动。第二章集体决策第五条项目决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以召开校党组织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或联席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定。会议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保证决策的民主性,同时对该项目决策进行表决,决策应当以文字材料的形式决定是否通过,并由参会人员逐一签字确认。涉及到议题的有关经办人员为列席人员。第六条会议研究决定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
3、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要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定。第七条会议决定的事项、决策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决策结论等内容,应当做到完整、准确、客观、详细地记录并存档。第三章项目法人第八条项目法人是教育类工程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各参建单位的法人即项目法人。学校法人即是学校工程建设项目法人。项目法人需委托的施工代表、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人员,应由项目法人批准并书面委托。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手续审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和
4、资金管理负总责。第九条学校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合同,并明确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质量终身责任人及其所应负的责任。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签订建设工程创优保廉承诺书和工程施工(监理)廉政责任书,实行工程项目合同与工程廉政合同“双签制”。学校项目法人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任意压缩工期;不得暗示、默许或同意背离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与中标人签订项目承包合同;不得违规扩大规模、改变功能、提高标准、变更设计和增加施工现场签证;不得违规直接指定重要设备及材料的生产商、供应商或
5、服务商,不得与设计单位串通,在工程设计中直接指定特定产品品牌、规格和技术参数;不得预留设计变更活口,为与利害关系的施工企业共同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十条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应按要求完成项目用地、立项、初设概算批复、设计方案审批、地质勘察及报告审核、图纸设计及审查、人防、消防、日照等涉及到的相关前期手续办理。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应按程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并获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组织施工。第四章招投标第十一条教育类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招投法进行招投标。招投标的范围和标准(含微小规模修缮工程)严格执行有关职能部门出台的招投标活动相关规定,不得违规违纪操作。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从具有代理资
6、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单位中,根据相关职能部门规定的范围和目标,委托或抽取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投标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代理合同的约定,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第十三条严格招标投标备案制度。招标前,招标人应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教育局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第十四条健全招标投标监督和监察机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一经发现投招标活动中的围标串标、恶意低价中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并报请相关部门按相关文件规定给予相应处罚。第五章标后管理第十五条招投标后,各参建单位要落实有关工程标后管理规
7、定,严格执行招标文件及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严格把关施工过程中履约保证金缴纳或履约保险保函、合同签订、投标承诺配备的施工与监理相应人员履行职责、施工材料品牌准入、工程进度款拨付、设计变更、质量保证金退还、建设工期、竣工结算、档案存档等程序。第十六条建设业主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检查施工(监理)单位项目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时承诺的人员一致,督促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并建立人员到位履行职责记录制度;检查施工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是否按招标文件、合同规定及工程进度需要及时到位,是否制定科学、合理的月、周工程进度计划并予以落实;督促施工单位建立
8、、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需要认定的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当通知建设、监理单位共同参与确认签证;督促监理单位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对进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核查验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进度计划和完成工程量进行认真仔细的审核;检查监理日记、监理例会记录、监理月报及其他监理材料的完整性,以及其他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建设单位应督促监理单位共同做好工程竣工图纸与现场实物的核对、确认工作。对施工、监理单位违规更换、脱离岗位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行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及合同有关条款及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并
9、将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因监理单位未做好工程竣工图纸与现场实物核对、确认的,致使竣工图比实物超出造价部分,按合同约定由监理单位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七条建立违约清场机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下列情况施工单位退场相应条款。(一)施工单位发生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施工任务、合同工期延误3个月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二)施工单位连续两个月以上不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发放工人工资或因此造成工地工人群体上访恶性事件的(因被拖欠工程款引发的除外);(三)施工单位拒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约职责与义务的。当施工单位发生上述违约行为之一时,建设单位可按合同约定不予退还履约保证
10、金,并责成施工单位清场退出施工现场,及时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造价清算。余下的工程量由建设单位重新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由此产生的费用超过原施工单位中标价部分由原施工单位负责赔偿,并及时把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对严重违约的施工单位进行处理。第六章设计变更第十八条施工中涉及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应当按有关规定,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实施。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的项目投资概算、预算、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委托设计和组织建设。对超概算、超标准、超规模委托设计的项目,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追究
11、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违规责任,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不予支付或扣回设计费用。第二十条项目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设计变更:(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因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考古及调查、勘察等情况有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三)原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错误,无法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的;(四)因政策调整、规划变更、征地拆迁等原因导致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第二十一条设计变更应事先邀请相关部门现场查看,经研究确认后,建设单位才能进行公示及报送备案或审批,并实行分类审批。(一)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的工程变更,应编制设计变更文件;(二)建设单位
12、要求或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查同意后,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三)设计变更书面申请应经建设、监理、施工和设计单位四家共同确认盖章。(四)设计变更文件应有设计人员签名,并加盖设计人员的执业章、设计单位的工程出图章或设计单位经公安部门备案的公章。(五)设计变更要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设计变更有异议的,均可向项目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投诉,相关举报投诉查实情况作为设计变更审批的重要依据之一。第七章建设监理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必须持有资质证书,依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监理范围承担相应的工程监理
13、任务。切实履行“质量、安全、投资和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与信息管理,综合协调”的监理职责,按照监理规范和合同要求,及时编制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严格规范监督工程各个程序,严格规范审核工程进度款。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监理合同要求,聘用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监理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并只可从事本监理专业的监理业务。监理单位选派的监理人员必须接受建设单位的相关管理。第二十四条教育类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
14、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被监理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被监理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项目业主单位和法人。每个监理过程必须要有内页留痕资料。第八章质量管理第二十六条落实质量责任制,健全项目法人负责、设计施工保证、监理单位控制、政府机构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第二十七条教育类工程质量由各参建单位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第二十八条教育类工程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第二十九条质量监督站代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5、对教育类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教育类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主动接受质量监督站的监督检查。未经工程质量等级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组织验收和交付使用。第九章安全生产第三十条教育类工程建设要建立由项目法人统一领导、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管理体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建立以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和保证体系。第三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工程施工活动;施工单位的主要负
16、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项目经理是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落实安全生产监理体制,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要制定专门的预防措施。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报告。第十章资金管理第三十四条教育类工程建设根据不同的资金来源,专款专用。先由学校项目
17、法人报批,再按教育局印发的财务制度审核审批,规范工程资金拨付流程,减少中间环节,确保工程经费按工程进度及时、足额拨付到位,项目第一笔进度款申报需提供该项目会议研究记录、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缴纳凭证、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由监理出具签字盖章后的工程款支付证书、正式税务发票等相关材料作为附件。各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和纪律,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工程资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要严格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进度款申请,按工程进度核准,不得超前或超额拨付工程款。对符合开设农民工工资的工程项目,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发放。第三十五条项目法人应在工程项目全部完
18、成后及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及时在规定时限内提请有资格审计的单位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履约保证金退还或其保函到期时间、质量保修金支付时间严格按合同约定执行。第十一章工程验收第三十六条当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单位成员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鉴定,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对验收结论负责。第三十七条竣工验收鉴定书是各项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凭据。有关验收结论不解除项目法人以及工程参建单位依照合同和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工程建设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十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后,由项目单位牵头,各参建单位应将完整的建设档案资料及时送区档案馆存档。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
19、发布之日起执行,X城教(2019)X号印发XX区教育类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同时废止。附件:1.工程施工(监理)廉政责任书2.建设工程创优保廉承诺书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地址:建设单位(甲方):施工单位(乙方):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一)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
20、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第二条甲方的责任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1、三)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第三条乙方的责任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
22、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
23、、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五条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六条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第七条本责任书一式叁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区校安办一份。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电电话:年月日年月日工程监理廉政责任书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地址:建设单位(甲方):监理单位(乙方):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
24、范工程建设监理委托与被委托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一)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
25、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第二条甲方的责任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五)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甲方工程项
26、目合同有关的监理分包项目等活动。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项目工程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第三条乙方的责任应与甲方和相关单位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以及监理法规,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
27、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违反合同约定而使用甲方、相关单位提供的通信、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五)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
28、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五条本责任书作为工程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工程监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六条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第七条本责任书一式叁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区校安办一份。甲方单位:(盖乙方章)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年月日建设工程创优保廉承诺书为突出重点,从源头上加以防范,增强建设工程创优意识,同时,为加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防止不廉洁行为和腐败现象
29、发生,特做出如下承诺:1、工程管理人员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建设行业规章制度,廉洁奉公,兢兢业业,为我区中小学校安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提供优质服务。2、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3、严格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包括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业绩不良的,不准其参加招投标。4、严禁违规转包、分包工程;招投标要严格按规定的程序操作,不能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5、严格I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合同,自觉按合同履行责任和义务。6、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必
30、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7、不准相互收受贿赂,互相宴请,挪用或贪污工程款。8、不准影响干预和插手工程承发包活动的正常进行;不准个人或亲属所办企业与工程进行经济交往。9、不准向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工程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荐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1、建设单位:(盖章)责任人:参与人员:2、施工单位:(盖章)责任人:参与人员:3、监理单位:(盖章)责任人:参与人员: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