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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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证城市二次供水的水量、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XX省城镇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和XX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贮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饮用水经储存、处理、输送等方式来保证正常供水的设备及管线。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二次供水(以下称二次供水)及其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行维护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水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

2、供水的运行管理监督工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设施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县住房保障和房产事务中心负责各物业小区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店及景区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县教育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及宿舍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屯城镇人民政府根据属地原则负责三无小区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各机关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小区二次供水规范化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运行应当满足城市供水调度及城市供水管网安全运行的要求,保障城市供水管网正常运行。第二章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

3、水压要求超过城乡公共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工程技术规范,满足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生活和消防供水系统分离等要求。供水单位应当结合用水报装管理,在工程设计、竣工验收等环节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技术把关。鼓励建设单位将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交由专业经营单位统一建设。第七条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遵守国家、省、县有关规定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工程技术规程等,并符合下列规定:(一)满足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抄表到户要求,大力推广采用具备数据远传采集

4、技术的水表。(二)供水设施独立设置,有建筑围护结构,有污染防治和运行安全保障措施,符合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等具体要求。(三)储水设施符合内壁光洁、不渗漏、加盖加锁、防冻保暖、防潮防涝等要求,与消防储水设施相分离。(四)大力推广使用先进的安防技术,落实防范恶意破坏一次供水设施的技防、物防措施。(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八条二次供水设施所用的设备、材料、器具和仪表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卫生标准和管网安全运行要求,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设备和材料。第三章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第九条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清洗、消毒和安全保障由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共有人或其委托

5、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负责。第十条已纳入城乡公共供水管网的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新建小区鼓励建设单位委托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现有小区鼓励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人等委托专业经营单位负责,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计入供水成本;未委托专业经营单位的,由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人等自行负责,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按照相关合同约定收取。第十一条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用的计收方式及标准暂定按二次供水设施委托合同的约定执行。二次供水水价包括公共供水水价、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行、清洗消毒、水质检测、维护管理、大修及更新改造等费用。第十二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

6、位接管二次供水设施后,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县有关规定负责所接管的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并入城市供水管网系统统一调度,履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义务。第十三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不间断供水。因计划中的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情况需要停水或者降压供水的,管理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设备故障或者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因受其他外部原因影响而停水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停水时间超出24小时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供水。因水质污染或者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需要停水时,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分别向城市供水和卫生行政主管部

7、门报告。第十四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XX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每半年至少一次对供水设施的储水容器进行清洗、每年不少于两次并保留影像资料,建立清洗台账记录。对供水水质开展一年一次的水质检测,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并及时向县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检测报告。第十五条供水用户和二次供水区域内的其他单位、个人应当对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及维修、改造工作予以配合,不得扰乱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秩序或者阻挠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第四章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第十六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十七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饮用水卫

8、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工作。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清洗消毒和检验的人员应当经过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并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健康检查应当每年至少一次。第十八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二次供水水质管理制度和检测档案,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水质检测、清洗消毒等规范性管理台帐。(二)对储水设施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应当于三日前在供水区域内公布,清洗、消毒后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向相关用户公布,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三)发现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立即

9、停止供水,组织清洗、消毒,及时告知用户同时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二次供水水质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第十九条县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城市二次供水水质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及时在政府网站上公示。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给予处罚:(一)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二)未按照规定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三)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四)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二次供水设施的。(五)二

10、次供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六)危害二次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七)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第二十一条根据XX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或者未按照规定管理导致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县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根据国家卫生监督管理体制中关于卫生监督执法体制改革相关部署,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即将划归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届时无需移交行政执法主管部门。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询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县辖区公共供水区域范围,各镇可参照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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