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管理指引(试行)》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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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管理指引(试行)为推进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完善三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提升本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关于完善北京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2325号)、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工作方案(京民养老发2023292号)等文件,制定本指引。一、概念定义彳罚首(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养老服务中心)是街道(乡镇)级的枢纽型养老服务综合体,是本市三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具备养老服务供需对接、调度监管、社区餐厅、老年学堂、康养娱乐、集中养老等功能,原则上由

2、属地政府无偿提供设施,采取以空间换服务的方式招募服务运营商。养老服务中心在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领导组织下发挥区域养老服务统筹职责,为辖区老年人提供综合性、普惠性、专业化养老服务。二、设置原则(一)就近就便原则。立足构建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统筹考虑街道(乡镇)辖区面积、老年人口数量及分布、服务辐射范围等因素科学选址、均衡布局,优先选择在老年人口密集、高龄和失能失智老年人占比较高区域布点建设养老服务中心,鼓励与医疗机构毗邻设置,努力实现老年人养老不离家、不离街、不离(二)普惠服务原则。按照政府无偿提供设施、以空间换服务”的思路,统筹招募综合多元市场主体承接养老服务中心运营管理;优先保障辖区

3、兜底保障对象基本养老服务需求,面向周边老年人提供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普惠性的养老服务。(三)功能集成原则。本着按需设置、动静分区、统筹使用思路,科学设置养老服务中心不同功能分区,功能相近区域尽量集中设置、复合利用。支持养老服务中心通过市场化方式整合辖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以集成建设和集约化、规模化、连锁化运营保障可持续发展。(四)安全运营原则。养老服务中心严格按照工程质量、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领域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规划建设,服务设施应具备合法的规划、产权等手续;所开办的助餐、医疗等服务应取彳导相应合法资质手续,确保设施合法、标准合规、证照齐全。三、功能布局及规模要求每个街道(乡镇)原则上

4、至少建设1个养老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00平方米。服务设施可以是一处,也可以是相邻的多处毗邻联合设置,各处设施之间原则上不超过500米。常住老年人口超过1万人或15分钟服务半径无法覆盖的可视情增设,街道(乡镇)面积较小的可与属地毗邻街道(乡镇)共同设置。养老服务中心基本功能分区应包括:托养服务区、社区餐厅、老年学堂、医养服务区、综合服务区等。老年学堂、医养服务区可与社区服务中心、党群活动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已有服务设施综合设置,通过错时错峰、空间共享等统筹利用。各区可在确保基本功能分区的前提下,根据建筑设施条件等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功能区面积比例。(一)托养服务区1 .应设置集中

5、养老服务区,原则上建筑面积不超过养老服务中心建筑面积的50%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不计入比例。床位不少于10张,护理型床位占比原则上不低于60%,具备条件的可设置失智照护专区。2 .应符合养老机构建设管理及服务等相关标准,单床占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30平方米。老年人起居用房与其他功能分区应有明显分隔。原则上不设单人间。3 .根据入住情况可以统筹开展日间照料、临时托养和长期托养服务,并向辖区辐射开展居家照护等上门服务。4 .应配备智慧照护、信息化健康监测管理系统及互联网接入设施设备。(二)社区餐厅1.原则上设置在一楼。按照明厨亮灶+互联网要求,一般由制餐区、配餐区、堂食大厅等部分组

6、成,配备加工、烹饪、储存、监控等设施设备。2 .应设置堂食大厅,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平方米,配置与供餐规模相适应的厨具、餐具、冰箱(柜)、餐桌以及信息化点餐设备及系统等。3 .应提供早、中、晚餐,形成相对固定的供餐时间并对外公示。4 .应提供不同价位的老年餐套餐及单品餐食,均应明码标价。5 .应开通刷卡、扫码、现金等多种支付方式,方便老年人消费。鼓励建设集智能识别餐品、刷脸支付等功能的智慧餐厅。(三)老年学堂1 .根据设施情况和地区老年人需求,应单独设置或与社区文化活动场所合并设置;也可由社区餐厅在非用餐时间转换设置。2 .应具备举办讲座、文娱活动等条件的场地和设备。3 .一般应由运营商为老

7、年人提供文教娱乐服务,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运营商开展老年学堂相关服务。(四)医养服务区1 .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平方米,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2 .内部可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或引入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护理、中医保健、康复训练、健康体检、用药指导、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等功能服务,以及陪同就诊、代为取药等服务。3 .应与周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康复护理机构等医疗机构合作提供相关服务。4 .搭建社区康养服务平台,鼓励组织医生、专家等开展义诊、健康养生讲座等志愿活动。(五)综合服务区1 .在入口设置接待咨询办事区或服务台。为老年人提供引导、咨询、服务申请受理等“一站

8、式服务。2 .设置调度监管区。配置必要的网络信息设备,作为区域养老服务调度监管平台,并具备北京养老服务网等信息化养老服务平台展示、操作、体验功能。3 .设置养老志愿者工作站。为助老志愿服务提供必要场所保障。4 .设置综合办公区。应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满足居家上门员工培训I、服务工单派遣、服务质量回访、服务投诉收集等工作需要。5.其他功能区。根据设施基础和地区老年人实际需求,一般应设置养老助浴、康复辅助器具租售、适老化改造展示推介等功能区,具备条件的可统筹设置托育、理发、老年用品体验售卖等便民服务功能区。四、设施条件(一)建筑应合法合规,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二)建筑相对独

9、立,有独立出入口、专用电梯或楼梯。(三)建筑、消防、特种设备等达到国家现行相关建设标准,涉及改造的应按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四)交通便捷、设施便利、居民集中,周边安全,无污染源、噪声源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和储运区等。(五)一般须安排在建筑3层以下(含3层)。(六)设施须实现无障碍伤口适老化。五、设施保障各区是养老服务中心的建设责任主体,应提供适当规模的空间设施。(一)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应优先用于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超过3000平方米的应提供不少于2000平方米用于建设养老服务中心。(二)政府提供场所或给予租金补贴的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符合条件的应升级为养

10、老服务中心。(三)城市更新、疏解整治后新增的设施场所,符合条件的可用于建设养老服务中心。(四)社会闲置资源设施,各区可以采取政府购置、租赁(期限原则上不低于5年)等方式建设养老服务中心。六、名称标识(一)养老服务中心须参照本市养老机构备案规定进行备案。(二)养老服务中心名称统一为:X区X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增设的可按序命名。(三)养老服务中心应按照统一式样悬挂中心名称及社区餐厅牌匾标识。除综合设置场所的标识外,未经区民政局同意不得悬挂代表其他场所功能的标识。七、运营模式(一)各区应建立由区级民政、财政等部门参与的统筹招募机制,采取公开招投标、连锁运营等方式招募服务运营商,招募工作方案应在

11、招募启动前报市民政局。各区要统筹招募养老服务中心、新建小区配套养老设施、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服务运营商,推进品牌化、连锁化运营。政府拥有所有权的设施用于建设养老服务中心应采取无偿方式。养老服务中心可以登记为营利性养老机构或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事业单位)。(二)养老服务中心采取政府以空间换服务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综合性、普惠性养老服务,无需缴纳机构管理发展资金。同时应优先保障区域特困供养、低保低收入等兜底保障老年人用餐、居家照护等养老服务需求;社区餐厅应对老年人用餐提供优惠套餐和菜品单量折扣,在此基础上可以向其他社会人员开放。(三)加强区域养老服务统筹,推动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作为养老服务中

12、心的延伸服务网点,逐步实现同一市场主体集约化运营,为老年人就近就便提供巡视探访、助餐、助医、助浴、助洁等服务。(四)各区应根据全市统一的评估办法,建立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效能评估机制,采取百分制评估。评估要注重服务质量、日常检查和老年人满意度评价情况。健全运营主体退出机制,加强功能作用发挥情况的过程监管。(五)各区应按照“一中心一策与运营主体签订运营协议,明确空间换服务相关要求,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价格、评估退出机制等内容。运营协议一般不低于5年,不超过20年。多处设施毗邻联合设置的养老服务中心,应当由同一运营商运营。严禁运营主体转租养老服务中心设施。八、建设程序(一)项目申

13、报。各街道(乡镇)结合建设任务和区域实际,确定建设点位,向各区民政局提出项目建设申请。(二)项目建设。各区民政局进行现场勘查,符合基本条件的纳入项目库,会同财政等部门统筹招募服务运营商,由区民政部门或街道(乡镇)与服务运营商签订运营协议、确定建设方案,服务运营商具体负责实施。(三)项目验收。养老服务中心建成后,由市、区民政局组织联合验收。九、其他支持措施开展机构养老、居家社区养老和养老助餐等服务,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补助补贴。北京市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管理指引(试行)的政策解读一、起草背景及过程为落实关于完善北京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2325号)、北京市居家

14、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工作方案(京民养老发(2023)292号)等文件,推进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养老服务中心)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我们研究起草了北京市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建设管理指引)。建设管理指引征求了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审计局等部门和各区民政局及部分市场主体意见,进行了合法性审核和上会审议等程序,印发了建设管理指引。二、主要内容养老服务中心是街道(乡镇)级的枢纽型养老服务综合体,需具备供需对接、调度监管、社区餐厅、老年学堂、康养娱乐、集中养老等功能,原则上由属地政府无偿提供设施,采取以空间换服务的方式招募服务运营商,在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

15、政府)领导组织下发挥区域养老服务统筹职责,为辖区老年人提供综合性、普惠性、专业化养老服务。(二)设置原则。坚持就近就便原则,优先选择在老年人口密集、高龄和失能失智老年人占比较高区域布点,鼓励与医疗机构毗邻设置,努力实现老年人养老不离家、不离街、不离亲。坚持普惠服务原则,按照政府无偿提供设施、以空间换服务的思路,合理确定服务价格,为辖区及周边老年人提供综合性、普惠性的养老服务。优先保障辖区兜底保障对象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坚持功能集成原则,功能集中设置、场所复合利用,通过市场化机制整合社区驿站,以集成建设和集约化、规模化、连锁化运营保障可持续发展。坚持安全运营原则,严格按照工程质量、消防安全、食品安

16、全等领域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规划建设,开展助餐、医疗等服务应取得相应资质手续。(三)功能布局及规模要求。每个街道(乡镇)原则上至少建设1个养老服务中心,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00平方米。基本功能分区包括托养服务区、社区餐厅、老年学堂、医养服务区、综合服务区等。托养服务区原则上建筑面积不超过总面积的50%,应符合养老机构建设管理及服务等相关标准。社区餐厅原则上设置在一楼,堂食大厅原则上不低于100平方米,应提供早、中、晚餐。老年学堂可由社区餐厅在非用餐时间转换设置或单独设置,由运营商提供文教娱乐服务,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志愿服务等方式开展相关服务。医养服务区原则上不少于100平方米,内部可设置

17、或引入医疗护理机构,提供医疗护理、中医保健等服务,鼓励组织医生、专家学者等开展义诊、健康养生讲座等志愿活动。综合服务区设置接待咨询办事区或服务台,并统筹作为调度监管平台;此外,可根据需求设置养老助浴、康复辅助器具租售、适老化改造展示等功能区和老年用品体验售卖等便民服务区。(四)设施条件。明确养老服务中心的建筑应合法合规,建筑相对独立,设施设备等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实现无障碍化和适老化等条件。(五)设施保障。明确各区是养老服务中心的建设责任主体,原则上由街道(乡镇)提供适当规模的空间设施。其中,新建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应优先用于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符合条件的养老照料中心和社区驿站应升级为养老服

18、务中心,政府可购置和租赁社会闲置设施用于建设养老服务中心。(六)名称标识。明确养老服务中心需参照养老机构进行备案,名称要统一规范,牌匾要统一式样。(七)运营模式。明确建立区级统筹招募机制、空间换服务方式、区域养老服务统筹、考核评价和签订协议等要求。其中,通过区级统筹招募机制推进品牌化、连锁化运营;由政府无偿提供设施用于建设养老服务中心,可以登记为营利性养老机构朔E营利性养老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事业单位),无需缴纳机构管理发展资金;应优先保障区域特困供养等兜底保障老年人用餐等养老服务需求,对其他老年人用餐要有折扣优惠,在此基础上可以向其他社会人员开放;建立运营效能评估机制和退出机制,考核要注重服务质量、日常检查和老年人满意度评价情况;签订运营协议一般不低于5年,毗邻联合设置的应由同一运营商运营,严禁运营主体转租设施。()建设程序。明确养老服务中心由街道(乡镇)向区民政局提出项目申请;各区民政局现场勘查符合基本条件的纳入项目库,会同财政等部门统筹招募服务运营商,由区民政部门或街道(乡镇)与服务运营商签订协议、确定建设方案,服务运营商具体负责建设;建成后由市、区民政局组织联合验收。(九)其他支持措施。明确开展机构养老、居家社区养老和养老助餐等服务,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补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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