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务车辆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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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公务车辆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严格管理车辆,合理使用车辆,节约费用开支,最大限度地发挥车辆的使用效益,以适应县政府公务用车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机关公务车辆是指为机关所有的各类用于公务活动、后勤服务的轿车、越野车等车辆。第三条机关车辆由后勤服务中心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使用。车管人员应准确掌握车辆的运营状况和用途,实行科学调配,确保机关公务用车顺利运转。第四条机关公务车辆实行“一人一车制”。车钥匙统一由后勤办公室保管。任何人不得直接指定驾驶员或私自利用备用钥匙出车。第五条车辆的附带资料,除行驶证、保险卡、附加税告知证由驾驶员随车携带外,其余均由办公室统一保管。随车携带资料由车辆责任人保管,不得

2、遗失。如车辆交接或移转时应办理移交手续,随车携带资料一并移交。第六条县委、县府工作人员因公外出需要用车时,应填写经部门负责人核准的公务车辆派车单报办公室,办公室将根据公务的重要性安排车辆。未办理申请的,办公室不予安排。第七条机关公务车辆每车配备车辆行驶记录簿车辆维护、保养、加油记录薄,供驾驶员记录车辆使用详细情况,驾驶员应认真填写,并于每月1日将车辆使用记录表报办公室。第八条车辆在行驶途中应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安全。第九条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全县公务用车的统筹、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单车核算、并建立车辆管理台帐。局属单位负责各自公务车辆的核算管理,并建立台账。第十条公务用车须围绕单位开展各项工作服务,

3、不得用于与工作无关的其他事情,各单位不得擅自租用、借用车辆。第十一条公务用车实行车辆出勤派车制。领导工作用车,驾驶员需主动填写派车单;各单位配车由各单位负责人填写派车单,月底将派车单交后勤服务中心统一存档。第十二条因工作需要需临时用车,用车单位前一天到后勤服务中心填写派车单,并按照车辆候车、出勤情况顺序派车。使用车辆的单位(工作人员)用车完毕后必须及时到车管工作人员处填销用车情况,驾驶员将车辆停放回指定位置。第十三条因阶段性工作需要,单位需要阶段性用车时,用车单位需提前书面提出用车申请,由分管后勤服务中心领导签署意见后,后勤服务中心进行派车。阶段性工作派车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周。阶段性工作派车时

4、,油卡管理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用车辆单位需爱护、保养好车辆。第十四条公务车辆外出,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停放在指定地点,并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严禁停放在高档酒楼、茶室及休闲娱乐场所周边。第十五条公务车辆定专人专车、专车专管,驾驶员应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车辆的正常、安全使用,严禁他人代驾、酒后驾车和无证驾驶。第十六条公务车辆完成工作任务后或节假日期间,车辆应停放在单位指定停车点位,驾驶员不得私自驾车外出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工作日期间,如驾驶员需请假外出的,必须将单位车辆停在单位,并将车辆钥匙交后勤服务中心办公室保管。第十七条公务车辆不得进行超过原配置标准的装饰,不得添置增强娱乐性,提

5、升舒适性的配件设备。车辆送厂维修、保养,须由单位或专职驾驶员提出申请,后勤服务中心核查备案后到定点维修厂实施维护和修理。第十八条公务车辆每年应办的各项手续,按修车程序由单位或专职驾驶员负责办理。第十九条违反道路交通、车辆驾驶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或驾驶员,所引起的罚款、处理、损失等由单位或驾驶员自行负责。办公室将及时查处违规违法用车投诉、举报,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第二十条车辆的维修、保养由后勤服务中心统一安排。未经许可,驾驶员不得私自将车辆送到修理厂修理、保养,否则费用自理。第二十一条需要维修、保养的车辆,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后勤服务中心审核批准后在指定的地点进行。维修保养费用由驾驶员申请,维修保养后凭有效单据报销。第二十二条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它耗损急需修复或更换零件时,应向后勤服务中心办公室汇报并请求批示。事后再补办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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