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规费收取和减免管理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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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孑色一步规星工怒建设物0期费收0又初减兔管理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建设市场秩序,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完善操作程序,规范建设项目规费征管,减轻企业(单位)和群众的负担,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县建设项目规费收取和减免相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规费收取事宜(一)凡在我县辖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民用和公共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建设项目规费。建设项目规费包括: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基建占道费、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等(收费标准见附件1)。(二)各执收单位收取申报材料后,

2、核定规费收取数额,并出具缴费通知单。建设单位收到缴费通知单后,一次性足额缴纳项目建设规费。二、建设项目规费减免(一)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减免1 .部队营房(不含营业性用房)及军事设施;医院工作用房,学校教学用房、民政部门兴办的社会福利设施;符合省委、省政府赣发U990)17号文件规定的免征范围;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 .有害工业外迁项目、环境保护与综合利用项目、国家预算内资金拨款和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项目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认为确需要减征的建设工程项目,如政府全额出资的非营利性的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建设项目、全额国债项目、政府投资类项目、招商引资项目等可以减半收

3、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减免1 .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各类保障性住房、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及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临时民用建筑;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的民用建筑按照原面积修复的部分,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2 .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三)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1 .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2 .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3 .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

4、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4 .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5 .建设军事设施的。6 .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7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四)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的减免幼儿园、中小学校、社会福利院、持有当地政府帮困卡的低收入居民户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免收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三、优惠政策的执行(一)在国务院、省政府及中央、省属有关部门有明确减免规定及上述明确减免范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各执收单位提交有关材料,包括立项批准文件、设计图纸(须经规定程序审批)和预算资料,要求减免的文件依据,要求减免的项目及金额表

5、册等,执收单位确认后的规费优惠金额由各单位计算并按规定直接减免。(二)本办法出台后,县原下发的收费减免会议纪要及抄告单原则上停止执行,一律以本办法为准。四、建设项目规费收取和减免的监督涉及规费收取的部门(单位)要严把收费关,做到应收尽收。执收单位要会同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规费缴交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应交未交规费的建设项目,要督促建设单位限期按规定足额缴纳规费。对经批准减免规费的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行为,或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有擅自改变建设项目性质、用途、扩大建设规模等行为,一律取消该项目的规费减免待遇,并追缴已减免的建设规费。对造成法律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四、本通知自下发

6、之日起执行附件: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规费及收费标准表附件建设须0建设加费及杼淮表序号收费项目政策依据执收部门综合收费标准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税(2014)77号,赣发改收(2019)635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地面总建筑面积5%*1300元/而2城镇垃圾处理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发(2011)9号,计价格(2002)872号,赣财综(2010)143号会府字(2002)125号县城市管理局9元/吨3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赣财综(2010)143号赣价费(1994)10号县城市管理局0.3元Atf(占道面积)/天4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赣价费字(1995)37号,赣财综字(1995)69号,赣水水保字(1995)008号县水保局1元11V(用地面积)2元/曲(弃土、弃石、弃渣量)5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财税(2019)53号,赣府发(1993)13号,赣价行字(1998)71号,赣财非税(2019)9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心城区)13元11f*建筑面积各乡镇政府镇10元/in?乡7元/nf*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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