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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改(2024)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公共服务局: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办法已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024年第1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1月23日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备案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2、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存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行政审批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贝。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及其
3、工作人员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不得收取费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的机构开展消防设计图纸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技术服务工作。第六条依法实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建设工程,分为特殊建设工程、其他建设工程两类。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的建设工程。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
4、程以外,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第七条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制度。特殊建设工程,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
5、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6、;(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第八条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和抽查制度,分类管理。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第九条建设单位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应当向工程所在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二)消防设计文件;(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第十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相应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服务。房屋
7、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质量。第十一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特殊建设工程具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特殊消防设计情形的,应当由市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查和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第十二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具有特殊消防设计
8、情形的,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第十三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三)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具有本办法第十五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变更内容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第三章特殊消防设计
9、的专家评审第十五条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开展特殊消防设计,并向市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三)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以及两个以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特殊消防设计涉及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中文文本。第十六条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必要性
10、论证、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等内容,重大工程、火灾危险等级高的应当包括实体试验验证内容。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应当对两种以上方案进行比选,从安全性、经济性、可实施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后形成。火灾数值模拟分析应当科学设定火灾场景和模拟参数,实体试验应当与实际场景相符。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结论和实体试验结论应当一致。第十七条具有第十五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市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特殊消防设计有关申请材料报送至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具有工程消防、建筑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组
11、成的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评审,时间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申报项目具体情况,从符合条件专家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应当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总数不得少于七人。与特殊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评审。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等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审。第二十一条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
12、每个评审专家应当独立出具评审意见,明确同意或者不同意,不同意的应当注明理由。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专家评审会后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请评审的市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第四章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第二十三条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工程消防内容进行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消防竣工报告。实行监理的工程,消防竣工报告应当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并签字。(二)建设单位收到消防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组成查验组,制定查验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查验。(三
13、)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查验后,查验组人员应当签署书面意见。经查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整改完善,重新进行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第二十五条竣工验收消防查验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当及
14、时编制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应当包括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分别履行消防质量责任与义务情况,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查验组的查验意见等内容。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附件。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竣工验收消防查验七个工作日前将查验的时间、地点及查验组名单书面告知建设工程所在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组织形式、查验程序、查验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第二十七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
15、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现场监督环节,提前开展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现场评定包括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内容。现场评定不合格的,应将不合格原因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验收申请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
16、补正的全部内容。第二十九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四)现场评定结论合格。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第三十条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原则上应当纳入联合验收,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统一出具验收意见。第五章其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第三十一条对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
17、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第三十二条其他建设工程消防施工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查验的相关程序内容参照第二十三、第二十四、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第三十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齐全
18、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其他建设工程分为一般项目、重点项目两类,一般项目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备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据承诺书出具备案凭证。第三十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加强对重点项目的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并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复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工程。第三十六条抽查工作执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对
19、象按照人员密集场所不低于75%、公众聚集场所不低于75%、厂房(仓库)不低于50%、住宅不低于20%、办公场所不低于20玳其他工程不低于20%的抽查比例,在建设单位申报时随机确定。第三十七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抽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抽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失信惩戒的信用评价机制。第三十九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工作制度。鼓励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20、审查验收技术资料档案信息化管理体系,提高档案管理水平。第四十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设工程竣工的建筑总平面图、建筑平面、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第四十一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第四十二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的建设管理,依法对本部门承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质量负=-贝。第四十三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新颁布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第四十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第四十六条市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法改(2020)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