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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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余府办发(2024)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新余市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2月29日新余市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

2、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人员密集和经营性场所装饰装修(不含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及指导和服务。本办法所称的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是指按规定无需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且涉及公共领域的建设工程(含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及其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人员密集和经营性场所装饰装修工程等)以及限额以下专业工程,具体包括:(一)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无需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人员密集和经营性场所装饰装修,以

3、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的施工。(二)投资100万元以下的公路、水利、园林绿化、通信、电力、文物、公用等专业工程,以及城市更新工程(含背街小巷整治工程、架空线路入地工程等)、环境整治提升工程、市政公用管线改移工程等。(三)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或综合监管部门可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纳入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管理的工程具体标准。第三条建立新余市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指导下,负责统筹全市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履行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充实机构人员,完善管理机制。联席

4、会议成员单位由各市级行业主管或综合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管理部门)组成。各市级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监督、指导、督促本行业、本领域范围内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建立本县(区)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县(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或综合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区)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第四条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坚持“市级指导、县(区)级统筹、属地负责、社会监督的工作原则:按照“街乡吹哨,部门报到的工作机制,属地政府与管理部门协调联动,实现对限额以下小型建筑

5、工程安全管理能知道、能落责、能监管、能处置、能考核。依据“基于风险、差别监管的工作原则,重点加强对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第五条联席会议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推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履行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职责。(二)起草、修订本市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相关办法。(三)会同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明确职责分工。(四)逐步建立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季度联合检查、年度联合考核机制,督促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部门履行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贝。第六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组织领导辖区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建立

6、健全安全生产信息登记信息化平台,组织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区)级管理部门具体实施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及指导服务工作。(二)组织制定辖区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安全监管(管理)体制机制,依法下放或授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管执法权限,明确安全监管(管理)职责分工。(三)建立健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管理人员力量,建立完善管理及办法机制,规范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方式。(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一)具体依法组织实施限额以下

7、小型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建立健全监管制度、责任体系和监管流程,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形势分析研判。(二)负责办理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信息登记确认。在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信息登记申请3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施工资料、施工企业信息等进行核实,建立监管台账,全面掌握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基本情况。对属于违法建设的建筑物,不得办理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三)加大日常巡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明确专门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机构,聘用专业人员或安全协管员、网格员等增强人员力量,加大日常巡查。对发现的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未登记、施工现场存

8、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上报县(区)主管部门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认定,县(区)主管部门根据认定结果,按照执法权限及时办理或转交有权限的执法部门办理。(四)开展辖区内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工作,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意识,促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首要责任和主体责任。(五)鼓励市民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信访等途径,积极举报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核查处理。(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市级管理部门监督、指导、督促本行业、领域的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县(区)级管理部门限

9、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结合部门实际可制定本行业、本领域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可编制本行业、本领域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手册。掌握本行业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情况,定期开展督导检查。(二)县(区)级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分工,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依法处理,具体协调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县(区)级管理部门可通过督导检查、考核评价等措施,督促提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开展巡查检查。第九条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依法将限额以下

10、小型建筑工程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与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各方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并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管理。(二)应根据工程风险等级成立施工安全管理组织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单位施工方案、使用材料、进场人员、场地管理措施等进行监督管理。(三)组织对本单位相关人员及施工人员开展进场前安全培训,为培训合格施工人员办理出入证。(四)对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建筑型工程,开工前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办理安全生产信息登记。(五)加大巡查力度,及时消除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自觉接受监管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管理。(六)及时支付

11、安全防护相关费用,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安全防护措施。(七)挖掘工程开工前应在按照有关规定发布施工信息,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进行对接配合,开展地下管线调查,查清施工区域地下管线情况。(八)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施工安全管理承诺书,并留存备查。(九)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与本市相关标准、规定和设计文件要求。(十)施工动火作业是指电焊、气焊、切割作业及使用喷灯、打磨、砂轮、电钻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以下统称动火作业)。工程涉及动火作业的,必须制定动火作业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审批流程,以及动火作业注意事项。动火审批前,建设单位应前往

12、作业点进行安全核查,核查合格后批准动火。履行完内部动火审批流程后,应到属地管理部门报备,实现施工动火作业情况属地政府和管理部门信息共享。动火期间,安排人员到动火区域开展旁站监督。(十一)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完工后3个工作日内,到信息登记管理部门提交完工材料申请销账登记。(十二)建设单位或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不得因外包、转租、承包等合同约定而转移。建设单位为房屋或土地承租人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的安全责任不因出租等行为而转移。房屋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规定,对房屋或土地上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施工承担安全管理首要责任,督促建设单位落实施工安全相关规定。发现安全问

13、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并向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十三)不得将应该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项目,规避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十四)鼓励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管理。第十条承接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依法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开展工程建设活动,确保施工安全。(二)承包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或具备相应条件。(三)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四)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施工安全管理承诺书并留存备查。(五)施工单位

14、在现场应配备不少于1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使用材料、进场人员等进行管理。鼓励聘用具有建造师、安全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等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安全管理权责后上1.l-J冈O(六)施工动火作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消防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事先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审批后才能进行动火作业;动火作业时必须设专人看护,清理可燃物,动火作业结束后,确认无火灾危险后方可离开;根据工程施工规模和危险程度,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动火作业点应与易燃、易爆、易挥发等施工现场危险物品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动火作业与涉及危险物品施工作业交

15、叉。进行熔化焊接、热切割、压力焊、钎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发生火情必须立即报火警,及时处置。(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编制施工组织方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使用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施工现场采取合理方式封闭管理,设置护栏围挡、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核查进出手续,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八)加强对施工人员安全生产及消防培训教育,禁止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九)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作业交底,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充分了解施工作业中的安全风险、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和应急措施。(十)涉及电气

16、焊施工、高处作业、临时用电、吊装作业、有限空间监护作业等特种作业的,应当安排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相关作业。(十一)涉及挖掘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制定地下管线保护方案,落实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施工破坏地下管线事故。(十二)采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与本市相关标准、规定和设计文件要求。(十三)施工现场涉及使用危险物品的,应当严格按照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管理。(十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一)在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进行施工的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二)含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有限空间作业

17、、起重吊装、高空作业等施工内容,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的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三)需要变动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的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四)组织冷库施工的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第十二条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施工遵照以下要求:(一)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申请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检查人员应于5个工作日内开展现场检查。(二)建设单位必须成立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的施工安全监管组织,配备专门安全管理人员。(三)施工单位必须组织编制施工组织方案,明确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技术、施工安全保证措施、施工人员保障、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

18、,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后存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施工方案。(四)施工前,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现场技术负责人结合工程特点及风险源,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告知危险事项及安全管理要点,交底资料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并留档备查。(五)施工单位应配备与所承接的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专业、规模相符的注册建造师,施工作业前组织班前安全生产喊话,就当班施工作业任务、完成标准、安全注意事项向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并检查安全防护用品的穿戴使用。(六)施工过程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险情时,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施工人员停止作业、撤离危险区域。(七)施工单位应

19、严格划定作业区域,施工区与其他区必须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防火分隔。实施动火作业的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八)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变动的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第十三条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在门口、楼外及施工现场等显著位置放置施工公示牌,公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安全员、投诉举报电话、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管理要求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四条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加强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的消防培训,会同各管理部门、属地政府通过制作发放消防知识视频、消防安

20、全管理手册等方式持续开展宣传教育,提高现场管理人员、施工人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应变应急处置能力。第十五条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指导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建立完善易燃易爆建筑材料和危险物品管理机制。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主动办理安全生产信息登记,涉及改变结构的应由原设计单位或与原设计单位同等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出具正式设计文件,确保结构安全,建设单位或个人对提供的信息负责。发现未按规定登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处理,纳入信用管理。第十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巡查检查,重点进行以下方面检查:(一)工程所在的房屋建筑是否为合法建筑,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是否办理安全生产信息登记手续,现场标牌

21、是否内容完整、标识清晰。(二)是否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或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施工作业。是否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任书;项目负责人资格是否符合工程要求;进场安全教育、消防培训等安全培训教育开展情况。(三)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上岗,施工现场是否规范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四)作业人员是否正确穿戴安全防护用品。(五)从事电焊施工、高处作业、临时用电、吊装、有限空间监护作业等特种作业的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六)动火作业是否经过审批,作业前是否清理可燃物,是否有专人看护,是否配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是否在有效期内,能否正常使用。(七)施工作业区域是否有护栏围挡、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区是否与社会人员

22、生活区、经营场所营业区采用安全方式进行分隔。(八)占道施工作业是否办理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手续。(九)对于各类需破坏路面(土体)结构、可能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作业(含勘察、钻探、挖坑、打桩、打井、打夯、顶进、植树、埋杆、堆物、爆破、取土等),应检查是否按要求发布施工信息、是否己调查清楚施工区域地下管线情况、是否与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签订施工作业保护地下管线三方协议、是否制定有保护地下管线专项措施并严格按照措施施工。(十)建设单位是否将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小型建筑工程项目,规避申请施工许可证。(十一)施工现场使用危险物品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市禁限目录等要求。限额以下小型建筑

23、工程巡查检查,综合根据工程工期、规模、危险程度、季节性特点等因素,合理确定检查频次。检查过程中,凡发现擅自进行施工活动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上报县(区)主管部门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认定,县(区)主管部门根据认定结果,按照执法权限及时办理或转交有权限的执法部门办理。第十八条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办理工程销账报告。第十九条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以及承接工程的施工单位,存在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上报县(区)主管部门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认定,县(区)主管部门根据认定结果,按照执法权限及时办理或转交有权限的执法部门办理

24、。第二十条逐步建立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失信惩戒信息网上公示渠道。相关执法部门将行政处理文书等行政监督检查信息归集到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办理,纳入信用管理。第二十一条确保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对工作不力的单位采取通报、约谈,警示,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责问责。第二十二条市级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制定安全生产考核评价办法,对各市级管理部门、各属地政府开展安全管理工作评价,评价成果报送至市安委会办公室并由建筑施工安全专委员进行通报。第二十三条临时性建筑、抢险救灾工程、军事建设工程、居民住宅装饰装修(不含人员密集和经营性场所装饰装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违法建设由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住建、交通、水利、人防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查处(按照执法权限清单)。其他管理部门发现违法建设线索的,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执法机关。违法建设相关的建设活动不得办理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限为1年。上级另有规定的,以上级规定为准。附件:1 .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表(范本)(略)2 .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检查记录表(参考用表)(略)3 .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承诺书(参考样本)(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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