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筑垃圾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广东省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和生态保护补偿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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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广东省建筑垃圾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全省建筑垃圾处理活动,加强建筑垃圾转移的监督管理,实施建筑垃圾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做到来源可溯、去向可追、责任可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单位运行联单的监督管理。第三条【部门职责】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垃圾转移联单运行的指导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转移活动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共同推动落实建筑垃

2、圾转移联单制度:(一)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转移联单运行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排放单位、运输单位、消纳单位使用建筑垃圾转移联单开展转移活动;(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指导本部门监管的建设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1-排放和现场管理;(三)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沿途抛撒、非法倾倒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四)公安、交通运输、海事部门依职责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交通安全管理;(五)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消纳、转运设施用地和规划审批,做好供地保障。第四条【联单内容】建筑垃圾转移联单内容包括排放单位、排放工地、建筑垃圾类别及数

3、量、运输单位、运输工具、驾驶员、行驶路线、运输时间、消纳单位、消纳方式和排放、运输、消纳核准等信息,自运输车辆离开排放单位时开始运转,到达预定消纳单位时结束。排放单位、运输单位和消纳单位应分别指定工作人员在各自负责环节进行联单信息核对、确认,各联单确认人是联单管理的直接责任人。第五条【联单形式】转移联单形式推行电子联单信息化管理;因条件等限制不能实施信息化管理的,应采取纸质联单管理留存备查。纸质转移联单样式详见附件广东省建筑垃圾纸质转移联单(参考样式)。第六条【相关单位基本责任】建筑垃圾排放单位、运输单位、消纳单位在建筑垃圾转移过程中应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

4、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并对所造成的市容环境破坏、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依法承担责任。第七条【排放单位义务】排放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选择排放地或者消纳地所在地市行政区域内具备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运输单位,对运输单位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建筑垃圾的污染防治要求及相关责任;(二)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以及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明确拟转移建筑垃圾的类别、数量(立方、重量)和流向等信息;(三)开展建筑垃圾分类和合法装载,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台账,分类收集、贮存和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混合已分类的建筑垃圾,

5、如实记录、妥善保管转移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立方、重量)和消纳单位等相关信息;(四)填写、运行建筑垃圾转移联单,在建筑垃圾转移联单中如实填写排放单位、运输单位、消纳单位信息,转移建筑垃圾的类别、数量(立方、重量)等信息;(五)将建筑垃圾排放情况及时告知消纳单位,及时核实消纳单位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建筑垃圾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排放单位可在与运输单位、消纳单位签订的合同内明确清运处置费用实施联单结算规定。第八条【运输单位义务】运输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一)核实建筑垃圾转移联单,无法提供转移联单的,应拒绝运输;(二)填写并执行建筑垃圾转移联单,在建筑垃圾转移联单中如实填写运输单位名称、

6、运输工具及车船号,以及运输路线等运输相关信息;(三)不得将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与其他建筑垃圾混合运输;(四)保持运输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的行驶记录、卫星定位等电子装置正常使用;(五)装卸和运输过程中保持运输工具整洁,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止遗撒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抛撒建筑垃圾;(六)将运输的建筑垃圾运抵消纳单位,交付给建筑垃圾转移联单上指定的接收人;(七)采用陆路运输的,运输车辆应符合本省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同时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车辆技术标准和公安、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八)采用水路运输的,建筑垃圾运输船舶应符合

7、相应的载运技术条件,消纳场所为陆域的,不得采用开底式船舶运输建筑垃圾;(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九条【消纳单位义务】消纳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一)核实拟消纳的建筑垃圾的类别、数量(立方、重量)等相关信息;(二)填写并执行建筑垃圾转移联单,在建筑垃圾转移联单中如实填写是否消纳的意见,以及利用、处置方式和消纳量等信息;(三)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标准,对接收的建筑垃圾进行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四)建立规范完整的生产台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生产,严格落实安全风险管控要求,加强对堆体的水平位移、沉降和堆体内水位等情况的监测,防止发生失稳滑坡等危害;(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接收建筑垃圾时

8、,消纳单位发现实际情况与联单信息不一致,应备注原因并进行协商,具体操作如下:(一)当数量(立方、重量)不一致时,可根据实际建筑垃圾数量对联单信息进行调整,在排放单位确认后,重新确认签收;(二)当类别不一致时,应通知排放单位重新创建联单;协商后仍不符合信息填写要求的,消纳单位可拒绝接收,并告知所在地建筑垃圾主管部门;(三)当发现接收的建筑垃圾来源地不符,以及混入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污泥、危险废物等违法违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或者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第十条【联单申领】采用电子联单的地级以上市,由县级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或者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指定

9、的单位通过本市建筑垃圾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受理电子联单申报;采用纸质联单的地级以上市,由县级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或者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设定窗口受理纸质联单申领。第十一条【电子联单的运行】排放单位、运输单位、消纳单位应通过排放项目所在地信息系统填写、运行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电子联单的运行包括以下内容:(一)排放单位创建电子联单,填写建筑垃圾信息;(二)运输单位核实联单内容,填写运输信息;(三)消纳单位核实联单内容,填写建筑垃圾信息;(四)排放单位确认联单。第十二条【纸质联单的运行】采用纸质联单的,排放单位应在建筑垃圾移出前如实填写联单内容,经排放单

10、位和运输单位的被授权人员签字确认后交运输人员随运输工具携带。运输单位应核对确认联单信息;纸质联单经消纳单位签字确认后,自行留存一联联单备查,并将一联联单交还给排放单位,剩余联单移交给消纳单位。消纳单位按照联单信息核对确认建筑垃圾来源、类别和数量等信息无误后方可消纳建筑垃圾。纸质联单经签字确认后,消纳单位自行留存一联联单备查,并将剩余联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或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纸质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第十三条【联单异常的操作】接收建筑垃圾时,消纳单位发现实际情况与联单信息不一致,应备注原因并进行协商,具体操作如下:(一)当数量(立方、重量)不一致时,

11、可根据实际建筑垃圾数量对联单信息进行调整,在排放单位确认后,重新确认签收;(二)当类别不一致时,应通知排放单位重新创建联单;协商后仍不符合信息填写要求的,消纳单位可拒绝接收,并告知所在地建筑垃圾主管部门;(三)当发现接收的建筑垃圾来源地不符,以及混入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污泥、危险废物等违法违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或者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第十四条【联单的补录】因特殊原因无法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可以先使用纸质转移联单,并于转移活动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系统中补录电子转移联单。联单补录完成后才能填领新的联单。第十五条【信息系统和联单抽查】具备条件的地级以上市,由市

12、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本市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可通过信息推送、数据共享等方式将信息系统中相关信息推送到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港务、海事等相关部门,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通过信息系统对电子联单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和监管,依法查处违反联单管理制度的行为。第十六条【执法协作】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建立完善由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联合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港务、海事等部门组成的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监管,依法查处建筑

13、垃圾偷排乱倒行为。第十七条【用语含义】本规定所称的排放单位,是指建筑垃圾排放项目施工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运输单位,是指承担建筑垃圾装卸、运输作业任务的单位。消纳单位,是指包括消纳场、综合利用设施、土地平整工程、生态修复工程、围填海工程、回填项目等的经营管理单位。电子联单,是指包含建筑垃圾类别、数量、运输、处置及综合利用场所等基本信息单元,并将基本信息单元所串联起来的电子文档记录。电子联单信息管理系统,是指排放单位、消纳单位以及运输单位等所有电子联单信息的汇总平台。建筑垃圾按照来源可分为五类:工程泥浆、工程渣土、工程垃圾、装修垃圾和拆除垃圾。第十八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

14、,有效期5年。附件:建筑垃圾纸质转移联单(参考样式)附件建筑垃圾纸质转移联单(参考样式)联单编号:第一部分建筑垃圾移出信息(由排放单位填写)移出地名称应急联系电话移出地地址责任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核准证号批准和监督单位经办人联系电话交付时间序号建筑垃圾类别数量(吨、立方)备注第二部分建筑垃圾运输信息(由运写)输单位填责任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核准证号批准和监督单位驾驶员联系电话运输工具(车辆、船舶)牌号运输起点起运时间运输线路运输终点到达时间第三部分建筑垃圾接收信息(由消纳单位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核准证号批准和监督单位单位地址经办人联系电话接收时间序号建筑垃圾类别数量(吨、立方

15、)消纳方式备注附件2广东省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和生态保护补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我省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加强城际信息共享和协作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十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和监督管理,以及生态保护补偿管理工作。建筑垃圾优先就地就近处理,确需跨区域平衡处置的,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跨区域平衡处置的建筑垃圾类别适用于工程渣土。第二十一条【政府和部门职责】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省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

16、处置工作,牵头建立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和生态保护补偿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和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牵头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相关工作,及时与相关城市的市主管部门对接和信息共享,加强监督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水务)、港务、海事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信息发布】市主管部门应当在广东省建筑垃

17、圾跨区域平衡处置协作监管平台(简称省协作平台),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合法且有跨区域平衡处置需求的建筑垃圾排放单位、运输单位、消纳单位等相关信息,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排放单位、运输单位、消纳单位通过省协作平台发布建筑垃圾供需信息,将需跨区域平衡处置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路线、产生地、消纳地、运输和利用处置企业等信息录入省协作平台。第二十三条【工作流程】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实施电子联单制度。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前,排放单位应在省协作平台申报,发起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登记,填写建筑垃圾排放时间、地点、类别、产生量、运输工具、运输路线、消纳单位等信息,并上传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

18、管部门同意处置的其他证明文件、异地合法的消纳场所出具的同意消纳证明、建筑垃圾相关检测报告等文件。依次经排放单位、消纳单位、接收地和排放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核对确认。建筑垃圾跨区域处置信息变更的,排放单位应及时通过省协作平台重新登记信息,变更使用符合规定的运输车辆(船舶)的,报排放地、接收地主管部门登记后,可不重新办理手续。第二十四条【相关单位责任】排放单位、运输单位和消纳单位应定期核查联单信息,对异常联单核实跟进,并报告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排放单位、运输单位和消纳单位其他责任依照我省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运输要求】从事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

19、的运输单位应取得排放地或者消纳地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单位应严格执行排放、途经和接收城市的陆路(公路、铁路)或者水路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及城市管理规定,不得超限超载、沿途撒漏、偷排乱倒,并随运输工具持有广东省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登记表(在省协作平台中下载)。第二十六条【监督管理】建筑垃圾通过陆路运输跨区域处置的,排放地、途经地、接收地的市主管部门按照行政管辖范围实施监管。建筑垃圾通过水路运输跨区域处置的,排放地、途经地、接收地的市主管部门按照行政管辖范围实施监管,并组织有关部门会商研究建立建筑垃圾跨区域水上中转处置联合机制,明确水上运输中转装卸点的选址、建设、运营及管理。第二十七条【联单执行情况

20、抽查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可通过信息推送、数据共享等方式将省协作平台相关信息共享到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水利(水务)、农业农村、港务、海事等相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运用省协作平台对电子联单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和监管。第二十八条【执法协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由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联合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水利(水务)、农业农村、港务、海事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定期对跨区域擅自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以及超限超载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加强信

21、息共享和协作监管。各相关部门发现建筑垃圾跨区域偷排乱倒行为的,除依法查处外,应及时报送排放地的市主管部门,由排放地的市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排放单位依法处置,并将处置结果反馈给线索提供部门、途经地以及接收地的市主管部门。排放地的市主管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接收地存在非法消纳建筑垃圾行为的,应当及时将相关线索报送接收地的市主管部门,由接收地的市主管部门组织对非法消纳行为进行查处。第二十九条【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按照“谁受益、谁补偿,谁受损、谁受偿”的原则,建立建筑垃圾跨区域处置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补偿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与受偿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通过签订生态保护补偿协议,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

22、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开展生态保护补偿活动。生态保护补偿协议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条【补偿地的职责】补偿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约定积极主动履行补偿责任。第三十一条【受偿地的职责】采用资金补偿的,受偿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生态保护补偿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生态保护补偿费应设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结余生态补偿费可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转继续使用,但不得挪作他用。受偿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做好处理场所周边环境治理、群众关系协调和处理等工作;指定相关部门或者单位负责做好居民信访与诉求工作、保障处理场所正常建设运营,并承担相应维稳责任。如出现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和严

23、重影响处理场所正常建设运营情况,追究属地管理责任及相关单位责任。对占用、挪用生态保护补偿费,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等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第三十二条【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使用范围】受偿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于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理场所周边环境治理,统筹做好处理场所影响区域的生态补偿工作。周边环境治理包括以下内容:(一)环境综合治理、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环境修复、环境绿化美化保洁;(二)建筑垃圾分拣、贮存、处理场所运营监管工作;(三)居民参与环境监督、环保宣传、周边环境监测评估;(四)有利于改善环境卫生、保障居民权益、推动当地发展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三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跨区域处置建

24、筑垃圾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建筑垃圾排放地的市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受损地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调查、磋商、修复等工作。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依法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第三十四条【公众参与】公众可通过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设立的举报热线对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第三十五条【用语含义】本规定所称的跨区域平衡处置建筑垃圾,指的是跨地级以上市综合利用、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基础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建筑垃圾处理场所,包括消纳场、综合利用设施、土地平整工程、生态修复工程、围填海工程、回填项目等。排放单位,是指建筑垃圾排放项目施工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运

25、输单位,是指承担建筑垃圾装卸、运输作业任务的单位。消纳单位,是指包括消纳场、综合利用设施、土地平整工程、生态修复工程、围填海工程、回填项目等的经营管理单位。第三十六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广东省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登记表附件广东省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登记表编号:一、排放信息排放单位排放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排放项目名称排放项目地址排放建筑垃圾类别工程渣土排放建筑垃圾数量万立方米排放地主管部门排放地主管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运输单位运输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运输车辆(船舶)信息(车牌号、船号)水运中转场(码头或港口)信息(如有)运输路线及时间等要求建筑垃圾

26、处置证号或备案号排放单位(签章):法人代表或委托人:年月B我单位(排放项目)按照此表格的内容,向(城市名称+消纳场所)申请排放建筑垃圾,总量为万立方米。二、消纳信息水运中转场(码头或港口)信息消纳场所名称消纳场所地址消纳场所经营单位消纳场所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同意接收的建筑垃圾类别工程渣土设计容量(或水运中转设施设计运力)万立方米(或万立方米/年)剩余容量(或水运中转设施乘1余运力)万立方米(或万立方米/年)本次拟接收建筑垃圾数量万立方米接收合同或协议有口无接收时间段年月日至年月日接收地主管部门接收地主管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建筑垃圾处置证号或备案号消纳场所运营单位(签章):法人代表或委托人:同意按照此表格的内容接收(城市名称+排放项目)的建筑垃圾,总量为万立方米。年月日三、主管部门登记信息门接收地主管部(签章):0部门负责人:年月确认我市(消纳场所)按照此表格的内容,接收(城市名称+排放项目)的建筑垃圾,总量为万立方米。排放地主管部确认我市(排放单位+门(签章):部门负责人:年月日排放项目)按照此表格的内容,向(城市名称+消纳场所)排放建筑垃圾,总量为万立方米。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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