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民宿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7072463 上传时间:2024-06-06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18.6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民宿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民宿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民宿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民宿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民宿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民宿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民宿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11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民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珠海市民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反映。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4月1日珠海市民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民宿经营管理,提升民宿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盘活城乡闲置资源,推动乡村振兴,根据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等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经营者利用农村、海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重要景区及其周边的独幢、联排

2、式住宅或其他民用建筑开办的,为旅游者提供体验自然景观、生态环境、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商事登记和民宿登记。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划定可以开办民宿的具体区域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民宿管理遵循政策引导、便利准入、加强监管、行业自律的原则,实现民宿发展的品牌化、特色化、标准化和规范化。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建立民宿发展统筹协调工作机制,负责民宿发展重大问题决策,指导、协调、督促各职能部门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各项职责。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各区(经济功能区)的海岛风貌、自然景观、乡村特色、历史文化、生态环境等特点制定有利于

3、民宿发展的具体政策。民宿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民宿登记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民宿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文化旅游部门负责民宿发展的统筹协调工作,推广民宿品牌形象,宣传民宿服务质量标准,指导开展民宿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培训,维护旅游民宿管理系统运行。公安部门指导民宿经营者安装、维护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配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负责民宿日常治安管理。消防部门负责依法对民宿经营者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开展民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民宿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负责民宿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查;监督、指导民宿经营者按照相关消防技术规范

4、标准要求设置消防设施、配备消防设备及器材;对民宿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民宿经营者的商事登记和食品、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取得营业执照而开展民宿经营或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而开展食品经营的行为,引导民宿经营者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宿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第六条民宿经营者承担生产安全、消防安全、房屋质量安全和食品质量安全等的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对可能危及住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情形,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说明或警示。台风、暴雨、风暴潮、洪水、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期间,

5、民宿经营者应当按照预警信息或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适时采取停止营业、关闭相关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防灾避险措施。第七条鼓励成立民宿行业协会。民宿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和行业服务作用,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制定服务规范,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产品推广、培训交流、争议协调等服务。第二章开办要求第八条民宿单幢建筑的客房数量不超过14间,经营用客房不超过4层,建筑总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超过前述规模的住宿服务经营场所,依照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进行申办。第九条民宿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空间规划的相关规定,并避开易发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高风险区域;(二)民宿不得设置在工业建筑以及工

6、业性质用地附属的集体住宿建筑内部;(三)民宿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内部;(四)位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范围,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以及利用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等作为民宿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划要求;(五)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海洋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大陆自然岸线等法律法规禁止进行建设和开展经营活动的区域不得作为民宿选址。第十条民宿建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有关房屋质量安全的标准和要求;(二)改建的民宿建筑,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并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建设和装修;(三)文物建筑改

7、造为民宿时应符合文物部门的有关规定;历史建筑改造为民宿时应符合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有关规定及保护规划的要求;(四)民宿的建筑风貌应当与所在地的历史文化、海岛景观、美丽乡村等周边环境相协调。第十一条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执行。利用其他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场所规模及消防安全要求可以参照前款所述文件执行。利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第十二条民宿治安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安装使用公安机关认可的住客信

8、息采集系统,按照规定进行住客实名登记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登记,并按照要求上报辖区公安机关,系统软件由公安机关免费提供;(二)安装符合标准的视频监控设备,视频监控覆盖民宿全部出入口、主要通道和公共区域;(三)客房底层和楼层通道,以及可以爬越的客房窗户、门头窗有防盗装置,门窗牢固,房门安装暗锁;(四)配备保险柜,为住客提供保管贵重物品服务。第十三条民宿卫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民宿应当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公共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一消毒;(二)直接为住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第十四条民宿污染防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污水不得排入饮用水源、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有特殊

9、价值的水域;(二)污水排放符合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三)遵守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中关于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的规定。第三章开办程序第十五条民宿经营者依法申请商事登记时,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应符合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的规定。民宿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确定为“住宿服务。民宿登记为公司企业法人或者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在章程中记载经营范围;登记为合伙企业的,在合伙协议中记载经营范围;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在设立登记申请书中记载经营范围。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民宿,应依法取得食

10、品经营许可。第十六条民宿经营者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民宿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民宿登记。办理民宿登记不收取费用。民宿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办理民宿登记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区(经济功能区)旅游、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消防、税务等有关部门报送登记信息。公安、消防、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自收到民宿登记信息后的30日内,对民宿是否符合治安、消防、建筑质量等开办要求进行排查和管理。第十七条民宿登记事项包括:(一)民宿名称、地址、经营者姓名及联系方式;(二)民宿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客房数量;(三)民宿建筑权属

11、及类别;(四)营业执照。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须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第十八条民宿经营者申请民宿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民宿,须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民宿经营场所的不动产权证或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租赁房屋经营民宿的还需提交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四)标明民宿经营场所各层出入口、内部通道、客房房号等功能区分布以及监控、消防等技防设施安装位置的平面示意图;(五)民宿基本情况登记表及承诺书。民宿经营者对其提供的登记事项信息或者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

12、者提交虚假材料。第十九条民宿经营者应当承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民宿开办要求以及相关规范开展经营活动,否则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二十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民宿登记申请后,对登记事项相关信息、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登记,并提供登记回执;对信息、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民宿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民宿经营者应在30日内向原登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第四章经营规范第二十一条民宿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民宿标识图案及相关证照和管理制度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第二十二条鼓励民宿经营者建立和完善下列经营规范:(一)接待人员文明、热情,穿着整齐

13、清洁,礼仪礼节得当;(二)接待人员熟悉当地自然景观、生态环境、特色文化,鼓励使用普通话提供服务;(三)接待人员掌握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服务技能,并熟练应用;(四)接待人员尊重住客的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保护住客的合法权益与隐私;(五)公开承诺其他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第二十三条民宿经营者利用网络等平台提供的服务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鼓励行业协会、网络交易平台等主体开展民宿服务质量与信用评价,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第二十四条民宿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治安防范职责:(一)建立住宿登记、来访管理、情况报告等内部治安管理制度;(二)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人的

14、,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三)确保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统正常运行;(四)视频监控采获信息存储时间不少于30日;(五)组织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培训。第五章监管管理第二十五条各区(经济功能区)旅游、公安、消防、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加强对当地民宿经营者和服务人员专业技能、安全防范、经营管理等培训,提升从业人员服务技能、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第二十六条文化旅游、公安、消防、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水务、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及时查处民宿经营违法行为,对民宿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等相关

15、监督检查信息予以通报,必要时可在本部门网站或者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告。第二十七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民宿的日常巡查,发现民宿未依法登记的,应当督促民宿经营者及时登记;发现民宿经营者无照经营或者存在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第二十八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辖区民宿经营场所的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1 .区民宿基本情况登记表及承诺书2 .区民宿登记回执3 .责任告知

16、书附件1区民宿基本情况登记表及承诺书民宿名称经营地址区镇(街)街(路巷)门(楼)牌号详址(房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投资金额建筑基本情况新建口改建口扩建口修缮建筑权属自有租赁建筑类别口住宅口非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建筑层数层客房数量间床位数量个经营模式委托经营房主门管停车位数个卫生间数个从业人数人其他经营项目餐饮口娱乐(注明具体项目名称)口其他民宿特色口乡村口海岛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口重要景区景点口其他基本资料(由属地镇街经办人填写)资料内容是否提交备注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民宿,须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民宿

17、经营场所的不动产权证或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租赁房屋经营民宿的还需提交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标明民宿经营场所各层出入口、内部通道、客房房号等功能区分布以及监控、消防等技防设施安装位置的平面示意图。填表日期:经办人:联系电话:属地镇(街)(盖章)附件2区民宿登记回执民宿经营者:您承诺位于镇(街)的民宿符合珠海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开办条件,现予以登记,纳入区民宿统一管理,登记号为镇(街)号。本回执不作为民宿开办及经营活动合法性的依据,仅作为民宿登记行为的回执。本回执一式两份,属地镇街和民宿经营者各持一份,请妥善保管。民宿经营者(签章):经办人:年月日(镇街盖章)年月日区民宿

18、登记回执民宿经营者:您承诺位于镇(街)的民宿符合珠海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开办条件,现予以登记,纳入区民宿统一管理,登记号为镇(街)号。本回执不作为民宿开办及经营活动合法性的依据,仅作为民宿登记行为的回执。本回执一式两份,属地镇街和民宿经营者各持一份,请妥善保管。民宿经营者(签章):经办人:一年一月一日(镇街盖章)一年一月一日附件3责任告知书民宿经营者:为了实现我市民宿发展的品牌化、特色化、标准化和规范化,落实民宿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请严格按照珠海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办和经营民宿。如您开办的民宿不符合建筑质量、消防、治安等开办要求或存在违法经营行为,将由公安、消防、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查处。特此告知!本责任告知书一式两份,属地镇街和民宿经营者各持一份。民宿经营者(签章):经办人:(镇街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