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合同专项培训资料(2024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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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合同专项培训资料合同法总论学会交易准则,防范交易风险,追求交易稳定。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种类:(一)合同的概念:合同(亦趁称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一种协议。但是,合同与一般的协议有着本质的区别。1、 合同是由法律承认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签订的,一个当事人不可能形成合同;2、 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3、 合同是能够引起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的法律事实;4、 合同是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二)合同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

2、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规定,合同可分为: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等15种合同类型。在法理上,根据一定的标准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标的可转让与标的限制转让的合同;书面合同与口头合同等等。所谓诺成合同,就是指该合同当事人要约、承诺并签字盖章后即为生效,如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所谓实践合同,就是指合同虽经双方当事人的要约、承诺并签字盖章后但还不能生效,还须当事人交付一定的实物后方能生效,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所谓标的可转让合同,就是指当事人依据国家

3、允许转让的标的所订立的合同。所谓标的限制转让的合同,就是指当事人依据国家限制转让标的的要求在特定的范围和领域内所订立的合同。所谓书面合同,就是指采用文字等形式订立的合同。所谓口头合同,就是指以语言等形式订立的合同。上述合同的分类,在实际生活中,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有的涉及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有的涉及合同是否生效的问题,有的涉及当事人是否违约等问题等等。二、合同法概述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合同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这一法典。广义的合同法,是指所有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不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也包括其他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合同法的概念

4、取决于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因此合同法还可表述为:合同法是调整以经济协作关系为内容的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为了保证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订立合同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否则,将会导致合同的无效。一、订立合同应遵循的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主旨和根本准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一)合同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的原则。在合同法上的表现主要有:1、 合同法明文规定了“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5、;2、 限制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范,努力扩大合同法的任意性规范,在一般情况下,强调了有约定时依约定,无约定时依法律规定,即当事人的约定优先于法律规定的精神;3、 在合同的订立、合同成立的效力认定、合同内容的确立、合同的方式、合同的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都确认了尊重当事人意志自由的立法精神。(二)诚实信用的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诚实守信原则在合同法中体现在:1、 在合同订立阶段,当事人应依循诚实原则负忠实、诚实、保密、相互照顾和协力附随义务,否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2、 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前,当事人双方应依据诚实

6、信用原则,做好履约准备;3、 在合同的履行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第3页共20页质、目的及交易习惯等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在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内容不明确或欠缺规定时.,当事人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义务;4、 在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承担保密和忠实的义务。如果一方违反这种义务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 合同的解释应遵循诚信原则。在解释合同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应考虑各种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以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从而判明是非,确定责任。(三)合法原则为了保障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协调不同的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保护正常的交易秩

7、序,我国合同法确认了合法原则。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法原则是基本的民事活动准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要求当事人在订约和履行中必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合同法主要是任意性法律规范,但在特殊情况下,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秩序,合同法也对合同当事人的自由进行了必要的干预。如对标准合同及免则条款生效的限制性规定,旨在对标准合同和免责条款的使用做出合理限制,这对于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实现合同正义是十分必要的。2、在合同订立方面,尽管我国合同法没有采纳计划原则,在实践中当事人也极少按照指令性计划订

8、立合同,当在特殊情况下,出于国家利益和社会需要考虑,国家也可能会给有关企业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订货任务。合同法第38条规定3、合法原则还包括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法律规定的再完备,也不可能对社会经济现象包罗无遗,这就要求当事人在订约和履约中也必须遵守公序良俗的要求,依据诚信原则履行各项附随义务。(四)鼓励交易原则交易是指在独立的、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就其所有的财产和利益实行的交换。鼓励交易是合同法的目标,也是我国合同法中所必须具有的方针和规范功能。合同法在以下几个方面充分体现了鼓励交易原则:1、 合同法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合同法减少了无效合同的类型,并强调无效合同是“违反

9、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这就意味着并非违反任何规范性文件均可导致合同当然无效,而只有在违反全国性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而不是任意性规定的情况下才应导致合同当然无效。2、 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合同法规定,如果当事人仅提出变更合同而未提出撤销合同,则法院不能撤销合同。从而有利于鼓励交易,并减少因购销合同、返还财产所造成的损失和浪费。3、 区分了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立法未能区分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问题,许多法院将一些已经成立但不具备生效条件的合同,都作为无效合同对待。合同法区分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从而完善了合同制度内容,使法官在实践中对于可以成立的合

10、同,不应简单地宣告无效。4、 规定合同订立制度,并在制度中充分体现了鼓励交易制度。合同法规定,如果承诺改变了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要约人未及时表示反对,应第5页共20页认为合同已经成立。5、 在合同形式要件的规定上采取了将形式要件作为证明合同存在的标准,而不是作为决定合同是否成立的要件来对待的观点。合同法规定,除了那些依法必须要采取书面形式或需要经过登记、审批的合同以外,合同可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如果当事人采取口头形式,则应由当事人就合同是否存在及合同的主要条款问题举证。6、 规定了合同解释制度。对合同解释的标准、方法等做了明确的规定,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作适当限制,同时充分体现了鼓励交易的精神和

11、尊重当事人意志的原则。7、 严格限制了违约解除的条件。在一方违约时,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此,违约行为是合同解除的重要原因。但合同法对解除合同的条件作了严格的限制。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一方根本违约时才能宣告合同解除。限制合同因违约而发生解除,有利于鼓励交易,并避免因违约解除而发生的财产损失和浪费。二、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作为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这些主体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法律资格。具备法人成立的条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注册登记手续,领

12、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社会组织,成为法人。作为合法主体,法人能够对外订立合同,参与经济关系。但是,法人内部的机构和单位,由于其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因而无权对外订立合同,参与经济关系。第6页共20页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条件,但是在工商行政关部门履行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的其他社会组织,如法人的分支机构。作为合法主体,其他组织能够对外定订立合同,参与经济关系。但应注意的是,其他组织与法人的基本区别在于:法人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他组织持有营业执照;法人对外独立承担经济责任,其他组织在对外不能完全承担经济责任时由其开办者(即投资人)承担。无设备、无技术、无资金、无组织机构的“四无企业”,未经依

13、法批准成为法人的“经济实体”,已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社会组织等,由于他们不具备法人资格或失去法人资格,不具有履约能力,不能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他们无权以法人名义或其他组织名义对外订立合同。代订合同要合法。自然人本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因故不能亲自订立合同时.,可以授权下属部门、内部成员、其他社会主体,以该自然人、该法人、该社会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授权他人订立合同时、应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一般应明确记载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委托人与受托人等内容。受托人依据授权委托书订立的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该委托人承受。2、意思表示真实,即表意人的

14、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地反应其内心的效果意思。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不违反法律是指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而非任意性规定。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如果法律对合同的形式有要求,合同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三、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合同的核心部分,是合同得以成立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必不可少的内容,是当事人承受权利义务的具体体现,是当事人是否履行合同的检验标准,也是处理合同纠纷的基本依据。合同有不同种类,每一类合同的内容不尽相同,其主要条款由具体的合同条例或实施细则规定。就合同的基本要求和共性而言,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包括下列一些内容。(一)

15、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实际上是指订立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该条款是判断合同当事人是谁、当事人是否合格的依据。(二)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任何合同必须具备的主要条款。没有标的或标的不明确的合同,由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无所指向,因此,合同既不能成立,也无法履行。合同的标的可分为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1、 货物。货物(物)是指能够被人们独立支配,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客观存在着的物质实体。如买卖合同中的商品、租赁合同中的房屋等等。需要注意的是,物能否作为合同的标的,取决于国家的法律规定。在我国,基于法律规定,物可分为自由流通物、限制流通物

16、、禁止流通物。自由流通物可由当事人协商作为合同的标的;限制流通物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合同的标的;禁止流通物不能作为合同的标的。如果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将限制、禁止流通物当作自由流通物作为合同的标的,都属于违法行为而无效。2、 劳务。是指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能力为完成对方交给的任务二实施的服务行为。劳务,通常是通过某种物来实现的,这时,该物本身不是标的,而是体现于该物上的一定的劳务,如保管合同中的保管行为,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行为等。3、 工程项目。是指当事人一方利用自己的物质条件为对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工程项目最终体现的是一定的物化劳动成果。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就属于工程项目的范畴。(三)数量和质

17、量作为合同的标的,无论是货物、劳务,还是工程项目,都是通过一定的数量和质量表现出来。标的的数量和质量,是确定标的的客观标准,也是衡量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依据。1、 数量。数量是指合同标的的计量尺度。如买卖合同中某商品是多少吨、多少件,借款合同中多少元等等。由于标的数量关系到当事人义务的履行,因此,在协商标的数量的时候,当事人要根据自己的实际履约能力予以明确约定。另外,在约定标的数量时,可以明确标的数量的正负尾数、合理磅差,以及数量有关的条件。2、 质量。质量是指合同标的内在结构素质和外观形成相结合的综合指标。标的的质量,往往通过标的的名称、品种、规格、型号、性能、包装等来体现。根据我国现行产品质

18、量规定,产品质量可分为国家标准、专业(部颁)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等几种。为防止日趋严重的质量纠纷,当事人无论采用何种标准作为标的质量的依据,都应该明确写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容易引起歧义的质量标准,除了书面写明该质量标准的有关内容外,最好提交样品予以封存,以便发生质量纠纷时确第9页共20页定责任。(四)价款或酬金价款或酬金,亦称价金,都是货币表现形式。价款或酬金,是当事人实现自己经济利益的基本条款,也是判断当事人是否履行价金条款的依据。价款,是取得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向提供货物的一方当事人所支付的货币。如在买卖合同中,取得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支付的货款等。酬金,是指接受劳务、工程项

19、目的一方当事人向提供劳务、工程项目的对方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在运输合同中的运费、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工程款等。在约定价款或酬金的时候,除国家规定必须执行国家定价的以外,应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同时还应约定价款或酬金的支付、结算方式、开户银行及帐号等具体价金内容。(五)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履行而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因此,此条款属于合同的基本条款。有关履行的条款,不仅是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界限,还是处理合同纠纷的基本依据。1、履行期限。是指合同当事人实现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界限。根据合同的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一方当事人如期履行了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即意味着对方当事人权利的实现

20、;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即意味着对方当事人权利受到侵害。由此可见,判断当事人是否如期履行义务,则以合同中的履行期限为准。当事人在约定履行期限时,应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明确约定,而不第IO页共20页能超越自己的履行能力来约定。否则,很可能因日后不能如期履约而承担违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在合同中不能约定履行期限,是订立合同的一个大忌。这是因为:没有约定权利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期限,即意味着义务当事人随时都有权履行义务;无论哪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主张权利,都可能发生纠纷并影响到自己的经济利益的实现。(如果合同对交付日期约定不明确的,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处理方法是:义务方可

21、以随时向对方履行义务,对方不能拒绝;权利方可以随时要求义务方履行义务,但要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2、履行的地点。是指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实现权利的地方。履行地点的约定多于履行方式有关。如在买卖合同中,货物自提的履行地点为卖方所在地;送货上门的履行地点为买方所在地等等。履行地点,不仅是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客观标准,而且是确定法院管辖合同纠纷的依据。(如果合同对交付地点约定不明确的,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处理方法是:需要给付货币的,应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标的送货上门的,收货方所在地为履行地;标的自提的,供货方所在地为履行地等等。如果合同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

22、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3、履行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方法。合同的履行方式,应根据合同的不同情况明确约定。如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可采用分期或分段验收并支付相应工程款的方式。在各类合同的结算条款中,可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托收承付、信用证结算等方法。(六)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根据法律第11页共20页规定和合同约定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违约责任的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由于违约责任条款是处理违约行为的基本依据,因此,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内容时,应具体、详实、细化、具有可操作性。尽量避免以一句话概括违约责任

23、条款内容的做法。如“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的,都应承担违约责任J产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包装质量不符合合同的规定,或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交货,应偿付违约金、赔偿金。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5%,专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0%30%中途退货应偿付违约金、赔偿金。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中途退货的违约责任是,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5%,专用产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0%30%无故拒收送货或代送的产品,应向供方偿付被拒付货款总额的5%25%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国家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形

24、式,主要有继续履行、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形式,当事人还可根据合同的实际需要,约定其他违约责任形式。(七)解决争议的方式确定解决争议的方法,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约定以何种方式解决可能出现争议的条款。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如果没有选择时,发生争议时,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当事人还可根据法律规定选择人民法院,即通过当事人的选择确定处理该争议的管辖。二、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订立的程序,就是合同订立的步骤和阶段。一般而言,合同订立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一)要约:是订立合同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中的一个阶段,也是订立合同的初级阶段。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

25、向对方发出的希望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当事人称为要约人或要约方。接受要约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受要约人或受要约方。要约达到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一)承诺。是订立合同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的另一个阶段。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人所发出的要约的意思表示。一般而言,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作出的,或者是受要约人委托的代理人作出的,其他人所作出的同意都属于无效。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

26、约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是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以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承诺是以完全同意要约内容为前提的。受要约人如在答复中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此时,原来的要约人成为新要约的受要约人,原来的受要约人成为新要约的要约人。实践中,合同的订立,往往是在要约一新要约一再要约一直至承诺的过程中完成的。第三节合同的无效和撤销第13页共20页无效的合同,是指虽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确认无效合同一、无效合同的基本情况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27、;3、 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即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和目的上是非法的。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合同。二、合同的撤销合同的撤销,是指合同具有不合法因素而可能被判定为无效。合同的被撤销应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 法定原因:(I)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因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

28、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所谓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真实意志的意思表示。由于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第14页共20页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2、由当事人申请。必须有当事人申请,申请人提出撤销申请的期限为一年。对此,法院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3、 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判。三、防止合同无效和被撤销得问题1、 审查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其履约能力;2、 审查合同内容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及其法律规定;3、 审查合同的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4、 审查合同订立的过程是否合法。合同

29、法分论一购销合同购销合同,一般亦称买卖合同,广泛适用于商品流通领域。其作为经济合同中最重要、最普遍的一种形式,能实现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诸经济环节的联结,能沟通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的经济联系,同时也能实现当事人的经济目的。因此,购销合同在经济合同中占重要地位。一、购销合同的基本内容(一)购销合同的概念购销合同是指供需双方为了实现交付一定的货物,并支付货款的经济目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所达成的协议。(二)购销合同的种类1、 按照购销合同的内容划分。可分为:(I)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即供方与需方就工矿产品购销内容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所达成的协议。(2)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即供方与需方就农副产品

30、购销内容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所达成的协议。2、 按照购销合同的方式划分。可分为:(1)供应合同;(2)采购合同;(3)预购合同;(4)协作合同;(5)调剂合同。(三)购销合同的基本内容1、 产品的名称。在购销合同中应明确写明产品的名称(注明牌号或商标)、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等。2、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产品的数量由供需双方自由协商确定。产品数量的计量单位和计算方法,应按国家计量法规的规定执行,使用明确具体的计量概念和计量方法。3、 产品的质量和技术标准。产品的质量、技术标准和包装质量要求,有国家强制性或行业强制性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执行,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强制标准签订。没

31、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也没有行业强制性标准的,由双方协商。4、 产品的包装。产品的包装及其包装物的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或部颁(专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5、 产品的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执行;应由国家定价的产品而尚无定价的,其价格应报请物价部门批准。不属于国家定价的产品,由供需双方当事人协商定价。6、 交(提)货期限和地点。根据购销合同的不同种类,确定交(提)货期限,明确写明交(提)货的年、季度、月、旬、日等日期。在确定交(提)货期限时应充分考虑交(提)货地点。第16页共20页7、 交(提)货方式和时间。根据现行惯例,交(提)

32、货方式有送货、代运、自提等方式。实行送货的产品,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方法的,按规定的方法执行;实行代运的产品,供方应按需方的要求,选择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向运输部门提报运输计划、办理托运手续。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运单戳记日期为准(双方另有规定除外);规定需方自提产品的的交货日期,供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8、 产品的货款结算。结算方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办法执行。应注明双方当事人的开户(结算)银行和帐号名称、帐号。如需变更开户银行、帐号名称、帐号,也应在合同中给予注明。9、 产品的验收、检疫方法。包括:产品质量和数量验收、产品包装验

33、收、验收地点、验收期限、验收方法等,其中尤以质量验收最为关键。10、违约责任。对于违约责任条款,供需双方当事人应根据购销合同的具体情况和相应的国家规定确定。11、当事人协商同意的其他事项。三、购销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1)供方的主要义务1、 供方应保质保量履行交货义务。包括两个方面:(1)供方应按照购销合同规定的产品质量和数量履行;(2)供方的产品包装应符合合同的规定。2、 供方应按期履行交货义务。包括两个方面:(1)供方应按期履行。所谓按期履行,就是供方应根据购销合同规定的具体日期交付,如年、月、旬、日等规定,履行交付产品义务。(2)供方应按履行地第17页共20页点履行。实行送货或代运方式

34、履行交货义务的,应按合同确定履行地点;实行自提方式履行交货义务的,供方应告知需方提货具体地点和日期。3、 供方应将产品的所有权(或经营权)转移给需方。供方在交付该产品履行交付义务时,应将产品的所有权转移给需方,并负有保障该产品的权利不被第三人追索的义务。(三)需方的主要义务1、 按规定接受标的物的义务。需方在履行接受标的物义务时,负有验收产品质量和数量等义务。需方应按照购销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标的物。2、 按规定支付价款的义务。支付价款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开户银行、帐号名称和帐号进行结算。支付价款时应按照合同中商定的结算方式和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否则,按违约处理。支付价款,遇

35、有供方所交付产品质量、数量、包装等不符合合同规定时,需方有权拒付,但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拒付规定办理。对于拒付货款的产品,需方有代为保管的义务。四、订立购销合同应注意的问题(一)产品流通是否合法。只有确定产品不属于国家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的物后,才能签订购销合同,否则,所签合同无效。(二)区分产品性质。区分产品是工矿产品还是农副产品。(三)进行资信调查。调查对方是否具有签订合同和是否信守商业信誉。一般应了解以下几方面的情况:1、 主体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第18页共20页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户、农村承包户、专业户都可以成为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主体。2、

36、 经营范围。3、 资金情况和商业信誉情况。签约前,一定要对对方的资金和信誉情况进行详细的了解,尤其做大宗买卖时,更要谨慎。只有确信对方资金来源有保障,有履约能力,材料、技术、动力、设备和产品质量有保证,并且讲信用,才能与之签约。4、 生产许可证。一些重要的工业品生产必须要经过归口管理部门批准,发有生产许可证才能进行生产和经营,也才能对外签订购销合同;否则,生产经营是非法的,所签合同是无效的。(四)可行性研究对所要签订的合同从经济、技术、法律等几个方面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论证,从而决定是否与之签约。(五)手续应齐备签订合同必须要履行必要的手续,否则,也会影响到合同的效力。(六)合同形式要合法签订购销

37、合同无论采用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五、违反购销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供方的责任1、 产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包装质量不符合合同的规定,或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交货,应偿付违约金、赔偿金。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5%,专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第19页共20页10%30%2、 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而多支付的运杂费;如果造成逾期交货的,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二)需方的责任1、 中途退货应偿付违约金、赔偿金。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中途退货的违约责任是,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5%,专用产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0%30%。无故拒收送货或代送的产品,应向供方偿付被拒付货款总额的5%25%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2、 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付款或提货,应偿付违约金。逾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供方在此期间所支付的保管费或保养费,以及因此而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逾期付款的规定,向供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3、 错添或临时变更到货地点,承担因此多支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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