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北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成本管理和收益分配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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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浦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北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成本管理和收益分配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浦政发(2024)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直线驻县各单位:现将浦北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成本管理和收益分配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4年3月29日浦北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成本管理和收益分配指导意见(试行)为规范我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项目的成本管理和收益分配,建立兼顾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机制,完善对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3)10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意见所称入市土地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所取得的土地成交价款。土地增值收益是指由入市土地收益扣除土地入市成本后的土地纯收益。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兼顾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三者利益。入市地块土地增值收益中,政府收取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后,剩余部分为农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全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成本管理和收益分配。第二章土地入市成本第三条本意见所称入市成本,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为达

3、到入市交易条件而产生的土地取得成本、前期基础设施建设成本、相关税费、项目实施管理成本和融资成本、入市过程中介服务费用等。为保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成本的真实可靠性,我县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项目,由入市实施主体和县自然资源局双方确认的方式进行成本核算和支付管理。在项目入市交易前,如果双方无法统一意见确认入市成本的,入市实施主体应当聘请具备资质的审计机构,完成项目成本审计工作,项目成本审计结果将作为项目成本核算和资金拨付依据。第四条土地取得成本(一)土地补偿成本,指入市主体收回原土地使用者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支付的土地补偿价款或者入市主体处置原土地使用权应当支付的土地补偿价款。土地补偿

4、成本参照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丁公布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钦政规(2023)1号)标准进行核算。(二)青苗、地上附着物、房屋拆迁等补偿成本入市宗地涉及的青苗、地上附着物、房屋拆迁等补偿标准,参照浦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北县征地青苗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通知(浦政发(2023)10号)标准进行核算。第五条前期基础设施建设成本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前期基础设施建设成本,是指入市地块已投入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主要包括通水、通电、通路以及场地平整等费用。第六条相关税费2023年3月1日前完成农转用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税费包含耕地占用税、森林植被恢复费、新增建设

5、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测绘费等农用地转用成本。第七条实施管理费和融资成本(一)实施管理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管理费,是指入市主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代理实施入市工作,需向实施主体支付的实施管理费用。入市主体和入市实施主体通过签订委托协议方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和实施管理费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主体的实施管理费,根据入市地块的总规模,按不超过2万元/宗的标准收取,具体金额由入市主体与入市实施主体协商确定。(二)融资成本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融资成本,是指入市项目因资金筹资而产生的资金利息成本。根据本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融资模式,融资成本参照同期银行贷

6、款利率确定。第八条中介服务费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介服务费用,是指入市过程中所产生的测绘、评估、审计等社会中介服务费用。根据相应收费标准,由入市主体(实施主体)和服务方自行商定。第三章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第九条本意见所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是指为了调节城乡建设用地市场,按照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目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对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资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收益,以及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出售、交换、赠与、转租或其他视同转让等方式取得再转

7、让收益时,向国家缴纳调节金。第十条县人民政府将根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不同入市用途、方式,按不同的比例从入市地块的土地增值收益中,征收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比例具体如下:(一)按工业、仓储、物流、公益性用途入市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的,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计提比例按入市地块土地增值收益的40%确定,由县人民政府向入市主体征收。(二)按商服用途入市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按入市地块土地增值收益50%的比例确定,由县人民政府向入市主体征收。为了平衡入市土地与成片开发土地征收关系,入市主体取得的土地补偿成本与土地增值收益之和不得超过同期土地征收补偿款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之和,

8、超过部分由县人民政府作为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进行征收。(三)以出租方式入市交易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按成交土地租金25%的比例确定,由县人民政府向入市主体征收。(四)以出售、交换、赠与、转租或其他视同转让等方式取得再转让收益时,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按土地增值纯收益50%的比例确定,由县人民政府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征收。土地增值纯收益=土地成交价格一(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开发建设成本)。第十一条县财政局具体负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收支管理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具体负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征收工作。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全额

9、上缴地方国库,并参照我县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第四章农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第十三条入市土地收益中,扣除土地入市成本和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剩余部分为农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第十四条农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归属(一)农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归属入市主体。(二)入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涉及多个入市主体的,应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民政局的监督指导下,由涉及的各入市主体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通过民主决议(议事)原则,综合入市的集体土地的面积比例等因素,确定土地收益分配和使用方案,经入市各主体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表决同意或依法授权同意的,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10、后实施。第十五条农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使用农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应实行专账核算、专户存储、专项管理,主要用于集体成员的社会保障安排、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集体经济建设和民生项目等支出。第十六条农民集体土地增值监督管理集体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和使用情况,应当纳入村务公开内容,向集体组织成员公开,接受审计监督和政府监管。村(社区)监督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入市收益具体用途及日常管理的监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对入市收益规范性使用进行审核,及时准确反映经济往来。县自然资源、县民政、县农业农村、县财政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的指导与监督。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第十八条本意见由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根据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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