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缘国家”何以成功塑造国际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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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边缘国家”何以成功塑造国际规范?【内容摘要】当代国际秩序主要由在国际体系中占据中心地位的美欧国家主导和塑造。但是,处于边缘地带的国家并非完全是西方规范的接受者,其也主动参与国际规范秩序的塑造。本文通过明晰规范塑造中的道义逻辑和权力逻辑,探究“边缘国家”成功塑造国际规范的条件,并具体考察作为典型“边缘国家”的拉美国家参与塑造可持续发展目标规范、粮食主权规范以及毒品治理规范的案例,回答弱势方如何成功倡导规范并参与国际秩序塑造。研究发现,“边缘国家”能否提出与广大发展中国家产生共鸣的规范内容,并激活规范的道义逻辑,对于国际规范的形成具有决定性作用。“中心国家”的态度对国际规范效力的强弱具有调节性作

2、用。“边缘国家”也可在国际组织中积极推动规则创新,借助学习机制促使“中心国家”改变其既有理念。【关键词】国际秩序规范塑造边缘国家拉美国家外交在国际社会无政府状态下,作为国际秩序的主导者,美欧等“中心国家”(CoreCOUntrieS)为了维持霸权往往扮演国际秩序的“守门人”角色,试图阻止“边缘国家(PeriPheryCOUntrieS)改变国际秩序的行动或对其进行污名化。传统的国际叙事也强调西方发达国家的传统优势和主导地位,它们能够依据自身偏好,调节、管理和约束其他社会成员的行为。但与此同时,“边缘国家”变革国际秩序的诉求也在不断挑战和削弱现行国际秩序的合法性。这意味着“中心国家”陷入了一种两

3、难境地,既要强化其在国际秩序中的主导地位,又要增强“边缘国家”的代表性及参与度。其中的关键问题在于,在所谓的“自由主义国际秩序”中,作为国际非对称关系中弱势方的“边缘国家”如何成功倡导规范,进而塑造国际秩序?借助联盟关系及国际组织平台边缘国家”如何降低与“中心国家”之间的权力不对称性,且这是否有助于实现规范塑造的目标?“中心国家”的意愿是否能够决定“边缘国家”规范塑造的结果?在国际实践中,来自“边缘国家”的观念和规范已在重塑国际社会的合法性方面取得了不容忽视的成果。其中,拉美国家的经验对于上述问题的探讨具有重要意义。自殖民时代以来,拉美国家就被锁定在国际经济体系的边缘地带,该地区的绝大多数国家

4、至今仍然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原料供应地和商品倾销市场,其政治力量也远远无法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相提并论。但拉美国家积极参与全球治理,推动人权、主权、发展等多领域的国际规范塑造与演变,体现了“边缘国家”对国际规范的主动塑造。目前,“边缘国家”在国际体系中是“完全被动的规范接受者”(passivenormtaker)这一前提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而其作为“积极的规范接受者”(activenormtaker)、“规范塑造者”(normshaper)和“规范创设者”(normmaker)的潜力得到学界的基本认同。然而,既有研究往往侧重于分析其规范倡导成功的实践,关注“边缘国家”的规范施动性潜力,对

5、于其规范塑造过程的学理性分析则有所欠缺,施动性潜力如何转变为成功的规范塑造实践仍是有待厘清的问题。本文旨在通过厘清规范塑造中的道义逻辑和权力逻辑,为解释“边缘国家”国际规范塑造的结果提供一个分析框架,并运用拉美国家的实践案例进行检验,力图剖析“边缘国家”成功塑造国际规范的条件,这有助于理解“边缘国家”与“中心国家”围绕国际规范塑造形成的互动模式。而且,在目前“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遭到“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冲击的情况下,中国同以拉美国家为代表的“边缘国家”作为推动战后西方国家主导的国际秩序变革的支柱性力量,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中具有较强共识。因此,这一框架对于中国开展外交工作

6、,引导包括“边缘国家”在内的各方遵守规范性承诺、平衡国际秩序与正义的关系、推动国际秩序重塑均具有参考意义。一、概念界定:“中心国家”与“边缘国家”本文的研究对象“边缘国家”是拉美结构主义理论、依附论等国际关系理论以及世界体系理论中提出的“中心一边缘”(或称“中心一外围”)结构中的核心概念。传统的现代化理论将世界划分为先进、现代的西方和落后、传统的东方两个部分,具有强烈的西方中心主义倾向,暗含对东方的否定与批判。这一划分造成拉美区位归属不清的问题。一方面,拉美国家的政治体制多是移植西方的制度,且拉美国家也基本认同西方的价值观与意识形态;另一方面,拉美曾长期遭受西、葡等欧洲国家的殖民统治,经济发展

7、落后,与发达的西方世界格格不入。在对第三世界国家的关切中,劳尔普雷维什(RaUIPrebisch)、萨米尔阿明(SamirAmin)等学者从经济首要性以及国际劳动分工的角度界定“中心一边缘”国家,通过论述“中心”M“边缘”之间基于不平等交换所形成的依附关系对资本主义体系进行批判,转换传统的东西方价值立场。在这一框架中,“中心国家”是指在国际劳动分工中处于高端及核心地位的国家,主要生产高技术、高利润和高回报的产品;而“边缘国家”则是指在世界经济体系中处于边缘与从属地位的国家,在国际劳动分工中主要生产或提供初级产品、农产品、原材料等低技术、低利润、低回报的产品,一般包括曾是西方殖民地的亚洲、非洲及

8、拉美国家。在此基础上,伊曼纽尔沃勒斯坦(ImmanUelWanerStein)的世界体系理论开创性地引入半边缘(semi-PeriPhery)概念,将世界体系划分为“中心一半边缘一边缘”的动态三元结构,指出国家的位置并非一成不变,可以从“边缘”上升到“半边缘”,再由“半边缘”上升到“中心”,其中“半边缘”是“中心”和“边缘”的混合体。总体而言,美国、英国、法国等国家属于“中心国家”;中国、巴西、俄罗斯、印度、南非等金砖国家以及部分欧洲国家属于“半边缘国家”,依然处于依附于“中心国家”的地位;而大部分拉美和非洲国家则被视为“边缘国家二上述国家在经济上的中心和边缘地位是基于其政治和军事权力的差异,

9、并会进一步导致政治权力的分化。在此基础上,本文将“边缘国家”界定为在国际劳动分工中主要生产低端产品,且在国际体系中不会对美欧等“中心国家”的安全构成任何重大威胁的国家。二、理论框架:“边缘国家”成功塑造国际规范的条件国际规范是全球秩序构建过程中一种重要的施动性形式。建立规范、规则和制度体系,能够增加国际社会中违反规则的行为的成本,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规范国家之间的交往行为。因此,国际规范可被视为国际行为体之间的合法性游戏,被定义为“国际社会中大多数成员对适当行为的集体期望或集体理解”,包括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的正式规范和被绝大多数国家认可的非正式规范。国际行为体能够通过说服

10、、协商及施加社会压力等策略机制影响观念、规范和价值,借助规范的自我赋能而变得强大,即规范可以对权力进行反向强化。在这一意义上,缺乏传统权力资源的国家能够借助国际规范在部分议题上获得影响力。国际规范塑造的成功与否及其效力强弱主要取决于各国的集体意向与共享信念是否能够达成一致。规范生命周期理论(normlifecycle)将规范本身的演化过程分为规范兴起、规范扩散、规范内化三个阶段,并明确了“规范倾斜点”,即在规范确立的国际组织内部,如果超过三分之一的成员支持并遵守该规范,则进入规范扩散阶段。在此基础上,有国内学者提出规范蜕变过程中的“规范否决点”概念,即将三分之一的成员不遵约视作规范权威下降的转

11、折点。不遵约行为则具体体现为成员违背对该规范的既有承诺及支持政策,或该规范在成员国内部法律化进程受阻甚至终止等情形。本文不考虑加权表决制的情况,仅考虑在采取一国一票多数表决制下的国际规范塑造,将是否超过三分之一成员遵约或持认同该规范的态度及行为作为衡量规范塑造成功与否的关键节点;将是否超过三分之二成员遵约或持认同该规范的态度及行为作为衡量规范塑造效力强弱的关键节点,并基于此将规范塑造的结果划分为强规范、弱规范以及无效规范三种。在规范塑造过程中,道义逻辑与权力逻辑共同发挥作用。首先,规范本身与价值观、理念和思想等因素密切相关,规范内容是否具有道德进步性、能否超越特殊或排他性的国家利益并增进全球福

12、祉,与国际规范的合法性强弱具有内在关联。规范倡导者需要将其诉求定义为“正确的事情”来构建规范,并通过道德说服使特定受众与其产生共鸣。而基于自身利益诉求的规范塑造则无法激活道义逻辑,规范内容不会被视为正当的道义诉求,这会导致规范的合法性不足,加之“边缘国家”自身权力有限,从而制约规范在国际层面的扩散。在“边缘国家”的规范塑造过程中,其思想和价值观较容易同本地区内部有共同或相似文化及意识形态基础的国家达成共识,成为规范倡导联盟建设的重要社会基础。在这一前提下,如果“边缘国家”的规范内容能够与数量众多的发展中国家以及国际非政府组织产生道义共鸣,形成跨区域的规范塑造联盟网络,从而将道义优势转变为支持方

13、的力量优势,那么该规范塑造就能够克服国际组织中“中心国家”和“边缘国家”之间的权力非对称性问题而获得成功。其次,由于规范本身就构成一种权力,是传统权力的重要补充,因此,权力逻辑在规范塑造过程中同样占据重要地位。美欧将“为世界定规则”视为自身的特殊权利与义务,西方思想和价值观也在“中心国家”强大的经济实力、军事实力等物质力量的支持下成为国际规范,并嵌入全球治理的主导机制。可见,权力逻辑深刻内嵌于“中心国家”塑造国际规范的实践中。在国际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国家在倡导国际规范中往往更多依靠权力逻辑,能够通过规范说服(normativepersuasion)、外部诱惑(externalinduceme

14、nt)以及内部重建(internalreconstruction)的路径,改变他国政治精英的偏好,进而推行国际规范。而“边缘国家”尽管在国际组织中能够拥有一定的制度性权力,但仍然居于劣势地位,因此其在重要国际问题方面的规范塑造尝试也常被忽视或抵制。但同时,“中心国家”运用权力逻辑反对“边缘国家”进行规范塑造的效力是有限度的。就规范塑造平台而言,尽管在国际组织的决策逻辑中,权力决策逻辑与民主决策逻辑并行,分别表现为国际组织的加权表决和“一国一票”的表决制度,但是国际组织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性和道义权威,往往不会使权力决策逻辑呈现完全的压倒性态势或使自身成为大国的附庸,民主决策逻辑下的“一国一票”多

15、数表决制实际上已经成为现代国际组织中使用最广泛的表决方式。因此“中心国家”的态度在“边缘国家”的规范塑造结果方面具有重要影响,但并不能在国际组织中使其他国家完全遵从其意志,由此为“边缘国家”的成功规范倡导实践留下了可能性。因此,本文的核心观点是“边缘国家”能否激活规范的道义逻辑,提出与广大发展中国家能够形成道德共鸣的规范内容,从而与其形成规范塑造联盟网络,对于其能否成功塑造国际规范而言具有决定性作用;而“中心国家”对“边缘国家”所倡导规范的态度则对于国际规范的效力强弱具有调节性作用(见图1)。本文据此提出以下三个假设。假设1:在“边缘国家”的规范塑造内容与发展中国家的普遍道义诉求相契合,且“边

16、缘国家”能够与相关国家群体以及非政府组织在国际组织中建立跨区域规范塑造议题联盟,并最终获得“中心国家”的支持时,其规范塑造尝试能够在国际层面取得成功,形成强规范。假设2:在“边缘国家”的规范塑造内容与发展中国家的普遍道义诉求相契合,且“边缘国家”能够与相关国家群体以及非政府组织在国际组织中建立跨区域规范塑造议题联盟,然而最终面临“中心国家”的反对或抵制时,其规范塑造尝试仍然能够在国际层面取得一定程度的成功,形成弱规范。假设3:在“边缘国家”的规范塑造内容与发展中国家的普遍道义诉求不相契合,且“边缘国家”未能与相关国家群体以及非政府组织在国际组织中建立跨区域规范塑造议题联盟的条件下,即使得到“中

17、心国家”的支持,其规范塑造尝试也无法在国际层面取得成功,无法形成有效规范。为了检验以上假设,下文将运用拉美国家的国际规范塑造案例进行进一步分析和验证。本文运用拉美国家在可持续发展目标方面的规范塑造案例来检验假设1,运用拉美国家在粮食主权方面的规范塑造案例来检验假设2,运用拉美国家在全球毒品治理方面的规范塑造案例来检验假设3o三、塑造强规范:可持续发展目标规范被普遍接受21世纪初,联合国千年首脑会议通过了联合国千年宣言(UnitedNationsMillenniumDeclaration),确立了以人权为核心的发展规范千年发展目标(MiiIenniUnlDeVeiOPmentGoals,简称MD

18、Gs)。然而,人权话语的强大道德优势也使得该规范很难从实用角度灵活处理实践中多重权利之间的矛盾关系,其中就包括对环境与发展之间冲突关系的长期忽视。此外,千年发展目标作为“中心国家”通过经合组织、世界银行和联合国制定的全球发展议程,主要依赖于该国家群体所提供的发展援助。随着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对美欧国家经济发展的冲击以及新兴经济体的崛起,拉美国家着力将全球发展范式从千年发展目标引向可持续发展目标(SustainableDevelopnientGoals,简称SDGs),强调减贫与保护环境的双重目标之间利益的一致性。在推动可持续发展目标规范确立的过程中,哥伦比亚等拉美国家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

19、有关环境与人类社会关系的讨论中,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提出的“绿色经济(greeneconomy)概念得到了欧美国家的广泛支持,其中包含将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或温室气体排放作为征收关税的依据等建议。但发展中国家则将其视为一种“帝国主义”设计,担心这一概念会使环境问题与贸易保护主义结合,或者成为发达国家在提供援助和贷款时的新条件。在这一背景下,哥伦比亚将自身定位为全球的“桥梁建设者”,试图提出一项可以弥合南方和北方国家理念冲突的发展规范,并于2011年向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秘书处提交相关提案,要求将可持续发展目标纳入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又称“里约+20”峰会)成果文件初稿中。拉美国家首先

20、在本地区国家内部就“里约+20”峰会上的立场进行协调,包括哥伦比亚、智利、秘鲁、阿根廷、巴西、委内瑞拉、古巴等国一致认同绿色经济不应替代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概念和原则。在拉美地区之外,可持续发展目标也得到了包括瑞典、挪威、荷兰、瑞士、匈牙利等一些欧洲国家和以“77国集团和中国”为代表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支持。此外,哥伦比亚还与国际非政府组织达成合作关系,以增强可持续发展目标在全球的影响力。例如,世界资源研究所(WorldResourcesInstitute)定期召开相关会议,推进非政府组织和主权国家以及联合国系统之间的对话,并支持国际非政府组织参与联合国相关问题的谈判。在此基础上,上述国际行为体在“

21、里约+20”峰会召开前形成了一个非正式联盟。可持续发展目标最初遭到了许多发达国家的反对,它们倾向于继续在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的框架下进行经济活动,从而确保自身能够在发展中国家持续获益,同时避免被联合国追究其不可持续的生产与消费模式以及由此产生的不平等问题的责任。在此背景下,哥伦比亚通过推动联合国内部的愤商程序创新,弱化封闭、排他性的“小圈子”式的集团政治协商模式,并借助学习机制推动形成南北共识。在联合国框架下的协商传统中,国家往往呈现集团化的状态,如美国与其盟友、欧盟、“77国集团和中国”、石油生产国集团等,这导致协商过程往往会演变为集团之间或南北之间的谈判,最终很难达成共识。为避免这一问题,“

22、里约+20”峰会建立了开放工作组,一般由23个国家组成一个联合代表团,共享一个席位。在这一程序性安排下,南方国家的影响力大幅增强,19个代表团的声音主要来自南方,并且许多代表团将欧盟和非欧盟国家以及收入水平截然不同的南北方国家结合在一起,促进了彼此间的了解和协商,在此基础上推动建立了长期的伙伴关系,从而真正改变了发达国家的原有理念,缩小了不同国家在基本价值观方面的差异。在这一过程中,原有的南北分歧和对立关系呈现出模糊性,并逐渐形成了一种有效的全球性可持续发展联盟,最终就建立可持续发展目标规范达成一致。例如,法国、德国和瑞士的联合代表团承认,可持续发展目标不仅仅是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目标,而且是所有

23、国家都必须实现的发展目标,超越了联合国对发展议程的传统理解。总体而言,拉美国家在与发展中国家以及国际非政府组织形成联盟关系的基础上,积极在联合国平台进行规则创新,通过引入学习机制,成功促使“中心国家”改变了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反对态度。在2012年“里约+20”峰会后,国际社会达成了关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广泛共识,并决定将其纳入2015年后发展议程。同年7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第66/288号决议认可了题为“我们希望的未来(TheFutureWeWant)的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成果文件。2015年,在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峰会上正式通过改变我们的世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TransformingourW

24、orld:The2030AgendaforSustainableDevelopment)这一关于2015年后发展议程的共识文件,标志着可持续发展目标成为各国普遍接受的国际规范,代表了全球发展治理在规范方面取得的重大进展。尽管可持续发展目标暂不构成强制性的国际法律义务,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已经广泛渗透到法律领域,相关国际法律文件的数量在不断增加。作为国家间的发展共识框架,可持续发展目标使国际发展规则实现了重大演变,已经成为对国家发展实践以及在解决国家间环境与资源冲突中具有直接且现实影响的国际规范。四、形成弱规范:粮食主权规范面临挑战20世纪80年代,随着新自由主义的兴起,粮食安全规范成为全球农业粮

25、食体系的支柱性规范,强调通过市场和全球化的粮食系统的运作而非国家主导的方式来确保人们能够获得充足、安全和富有营养的食物。粮食安全规范实际上反映了一种“边缘国家”依附于“中心国家”的霸权式地缘想象,强调“边缘国家”低效、落后的农业经济体仅能且必须借助“中心国家”的科技和资本来解决粮食问题。但粮食安全规范的成效令人失望,西方发达国家经常将国际援助作为干预他国内政的地缘战略武器,使粮食问题出现政治化的趋势。在这一背景下,拉美国家积极寻求替代方案,在国际粮食主权规范确立进程中扮演了重要的塑造者角色。在区域层面,拉美国家基本形成了关于粮食主权的共识。在第32届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拉丁美洲和加勒

26、比区域会议上,粮食主权被纳入全球辩论议题。在联合国平台推进的粮食主权规范塑造进程中,“边缘国家”和“中心国家”之间出现了明显的分歧。“边缘国家”大多对粮食主权持支持态度,而“中心国家”则持反对或质疑态度。“中心国家”认为这项权利不仅在种子的拥有权和知识产权方面挑战了国际财产法制度,还对西方有关人权的叙事和理念进行了更具革命性的诠释。在2012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21届会议上,在就是否建立一个政府间工作组以负责谈判并向人权理事会提交粮食主权相关问题宣言草案进行讨论时,美国和所有在人权理事会拥有席位的欧洲国家均投了反对票。面对“中心国家”的强烈反对,玻利维亚、古巴、厄瓜多尔、南非等国家联合“农民之

27、路”(1.aViaCamPeSina)等国际非政府组织和跨国运动,形成了推动粮食主权规范塑造的核心联盟,通过集体支持的方式抵抗西方国家的反对压力,并加大对各国的游说努力,强调粮食主权应成为全球粮食体系运转中的共识性理念。在联合国人理事会内部成立的政府间工作组中,玻利维亚作为一个在地缘政治格局中相对边缘的国家,领导了联合国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权利宣言(UnitedNationsDeclarationontheRightsofPeasantsandOtherPeopleWorkinginRuralAreas)的谈判以及起草进程,并通过在国际组织中进行协商和规则创新,改变了人权理事会中民间社会只

28、能在每个主题结束时、各国发表声明后才能发言的一般规则,使“农民之路”等民间社会组织在会议期间能够随时发言,为非政府组织和跨国运动的参与创造了更大空间。通过努力,尽管中国、印度等一些新兴大国表示支持并派代表参加了会外活动,但通过规则创新以加大宣传力度和强化道义压力的方式并未改变“中心国家”对粮食主权规范的态度。2018年12月17日,联合国大会以决议的方式通过了联合国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权利宣言,标志着粮食主权作为一种发展范式已通过国际法方式予以确认,成为国际发展领域的重要规范。该宣言将集体权利视为个人权利的基础,它的通过丰富了联合国人权体系,也是联合国主张多元化、反对发达国家霸权的一环。在

29、投票支持的121个国家中,仅有葡萄牙、卢森堡、瑞士、摩纳哥四个欧洲国家对该宣言投了赞成票,其余均为发展中国家或欠发达国家,其中包括20个拉美国家。在对该宣言投反对票的国家中,除以色列和危地马拉外,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瑞典、英国五国皆为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是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是宣言的强烈反对者。尽管拉美国家联合非洲国家以及“农民之路”跨国运动所形成的规范倡导联盟,在领导推动塑造粮食主权国际规范的背后存在自身的利益考量,但更重要的是粮食问题关涉人类的生存权利,不能被简单当作商品来看待。这使得处于全球粮食体系边缘地带的国家能够突破地位和权力限制,利用道义逻辑,以“饥饿者”的受害者身份提出带有普遍

30、道德意义的规范性诉求,并在联合支持者与集体行动的基础上将道义权威转化为自身的力量优势。因此,“边缘国家”能够违背以美国为首的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的意愿,在其强烈反对的情况下强行通过一项涉及集体人权的国际文书,推动形成粮食主权规范,这对“中心国家”利用粮食问题干涉“边缘国家”内政的合法性构成了重大挑战。然而,仅仅通过游说及强化道义压力无法改变“中心国家”的态度,也无法推动形成真正的国际性共识。以美国为首的“中心国家”继续利用其跨国农业综合性企业的强大实力,隐秘地推动“边缘国家”融入全球生产、分配和消费网络,而殖民时期长期存在的权力关系也直接改变了拉美、非洲国家的消费者偏好,使其对咖啡、可可、蔗糖等

31、经济作物的消费需求具有了文化意义,这也造成了粮食主权规范在实践中面临诸多困难。粮食主权规范并没有成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强规范,而是因“中心国家”与“边缘国家”在此议程上持续进行规范竞争,从而形成了“规范僵局”,导致与粮食主权相关的国际监管制度长期缺位。目前,粮食主权规范的效力仍然有限,不断面临着在全球粮食体系中占据中心地位的国家及其农业跨国公司的规范背离话语和行为的挑战,因而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了一种规范愿景(normativevision)o五、成为无效规范:重塑国际毒品管制规范失败20世纪毒品管制的国际主导规范是禁毒规范,在美国领导的所谓“毒品战争”(WarOnDrUgS)的影响下,拉美国家

32、长期奉行较严格的禁毒政策,包括将与违禁药品的持有、生产、运输、销售和消费有关的活动定为刑事犯罪,对相关活动设立更高的刑罚标准,动用警察和军队打击贩毒网络等。然而,禁毒干预措施的实施非但没能带来对毒品问题的良好治理或公民健康的明显改善,反而导致该地区面临着大规模的有组织暴力活动、腐败、犯罪率大幅上升等问题,拉美国家由此产生了对禁毒规范的失望与质疑。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粉红浪潮”的兴起,面对美国对其内政的频繁干预,拉美国家根据自身利益独立制定公共政策的意愿愈发强烈,呼吁对禁毒法进行改革。对拉美国家而言,“毒品战争”在历史上和结构上与种族资本主义相互交织,因此结束毒品战争被视为摆脱美国对拉美的新

33、殖民主义控制的关键。在这一背景下,拉美国家打破了毒品管制问题的传统讨论禁忌,成为全球毒品政策辩论的中心以及推动重塑国际毒品管制规范最前沿的国家。2013年,乌拉圭成为全球首个允许国民合法进行大麻种植及销售的国家,墨西哥、智利、秘鲁、阿根廷、哥伦比亚等拉美国家也在毒品管制方面从禁毒框架逐步向合法化管理框架过渡。在区域及国际层面,拉美国家主要借助美洲国家组织(OrganizationofAmericanStates,OAS)以及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推动毒品管控替代范式的辩论。巴西前总统费尔南多恩里克卡多佐(FernandoHenriqueCardoso)哥伦比亚前总统塞萨尔加维里亚(CGsarGav

34、iria)和墨西哥前总统埃内斯托塞迪略(ErnestoZedillo)于2008年在17位拉美国家领导人的支持下领导创建了拉丁美洲毒品与民主委员会(1.atinAmericanCommissiOnonDrugsandDemocracy),呼吁结束“毒品战争”,并提出降低危害、非刑事化、维护人权和确保基本自由的政策。在地区平台取得成功的基础上,相关参与者于2011年协助创建全球毒品政策委员会(GlobaicommissiononDrugPolicy),倡导基于健康权(righttohealth)以及毒品合法化的替代范式。2012年9月,哥伦比亚、危地马拉和墨西哥政府在联合国大会上发表联合声明,强

35、调应重新审视全球毒品管制范式,并呼吁联合国深入审查所有可用的备选方案,以建立新的替代范式。此外,拉美国家还与葡萄牙、荷兰、奥地利、瑞士、西班牙以及意大利等欧洲国家结成跨区域规范倡导联盟,推动重塑国际毒品管制规范。在这一过程中,美国对拉美国家的规范倡导所施加的压力逐渐减弱,并最终呈现为相对消极的支持态度。20世纪,美国长期坚持基于禁毒框架的国际毒品管制规范,积极支持全球“毒品战争”,并将其视为外交政策的关键要素。因此,对于拉美国家倡导的健康权等与国际毒品管制规范重塑相关的提案,美国通常采取明确反对的态度。然而,美国是全球主要毒品需求国,并且随着2012年美国科罗拉多州和华盛顿州允许大麻的娱乐性生

36、产、销售和使用,美国反对毒品管制规范重塑的立场变得模糊,逐渐放弃了对禁毒规范的坚定态度。即使在此条件下,拉美国家及其规范塑造联盟目前所取得的进展仍然非常有限,其理念尚未被纳入任何国际组织的重要国际公约中。2020年12月,联合国麻醉药品委员会(CommissiononNarcoticDrugs,CND)进行了投票,决定将大麻从麻醉品单一公约附表四(公约中为使用风险高且几乎没有药用价值的药物保留的最严格的管制级别)中删除,但实际上大麻仍受到麻醉品单一公约附表一的管制。数量庞大的亚洲和非洲国家持续、坚决反对调整国际禁毒规范,坚持对建立无毒品世界的承诺,因此在国际毒品合法化管理规范塑造方面,国际共识

37、难以形成。未能形成共识的关键在于国际毒品合法化管理规范缺乏必要的核心道义基础。尽管相关国家声称其政策符合药物管制条约的核心目标一一保护人类的健康和福利,但这一道义目标并不完全令人信服。拉美国家的地理、气候条件和相对低廉的生产成本为当地大麻产业的快速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而在禁毒规范的框架下,它们为打击毒品问题而承担的财政支出使政府面临巨大压力。因此,拉美国家毒品管制规范重塑的背后更多地受到用道德掩盖的国家利益逻辑的驱动。这使得拉美国家在毒品管制规范塑造过程中非但无法依靠道义逻辑争取到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认同与支持,难以获得推动规范建立的必要社会力量的支持,反而面临亚非国家的反对。这也使得乌拉圭等拉美

38、国家在规范重塑的过程中面临违反禁毒条约的道义压力。考虑到违反禁毒规范可能引发的地缘政治和声誉受损的后果,拉美国家往往不愿意公开承认违反现有禁毒条约,而是倾向于采取一种“软叛逃”模式,这实际上进一步削弱了拉美国家推进毒品管制规范重塑的力量。结束语以拉美国家为代表的“边缘国家”推动国际规范塑造的实践经验表明,国际政治中的南北关系不应自动转化为国际规范的“施动一被动”关系,“边缘国家”有能力在国际层面塑造为各国所普遍接受的强规范,并且西方国家主导建立的规范本质上并不等同于“好规范”,因此这一过程往往也包含着非西方知识界破除知识“殖民性”的重要意义。在规范塑造过程中,权力逻辑与道义逻辑相互交织,赋予“

39、边缘国家”改变权力非对称性的可能。就“边缘国家”的规范倡导而言,能否激活规范的道义逻辑,并将道德领导力与吸引力醇化为规范支持方的数量优势甚至权力优势,对于能否成功塑造国际规范而言具有决定性作用。因此,在规范塑造过程中,“边缘国家”往往通过知识交互以及由此引起的理念共鸣,在本区域国家的集体认同和集体行动的基础上,争取广大发展中国家和非政府组织对其规范塑造的认同,建立一种同呼吸、共命运的关系,并建立跨区域的规范倡导联盟网络,利用其制度性权力在国际组织中以集团形式发声与投票。而当“边缘国家”出于本国的利益考量进行规范塑造时,规范的道义属性会被削弱,仅有利益诉求与之相同的国家愿同该国结成规模较小的获益

40、单元,但很难形成广泛的以发展中国家为主体的规范塑造联盟,甚至会使其自身也面临原有规范的道义压力,最终导致规范塑造失败。而作为国际规范塑造中关键国家群体的“中心国家”,其态度及行为会影响到“边缘国家”塑造的规范效力的强弱,但其强大的反对力量也并不必然导致“边缘国家”规范塑造的失败。首先,在大量“遏缘国家”以及国际非政府组织通过广泛联合开展集体行动的情况下,“中心国家”的反对效果有限,其对规范倡导国所施加的压力也会在集体支持的情况下得到很大缓解。其次,尽管“中心国家”接受规范的动机往往不是如规范扩散理论中强调的一般出于增强自尊以及强化本国在国际社会中合法地位的需要,这也意味着规范的道义属性带来的压

41、力往往不能有效弱化其反对意见,但是“中心国家”的偏好也并非不可改变。一方面,“中心国家”从来不是一个完全的同质化集团,其中存在激烈的权力竞争以及对权力提升的需要,这为“中心国家”带来了在理性权衡的过程中形成认知妥协的机会窗口。例如,在人权规范塑造中,人权这一具有强烈道德属性的规范在国家行为体的互动中表现出权力属性,引发大国对规范领导权的竞争,从而推动了美国、苏联、英国转变态度,一致同意在联合国目标中加入增进人权的内容。另一方面,即使没有出现大国间规范领导权竞争所带来的政治机遇,“边缘国家”也能借助学习机制塑造“中心国家”对于新规范的认同。“边缘国家”可以主动进行国际组织内部协商程序的创新,在进

42、一步限制大国的传统主导地位的同时,创造南北国家间学习沟通的机会,推动“中心国家”改变原有认知并形成真正的南北共识。因此,“边缘国家”的规范塑造实践已经超越了传统的南方国家国内团体向北方国家的非政府组织寻求帮助的“回飞镖模式(BOOnIerangPattern)。这一过程并非全然的“反叛”过程,而是一个通过学习、协商,超越传统的集团间谈判,逐渐消弭南北鸿沟,塑造全球普遍性共识的过程。对于正在从“半边缘”向“中心”迈进,并且处于大国崛起关键进程的中国而言,如何推动重塑“中心国家”主导的国际规范,向世界提供观念性公共产品,已成为中国外交战略布局中的重要因素。在美国对华战略竞争的背景下,中国提出的规范性理念很难得到“中心国家”的承认和接受。因此,中国在改变“中心国家”态度方面的政策空间相对有限。出于外交资源高效配置的考虑,中国应将战略资源优先运用于“边缘国家”,提出具有道义基础的创造性理念,团结拉美、非洲等地区内同中国具有较多共有认知的发展中国家,并对其规范塑造给予合理支持,帮助“边缘国家”摆脱霸权国控制,从而提高中国所倡导的规范在国际上的接受度,在实践中共同推动国际观念的转变。这对中国缓解崛起压力、顺利实现民族复兴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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