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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治疗安全防护制度3一、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二、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遵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管理法律法规。四、从事放射治疗工作人员应取得卫生部大型医用设备上岗证,并定期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健康体检,放疗科主任负责放疗科质量保证和放射安全防护管理工作。五、从事放射诊疗工作必须依照标准和有关规范的规定配备必要的.个人放射防护装置,佩戴个人剂量监测装置。六、放射装置场所必须设置放射性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联锁装置、辐射报警装置和工作信号指示装置。七、建立放射安全防护管理组织,切实做好放射安全防护工作,发生放射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八、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定期做好放射装置的维修保养、剂量监测和环境辐射监测工作,并建立检查记录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