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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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工业投资技改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细化节能审查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和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贵州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两高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黔府办发(2022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贵阳市生态环境部门管理的在我省境内建设的工业

2、投资技改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工业投资技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工作经费,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不得收取任I可费用。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制定工业投资技改项目节能审查的相关规定,开展业务培训,对各地工业投资技改项目节能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第六条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贵阳市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本地节能工作实际,对工业投资技改项目节能审查工作加强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坚决遏制高耗

3、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第七条工业投资技改项目节能审查由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贵阳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披照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及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贵阳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节能审查的申报材料、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为建设单包1供指导和服务提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第八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贵阳市生态环境部门应与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工作衔接,重大高耗能工业投资技改项目节能审查应征求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并及时将本部门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抄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第九条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10000

4、吨标准煤及以上、两高行业中新增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投资技改项目节能审查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在500万千瓦时以上、两高行业中新增年综合能耗1000-3000吨标准煤的工业投资技改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工业投资技改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实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报备管理制度。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对项目能源利用、节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进行分

5、析。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贵阳市生态环境部门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十条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工业投资技改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概况。(二)分析评价依据。(三)项目建设及运营方案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四)节能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五)项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费情况,包括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耗、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单位增加值(产值)化石能源消耗、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化石能源消费量、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供给保障情况、原料用能消费量;有关

6、数据与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水平的全面比较。(六)项目实施对所在地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影响分析。具备碳排放统计核算条件的项目,应在节能报告中核算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指标提出降碳措施,分析项目碳排放情况对所在地完成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建设单位应出具书面承诺,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拆分或合并项目等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第十一条适用于本实施办法、节能报告内容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贵阳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内容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即为受

7、理。第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贵阳市生态环境部门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贵阳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一)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要求。(二)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三)项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四)项目的能效水平、能源消费等相关数据核算是否准确,是否满足本地区节能工作管理要求。第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贵阳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明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8、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第十五条通过节能审查的工业投资技改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原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才是出同意变更的意见或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移交有权审查机关办理。工业投资技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节能验收

9、。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项目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贵阳市生态环境部门按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权限,加强项目节能验收指导和监管。节能验收报告应在节能审查机关存档备查。第四章评审机构第十六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负责发布评审服务机构推荐名单,对评审服务机构加强动态管理,实行名单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第十七条评审服务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节能相关技术服务领域具有3年以上业务经验,近3年来从事的服务业务无违法违规现象。(二)在贵州省内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评审工作的条件。(三)熟悉相关产业政策、标准和规

10、范,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实践经验丰富,能够组织项目节能评审工作。(四)从事节能评审相关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从事专业包括能源管理、机电、电气、财会等,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五)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包括机构管理制度、评审工作规程、评审人员管理制度、专家审议制度等。第十八条符合条件的评审服务机构向所在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申报材料,所在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对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出具推荐意见,随同申报材料推荐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评审服务机构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一)评审服务机构申请报告;(

11、二)单位基本情况;(三)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四)从事能源管理、机电、电气、财会等等相关工作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证书;(五)承担节能相关技术服务材料;(六)有关管理制度及内控程序;(七)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第十九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评审服务机构申请开展评审,评审活动不得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国家相关政策确定评审服务机构拟推荐名单,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向社会推荐。第二十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贵阳市生态环境部门通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从评审服务机构推荐名单中选择节能评

12、审服务机构并签订合同,收到项目节能审查申请后,出具正式委托评审函,同时移交项目相关资料。委托评审费用参照贵州省省级固定资产项目节能审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黔财建(2012)523号)进行核算,由委托开展工业投资技改项目节能评审服务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贵阳市生态环境部门按标准支付。承担节能评审服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企业其他任何费用。第二十一条评审服务机构在收到委托评审函及相关资料后,根据项目类型及专业领域,选择对应领域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3名,专家应从贵州省绿色制造专家库中抽取。第二十二条评审专家原则上应具有相关专业副高

13、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精通专业知识,熟悉节能评审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等。评审专家不得选取与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以及节能报告编制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参与评审或验收。第二十三条评审服务机构可参照省级评审咨询专家劳务费预算支出标准(试行)(黔财编(2023)26号)支付评审专家费用。第二十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加强对评审服务机构的监督。评审服务机构应保证项目评审质量,并对评审意见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可靠性负责。对提供不实或虚假评审的评审服务机构,一经发现将被取消评审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第二十五条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或节能报告编制工作的机构,而导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评审

14、。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工业投资技改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项目能源消费等情况。第二十七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贵阳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强化工业投资技改项目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第二十八条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贵阳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定期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本市(州)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按要求报送项目节能审查信息和已投产项目调度数据。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实施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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