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户籍便民实施细则》的修订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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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关于韶关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户籍便民实施细则的修订说明为深入贯彻公安部公安机关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落实市委市政府“百千万工程”具体部署和省公安厅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按照韶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韶府令第139号)有关要求,市公安局牵头修订了韶关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户籍便民实施细则(韶府办发函(2022)153号)(以下简称细则)。现就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背景和依据自2022年9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细则以来,我市进一步放宽农民进城落户条件,简化农民进城落户流程,优化农民进城落户服务,有力推动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按照省公安厅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要求,我市2024年户

2、籍制度改革事项为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进一步畅通城乡双向迁移通道。此次改革调整的主要内容有两点:一是允许符合条件的人员回乡村入户。二是以乐昌市、南雄市作为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试点,计划从2024年7月1日起,试行有稳定住所(含租赁)连续居住满6个月即可申请常住户口登记,登记不受城乡地域、就业条件、婚姻家庭限制。二、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韶关市户籍管理规定(韶府规(2020)7号)韶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韶府令第13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户政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9)209号)三、对细则修订内容说明(一)修改第一章第一条

3、。进一步明确细则的背景、依据及必要性,增加“深入贯彻公安部公安机关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落实市委市政府百千万工程工作部署和省公安厅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一步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等内容。(二)删除第二章中所有需要群众提交居民身份证等有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的要求。修改理由:一是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者均为法定身份证件,群众办事提供之一即可,仅保留提交户口簿要求,不再需要群众提交居民身份证。二是为减轻群众办事负担,对于群众提交的材料,公安机关应形成户籍档案电子文档,不再要求群众提供复印件。(三)修改第二章第二条。将投靠在所居住亲友城镇居民家庭户

4、的相关情形删除,保留零门槛的租赁房屋入户。修改理由:我省已经取消了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广东省居民户口,原投靠在所居住亲友城镇居民家庭户等情形已不符合当前实际情况。(四)修改第二章第三条。一是增加“本市直管公房”表述,明确居住在自有产权房屋和本市直管公房均可入户。二是将“申请登记为城镇居民家庭户”的表述修改为“申请常住户口登记”。修改理由:我省已经取消了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广东省居民户口,不再做户口性质区分。(五)新增第二章第四条。修改理由:根据省公安厅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要求,畅通重点人群回乡村原籍落户,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居民,可以凭本人或直系亲属(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的不动产权证书(

5、含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等证明材料)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六)新增第二章第五条。修改理由:根据省公安厅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要求,支持返乡入乡创业就业,对入乡创业兴业人员、乡村振兴人才、回村任职人员,可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将户口迁至服务地区所在乡镇的乡村振兴人才集体户口。(七)新增第二章第六条。修改理由:根据省公安厅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要求,乡村地区就学的大、中专学生毕业后,可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户口所在地。(八)新增第二章第七条、第八条。修改理由:根据省公安厅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要求,2024年底前在全省27个县(县级市)开展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试点,在试点地区居住满6

6、个月,有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可以申请常住户口登记,登记不受城乡地域、就业条件、婚姻家庭限制,其中涉及我市的试点县级市为乐昌市和南雄市。(九)新增第二章第九条。修改理由:依据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户政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9)209号)第五条第二款,明确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原住户拒不迁出情形的处理办法。(十)修改第三章第十一条,新增“粤居码”办事渠道。修改理由:“粤居码”是广东省公安厅面向在粤居住生活人员推出的个人服务二维码,已逐步在公安警务服务、政府政务部门、社会便民化三个圈层广泛应用,为持码人打造高质高效的“码上生活”。(十一)新增第三章第十二条。修改理由:自2023年1

7、0月1日起,省公安厅正式上线符合条件的网上办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业务,要求各地市公安机关积极稳妥推进新版户籍系统上线应用,组织做好网上办理居民身份证换补领和“一码(粤居码)通办”等户政网办服务。(十二)删除原第四章第六条。修改理由:此次户籍制度改革,对拥有合法稳定住所人口迁入乡村的政策进行了调整,符合条件的人口可在城镇和乡村之间自由迁移,原本为鼓励农业转移人口将户籍迁移到城镇地区的交通补贴倾斜政策已不再适用。(十三)新增第四章第十三条。修改理由:根据上级机关深化农村改革措施有关精神,此次修订进一步强调户口登记不承担其他社会管理职能,明确此次改革宅基地“三权”与户籍脱钩。(十四)新增第四章第十四条。修改理由:根据省公安厅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居民,可以凭不动产权属证书、宅基地使用权证明等材料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含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的共有人、家庭成员)。结合省公安厅文件精神和我市实际,明确本细则中的“直系亲属”定义的范围为父母、配偶、子女以及特殊情形下的法定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十五)新增第四章第十五条。修改理由:明确“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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